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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2 T 3698-2019 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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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2 T 3698-2019 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pdf

    1、ICS 91.080.40 P25 DB32 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2/T 3698 2019 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 Design code for building electrical fire prevention 2019-12-16 发布 2020-03-01 实施 江 苏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I 目 次 前言 .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规定 . 3 4.1 设计总则 . 3 4.2 一般规定 . 3 4.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3 4.4 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

    2、 4 4.5 消防控制室设置 . 4 5 建筑电气防火分级 . 5 5.1 原则 . 5 5.2 分级 . 5 6 消防设备电源、配电及装置 . 6 6.1 一般规定 . 6 6.2 供电电源 . 6 6.3 自备发电机组 . 7 6.4 EPS应急电源系统 . 7 6.5 供配电系统 . 7 6.6 配电及装置 . 7 7 布线系统 . 8 7.1 一般规定 . 8 7.2 消防设备配电线路的选择 . 9 7.3 电线电缆的敷设 . 10 7.4 电气防火封堵 . 10 8 监测与监控 . 11 8.1 一般规定 . 12 8.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12 8.3 电气火灾防护装置 . 1

    3、2 8.4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 13 8.5 防火门监控系统 . 13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条文说明 . 14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消防配 电箱标志牌 . 24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常用阻燃电线电缆非金属材料的总体积计算方法 . 25 参考文献 . 26 II 前 言 本规程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程由 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 提出。 本规程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 、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无锡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有限责任公司、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中心、无锡市城归设计有限责

    4、任 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周详、丁余平、郑雁秋、陈礼贵、王栋、蔡浩、杨义、颜宏勇、张冬、戴胜荣、 吴明、宋醒醒、魏冉冉、诸靖、张杰红、赵媛、陈桢、王笑颜 1 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建筑电气防火设计的术语和定义 , 基本规定 , 建筑电气防火分级 , 消防设备电源 、 配 电 及 装置 , 布线系统 , 监测与监 控 。 本 规程 适用于除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工业建筑以外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一般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 的低压电气防火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 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5、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287(所有部分)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GB/T 16895.6( 5-52部分 ) 低压电气装置 GB/T 18380( 33、 34、 35、 36部分 ) 电缆和光缆在火焰条件下的燃烧试验 GB/T 19666 阻燃和耐火电线电缆通则 GB 22370 家用火灾安全系统 GB 23864 防火封堵材料 GB 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 29415 耐火电缆槽盒 GB 31247 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

    6、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1157 物流建筑设计规范 GA/T 1369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评估导则 JGJ 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58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57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 50052和 GB 14287(所有部分)界定的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 列出 GB 50052和 GB 14287(所有部分)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消防设备电源 power supply for fire protection equipments 为各类消防设备供电的交流或直流电源,包括主电源和备用电

    7、源。 3.2 消防配电(控制)箱(柜) power distribution (control) box for fire protection 通过手动或自动的方式对消防水泵、防排烟设备、电动防火门 (窗 )、防火卷帘、电动防火阀、消防 电梯、应急照明等各类消防设施进行配电或控制的装置。 2 3.3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power supply monitoring system for fire protection equipments 用于监控消防设备电源工作状态,在电源发生过压、欠压、缺相等故障时能发出报警信号的监控系 统,由消防设备电源状态监视器、电压传感器、电流传感器、电压 /

    8、电流传感器等部 分或全部设备组成。 3.4 阻燃电线电缆 flame retardant wires and cables 在规定试验条件下,试样被燃烧,在撤去火源后,火焰在试样上的蔓延仅在限定范围内并且自行熄 灭的特性,即具有阻止或延缓火焰发生或蔓延能力的电线电缆。 注: 阻燃电缆分: A、 B、 C、 D类,阻燃电线分 C、 D类。 3.5 耐火电线电缆 fire resistant wires and cables 在规定温度和时间的火焰燃烧下仍能保持线路完整性的电线电缆。 注: 耐火电缆分: 750、 90min; 950、 90min; 950、 180min。 3.6 防火封堵 f

    9、irestops 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对建筑缝隙、贯穿孔洞进行密封或填塞,使其在限定的耐火时间内与相应构件协 同工作,以阻止热量、火焰和烟气蔓延扩散的一种构造措施。 3.7 贯穿防火封堵组件 through-penetration firestops system 由被贯穿物、贯穿物及其支撑体、防火封堵材料及其支撑体,以及填充材料构成的用以维持被贯穿 物耐火性能的组合体。 3.8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electrical fire monitoring system 当被保护电气线路中的被探测参数超过报警设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控制信号并能指示报警部 位的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电气火灾监控探测

    10、器及信息传输线路等组成。 3.9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electrical fire monitoring detector 探测被保护线路中的剩余电流、非正常电流、温度、故障电弧等电气火灾危险参数变化和由于电气 故障引起的烟雾变化及可能引起电气火灾的静电、绝缘参数变化的探测器。 3.10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residual current electrical fire monitoring detector 监测被保护电气线路中的剩余电流变化的探测器,一般由剩余电流互感器和处理单元组成。 3.11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temperature sensing electri

    11、cal fire monitoring detector 3 监测被保护线路中的温度参数变化的探测器,一般由测温传感器和处理单元组成。 3.12 故障电弧探测器( AFD) arcing fault detector 用于 探测被保护电气线路中产生故障电弧的探测器。 3.13 故障电弧保护器( AFDD) arc fault detection device 当检测到故障电弧时,通过断开电路来降低故障电弧影响的装置。 3.14 电气防火限流式保护器 current limiting protector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当被保护的电气线路上发生短路或过载

    12、的电流超过保护器设定的整定值时,能以微秒级的速度实行 快速分断限流保护,使得线路中的瞬时电流不再继续急剧上升 而引发电气火灾的电气保护装置。其短路 限流时间不大于 150s,过载限流时间视过载电流的大小在 3s 60s之间延迟执行限流保护。 3.15 火灾联动装置 fire linkage device 通过火灾探测器探测火灾发生信息,并输出信号或接点联动相关消防设备的装置的结合。 4 基本规定 4.1 设计总则 4.1.1 建筑电气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实用、技术 先进、经济合理、运行可靠。 4.1.2 建筑电气防火设计 应选择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有关

    13、准入制度要求的产品。 4.1.3 建筑电气防火设计 除执行本标准外, 尚应符合国家 和江苏省 现行相关标准规定。 4.2 一般规定 4.2.1 建筑或场所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及其他相关现行标准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及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满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的要求。 4.2.2 消防控制室的信息采集、传输及监控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 25506的规定。 4.2.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以单体建筑为基础进行设计,同时综合考虑本单体建筑与其他单体建筑的 关系。 4.2.4 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

    14、示标志设计应结合建筑业态功能,根据现行国 家规范要求设置,合理设 计供电系统、配电系统及控制方式。 4.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3.1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的要求,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或场所,当未 明确具体部位时,除个别火灾危险性小的部位,如卫生间、泳池、水泵房等外,需要在该建筑内全部设 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建筑物仅存在有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场所或部位时,建筑物不需整体设 4 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相应的场所或部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满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规范 GB 50116的要求。 4.3.2 建筑物内的场所或部位有少量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 备

    15、时,可在相关联的部位设置火灾联动装 置。 4.3.3 建筑高度超过 250m的建筑,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系统的消防联动控制总线应采用环形结构; b) 旅馆客房内设置的火灾探测器应具有声警报功能; c) 旅馆客房及公共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且建筑面积大于 100 的房间内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扬 声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 15dB; d) 疏散楼梯间内每层应设置 1 部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每 2 层应设置一个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 且该区域消防专用电话分机及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应按竖向分区配线; e) 避难层(间)、辅助疏散电梯的 轿箱及其停靠层的前室内应设置视

    16、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信号 应接入消防控制室,视频监控系统的供电回路应符合消防供电的要求。 4.3.4 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及套内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b) 建筑高度大于 27m、但不大于 54m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当建筑内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 时,其公共部位及相关联的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c) 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的多层住宅建筑,当建筑内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相关联的部位 可设置火灾联动装置。 4.3.5 高层住宅建筑的商业服务网点 的火灾自动报警回路应与住宅部分火灾自动报警回路分开设置;

    17、当二类高层住宅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其所在管理区域无消防控制室时,其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 独立式火灾探测器。 4.4 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4.4.1 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或场所,其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应选用持续型消防应急灯具。 4.4.2 公共建筑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箱或消防应急照明 集中电源 宜符合下列要求: a) 按防火分区设置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箱或消防应急照明 集中电源 ,并设置在配电间或消防设备专 用房间内。 b) 当防火分区面积较小,仅有少量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时,可由相邻防火分区消防应急照明 配电箱 或消防应急照明 集中电源 专用回路配电。 4.4.3 采用防火隔墙分隔,建筑面

    18、积不大于 300的商铺,当采用符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 统技术标准 GB51309规定的自带电源型消防 应急灯具时,其消防应急照明可由该商铺照明配电箱专用 配电回路配电 。 4.4.4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等发 生火灾时仍需工作的区域,其备用照明应由消防配电箱专用回路供电,该场所照明可就地控制;该场所 专用疏散通道的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应由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箱 或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专用回路供电。 4.4.5 建筑高度 超过 250m的建筑消防应急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及其前室、辅助疏散电梯及其前

    19、室、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 避难层(间)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独立的供配电回路; b) 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 5.0lx;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 (间)、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 10.0lx; c) 建筑内不应采用可变换方向的疏散指示标志。 4.5 消防控制室设置 5 4.5.1 当建筑(群)需要设置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确定一个消防主 控制室并应设置在首层 。 4.5.2 当工程设置有消防主控制室与分控制室时,消防主控制室应汇集消防分控制室所有消防相关信 息,并通过信息传输装置上传城市消防设施联网中心。

    20、消防主控制室应能直接控制所有(包括消防分控 制室关联的)消防泵、喷淋泵。 4.5.3 消防控制室设置的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其通信协议应符合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 3部分:报警传输网络通信协议 GB/T 26875.3,输出数据格式应满足联网监测平台接入要求。 4.5.4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具备云台的网络视频摄像头,本地存储不少于 2天的视频信息,且视频信息 可实时传输至当地消防设施联网监测中心。 4.5.5 消防 控制室应设置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防火门监控器及电气火灾监控器(设置电气火灾监控 系统时);消防分控制室的消防设备电源监控信息、防火门监控信息及电气火灾监控信息应能上传至消 防主控

    21、制室并在主控制室显示。 5 建筑电气防火分级 5.1 原则 建筑物的电气防火等级,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安全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因素可分为一 级、二级和三级 。 5.2 分级 建筑物的电气防火等级 应符合表 1的规定。 表 1 建筑物的电气防火分级 等级 使用场所 一级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类汽车库 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的公共建筑及 建筑高 度大于 24m的单层公 共建筑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3000 的商业楼、展览楼、高级旅馆、财贸金融楼、电信 楼; 2 省部级以上的办公楼; 3 重要的科研楼,地市级以上的资料档案楼; 4 重点文物保护建筑; 5 单栋地上建筑面积大于 50000

    22、 公共建筑; 6 建筑面积大于 1000 的公共娱乐场所、建筑面积(不含厨房)大于 1000 的 餐饮场所; 7 特大型、大型电影院、剧场建筑。 地下公共建筑 1 地铁车站; 2 长度大于 1000m的城市交通隧道; 3 地下电影院、剧场、 礼堂; 4 建筑面积大于 1000 的人员密集场所; 5 重要的实验室、图书、资料、档案库。 厂房(仓库) 1 建筑高度大于 50 m的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2 单幢建筑占地面积超过 8000或单幢建筑面积大于 20000的 大型厂房, 单幢建 筑面积大于 15000的 大型仓库; 3 重要的物流建筑或超大型的物流建筑。 4 单幢建筑占地面积超过 2800

    23、的丙类高架仓库。 6 二级 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类汽车库 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的公共建筑及建筑高 度大于 24m的单层公 共建筑 1 任一层 建筑面积大于 1500 但不大于 3000 的商业楼、财贸金融楼、电信楼、 展览楼、旅馆等公共建筑; 2 市级及以上 的邮政、广播电视、电力调度、防灾指挥调度楼; 3 中型及以下电影院、剧场建筑; 4 图书馆、书库、档案楼; 5 建筑面积大于 500 但不大于 1000 的公共娱乐场所。 地下公共建筑 1 长度大于 500m但不大于 1000m的城市交通隧道; 2 建筑面积大于 500 但不大于 1000 的人员密集场所。 三级 不属于一级、二级电气防

    24、火等级的其他建筑 注 1: 一、二类建筑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的规定; 注 2: 汽车库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的规定; 注 3: 电影院、剧场建筑的规模划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58、剧场建筑设计规 范 JGJ 57的规定; 注 4: 物流建筑规模和建筑安全等级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物流建筑设计规范 GB 51157的规定。 6 消防设备电源、配电及装置 6.1 一般规定 建筑电气防火分级为一级的建筑物,其消防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建筑电气防火分级为二级的建 筑物,其消防

    25、设备应按 二级负荷供电。 6.2 供电电源 6.2.1 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物,消防用电除应按一级负荷供电外,应设置消防用电设备的应急电 源: a) 建筑高度大于 250m的公共建筑; b) 超大城市综合体; c) 建筑面积大于 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 人员 密集场所 ; d) 特级 体育建筑 、 特大型展览建筑 。 6.2.2 设有 自备 发电机电源的建筑 物 ,其消防用电设备应由不同电源 的 两个 配电 回路供电,其中一个 配电 回路应引自由自备发电机提供电源的应急母排,作为消防用电设备的应急电源。当正常供电电源出 现故障时,系统应能自动切换到应急电源。 6.2.3 一、二级负荷的消

    26、防设备供电应满足现行规范要求,三 级负荷的消防设备可由单回路供电。 6.2.4 消防用电设备的应急电源有以下几种:独立于正常供电电源以外的 市电电源、自备发电机组、 大功率蓄电池组( EPS)。 6.2.5 当消防水泵的负荷等级为一、二级, 当 取得第二路市电电源确有困难时,备用消防水泵可以 采 用柴油机驱动的消防泵。 6.2.6 消防应急电源持续供电时间,应按照火灾发生时消防用电设备需要持续工作时间确定,并满足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及其他相关专业规范的要求。 6.2.7 消防应急电源的供电容量,至少应保证火灾发生时建筑物内所有消防应急照明 、 消防电梯、消 防水泵 房内消防设备

    27、、发生火灾的防火 分区以及 相邻防火分区 所有防 排烟风机等 的正常 供电。 6.3 自备发电机组 6.3.1 自备发电机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7 a) 柴油发电机供电传输距离大于 400m时应选用 中压柴油发电机; b) 采用多台低压自备发电机并机时,并机总容量不宜超过 4000kVA。 6.3.2 为消防用电设备设置的自备发电机组,应具备自动启动功能。低压发电机组从启动至其正常供 电的时间不应大于 30s,中压发电机组不应大于 60s。 火灾发生时,当两路市电电源中的一路失电,自 备发电机组应能预启动;当两路市电电源均失电,保证自备发电机组可以正常供电。 6.3.3 自备发电机组宜靠近

    28、建筑重要设备用电 负荷中心或变电所设置。仅为局部消防用电设备供电的 自备发电机组可就近设置。 6.3.4 自备发电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每个储油间的总储油量不应大于 1m。 6.3.5 自备发电机房应采取通风 、 防潮、排烟、消声 和减震 等 措施 。 6.4 EPS 应急电源系统 6.4.1 EPS装置 可作为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应急电源,其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所连接的消防应急照 明负荷总容量的 1.3倍。动力系统的应急电源不宜采用 EPS装置。 6.4.2 EPS装置的蓄电池初装容量 需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中规定的消防应急照明备用 电源持续供电时间的 3倍,并 应保证供电时间

    29、不小于 90min。 6.4.3 设置 EPS装置的房间应设置通风措施,其楼板结构应满足 EPS装置的动载要求。 6.4.4 相邻多个楼层或相邻多个防火分区可合用一个 EPS装置。 6.5 供配电系统 6.5.1 变电所出线用于 消防设备的配电回路 应设置消防专用低压配电柜。 6.5.2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 配电支线应按防火分区划 分。 6.5.3 当建筑物的供电电源等级为一、二级负荷时,其消防 用电 设备的配电系统应满足以下规定 : a)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的供电,应在其配电 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

    30、动切换装置; b) 除消防电梯外 , 建筑物屋顶的其他消防用电设备,可采用一台自动切换装置供电,由电源切换 箱引至设备控制箱的线路,应采用放射式供电方式; c) 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的防火卷帘、消防排水泵等,可由本防火分区的消防电源自动切换后 , 单 回路放射式供电。 6.6 配电及装置 6.6.1 配电设备装置内的导体、电器及支架的选择应满足其在正常运行、过电流、过电压情况下的要 求。 6.6.2 配电(控制)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配电(控制)箱应具有国家规定产品质量认证书及相关的型式试验报告; b) 配电(控制)箱的选择应与其所处的环境条件相适应; c) 配电(控制)箱内保护装置的整定值

    31、和保护元件的规 格,应与该装置的额定容量相匹配; d) 配电(控制)箱设置位置应便于操作维护。 6.6.3 普通配电(控制)箱宜按楼层设置。 a) 普通配电(控制)箱内各元器件之间的连接导线,应采用不低于阻燃 C类的电线 。 b) 普通配电(控制)箱内的尼龙扎带、塑料线槽等其他辅材,均应采用阻燃型材料。 6.6.4 用于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箱,应按楼层或防火分区设置。 a)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防烟排烟风机、消防电梯供电的配电(控制)箱应设置在相应的机房 内;如无专用机房时,应设置在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间内; b) 为消防设备机房或避难层的备用照明供电的配电(控制)箱应设置在相应的机 房或配电间

    32、内。 8 6.6.5 消防配电(控制)箱箱面应有明显的红色标志,见附录 A。箱内各元器件之间的连接导线,应 采用不低于阻燃 C类的耐火电线 。 6.6.6 消防专用设备的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或软启动控制方式。 6.6.7 设置在民用建筑物内的变压器应采用不燃或难燃绝缘材料的变压器。 6.6.8 民用建筑物内的断路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高压断路器应采用真空或气体绝缘的断路器,低压断路器的壳体应采用阻燃材料; b) 配电箱(柜)内的高压断路器、低压框架式断路器的金属外壳或底座,均应可靠接地。 6.6.9 民用建筑物内的电容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采用不燃或难燃介质的电 容器; b) 并

    33、联电容器装置的所有连接导体,应满足所处环境下动稳定和热稳定的要求; c) 安装电容器组的框架和柜体,应采用不燃或难燃的材料制作; d) 电容器组的框架和柜体,应可靠接地。 6.6.10 母线槽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母线槽的金属外壳、支架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 b) 母线槽的外壳表面应覆盖阻燃、无眩目反光的涂层。母线槽内导体支撑件应选用阻燃的绝缘材 料,同时应具有足够的机械性能,外壳的表面温升值不应超过 55K。 6.6.11 SPD的选择应 符合下列规定 : a) 应选用具有 CQC认证的 SPD 产品; b) 应选用当出现危险的工频续流或工频漏电流大于 5A时能迅 速脱扣 的专用外

    34、部 SPD脱离器; c) 外部 SPD脱离器技术要求及对应的短路电流耐受能力应满足外部 SPD 脱离器的选型要求 。 7 布线系统 7.1 一般规定 7.1.1 电缆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 GB 31247的规定;电线电缆阻燃特性分 类应符合阻燃和耐火电线电缆通则 GB/T 19666的规定。 7.1.2 室外直埋敷设的电缆可采用普通铠装电缆;当穿管暗敷时,可采用普通电缆。室内用于非消防 设备配电的线路,当穿管暗敷时,可采用普通电线或电缆。 7.1.3 当电线电缆成束敷设时,应选用阻燃电线电缆。电线电缆选用时应按使用场所和敷设条件选择 阻燃 特性分类,同一建筑物内宜选用阻燃特

    35、性相同的阻燃 或 阻燃耐火电线电缆。 7.1.4 电线电缆的阻燃特性分类应根据同一敷设通道内电线电缆的非金属材料体积确定,并不应低于 表 2 的规定。 表 2 电线电缆的阻燃 特性分类 选择 电气防火分级 电缆阻燃类别 电线阻燃类别 本 规程 6.2.1条列举的建筑 A类 C类 一级 B类 C类 二级、三级 C类 D类 7.1.5 同一通道内电缆、电线的非金属材料体积不应超过表 3、 4的规定。 表 3 同一通道电缆非金属 材料体积 限值 阻燃类别 非金属材料体积 A类 7 14L/m 9 B类 3.5 7L/m(含 7L/m) C类 1.5 3.5L/m(含 3.5L/m) 表 4 同一通道

    36、电线非金属 材料体积 限值 阻燃类别 非金属 材料体积 C 类 1.5 3.5L/m(含 3.5L/m) D 类 1.5L/m 7.1.6 列举的建筑物 及学校、幼儿园、医院、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选用低烟无卤电线电缆,选用电缆 的产烟毒性等级应为 t0级,燃烧滴落物 /微粒等级应为 d0级。 7.1.7 电气防火分级为一级的人员密集场所,应选用低烟无卤电线电缆,选用电缆的产烟毒性等级应 不低于 t1级,燃烧滴落物 /微粒等级应不低于 d1级。 7.1.8 列建筑或场所明敷电缆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 B1级: a) 高 度大于 100m的公共建筑; b) 超大城市综合体; c) 建筑面积大于 200

    37、00的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场所; d) 特级体育建筑、特大型展览建筑; e) 其他电气防火分级为一级的人员密集场所。 7.1.9 阻燃或耐火电线电缆应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并应提供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由 国家认可的检测部门出具的全性能型式检测报告。 7.2 消防设备配电线路的选择 7.2.1 火灾时需保持线路完整性和维持通电的设备,其配电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线电缆或耐火母线槽且 产品的标称耐火时间不应小于设备的最小工作时间。 7.2.2 为消防用电负荷提供电源的变电所的 35kV 及以下中压进线,当 在室内敷设时,应采用耐火时间 不低于 750C, 90min的阻燃耐火电缆,除变电所、电

    38、气管井外的其它场所应采用 F1 级耐火电缆槽盒保 护。高度超过 250m的建筑,供 150m以上变电所的中压电缆,应采用垂吊敷设电缆,并配置专用吊具, 主备供电缆应 分别 设置在不同的竖井内。 7.2.3 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及控制线路、火灾报警系统的联动控制线路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电线穿管敷设时,应采用耐火电线,明敷时应采用金属管保护; b) 电线在金属槽盒内敷设时,应采用耐火电线; c) 电缆在槽盒、托盘、梯架或支架上敷设时,应采用耐火电缆。 7.2.4 耐火电线电缆 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发电机等消防自备电源的低压主干线,消防水泵、水幕泵、消防控制室及消防电梯的配电干线

    39、 应采用耐火温度 950、持续供电时间不小于 180min的耐火电缆或耐火母线槽; b) 防烟和排烟设备、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疏散照明和灯光疏散标志等的配电干线应采用耐火 温度 950、持续供电时间不小于 90min的耐火电缆或耐火母线槽。 c) 消防控制线路、火灾报警系统的联动控制线路、起防火分隔作用的防火卷帘、消防稳压泵、气 体灭火装置、疏散照明和灯光疏散标志等其它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及上述 2项 中各类设 备机房内的分 支线路或防火分区内的应急疏散照明支线应采用耐火温度不低于 750、持续供 电时间不小于 90min的耐火电线电缆或耐火母线槽。 7.3 电线电缆的敷设 7.3.1

    40、电线电缆成束敷设时,应考虑敷设条件对载流量的影响。 7.3.2 多芯电缆在槽盒、托盘、梯架或支架上应单层敷设,电线在槽盒内敷设时,应采用阻燃缠绕带 分开每一供电回路。 7.3.3 明敷的消防配电线路应敷设在专用的槽盒、托盘、梯架内或支架上。 10 7.3.4 电线电缆敷设在有可燃物的吊顶或地板内时,应采取穿金属管或采用金属槽盒等保护措施;敷 设在无可燃物的吊顶或地板内时,宜采取穿金属管或采用金属槽盒、金属托盘等保护 措施。 7.3.5 需要进行防火封堵的明敷线路,除对金属管道有腐蚀的场所外均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梯架、托 盘或槽盒等保护措施。 7.3.6 民用建筑物内所有明敷配电线路保护管及槽盒应

    41、采用金属材质。 7.4 电气防火封堵 7.4.1 下列情况敷设的电气线路,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a) 线路穿越不同的防火分区处; b) 线路沿竖井垂直敷设穿越楼板处; c) 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间的隔墙处;沟道中每相隔 200m或通风区段处及建筑物入口处; d) 线路穿越耐火极限不低于 1.0h的隔墙处; e) 线路引至电气柜、盘或控制屏、台的开孔部位处。 7.4.2 防火封堵应根据防火分隔构件类型、缝隙位置、缝隙伸缩 率、缝隙宽度和深度以及环境温度、 湿度条件、防水等具体情况,选用相适应的防火封堵材料。 7.4.3 穿越建筑构件处应采用不低于构件耐火极限的防火封堵组件封堵。 7.4.4 防火封堵组件在正常使用以及火灾时,应保持本身结构的稳定性,不出现脱落、移位和开裂等 现象。当防火封堵组件本身的力学稳定性不足时,应采用合适的支撑构件进行加强。支撑构件及其紧固 件的耐火性能及力学稳定性能应不低于被贯穿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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