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3.080.30 A 12 DB32 江苏省 地 方 标 准 DB 32/T 617 2020 代替 DB32/T 617 2003 洗染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laundering and dyeing service 2020 -01-06 发布 2020- 01- 30 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2/T 617 2020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DB32/T 617 2003洗染服务规范,与 DB32/T 617 2003 相比, 除编辑性修改外, 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 范
2、围(见第 1章, 2003年版的第 1章); 修改了规范性引 用文件(见第 2 章, 2003 年版的第 2 章); 增加了 术语 “ 去渍 ” 的 定义(见第 3 章, 2003 年版的第 3 章); 修改了 洗涤 的质量要求(见 4.1, 2003 年版的 4.1); 增加了 熨烫 后整体的外观质量要求 (见 4.3.1); 修改了染色的质量要求(见 4.4, 2003 年版的 4.5); 修改了织补的质量要求(见 4.5, 2003 年版的 4.6); 修改了皮革护理的质量要求(见 4.6, 2003 年版的 4.4); 增加了毛皮制品护理的质量要求(见 4.7); 修改和补充了衣物承接
3、的服务要求(见 5.1, 2003 年版的 5.1); 修改和补充了衣物交付的服务要求(见 5.2, 2003 年版的 5.2); 修改了责任赔偿的范围及赔偿方式(见第 6 章, 2003 年版的附录 A) 。 本标准由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纤维检验局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常州纤维检验所、常州伊尔萨洗衣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尤立、陈菲、 许勇、 陈广涛。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32/T 617 2003。 DB32/T 617 2020 1 洗染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洗染服务的术语和定义、质量要求、服务要 求和责任赔偿。 本标准
4、适用于为普通消费者提供洗染服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 。 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酒店、医院、交通 运输等单位提供 公用纺织品 洗染外 包服务的经营单位 和个人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 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401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SB/T 10624 洗染业服务经营规范 SB/T 10625 洗染业服务质量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 18401、 SB/T 10624、 SB/T 1062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去渍
5、stain release 在衣物洗涤前后使用除渍剂对污渍部位进行 局部处理的 方式。 4 质量要求 4.1 洗涤 衣物经洗涤后应达到 以下质量要求: a) 各部位(上装以领子、前胸、下摆、袖口、两肩及背部为着眼点,下装以膝盖、臀部及裤角为 着眼点)洗净,不变形、不花绺、不起毛、无损伤、无异味; b) 无经营者责任 造成的颜色问题,如变色、褪色、串色、搭色,白色衣物泛黄等; c) 附件完整齐全 : 可拆卸的附件,消费者应配合拆下;无法拆卸的附件,经营者应预判洗染可 能 带来的后果并向消费者说明,由其确认。 4.2 去渍 去除污渍 且 不应损坏衣物。 4.3 熨烫 4.3.1 整体自然平服,整洁
6、美观,无烫痕、无水花、无亮光,保持服装原有风格。 DB32/T 617 2020 2 4.3.2 上装 应各缝劈开 ,两边无皱褶,熨烫平直挺括,肩袖应拉开,胸部凸圆,衣领平妥,领角对称, 前襟长度并齐,贴边平整。 4.3.3 下装裤缝应劈开,两边无皱褶,裤线平直与褶连通,裤缝对正与下角齐,两个小褶相齐一致, 裤角挽边宽度一致。 4.4 染色 4.4.1 染色前应进行去渍、褪浆或剥色处理。 4.4.2 染色后衣物质地无损伤,不花不绺,色泽应与事先约定的色标相符,无浮色,手感爽滑。其安 全性能指标应符合 GB 18401 的规定。 4.5 织补 4.5.1 织补使用的原材料应与原织物的质地、色泽、
7、规格一致或相近。其安全性能指标应符合 GB 18401 的规定。 4.5.2 织补部位应与原织物色泽、组织和结构相近,视觉基本无差异或视觉差异较小。 4.5.3 织补后的衣物表面应基本平服,花纹近似,纹路自然,松紧适宜,织补牢固,痕迹少,无残丝、 毛屑、厚边。 4.6 皮革护理 皮革制品经清洗、护理或修饰后,应基本保持原有的风格和状态 ; 原有花型清晰,着色牢固。 4.7 毛皮制品护理 整体及附件基本保持原有的柔软程度、弹性 , 不抽缩、不变形;毛被蓬松滑爽,不涩、不黏、无粘 结。不 得 出现因护理原因造成的掉毛现象。 4.8 特殊情况处置 4.8.1 有特殊要求时,按书面约定执行。 4.8.
8、2 对有传染性疾病患者使用的衣物,应另行处理。 5 服务要求 5.1 衣物承接 5.1.1 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处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以及投诉电话等。 5.1.2 经营者在承接消费者的衣物时,应提示消费者取出衣物内的遗留物品,并在收物凭证上逐项填 写以下内容:顾客资料、衣物品名、数量、质 地、颜色、破损或缺件情况、色花、虫蛀等自身缺陷及可 能出现的后果, 穿着者有无传染性疾病,对洗染有特殊要求的,应以书面形式约定。 对确实不易洗净或 不能除净的顽固 性污渍应告知消费者,标注后请消费者确认签字 。 5.1.3 经营者在承接消费者的衣物时,应和消费者书面约定洗染方式,采用普
9、通洗染或保值洗染;普 通洗染按经营者明示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保值洗染由经营者和消费者协商约定保值额、清洗费用(按衣 物价值的 5%-20%)和服务内容等。 5.1.4 经营者在承接消费者衣物洗染时,应按照衣物明示的洗涤标识进行洗涤 、熨烫等 ;对无洗涤标 识或对标识有疑义的,应与消费者沟通并约定洗涤方式。 DB32/T 617 2020 3 5.1.5 对因穿着已久,衣领、袖、裤脚、裤裆及臀部磨损较重而未破裂的及虫蛀脱绒的 衣物,经营者 应主动向消费者说明,并在收物凭证上注明。 若经洗染加工 后破裂,经营者应在协商期限内予以修补, 不予赔偿。未在收物凭证上注明且造成衣物破损的,由经营者负责赔偿。
10、 5.1.6 未进入加工程序的衣物在加工前发现漏检, 应 保持衣 物原样,并及时与消费者取得联系,否则 产生的后果由经营者承担。 5.2 衣物交付 5.2.1 经营者应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承接衣物的洗染服务,按期交付消费者,逾期不能交付的,经营者 应补偿消费者。 5.2.2 洗染质量不符合第 4 章要求的,经营者应返工整改,并在与消费者商定时限内完成。 5.2.3 经返工整改后仍不符合第 4 章要求,但未损伤衣物的,经营者应向消费者退回洗染费用。 5.2.4 经洗染后因经营 者责任造成衣物损伤的, 经营者 应承 担衣物赔偿责任。 5.2.5 消费者应在约定期限 7 天内领取洗染衣物,超过 7 天,
11、经营者可适当收取保管费,保管费最高 不超过洗染费;超过 60 天消费者不领取衣物,造成衣物污损、丢失的,由消费者自行负责。 5.2.6 消费者丢失取物单据,应向经营者申请办理挂失手续;在办理挂失手续之前造成衣物冒领的, 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5.2.7 消费者领取 衣物时应当场进行验收, 发现 漏检 质量问题 ,可保持原标签凭证,在两天之内 向经 营者提出,否则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6 责任赔偿 6.1 赔偿情形 因经营者责任造成洗染衣物损伤或在约定 期限 60天内 丢失洗染衣物的,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6.2 赔偿分类 6.2.1 普通洗染赔偿 6.2.1.1 对实行普通洗染的衣物,因经营者责
12、任造成衣物洗染后出现轻微损伤,或损伤在不明显处(如 腋下、里衬等部位 ),经修补后不影响外观和穿着价值的,退回洗染费,并给与洗染费 1 倍以上 3 倍以 下 补偿,衣物仍归消费者所有。 6.2.1.2 因经营者责任造成衣物丢失或洗染后出现明显损伤, 影响 正 常穿着的,按洗染费的 10 倍以上 20 倍 以下 给予赔偿,最高不超过 2 000 元。赔偿后的衣物,如消费者索要,可减少 30%的赔偿额,衣物 归消费者所有。 6.2.1.3 因经营者责任 造成衣物 附件损坏、丢失, 但 不 影响正常 穿着的,经营者应作单项配置或赔偿, 最高不超过洗染费 3 倍,衣物仍归消费者所有。 6.2.2 保值洗染赔偿 6.2.2.1 对实行保值洗染的衣物, 因经营者责任造成衣物 洗染后 出现质量问题,经过修补仍有穿着价 值的,经营者应按消费者 保 值 额 的 25%赔偿。 6.2.2.2 因经营者责任造成 衣物 损坏、丢失的,或者洗染后直接影响衣物原有形态(质量)而无法恢 复的,经营者应根据与消费者约定的保值额予以赔偿;赔偿后衣物归经营者所有,如消费者索要,可按 保值额 70%赔偿 。 DB32/T 617 2020 4 6.2.2.3 因经营者责任 造成衣物 附件损坏、丢失, 但 不影响正常穿着的,经营者应作单项配置或赔偿, 最高不超过洗染费 3 倍,衣 物仍归消费者所有。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