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93.080.01 P63 DB32 江苏省 地 方 标 准 DB32/T 3699-2019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规程 Specification for maintenance of urban road lighting facilities 2019-12-16 发布 2020-03-01 实施 江 苏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DB32/T 3699-2019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养护基本规定 . 2 5 养护内容 . 3 6 养护要求 . 5 7 养护安全
2、管理 . 9 8 养护评定考核 . 12 9 移交验收 . 13 10 养护技术资料 . 14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道路照明设施 使用寿命推荐值 . 15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设施养护综合检查评定汇总表 . 16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月、年度亮灯率检查表 . 17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评分标准 . 18 附 录 E (规范性附录) 基础台账与资料检查考核评分表 . 22 附 录 F (规范性附录) 养护作业及设施保障考核评分表 . 23 附 录 G (资料性附录)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移交验收表 . 24 DB32/T 3699-2019 II
3、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常州市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常州市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 南京路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常州市城市照 明管理处 、 南通市城市照明管理处 、 扬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处 、 连云港市星辰照明有限公司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倪磊、冀晓健、刘锁龙、臧锋、陈爱勇、蔡卫强、贺新军、阮轩棠、王鹏、金 伟民、吴伟、王金勇、丁迎彬、郑黎明、李建兵、张训、杨银干、展兴玮 DB32/T 3699-2019 1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电压
4、为 10KV及以下城市道路(隧道、桥梁)照明设施的养护工作。 本规程不适用于为整体提升亮灯率和设施完好率的专项维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 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 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5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节电试验标准 GB 50174 数据中心设计规范 GB/T 18595 一般照明用设备电磁兼容抗扰度要求 GB/T 1
5、3869 用电安全导则 GB/T 31832 LED 城市道路照明应用技术要求 CJJ 45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 89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CJ/T 457 高杆照明设施技术条件 DL 408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 DL 409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 ) DGJ32/TC06 江苏省城市道路照明技术规范 住建部令( 2010)第 4号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CJJ 45 和 CJJ 89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照明设施 lighting facilities 用于照明的 智能控制设备、变配电设备、
6、配电线路、灯杆、灯具、接地系统等。 3.2 亮灯率 bright light rate 在给定的范围内,正常发光的 灯具 数量与总 灯具 数量的百 分比 ,由于配电、线路原因或不可抗力因 素造成的除外,但在规定时间内未修复的仍应计入灭灯数量。 DB32/T 3699-2019 2 3.3 设施完好率( M) proportion in good condition of facilities 在给定的范围内,某类完好的设施数量与某类设施总数量的百分比。 3.4 设施综合完好率( M 综 ) comprehensive proportion in good condition of facili
7、ties 配电设施 、线路、管道、 工作 井、照明器具、专用灯杆及金属构件等设施完好率按一定权重的 计算 结果 。 3.5 维护周期 maintenance period 在同一路段,对 照明设施 维护的时间间隔天数。 3.6 灯具 lamps 能透光和改变光源光分布的器具,包括除光源外所有用于固定和保护光源所需的全部零、部件,以 及与电源连接所必需的线路附件。 3.7 灯盘 light plate 在灯杆顶部,用于安装和固定灯具的金属框架。 3.8 高杆灯 light of the high pole 一组灯具安装在高度等于或大于 20m的灯杆上进行大面积照明的照明设施。 3.9 光控器 l
8、ight controller 利用光的强弱来控制电器的设备。 3.10 光控器探头 light controller pops ones head 用于接受光强弱的器件称为光控器探头。 3.11 多功能路灯杆 Multifunctional light pole 安装了交通信号、交通标志、监控设备、环保监测、音响、电子显示屏、微基站、充电桩等各类杆 件及辅助设施,并通过通信技术实现 远程 集中控制 与管理的路灯杆。 4 养护基本规定 4.1 基本原则 DB32/T 3699-2019 3 4.1.1 养护单位应配备与其养护活动相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养护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4.1.2
9、 任何单位不应在白天擅自送电维修照明设施。 4.1.3 照明设施的维修更新应与原设施保持一致。 4.1.4 照明设施均应标识齐全、清晰。 4.1.5 应 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价,及时掌握照明设施的运行现状。 4.2 养 护对象 4.2.1 智能控制设备的养护应包括智能控制中心、智能监控系统、照明智能设备、 UPS电源、单灯控 制器、电子门禁系统、电子号牌等。 4.2.2 变配电设施的养护应包括变压器、箱式变电站、照明配电箱、配电间(室)、配电柜(屏)、 节电器等。 4.2.3 配电线路的养护应包括架空线路、地下(埋)管线、工作井等。 4.2.4 灯杆的养护应包括一般灯杆、高杆灯灯杆、多功能路灯杆等
10、。 4.2.5 灯具的养护应包括一般灯具、 LED道路照明灯具、隧道灯等。 4.2.6 接地系统的养护包括接地线、接地体等。 5 养护内容 5.1 一般巡查 5.1.1 一般巡查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照明设施及附属设施外观完好情况 ; b) 其他施工 对照明设施的影响 ; c) 不符合安全距离而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 5.1.2 巡查其他损坏 照明设施的 现象 应 包括下列内容: a) 在照明设施上 的 刻划、涂污 等; b) 在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 ; 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 或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等; c) 擅自 在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
11、品、广告 等; d) 擅自在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等; e) 擅自迁移、拆除、利用照明设施 ; f) 其他可能影响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5.1.3 当发现有 损坏照明设施 时 ,应立即保护事故现场, 采取相应措施。 5.2 应急巡查 5.2.1 应急巡查应 包括下列内容: a) 配电设施 的 运行 是否 正常 ; b) 是否存在各类 安全隐患。 5.2.2 养护单位应配备合理的应急 车辆、工器具等。 5.2.3 养护管理单位应 事先制定预案, 定期 根据情况完善、补充预案内容 ,并报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 门备案 。 5.2.4 应根据实际情况 划分重点保障区域和关注区
12、域等。 5.2.5 应对检查 结果 进行评估 , 并 分为立即处理、优先处理和日常处理三类。 5.2.6 检 查 及处理结果 应 做好记录与分析。 DB32/T 3699-2019 4 5.3 设施巡修及检测 5.3.1 设施 巡修 宜 在夜间进行,发现故障应及时修复 。 5.3.2 带电操作时,应严格执行相关安全规定 。 5.3.3 设施 巡修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熄灯情况 ; b) 配电运行情况 ; c) 其它异常情况。 5.3.4 应定期进行照明设施 检测 ,掌握设施运行状况。 注: 设施检测包括接地电阻、照明质量、线路负荷、功率密度值检测等 5.4 其他养护工作 其他养护工作应包括下
13、列内容: a) 拆移照明设施 ; b) 增补照明设施 ; c) 偷盗、损坏设施修复 ; d) 设置临时照明设施 ; e) 解决人民来信 反映的问题; f) 上级政府或 人大政协 要求的其它工作 。 注: 其他养护工作为处理突发事件或满足群众诉求而进行,可由养护管理单位委托养护单位实施,但需另外安排专 项资金实施。 5.5 期限要求 5.5.1 设施巡查快速路、主干路 每月 应 不少于一次; 次干路、支路 每 季度应 不少于一次。 5.5.2 设施 巡修 宜 每周一次 。 5.5.3 设施检测应每 年不少于一次。 5.5.4 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应增加 设施 巡查次数。 5.5.5 如遇特殊情
14、况或重大活动时 主干路 应增加 设施 巡修次数。 5.6 社会服务承诺 5.6.1 为更好 地 服务群众,提升群众满意度, 照明管理部门应发布社会服务承诺 。 5.6.2 照明 监控中心及热线报修电话 应 24小时值班,实时监控设施状况和接受故障报修。 5.6.3 照明设施 社会服务时限宜符合下列规定: a) 单灯报修 等 24小时 内 修复 ; b) 线路、配电故障 2小时内赶至现场处理, 一般故障 48小时内 修复; c) 严重故障除不可抗拒力外,于 5日内修复。 5.7 照明设施使用寿命及维护基地配备 5.7.1 照明设施使用寿命 应 参照设计规定执行,若设计 无规定,则参照本 规程 附
15、录 A推荐值 执行 。 5.7.2 从事照明设施维护的单位,应配备满足日常照明设施维护工作的固定场所、专业维护人员、车 辆、设备、材料。 5.7.3 在城市中心区域,当维护范围 每 达到 100km2或设施量达到 5万盏规模时,宜在维护范围内设置 一个维护站点,配备相应 的人员、 车辆和设备 ; 在 城市中心区域以外 ,当维护范围每达到 200km2或设 施量达到 5万盏规模时,宜在维护范围内增置一个维护站点,配备相应 的人员、 车辆和设备。 DB32/T 3699-2019 5 5.8 照明设施养护评价 5.8.1 照明设施养护评价指标 应包括下列内容: a) 设施 综合 完好率 应不小于
16、95%; b) 亮灯率: 主干道不应 小于 98%,其他道路及公共区域不应小于 96%; c) 照明质量达标率: 亮度 ( 照度 )、均匀度 、环境比、眩光限值 应符合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 45 的规定, 既有城市道路不应小于 90%,新建道路应达到 100%; d) 照明功率密度值等节能评价达标率新建道路应达到 100%, 既有道路应 不小于 80%; e) 照明线路功率因数不应小于 0.85; f) 接地电阻:重复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系统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4。 5.8.2 根据 设施 巡查、巡修、 检查 的结果, 应 按照本 规程 相关规定对照明设施现状评价,评价结果分 为保
17、持、提升和更新三类 ,被评价为提升、更新 的照明设施后续改造不在养护工作范围以内。 6 养护要求 6.1 智能控制设备 6.1.1 智能监控中心 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城市照明智能化 监控 中心 宜 实现 功能 照明智能化控制全覆盖 ; b) 监控 中心机房维护应符合 数据中心设计规范 GB 50174的有关规定,配置 UPS电源,电源 容量应满足全功率运行不小于 4小时或配 备 双回路供电系统 ; c) 应 及时对采集的数据进行 核查 和 处理工作,保证系统数据的真实性和可用性 ; d) 每年应对控制中心设备箱的线路、控制板检查、清洁 1次,保持设备、线路整洁。 6.1.2 智能监控系
18、统 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制定系统运行管理制度,配备系统 管理员,定期监测系统运行情况,及时备份基础数据和业 务数据 ; b) 应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应用系统和网络设备设置权限,避免非授权用户读取、破坏或窃 取数据 ,禁止在系统服务器和操作终端上运行非系统配置的软件程序; c) 应 定期进行设备维护保养,检查、调整运行参数,保持设备运行状况良好 ; d) 系统 养护 单位和人员应相对稳定, 并 按照要求定期对系统进行检查、更新和升级。 6.1.3 照明智能设备 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智能控制器应工作正常、固定牢靠,光控器的探头应保持清洁 ; b) 光控器的数据准确度应每年进行
19、一次检测; c) 控制系统的有关参数应设置正确,并 能根据季节变化合理调整开关灯时间。 6.1.4 UPS电源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使用 UPS电源时,应遵守产品说明书或使用手册中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改变电源接线顺序; b) 应严格按照正确的开机、关机顺序进行操作。避免因负载突然加载或突然减载时, UPS电源的 电压输出波动大,而使 UPS 电源无法正常工作; c) 严禁频繁地关闭和开启 UPS 电源; d) 严禁超负载使用, UPS电源的最大启动负载宜控制在 80%之内; e) 长期无停电的 UPS,应当每隔 3 6个月对 UPS放电后重新充电; f) 长期存放的 UPS,应当每隔 3
20、 6个月对 UPS开机使用和充电; g) 应定 期对 UPS电源进行维护工作,清除机内的积尘,测量蓄电池组的电压,检查风扇运转情况 及检测调节 UPS的系统参数等。 DB32/T 3699-2019 6 6.1.5 单灯控制器 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监控中心内的单灯监控软件各项数据、设置参数应定期备份; b) 监控中心内的单灯监控软件、各配电柜内分布的集中控制器和每盏灯杆内的单灯控制器终端性 能应每年检测一次。 6.1.6 电子门禁系统 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电子门禁系统输入输出线路应当排列整齐、固定牢固,无破损、鼠咬等现象; b) 闭门器应螺钉坚固、闭门顺畅,无积尘、漏油等现象;
21、 c) 电子门禁系统性能应当每年检测一次; d) 电子门禁系统数据应当 定期备份。 6.1.7 电子号牌 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信息应及时更新,保证读写信息获得最高实用性和准确率; b) 系统性能应每年检测一次; c) 信息应定期备份。 6.1.8 本 规程 未列出的智能控制设备 在 使用过程中应注意数据收集、整理反馈,并按照设备提供方的 要求或产品说明书进行 养护 。 6.2 变配电设施 6.2.1 变压器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定期检查变压器电流、电压及其变化情况,三相应一致; b) 油浸式变压器应无渗油或漏油,油位和温度应正常; c) 充油套管和油位计内的油色应正常,且无渗漏
22、现象; d) 接线端子应无虚接、松动或过热现象; e) 瓷套管应清洁,无裂纹和损伤及放电痕迹 ; f) 变压器本体及所有附件应完好无缺陷,运行声音正常; g) 变压器基础应无下沉,变压器顶盖上无异物; h) 防雷保护设备接线端子应无松动,接地保护与主接地网的连接良好。 6.2.2 变压器有下列异常运行情况之一者应立即停运, 并 投入备用变压器运行 ; 无备用变压器时,应 立即 报告 养护管理单位 和供电部门处理: a) 变压器内部出现爆裂声等异常声响; b) 变压器漏油或喷油,油面下降到低于油位计的指示限度; c) 变压器冒烟着火、引出线与母线套管严重破损和放电现象; d) 干式变压器温度升至
23、 120以上; e) 变压器附近有火源、爆炸等危急情况,对变压器构成严重威胁。 6.2.3 箱 式变电站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基础及周围混凝土操作平台应无明显下沉、破损情况; b) 护栏应无损坏,护栏及箱体上的警示标志应完整、清晰,门锁应完好; c) 接地 装置应完备、连接良好,接地电阻应符合要求; d) 各部位连接点应无过热、螺母无松动、脱落、发 黑现象; e) 各部位无异常响动或异味、焦糊味,元器件表面应清洁完整; f) 信号灯、电铃、故障报警等信号装置应工作可靠,应急照明设施完好; g) 各种仪器仪表应显示准确; h) 三相负荷应平衡且无过负荷现象, 开关 分合位置、仪表指示正确,
24、控制装置正常工作; i) 熔断器熔体规格、自动开关整定值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采用铜线替代熔体或自动开关; DB32/T 3699-2019 7 j) 内部张贴的本变电站一、二次回路接线图及巡检记录应齐全、清晰、准确; k) 端子排应无松动; l) 箱内应急照明装置、风机、灭火器、绝缘毯、绝缘用具等应齐全有效。 6.2.4 照明配电箱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配电箱体应完整,不渗水,箱内无积灰,外壳脱漆、锈蚀面积应不大于 20%; b) 接触器、开关、熔断器等电气元件应工作正常,导线绝缘良好,表面清洁,无松动、变形、缺 损和烧焦变色; c) 熔断器熔体规格、自动开关整定值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采
25、用铜线替代熔体或自动开关; d) 配电箱仪表应完好,指示正确,各部件连接坚固,无松动或变形; e) 箱体与门保护接地连接牢固,箱门锁开启灵活,应急照明装置完好; f) 配电箱内监控终端设备应工作正常、固定牢靠; g) 智能监控设备(收、发)天线、固定杆、架应无歪斜、锈蚀。 6.2.5 配电间(室)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门窗、通风孔的防护设施应完好无损,房屋应无渗漏现象; b)各类警示标志应齐全; c)保护性网门、栏杆和电器消防设备等安全设施应齐全; d)电缆沟内应整洁、无积水,盖板平整齐全,电缆排列整齐; e)配电间(室)及其附属设施应符合消防安全规程要求。 6.2.6 配电柜 (屏)养护
26、应符合下列要求: a)前后及两侧通道应通畅,无杂物堆放; b)漆层应完整,无损伤、锈蚀; c)所有电器工作正常,无异常响声,操作机构、开关等可动元器件应灵活、可靠、准确; d)各部件及各类分断器触头不应有异常发热、烧灼和变形现象; e)熔断器熔体规格、自动开关整定值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采用铜线替代熔体或自动开关; f)检修、清洁等维护工作应在停电状态下进行; g)配电柜(屏)及附属设施应符合消防安全规程要求。 6.2.7 节电器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确保旁路状态正常; b)箱体应完整、不渗水,箱内整洁无 积灰、外壳脱漆、锈蚀; c)紧固件、螺栓应无松动,接线端子应无松动、移位、变色或接触
27、不良; d)应无过热、打火或放电现象; e)负荷最大电流不应大于节电器的额定电流; f)输入电压不应大于设备工作的电压范围。 6.3 配电线路 6.3.1 架空线路 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架空线路更新调换的器材应与原器材的规格、型号一致,不应随意变更; b) 应更换锈蚀的横担,保证横担正直; c) 应更换破损及有裂纹的瓷瓶,紧固松脱的瓷瓶绑线; d) 应紧固松弛的拉线,更换锈蚀严重的拉线和抱箍; e) 应调整导线弧垂,更换、修复损伤的导线,更换的导线与原导线绞向应保持一 致; f) 更换在灯臂、灯杆、灯盘内的导线时不应有接头; DB32/T 3699-2019 8 g) 应通知绿化主管部
28、门对影响线路和正常照明的树木进行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 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可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并及时报告绿化主管部门。 6.3.2 地下 (埋) 管线及工作井 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发现电缆线路附近有修路开挖、地面沉降、化学腐蚀及地面堆积物等异常现象时应采取相应措 施; b) 电缆线路地上标志桩应完好,裸露的保护管、电缆铠装应无严重锈蚀,接地良好; c) 工作井井内电缆回路标志牌字迹应清晰、完整无缺,无杂物、积水,井盖断裂或边长大于 50mm 缺角时应更 换,井盖端面与框上端面落差不应大于 5mm,金属井盖接地良好; d) 工作井内电缆接头包裹应严实,连接牢固,铠
29、装接地良好; e) 暴雨后应及时对低洼地带的电缆井进行检查,排除井内积水; f) 电缆线路进行维护更换管道内不应有电缆接头,并留有一定余量; g) 线路发生故障后,严禁回路合并超负荷运行; h) 有含酸、碱、盐等有强腐蚀性的残留物流入工作井时,应及时进行封闭处理并上报。 6.4 灯杆 6.4.1 一般灯杆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歪斜大于杆梢直径 1/2的灯杆和歪斜大于 3的灯臂应进行校正; b)灯杆周围应无明显泥土流失、地基沉降等现象,保证灯杆埋深 满足要求; c)金属灯杆应无明显锈蚀、裂缝和凹凸等现象; d)基础螺栓和灯杆下法兰盘混凝土结面保护应完整无缺损; e)灯杆号牌应字迹清晰、完整;
30、 f)灯杆内电缆、引流线及接地接零保护接头牢固,电缆接头及终端无发热烧坏痕迹; g)接线板固定牢靠,螺栓紧固无锈蚀,熔断器熔体规格与负荷相匹配; h)灯杆检修门应开闭灵巧、防盗结构完好无异常; i)灯杆、灯臂、灯盘、法兰、紧固件等金属构件表面无明显锈蚀; j)灯杆、灯臂、灯盘应定期清洁保养。 6.4.2 高杆灯 灯杆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高杆灯灯杆应正直,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杆 高的 3; b)灯杆、灯盘的维护应符合本规程第 6.4.1条规定; c)升降机构的钢丝绳无损伤,接头无松动,挂脱钩灵活可靠无异常; d)电动机、变速箱支架牢固可靠,变速箱无油质污染、缺油等情况,齿轮无异常; e)限位
31、开关触点位置准确、控制电器触头无电蚀,导线无受压、受夹、老化破损; f)灯杆内主电缆的绝缘电阻应大于 0.5m /km。 6.4.3 多功能路灯杆的养护除应符合 6.4.1条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养护管理单位宜建立应急中心,做好养护作业协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及用电安全管理; b)管理单位应有限开 放视频监控资源,为设施安全运行提供技术保障; c)非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养护宜由权属单位自行负责,养护时不应损坏其他设施; d)养护单位应根据各专业特点,确定养护标准、养护周期,并做好养护记录。 6.5 灯具 6.5.1 一般 灯具 养护 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灯具与灯架连接牢固,保
32、持灯具纵向中心线与灯臂轴线一致,灯具横向中心线与地面平行,灯 具的仰角不宜大于 15; DB32/T 3699-2019 9 b) 灯具外壳应完整,无破损、锈蚀及缺陷; c) 灯具透光罩应保持完整,无裂纹、穿孔,反光器无变形断裂、光亮无积污,灯头无松动; d) 灯具内光源和电器等在更换、维修时,应与原规格一致。安装位 置应保持原状并紧固; e) 灯具中的补偿电容损坏或电容值超过额定允许偏差值时,应对补偿电容进行更换; f) 灯具中的变功率镇流器或相关配件损坏,应对其进行更换; g) 灯具引流线和管内穿线应绝缘良好,无破皮开裂等现象,引流线中间不应有接头; h) 每年宜进行一次灯具清洁,保持灯具
33、的配件齐全、功能完好。 6.5.2 LED道路照明灯具 的养护除应符合 6.5.1条的相关规定外,还 应符合下列 规定: a)灯具外壳应与 LED 模块、光学部件、机械部件结合紧密,无松动; b)更换的 LED灯具及配件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其中驱动电源应具有 3C认证标识 。 6.5.3 隧道 灯的养护除应符合 6.5.1、 6.5.2条的相关规定外,还 应符合下列规定 : a)隧道灯支架应固定良好,无锈蚀、变形现象; b)隧道灯配线应穿管保护,保护管为明管时,应固定良好。 6.6 接地系统 6.5.4 接地线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连接部位应牢固、无松动、无脱焊、无严重锈蚀;
34、b) PE线应无机械损伤或化学腐蚀、无电流烧灼现象、镀锌无变色、绝缘无损坏、涂漆无脱落; c)地面下 0.6m以内的接地线应无腐蚀和锈蚀情况。 6.5.5 接地体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接地体周围应无堆放强烈腐蚀性物质; b)接地体应无腐蚀和锈蚀 情况; c)接地电阻值应符合本规程第 7.3条的规定。 7 养护安全管理 7.1 养护安全生产指导原则 7.1.1 养护单位应认真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 。 7.1.2 养护单位应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全员、全面、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7.2 安全工器具的管理 7.2.1 安全工器具的存储 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安全
35、工器具宜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安全工器具室并应配置适用的柜、架; b) 携带型接地线宜存放在专用架上,架上的号码与接地线的号码应一致; c) 绝缘工具在储存、运输时严禁与酸、碱、油类和化学药品接触,并防止阳光直射或雨淋。绝缘 橡胶用具应放在避光的柜内,并撒上滑石粉。 7.2.2 安全工器具的使用和检查 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安全工器具使用前的外观检查应包括绝缘部分有无伤痕、裂纹、老化、绝缘层脱落;固定连接 部分有无松动、锈蚀、断裂等现象; b) 绝缘操作杆、验电器和测量杆规定使用电压应与设备电压等级相符; c) 携带型接地线使用前应检查是否有绞线松股、断股、护套严重破损、夹具断裂松动等缺陷; d)
36、 各类安全工器具的周期性试验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机构进行试验检 测。 DB32/T 3699-2019 10 7.2.3 安 全工器具的报废 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报废的安全工器具应及时清理,不得与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存放在一起,更不得使用报废的安全 工器具; b) 报废的安全工器具应及时统计上报到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7.3 安全保护 7.3.1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零或接地: a)变压器、配电柜(箱、盘)等的金属底座、外壳和金属门; b)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及靠近带电部位的金属遮拦; c)电力电缆的金属铠装、接线盒和保护管; d)钢灯杆、金属灯座、照
37、明灯具的金属外壳; e)其它因绝缘破坏可能使其带电的外露金属构件。 7.3.2 严禁采用裸铝导体做接地极或接 地线,接地线严禁兼做他用。 7.3.3 在同一台变压器低压配电网中,严禁将一部分电气设备或钢灯杆采用保护接地,而将另一部分 采用保护接零。 7.3.4 电气设备的带电部分应有防止直接触摸的保护装置。 7.3.5 在保护接零系统中,用熔断器作保护装置时,单相短路电流不应小于熔断片额定熔断电流的 4 倍;用自动开关作保护装置时,单相短路电流不应小于自动开关瞬时或延时动作电流的 1.5倍。 7.3.6 熔断器和开关应装在相线上,保护零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 7.3.7 道路照明配电系统中
38、,采用 TN或 TT系统接零和接地保护, PE 线与灯杆、配电箱等金属设备连 接成网,在任一地点的接 地电阻不应大于 4。 7.3.8 在配电线路的分支、末端及中间适当位置做重复接地并形成联网,其重复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系统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4。 7.3.9 采用 TT 系统接地保护,没有采用 PE线连接成网的灯杆、配电箱等,其独立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4。 7.3.10 道路照明配电系统的变压器中性点( N)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4。 7.3.11 接地装置可利用下列自然接地体接地: a)构筑物的金属结构(梁、柱、桩)混凝土结构内部的钢筋; b)埋设在地下的金属管道(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管道除外
39、)及金属构件等。 7.3.12 人工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垂直接地体所用的钢管,其内 径不应小于 40mm,壁厚不应小于 3.5mm; b) 角钢应采用 50mm 50mm 5mm 以上,圆钢直径不应小于 20mm,每根长度不小于 2.5m,极间 距离不宜小于其长度的 2倍,接地体顶端距地面不应小于 0.6m; c) 水平接地体所用的扁钢截面不小于 4mm 30mm,圆钢直径不小于 10mm,埋深不小于 0.6m,极 间距离不宜小于 5m。 7.3.13 保护接地线必须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应满足不平衡电流及谐波电流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保护接地线和相线的材质应相同,当相线截
40、面在 35mm2及以下时,保护接地线的最小截面不应 小于相线的截面;当 相线截面在 35mm2 以上时,保护接地线的最小截面不得小于相线截面的 50%; b) 采用扁钢时不应小于 4mm 30mm,圆钢直径不应小于 10mm; c) 箱式变电站、地下变电站、控制柜(箱、屏)可开启的门应与接地的金属框架可靠连接,采用 的裸铜扁线截面不应小于 4mm2。 7.3.14 接地装置明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DB32/T 3699-2019 11 a) 敷设位置不应妨碍设备的拆卸和检修,接地体与构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 1.5m; b) 接地线应水平或垂直敷设,平行敷设直线段上不应起伏或弯曲; c) 跨越桥梁
41、及构筑物的伸缩缝、沉降缝时,应将接地线弯成弧状; d) 接地线支架间距:水平直线部分宜为 0.5 1.5m,垂直部分宜为 1.5 3.0m,转弯部分宜为 0.3 0.5m; e) 沿配电室墙壁水平敷设时,距地面宜为 0.25 0.3m,与墙壁间的距离宜为 0.01 0.015m。 7.3.15 接地体(线)的连接应采用搭接焊,焊接必须牢固无虚焊,接至电气设备上的接地线,应采用 热镀锌螺栓连接,对有色金属接地线不能采用焊接时,可用螺栓连接、压接、热剂焊等方式连接。 7.3.16 接地体(线)及接地卡子、螺栓等金属件应热浸镀锌,焊接处应作防腐处理,在有腐蚀性的土 质中,应适当加大接地体(线)的截面
42、积。 7.3.17 高杆灯的 避雷装置应设置避雷针,避雷针应采用 25 热镀锌圆钢或 40 热镀锌钢管,壁厚不 应小于 2.75mm。避雷针的设置应确保灯盘在其保护范围之内。 7.3.18 灯杆的避雷装置应无锈蚀、变形,并应与主接地网连接。 7.3.19 高杆灯的避雷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的规定。 7.4 养护作业的安全防护 7.4.1 高处作业 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登高作业高于基准面 2m及以上的都应视作高处作业; b) 凡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体检; c) 高处作业应采取搭建脚手架、使用高空作业车、升降平台等措施方可进行; d) 登杆操作时,
43、首先要对杆根部和基础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再登杆操作; e) 在坝顶 、陡坡、屋顶、悬崖、杆塔、吊桥以及其他危险的边沿进行工作,临空一面应装设安全 网或防护栏杆,工作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 度超过 1.5m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f) 高处作业必须用工具袋传递材料,严禁抛投。利用横担或构件吊挂物件时,应检查是否牢固, 以防物件从高空坠落发生事故; g) 在高处作业时,除有关人员外,严禁他人在工作地点的下面通过或逗留,工作地点下面应有围 栏或警示保护装置,防止落物伤人; h) 低温或高温环境下进行高处作业,应采取保暖和防暑降温措施,作
44、业时间不 宜过长; i) 在 6级及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雷电、冰雹、大雾、沙尘暴等恶劣天气下,应停止露天高处作 业; j) 在高空作业车、高空作业平台和电(灯)杆等高处作业时,应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 k) 高空作业车车辆停稳后才能升降操作,车辆移动时高空作业平台上严禁载人; l) 登高作业采用的工器具应符合本规程第 7.2.2条的规定,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7.4.2 高杆灯养护作业 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灯盘或吊篮升降运行时,地面操作人员必须距离灯杆 5m以上,并设置安全警示带; b) 在灯盘上检修维护时,必须 1人操作、 1人进行监护; c) 吊篮升降时应上下来回试运行 2次,确保 无问题
45、后才能载人升降工作; d) 用吊篮升至杆顶对灯盘进行维修,并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若发生意外,立刻通知地面采取应 急措施。 7.4.3 低压带电作业 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带电作业应设专职监护人,监护人严禁直接操作,监护的范围严禁大于一个作业点; b) 带电作业时,应穿绝缘鞋和全棉长袖工作服,并戴手套、安全帽,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进行; DB32/T 3699-2019 12 c) 登杆作业前应先分清相、零线,选好工作位置。断开导线时,应先断开相线,后断开零线。搭 接导线时,顺序应相反; d) 在养护范围内作业,必须按照“无电当作有电”的原则进行工作。 7.4.4 交通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占用城市道 路进行养护作业,应满足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 GA/T 900的要求, 临时和移动养护作业除外; b) 占用城市快速路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