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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2 T 3527-2019 后续照管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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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2 T 3527-2019 后续照管工作规范.pdf

    1、ICS 03.160A00 DB32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DB32/T 3527 2019后 续 照 管 工 作 规 范 Operating specification of follow-up care 2019 -2 -28发 布 2019 -3 -30实 施江 苏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32/T 35272019 I 目 次前 言 .III1 范 围 .12 术 语 和 定 义 .13 工 作 原 则 .14 照 管 对 象 .15 照 管 期 限 .16 工 作 机 构 .2 7 人 员 组 成 与 职 责 .38 工 作 流 程 .49 工 作 要 求 .5

    2、10 台 帐 档 案 .611 考 评 .8附 录 A ( 规 范 性 附 录 ) 戒 毒 所 及 后 续 照 管 工 作 机 构 任 务 分 工 .9附 录 B ( 规 范 性 附 录 ) 铜 牌 标 识 模 版 .11附 录 C ( 规 范 性 附 录 ) 插 牌 标 识 模 版 .13附 录 D ( 规 范 性 附 录 ) 对 象 信 息 表 .14附 录 E ( 规 范 性 附 录 ) 后 续 照 管 服 务 协 议 书 .16 附 录 F ( 规 范 性 附 录 ) 预 解 戒 人 员 信 息 对 接 通 知 书 . 17附 录 G ( 规 范 性 附 录 ) 预 解 戒 人 员 信

    3、 息 汇 总 表 .18附 录 H ( 规 范 性 附 录 ) 责 令 社 区 康 复 建 议 书 .19附 录 I ( 规 范 性 附 录 ) 跟 踪 回 访 记 录 表 .20附 录 J ( 规 范 性 附 录 ) 帮 扶 救 助 受 理 登 记 表 .21附 录 K ( 规 范 性 附 录 ) 戒 毒 典 型 培 育 对 象 信 息 对 接 通 知 书 .22附 录 L ( 规 范 性 附 录 ) 戒 毒 典 型 培 育 对 象 地 区 分 布 统 计 表 .23附 录 M ( 规 范 性 附 录 ) 戒 毒 典 型 培 育 对 象 花 名 册 .24附 录 N ( 规 范 性 附 录

    4、) 戒 毒 典 型 培 育 操 守 保 持 情 况 统 计 表 .25附 录 O ( 规 范 性 附 录 ) 在 册 后 续 照 管 人 员 花 名 册 .26 附 录 P ( 规 范 性 附 录 ) 后 续 照 管 数 据 统 计 表 .27附 录 Q ( 规 范 性 附 录 ) 回 访 帮 扶 情 况 统 计 表 .28 DB32/T 35272019 II 附 录 R ( 规 范 性 附 录 ) 照 管 对 象 再 就 业 情 况 统 计 表 . 29附 录 S ( 规 范 性 附 录 ) 戒 毒 典 型 培 育 人 数 统 计 表 .30附 录 T ( 规 范 性 附 录 ) 工 作

    5、日 志 .31附 录 U ( 规 范 性 附 录 ) 个 人 档 案 封 面 .32附 录 V ( 规 范 性 附 录 ) 戒 毒 典 型 培 育 协 议 书 .33附 录 W ( 规 范 性 附 录 ) 后 续 照 管 工 作 档 案 封 面 .34参 考 文 献 .35 DB32/T 35272019 II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200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江 苏 省 司 法 厅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江 苏 省 戒 毒 管 理 局 、 江 苏 省 质 量 和 标 准 化 研 究 院 。本 标 准 主 要

    6、起 草 人 : 高 如 军 、 王 正 清 、 张 书 、 孙 超 、 许 富 春 、 张 汉 东 、 马 越 、 张 燕 琴 、 顾 长 青 。 DB32/T XXXX2018 1 后 续 照 管 工 作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后 续 照 管 工 作 的 工 作 原 则 、 照 管 对 象 、 照 管 期 限 、 工 作 机 构 、 人 员 组 成 与 职 责 、 工 作流 程 、 工 作 要 求 、 台 帐 档 案 和 考 核 评 价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解 除 强 制 隔 离 戒 毒 人 员 的 后 续 照 管 工 作 。2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7、定 义 适 用 本 文 件 。 2.1 后 续 照 管 follow-up care依 托 司 法 行 政 系 统 各 级 社 区 矫 正 或 安 置 帮 教 工 作 网 络 , 以 降 低 解 除 强 制 隔 离 戒 毒 人 员 复 吸 率 为 根 本目 标 , 对 解 除 强 制 隔 离 戒 毒 人 员 开 展 联 系 提 醒 、 沟 通 引 导 、 帮 扶 救 助 等 服 务 活 动 。2.2 后 续 照 管 工 作 机 构 operating institution of follow-up care提 供 后 续 照 管 服 务 的 专 业 组 织 , 包 括 设 区 的 市 后 续

    8、 照 管 指 导 站 ( 以 下 简 称 “ 指 导 站 ” ) 、 县 ( 市 、区 ) 后 续 照 管 工 作 站 ( 以 下 简 称 “ 工 作 站 ” ) 及 乡 ( 镇 、 街 道 ) 后 续 照 管 服 务 站 ( 以 下 简 称 “ 服 务 站 ” ) 。3 工 作 原 则 以 人 为 本 、 科 学 戒 毒 、 综 合 矫 治 、 关 怀 救 助 。4 照 管 对 象4.1 在 本 省 司 法 行 政 系 统 强 制 隔 离 戒 毒 所 ( 以 下 简 称 “ 戒 毒 所 ” ) 执 行 、 被 依 法 解 除 强 制 隔 离 戒 毒 后 ,已 签 订 后 续 照 管 服 务

    9、协 议 或 戒 毒 典 型 培 育 协 议 的 本 省 籍 人 员 。4.2 在 非 本 省 戒 毒 所 执 行 、 被 依 法 解 除 强 制 隔 离 戒 毒 后 , 本 人 或 其 直 系 亲 属 提 出 申 请 , 并 愿 意 签 订 后续 照 管 服 务 协 议 , 经 户 籍 地 指 导 站 批 准 同 意 接 纳 的 本 省 籍 人 员 。5 照 管 期 限5.1 被 依 法 解 除 强 制 隔 离 戒 毒 的 人 员 , 照 管 服 务 期 限 为 1 年 ; 被 采 集 社 区 康 复 人 员 , 照 管 服 务 期 限 与社 区 康 复 期 限 一 致 。 照 管 期 限 从

    10、 报 到 之 日 起 计 算 。 5.2 照 管 对 象 与 戒 毒 所 或 后 续 照 管 工 作 机 构 签 订 戒 毒 典 型 培 育 协 议 的 , 无 照 管 期 限 限 制 。 DB32/T XXXX2018 2 5.3 照 管 对 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经 指 导 站 批 准 可 终 止 协 议 : 无 正 当 理 由 , 未 按 期 报 到 ; 连 续 3 个 月 联 系 不 上 或 拒 绝 回 访 ; 照 管 期 限 内 又 吸 食 毒 品 ; 违 法 犯 罪 被 判 处 刑 罚 ; 有 其 他 违 反 后 续 照 管 服 务 协 议 行 为 。6 工 作

    11、机 构6.1 机 构 设 置6.1.1 省 级 层 面 设 置 后 续 照 管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 下 设 办 公 室 。6.1.2 设 区 的 市 设 置 指 导 站 , 名 称 为 江 苏 省 XX后 续 照 管 指 导 站 。 6.1.3 县 ( 市 、 区 ) 设 置 后 续 照 管 工 作 站 , 名 称 为 XX 市 XX 后 续 照 管 工 作 站 。6.1.4 乡 ( 镇 、 街 道 ) 设 置 后 续 照 管 服 务 站 , 名 称 为 XX县 (市 、 区 )XX后 续 照 管 服 务 站 。6.1.5 戒 毒 所 及 后 续 照 管 工 作 机 构 具 体 任 务

    12、 分 工 见 附 录 A。6.2 场 所 要 求办 公 场 所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 相 对 独 立 , 交 通 便 利 ; 分 别 设 置 办 公 区 域 与 便 民 服 务 区 域 。 应 在 办 公 区 域 醒 目 位 置 挂 设 站 名 标 识 牌 , 公 开 人 员 职 责 、工 作 制 度 、 工 作 纪 律 等 ; 场 所 布 置 整 洁 美 观 、 庄 重 大 方 。6.3 标 识 标 牌6.3.1 铜 牌 6.3.1.1 可 选 用 铜 、 钛 合 金 等 材 质 。6.3.1.2 尺 寸 大 小 为 40( 宽 ) 60( 长 ) cm。6.3.1.3 字 体 为

    13、 方 正 粗 宋 简 , 字 号 为 136pt, 色 号 为 黑 100。6.3.1.4 模 板 见 附 录 B。6.3.2 插 牌6.3.2.1 可 选 用 PVC、 有 机 玻 璃 、 铝 合 金 等 材 质 。6.3.2.2 字 体 为 方 正 大 黑 简 , 色 号 为 白 色 。6.3.2.3 底 色 为 C:100, M:50。6.3.2.4 模 板 见 附 录 C。6.4 设 施 设 备6.4.1 指 导 站 、 工 作 站 和 服 务 站 应 配 备 满 足 工 作 需 要 的 桌 椅 、 电 脑 、 电 话 等 办 公 设 备 。 有 条 件 的 地 区 , 宜 配 备 电

    14、 动 车 、 照 相 机 、 摄 像 机 等 业 务 装 备 。6.4.2 应 对 配 发 的 设 备 统 一 标 识 、 分 类 编 号 , 定 期 进 行 实 物 核 查 。 落 实 专 人 负 责 保 管 维 护 制 度 , 定 期保 养 , 及 时 维 修 。 DB32/T XXXX2018 3 7 人 员 组 成 与 职 责7.1 人 员 组 成7.1.1 指 导 站指 导 站 人 员 组 成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由 站 长 、 副 站 长 、 内 勤 和 专 ( 兼 ) 职 社 工 组 成 ; 站 长 由 设 区 的 市 司 法 局 分 管 领 导 担 任 ; 副 站

    15、长 分 别 由 同 级 司 法 局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和 戒 毒 所 派 驻 民 警 担 任 ; 内 勤 由 戒 毒 所 另 行 派 驻 民 警 担 任 ; 专 职 社 工 由 同 级 司 法 局 会 同 戒 毒 所 负 责 招 聘 ; 兼 职 社 工 由 同 级 司 法 局 统 筹 安 排 。 7.1.2 工 作 站工 作 站 人 员 组 成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由 站 长 、 副 站 长 和 专 ( 兼 ) 职 社 工 组 成 ; 站 长 由 县 ( 市 、 区 ) 司 法 局 分 管 领 导 担 任 ; 副 站 长 由 同 级 司 法 局 业 务 主 管 部

    16、 门 负 责 人 担 任 ; 专 ( 兼 ) 职 社 工 由 同 级 司 法 局 统 筹 安 排 。7.1.3 服 务 站服 务 站 人 员 组 成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由 站 长 和 专 ( 兼 ) 职 社 工 组 成 ; 站 长 由 乡 ( 镇 、 街 道 ) 司 法 所 负 责 人 担 任 ; 专 ( 兼 ) 职 社 工 由 司 法 所 统 筹 安 排 。 7.2 工 作 职 责7.2.1 站 长 职 责站 长 职 责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主 持 本 级 站 全 面 工 作 ; 制 定 工 作 目 标 、 工 作 计 划 , 落 实 上 级 指 示 、 决 议 ; 负

    17、 责 与 上 级 业 务 部 门 、 同 级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和 机 构 的 沟 通 联 系 ; 对 本 区 域 内 后 续 照 管 工 作 机 构 进 行 指 导 、 检 查 、 监 督 、 考 核 ; 负 责 本 级 站 工 作 人 员 的 统 筹 、 教 育 、 考 核 、 奖 惩 。7.2.2 副 站 长 职 责副 站 长 职 责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参 与 制 定 本 级 站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 规 章 制 度 ; 根 据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 制 定 工 作 推 进 时 序 规 划 ; 负 责 信 息 对 接 、 跟 踪 回 访 、 帮 扶 救 助 、

    18、 社 会 宣 传 等 日 常 工 作 ; 指 导 本 级 站 信 息 报 送 及 保 密 工 作 ; 指 导 本 级 站 基 础 资 料 收 集 、 整 理 和 保 管 工 作 ; DB32/T XXXX2018 4 对 本 区 域 内 后 续 照 管 工 作 机 构 进 行 指 导 、 检 查 、 监 督 、 考 核 ; 组 织 实 施 工 作 人 员 业 务 培 训 。7.2.3 内 勤 职 责内 勤 职 责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参 与 制 定 本 级 站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 规 章 制 度 ; 指 导 社 工 开 展 信 息 对 接 、 跟 踪 回 访 、 帮 扶 救 助

    19、 、 社 会 宣 传 等 日 常 工 作 ; 负 责 本 级 站 信 息 报 送 及 保 密 工 作 ; 负 责 本 级 站 基 础 资 料 收 集 、 整 理 和 保 管 工 作 ; 参 与 本 区 域 内 后 续 照 管 工 作 机 构 的 指 导 、 检 查 、 监 督 、 考 核 。7.2.4 社 工 职 责社 工 职 责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配 合 开 展 信 息 对 接 工 作 ; 负 责 本 级 站 照 管 对 象 档 案 建 立 工 作 , 制 定 照 管 对 象 后 续 照 管 服 务 计 划 ; 负 责 基 础 台 帐 的 统 计 、 上 报 和 资 料 的 收 集

    20、 、 整 理 、 保 管 等 工 作 ; 开 展 跟 踪 回 访 ; 协 助 开 展 帮 扶 救 助 。8 工 作 流 程后 续 照 管 工 作 流 程 包 括 信 息 对 接 、 对 象 接 收 、 照 管 服 务 以 及 期 满 解 除 四 个 环 节 , 流 程 图 见 图 1。 DB32/T XXXX2018 5 图 1 后 续 照 管 工 作 流 程 图9 工 作 要 求9.1 信 息 对 接9.1.1 信 息 采 集戒 毒 所 应 在 强 制 隔 离 戒 毒 人 员 解 戒 前 2个 月 完 成 信 息 采 集 工 作 , 并 填 写 对 象 信 息 表 ( 见 附 录 D) ,信

    21、 息 填 写 应 全 面 、 准 确 。9.1.2 宣 传 签 约9.1.2.1 戒 毒 所 应 将 后 续 照 管 纳 入 入 所 教 育 、 日 常 教 育 和 出 所 教 育 。 指 导 站 应 定 期 到 戒 毒 所 开 展 后 续照 管 专 项 宣 传 。 9.1.2.2 指 导 站 应 在 戒 毒 人 员 出 所 前 与 其 签 订 后 续 照 管 服 务 协 议 书 ( 见 附 录 E) , 并 发 放 后 续 照管 服 务 联 系 卡 。9.1.3 出 所 衔 接 DB32/T XXXX2018 6 9.1.3.1 戒 毒 所 每 月 应 按 规 定 时 间 将 对 象 信 息

    22、 表 、 后 续 照 管 服 务 协 议 书 、 解 戒 人 员 信 息 对接 通 知 书 ( 见 附 录 F) 、 预 解 戒 人 员 信 息 汇 总 表 ( 见 附 录 G) , 以 及 责 令 社 区 康 复 建 议 书 ( 见附 录 H) 等 文 书 资 料 , 传 送 至 解 戒 人 员 户 籍 所 在 地 指 导 站 。9.1.3.2 指 导 站 收 到 上 述 文 书 资 料 核 对 无 误 后 , 应 及 时 将 回 执 联 传 送 回 戒 毒 所 , 并 按 其 户 籍 逐 级 分 转至 相 应 工 作 站 、 服 务 站 。9.1.3.3 服 务 站 应 协 助 戒 毒 所

    23、 及 时 通 知 照 管 对 象 亲 属 、 工 作 单 位 或 当 地 公 安 机 关 按 期 到 戒 毒 所 将 其 接回 。9.2 对 象 接 收9.2.1 服 务 站 收 到 工 作 站 分 转 的 文 书 资 料 后 , 应 及 时 明 确 跟 踪 回 访 责 任 人 。9.2.2 服 务 站 应 督 促 照 管 对 象 按 期 到 站 报 到 , 核 对 相 关 信 息 , 了 解 思 想 状 况 , 告 之 权 利 义 务 , 并 对 照管 对 象 进 行 登 记 。 9.3 照 管 服 务9.3.1 跟 踪 回 访9.3.1.1 跟 踪 回 访 可 通 过 电 话 回 访 、

    24、微 信 回 访 、 见 面 回 访 、 家 庭 走 访 或 社 区 调 查 等 方 式 进 行 , 每 月 不少 于 一 次 。 跟 踪 回 访 情 况 应 及 时 记 录 , 填 写 跟 踪 回 访 记 录 表 ( 见 附 录 I) 。9.3.1.2 照 管 对 象 失 联 或 拒 访 , 服 务 站 应 核 查 原 因 , 采 取 相 关 措 施 , 尽 快 恢 复 联 系 。9.3.2 帮 扶 救 助9.3.2.1 后 续 照 管 工 作 机 构 应 开 展 帮 扶 救 助 需 求 调 查 , 并 对 帮 扶 救 助 事 项 进 行 登 记 , 填 写 帮 扶 救 助受 理 登 记 表

    25、( 见 附 录 J) 。9.3.2.2 帮 扶 救 助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个 人 或 家 庭 生 活 困 难 的 , 给 予 一 定 的 资 金 、 物 资 等 临 时 性 帮 扶 救 助 ;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 符 合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条 件 的 , 协 助 其 申 请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 在 就 业 、 教 育 、 医 疗 、 住 房 等 方 面 存 在 困 难 的 , 协 调 相 关 部 门 给 予 帮 扶 ; 提 供 生 理 、 心 理 戒 毒 康 复 咨 询 ; 有 心 理 康 复 需 求 的 , 提 供 心 理 治 疗 , 实 施 危 机

    26、干 预 ; 提 供 法 律 咨 询 。9.3.2.3 帮 扶 救 助 内 容 符 合 政 策 要 求 的 , 服 务 站 应 明 确 责 任 人 、 时 间 表 和 预 期 目 标 开 展 帮 扶 救 助 。 如本 站 无 法 解 决 , 应 逐 级 上 报 。9.3.2.4 帮 扶 救 助 内 容 不 符 合 政 策 要 求 的 , 服 务 站 应 向 照 管 对 象 解 释 说 明 。9.4 期 满 解 除照 管 对 象 照 管 期 满 , 未 签 订 戒 毒 典 型 培 育 协 议 的 , 服 务 站 应 对 其 操 守 保 持 、 思 想 状 况 、 社 会 交 往 等做 出 鉴 定

    27、, 并 告 知 其 后 续 照 管 终 结 。10 台 帐 档 案 10.1 台 帐 内 容10.1.1 戒 毒 所 台 帐 内 容 包 括 : 预 解 戒 人 员 信 息 对 接 通 知 书 ; DB32/T XXXX2018 7 预 解 戒 人 员 信 息 汇 总 表 ; 戒 毒 典 型 培 育 对 象 信 息 对 接 通 知 书 ( 见 附 录 K) ; 戒 毒 典 型 培 育 对 象 地 区 分 布 统 计 表 ( 见 附 录 L) ; 戒 毒 典 型 培 育 对 象 花 名 册 ( 见 附 录 M) ; 戒 毒 典 型 培 育 操 守 保 持 情 况 统 计 表 ( 见 附 录 N)

    28、 ; 责 令 社 区 康 复 建 议 书 等 。10.1.2 指 导 站 台 帐 内 容 包 括 : 预 解 戒 人 员 信 息 对 接 通 知 书 ; 预 解 戒 人 员 信 息 汇 总 表 ; 在 册 后 续 照 管 人 员 花 名 册 ( 见 附 录 O) ; 后 续 照 管 数 据 统 计 表 ( 见 附 录 P) 及 附 件 ; 回 访 帮 扶 情 况 统 计 表 ( 见 附 录 Q) 及 附 件 ; 照 管 对 象 再 就 业 情 况 统 计 表 ( 见 附 录 R) 及 附 件 ; 戒 毒 典 型 培 育 对 象 信 息 对 接 通 知 书 ; 戒 毒 典 型 培 育 对 象 花

    29、 名 册 ; 戒 毒 典 型 培 育 人 数 统 计 表 ( 见 附 录 S) 及 附 件 ; 工 作 日 志 ( 见 附 录 T) 等 。10.1.3 工 作 站 台 帐 内 容 包 括 : 在 册 后 续 照 管 人 员 花 名 册 ; 后 续 照 管 数 据 统 计 表 及 附 件 ; 回 访 帮 扶 情 况 统 计 表 及 附 件 ; 照 管 对 象 再 就 业 情 况 统 计 表 及 附 件 ; 戒 毒 典 型 培 育 对 象 花 名 册 ; 戒 毒 典 型 培 育 人 数 统 计 表 及 附 件 ; 工 作 日 志 等 。10.1.4 服 务 站 台 帐 内 容 包 括 : 在 册

    30、 后 续 照 管 人 员 花 名 册 ; 后 续 照 管 数 据 统 计 表 ; 回 访 帮 扶 情 况 统 计 表 ; 照 管 对 象 再 就 业 情 况 统 计 表 ; 戒 毒 典 型 培 育 对 象 花 名 册 ; 戒 毒 典 型 培 育 人 数 统 计 表 ; 工 作 日 志 等 。10.2 档 案 内 容后 续 照 管 工 作 机 构 档 案 内 容 包 括 : 照 管 对 象 个 人 档 案 内 容 包 括 后 续 照 管 服 务 协 议 书 对 象 信 息 表 跟 踪 回 访 记 录 表 帮扶 救 助 受 理 登 记 表 等 。 封 面 格 式 见 附 录 U; 典 型 培 育

    31、对 象 个 人 档 案 内 容 包 括 戒 毒 典 型 培 育 协 议 书 ( 见 附 录 V) 对 象 信 息 表 跟 踪 回 访 记 录 表 帮 扶 救 助 受 理 登 记 表 等 。 封 面 格 式 见 附 录 U; 后 续 照 管 工 作 档 案 内 容 包 括 戒 毒 所 、 指 导 站 、 工 作 站 、 服 务 站 后 续 照 管 服 务 相 关 的 台 帐 资 料 。封 面 格 式 见 附 录 W。 DB32/T XXXX2018 8 10.3 管 理 要 求10.3.1 纸 质 台 账 应 统 一 格 式 , 按 年 度 、 类 别 装 订 成 册 。 其 中 , 预 解 戒

    32、 人 员 信 息 对 接 通 知 书 正 本 及 戒 毒 典 型 培 育 对 象 花 名 册 应 按 原 寄 送 单 位 、 月 份 装 订 成 册 。10.3.2 电 子 资 料 应 按 便 于 查 询 、 便 于 管 理 的 要 求 集 中 归 档 。10.3.3 照 管 对 象 个 人 档 案 由 服 务 站 逐 人 建 档 , 典 型 培 育 对 象 个 人 档 案 按 “ 谁 培 育 、 谁 建 档 ” 的 原 则 ,一 人 一 档 , 动 态 更 新 。10.3.4 照 管 对 象 个 人 档 案 、 年 度 归 档 档 案 保 存 期 限 为 3 年 , 典 型 培 育 对 象

    33、个 人 档 案 保 存 期 限 为 培 育 期结 束 后 3 年 。11 考 评11.1 考 评 组 织 考 评 按 下 列 方 式 组 织 : 后 续 照 管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组 织 实 施 对 指 导 站 的 考 评 ; 指 导 站 组 织 实 施 对 工 作 站 的 考 评 ; 工 作 站 组 织 实 施 对 服 务 站 的 考 评 。11.2 考 评 内 容考 评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实 际 照 管 率 、 操 守 保 持 率 、 机 构 建 设 、 人 员 对 接 、 数 据 统 计 、 基 础 台 账 、 跟 踪 回访 、 帮 扶 救 助 、 典 型 培 育

    34、 等 。11.3 考 评 方 式采 用 听 取 汇 报 、 查 阅 台 帐 档 案 、 核 对 核 心 指 标 完 成 情 况 、 抽 取 照 管 对 象 个 体 样 本 等 形 式 进 行 半 年考 评 和 年 终 考 评 。 半 年 考 评 和 年 终 考 评 占 年 度 考 评 的 权 重 分 别 为 40%和 60%。 11.4 结 果 运 用考 评 结 果 作 为 司 法 行 政 系 统 考 评 体 系 中 “ 后 续 照 管 ” 项 目 考 评 , 戒 毒 所 和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年 度 绩 效 考核 的 主 要 依 据 。 DB32/T XXXX2018 9 附 录 A(

    35、 规 范 性 附 录 )戒 毒 所 及 后 续 照 管 工 作 机 构 任 务 分 工A.1 戒 毒 所A.1.1 补 充 、 完 善 现 行 教 材 。 加 强 宣 传 阵 地 建 设 , 候 访 室 、 探 访 室 等 窗 口 部 位 设 置 后 续 照 管 和 戒 毒 典型 培 育 影 像 、 印 刷 品 宣 传 资 料 。A.1.2 提 前 、 分 批 邀 请 预 解 戒 人 员 亲 属 来 所 , 举 办 以 后 续 照 管 为 主 要 内 容 的 亲 属 学 校 。A.1.3 采 集 预 解 戒 人 员 基 础 信 息 , 制 作 预 解 戒 人 员 后 续 照 管 信 息 对 接 表 。 做 好 重 点 人 员 排 摸 、 甄 别 、认 定 工 作 , 并 在 后 续 照 管 信 息 对 接 表 “ 后 续 照 管 建 议 ” 栏 目 中 详 细 注 明 。A.1.4 组 织 签 订 后 续 照 管 服 务 或 典 型 培 育 协 议 。A.1.5 做 好 与 指 导 站 信 息 对 接 和 有 关 数 据 统 计 上 报 工 作 , 提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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