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1.040.03A 12 DB32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DB 32/T 35212019“ 不 见 面 审 批 ” 服 务 规 范 Service Specification For “ No Meeting Approval” 2019 -01- 12发 布 2019- 01-30实 施江 苏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32/T 35212019 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常 州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 常 州 市 政 务 服 务 管 理 办 公 室 提 出 。本 标 准
2、由 江 苏 省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常 州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 常 州 市 政 务 服 务 管 理 办 公 室 、 南 通 市 行 政 审 批 局 、 常 州市 标 准 计 量 技 术 情 报 研 究 所 、 常 州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 吴 江 区 政 务 服 务 管 理 办 公 室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孙 如 山 、 刁 菊 霞 、 魏 斌 、 吴 佩 杰 、 汪 智 慧 、 周 韵 、 陆 天 静 、 糜 小 俊 、 刘 佳 、 赵小 华 。 DB
3、32/T 35212019 1 不 见 面 审 批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不 见 面 审 批 ”服 务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总 体 要 求 、 办 理 方 式 、 服 务 流 程 、 监 督 评 价 、 投诉 处 理 及 服 务 质 量 提 升 等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政 府 部 门 采 用 “ 不 见 面 ” 方 式 审 批 服 务 的 事 项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 。
4、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GB/T 32168-2015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网 上 服 务 规 范GB/T 36113-2018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服 务 投 诉 处 置 规 范GB/T 36114-2018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进 驻 事 项 服 务 指 南 编 制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3.1 不 见 面 审 批 no meeting approval是 指 政 府 部 门 在 服 务 对 象 申 请 材
5、 料 齐 全 、 符 合 法 定 受 理 条 件 或 属 于 容 缺 受 理 的 情 况 下 , 通 过 职 能 整合 、 流 程 优 化 、 信 息 共 享 , 依 托 政 务 服 务 网 、 自 助 设 备 、 移 动 终 端 、 邮 政 寄 递 、 代 办 等 方 式 , 实 现 审 批从 受 理 、 作 出 决 定 到 送 达 办 理 结 果 文 书 的 全 过 程 与 服 务 对 象 “不 见 面 ”的 一 种 审 批 服 务 模 式 。3.2 容 缺 受 理 acceptance for the lack of part of the material对 基 本 条 件 具 备 、
6、 主 要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且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 但 次 要 申 请 材 料 暂 时 缺 少 的 审 批 事 项 , 由 服务 对 象 签 署 书 面 承 诺 限 期 补 齐 , 政 府 部 门 先 予 接 受 材 料 并 进 行 审 查 。4 总 体 要 求4.1 基 本 要 求4.1.1 应 建 立 统 一 政 务 服 务 网 , 实 现 省 、 市 、 县 、 镇 、 村 五 级 审 批 服 务 信 息 互 联 互 通 和 共 享 。4.1.2 应 通 过 政 务 服 务 网 、 公 众 媒 体 等 平 台 , 公 开 发 布 “ 不 见 面 审 批 ” 服 务 事 项
7、清 单 和 服 务 指 南 , 并具 备 查 询 功 能 。4.1.3 事 项 清 单 应 根 据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的 变 化 及 时 调 整 并 公 布 。 DB32/T XXXXXXXXX 2 4.1.4 服 务 指 南 应 包 括 : 适 用 范 围 、 事 项 类 别 、 设 立 依 据 、 受 理 机 构 、 决 定 机 构 、 审 批 条 件 、 申 请 材料 目 录 、 示 范 文 本 、 办 理 方 式 、 办 理 流 程 、 行 政 救 济 途 径 与 方 式 、 办 理 时 限 、 收 费 依 据 及 标 准 、 咨 询 方式 、 投 诉 渠 道 、 办 理
8、 进 程 和 结 果 查 询 、 相 关 表 格 等 要 素 , 具 体 要 求 按 GB/T 36114-2018执 行 。4.1.5 宜 提 供 自 助 设 备 、 邮 政 寄 递 和 代 办 等 服 务 。4.1.6 应 建 立 监 督 考 核 机 制 。4.1.7 审 批 服 务 人 员 应 具 备 实 事 求 是 、 客 观 公 正 的 基 本 素 质 , 应 熟 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审 批 流 程 , 具 备相 关 业 务 能 力 。4.2 政 务 服 务 网 要 求按 GB/T 32168-2015的 规 定 执 行 。 统 一 以 江 苏 政 务 服 务 网 为 网
9、 上 办 事 总 入 口 , 身 份 认 证 实 现 一 次 认证 , 全 省 通 行 。 审 批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材 料 , 服 务 对 象 和 办 理 部 门 应 通 过 系 统 实 现 交 换 。 5 服 务 方 式“ 不 见 面 审 批 ” 服 务 方 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a) 江 苏 政 务 服 务 网 ;b) 电 子 邮 件 ;c) 自 助 设 备 ;d) 邮 政 寄 递 ;e) 传 真 ;f) 官 方 微 信 、 微 信 公 众 号 等 ;g) 移 动 终 端 ;h) 代 办 。6 服 务 流 程 6.1 受 理6.1.1 材 料 审 核审 批 服 务 人 员
10、应 对 照 审 批 事 项 所 需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目 录 , 逐 项 审 核 申 请 材 料 的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6.1.2 材 料 补 充对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 应 当 制 作 补 正 材 料 通 知 书 , 列 明 需 补 充 材 料 内 容 、 时 间 期限 等 , 通 过 本 标 准 所 列 “ 不 见 面 审 批 ” 服 务 方 式 ,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6.1.3 受 理 决 定对 符 合 条 件 的 ,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 对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 出 具 不 予 受 理
11、 通 知 书 , 并 注 明 不 予 受 理 的 理 由 。对 容 缺 的 材 料 , 应 一 次 性 告 知 服 务 对 象 在 作 出 审 查 决 定 前 将 材 料 补 齐 。 6.2 审 查6.2.1 受 理 的 事 项 交 由 具 体 部 门 ( 处 室 ) 承 办 , 审 批 服 务 人 员 提 出 承 办 意 见 并 提 交 审 核 。6.2.2 需 实 地 核 查 的 , 可 依 托 在 线 视 频 等 技 术 手 段 完 成 。 DB32/T 35212019 3 6.2.3 需 专 家 评 审 、 技 术 审 查 的 , 应 制 定 各 领 域 专 家 评 审 、 技 术
12、审 查 的 时 限 , 可 采 用 网 上 会 审 等 方 式完 成 。6.2.4 审 批 服 务 人 员 收 到 承 办 意 见 后 , 发 现 承 办 意 见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 退 回 上 一 级 审 批 服 务 人 员 重 新 办理 ; 符 合 要 求 的 ,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 按 权 限 批 准 。6.3 决 定6.3.1 权 限 范 围 内 或 经 授 权 可 以 当 场 作 出 决 定 的 , 审 批 服 务 人 员 应 当 场 作 出 决 定 。6.3.2 不 能 当 场 作 出 决 定 的 , 各 级 审 批 服 务 人 员 应 在 法 定 时 限 内 按
13、权 限 签 署 意 见 。6.3.3 准 予 决 定 的 , 制 作 审 批 结 果 文 书 ; 不 准 予 决 定 的 , 制 作 不 准 予 决 定 书 , 并 说 明 不 准 予 决 定 的 理由 。6.4 送 达以 本 标 准 所 列 “ 不 见 面 审 批 ”服 务 方 式 送 达 。 以 邮 政 寄 递 方 式 送 达 的 , 应 将 寄 递 单 号 录 入 系 统 , 短 信 告 知 服 务 对 象 。7 监 督 评 价7.1 监 督 机 制应 建 立 线 上 线 下 监 督 机 制 , 明 确 监 督 检 查 的 主 体 及 方 式 程 序 , 细 化 工 作 权 限 、 明
14、确 监 督 检 查 重 点 、岗 位 职 责 、 结 果 处 理 、 处 理 期 限 、 相 关 文 书 等 具 体 内 容 , 并 依 据 监 督 结 果 督 促 和 改 进 服 务 。7.2 监 督 方 式可 采 取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抽 样 检 查 , 现 场 调 查 与 电 子 监 察 相 结 合 。7.3 监 督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网 上 咨 询 、 信 息 公 开 、 投 诉 处 置 、 网 上 审 批 、 信 息 共 享 等 方 面 的 情 况 。7.4 评 价 机 制应 建 立 以 “不 见 面 审 批 ”服 务 事 项 和 “不 见 面 审 批 ”服 务
15、办 件 量 为 重 点 的 评 价 机 制 。8 投 诉 处 置投 诉 处 置 按 GB/T 36113-2018的 规 定 执 行 。9 服 务 质 量 提 升9.1 建 立 服 务 对 象 意 见 征 集 和 满 意 度 测 评 等 制 度 。9.2 对 服 务 对 象 提 出 的 意 见 建 议 应 及 时 记 录 、 分 类 汇 总 、 评 估 反 馈 , 针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采 取 措 施 落 实 整 改 。9.3 按 照 GB/T 32168-2015 第 7 章 的 规 定 , 不 断 改 进 服 务 方 式 , 优 化 服 务 流 程 , 持 续 提 升 服 务 质 量 。 DB32/T XXXXXXXXX 4 参 考 文 献1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转 发 省 审 改 办 “ 不 见 面 审 批 ” 标 准 化 指 引 的 通 知 ( 苏 政 办 发 2018 64号 ) 2 GB/T 32169.1-2015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运 行 规 范 第 1部 分 : 基 本 要 求3 DB32/T 3456-2018 行 政 许 可 容 缺 受 理 服 务 规 范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