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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2 T 3436—2018 智能信包箱运营管理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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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2 T 3436—2018 智能信包箱运营管理服务规范.pdf

    1、ICS 03.240M 84备 案 号 : DB32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DB32/ T 3436 2018智 能 信 包 箱 运 营 管 理 服 务 规 范 Service specification for intelligent packet box operation management 2018 -9 -6 发 布 2018 -9 -30实 施江 苏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DB32/T 34362018 I 目 次前 言 .II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信 包 箱 设 备 要 求 .25 信 包 箱

    2、设 置 要 求 .36 信 包 箱 运 营 管 理 要 求 .57 服 务 要 求 .6 8 投 诉 与 监 督 .7 DB32/T 34362018 I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200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部 分 : 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江 苏 省 邮 政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江 苏 省 邮 政 管 理 局 、 中 国 邮 政 集 团 公 司 江 苏 省 分 公 司 、 盐 城 市 邮 政 管 理 局 。本 标 准 起 草 人 : 陈 京 生 、 芮

    3、晓 峰 、 马 瑞 、 吴 雨 、 尹 慧 、 陈 建 安 、 曹 文 麒 、 杨 建 群 、 谢 卫 忠 、 涂 理 周 。 DB32/T 34362018 1 智 能 信 包 箱 运 营 管 理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智 能 信 包 箱 ( 以 下 简 称 “ 信 包 箱 ” ) 运 营 管 理 服 务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设 备 要 求 、 设 置 要求 、 运 营 管 理 要 求 、 服 务 要 求 和 投 诉 和 监 督 等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与 邮 件 、 快 件 投 递 相 关 的 信 包 箱 的 运 营 管 理 与 服 务 活 动 。2

    4、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GB 4943.1 信 息 技 术 设 备 安 全 第 1部 分 : 通 用 要 求GB 21556 锁 具 安 全 通 用 技 术 条 件GB/T 24295 住 宅 信 报 箱GB/T 27917.1-2011 快 递 服 务 第 1部 分 : 基 本

    5、术 语GB/T 27917.2 快 递 服 务 第 2部 分 : 组 织 要 求GB/T 27917.3 快 递 服 务 第 3部 分 : 服 务 环 节GB 50300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统 一 标 准YZ/T 0129 邮 政 普 遍 服 务YZ/T 0132 邮 政 业 机 构 代 码 编 制 规 则YZ/T 0133-2013 智 能 快 件 箱YZ/T 0145-2015 快 递 末 端 投 递 服 务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 GB/T 27917.1-2011、 YZ/T 0133-2013、 YZ/T 0145-2015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6、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3.1 智 能 信 包 箱 Intelligent private mail and package boxes设 有 大 、 中 、 小 格 口 , 应 用 智 能 识 别 及 自 动 控 制 系 统 , 通 过 密 码 识 别 、 射 频 识 别 、 条 码 扫 描 识 别 、人 体 生 物 特 征 识 别 等 智 能 识 别 方 式 获 得 开 箱 许 可 , 格 口 门 能 自 动 打 开 , 供 投 递 员 投 递 和 用 户 接 收 信 件 、报 刊 及 其 他 邮 件 、 快 件 的 封 闭 式 箱 体 , 又 称 智 能 信 报 箱 。

    7、 包 括 单 元 信 包 箱 、 信 包 箱 群 等 。3.2 智 能 信 包 箱 运 营 组 织 Operation organization of intelligent self-express service machine设 立 、 管 理 、 维 护 、 运 营 智 能 信 包 箱 的 组 织 , 包 括 专 业 第 三 方 组 织 以 及 自 行 设 立 智 能 信 包 箱 的 寄 递 服 务 组 织 。 以 下 简 称 信 包 箱 运 营 组 织 。 DB32/T 34362018 2 4 信 包 箱 设 备 要 求4.1 组 成信 包 箱 由 箱 体 及 控 制 系 统 组

    8、成 :a) 信 包 箱 箱 体 由 顶 板 、 底 板 、 侧 板 、 后 板 、 格 口 门 、 分 格 隔 板 等 组 成 。b) 信 包 箱 控 制 系 统 由 主 控 单 元 、 显 示 设 备 、 人 机 交 互 输 入 模 块 、 电 源 模 块 、 格 口 电 路 及 其 它 扩 展功 能 模 块 组 成 。4.2 规 格信 包 箱 格 口 空 间 尺 寸 示 意 图 见 图 1; 格 口 内 空 间 尺 寸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a) 宽 : 应 不 小 于 420mm;b) 深 : 应 不 小 于 500mm; c) 高 : 小 型 格 口 应 不 小 于 120mm

    9、, 中 型 格 口 应 不 小 于 240mm, 大 型 格 口 应 不 小 于 480mm。图 1 信 包 箱 格 口 空 间 尺 寸 示 意 图4.3 材 料 信 包 箱 箱 体 材 料 中 元 素 含 量 应 符 合 表 1的 规 定 。 信 包 箱 格 口 箱 底 座 抗 弯 曲 强 度 应 大 于 3.92kPa,其 余部 分 抗 弯 曲 强 度 应 大 于 1.96kPa。 信 包 箱 厚 度 指 标 见 表 2。表 1 信 包 箱 箱 体 元 素 含 量 要 求元 素 种 类 C Mn P S Si Cr Ni要 求 , % 0.08 2.00 0.045 0.030 1.00

    10、18.0 20.0 8.0 11.0表 2 信 包 箱 厚 度 指 标零 部 件 名 称 厚 度 ( mm)框 架 1.5底 座 3.0 格 口 底 板 1.2格 口 侧 板 0.8格 口 箱 箱 体 顶 板 底 板 侧 板 后 板 格 口 门 板 1.24.4 其 他 DB32/T 34362018 3 4.4.1 信 包 箱 表 面 应 光 洁 , 色 泽 均 匀 , 无 焊 接 痕 迹 。4.4.2 信 包 箱 框 架 、 顶 板 、 底 板 、 侧 板 、 后 板 、 隔 板 之 间 应 采 用 焊 接 或 其 它 方 式 连 接 , 连 接 处 应 牢 固 、可 靠 、 外 表 平

    11、整 、 无 焊 瘤 、 无 夹 渣 。4.4.3 信 包 箱 箱 体 的 格 口 门 和 锁 开 闭 应 灵 活 , 无 卡 碰 、 刮 擦 、 滞 停 现 象 。 各 轴 孔 及 传 动 机 构 应 配 合 良好 。 格 口 门 和 对 应 的 隔 板 的 间 隙 应 不 大 于 3mm, 每 个 格 口 门 开 启 时 不 应 影 响 相 邻 格 口 内 邮 件 、 快 件 的 安全 。4.4.4 信 包 箱 的 主 控 单 元 、 识 别 模 块 、 键 盘 输 入 模 块 、 电 源 模 块 、 格 口 电 路 及 其 它 扩 展 功 能 模 块 等 应安 装 牢 固 , 内 部 布

    12、线 连 接 应 规 整 、 牢 固 。4.4.5 信 包 箱 电 控 锁 应 符 合 GB 21556 要 求 , 电 控 锁 安 全 等 级 应 不 低 于 B 级 。4.4.6 信 包 箱 应 配 置 有 显 示 屏 , 尺 寸 ( 对 角 线 ) 宜 不 小 于 17英 寸 ; 配 置 同 比 例 的 电 容 触 摸 屏 。4.4.7 信 包 箱 应 能 在 省 内 不 同 地 区 温 度 、 湿 度 等 环 境 条 件 下 正 常 使 用 。4.4.8 信 包 箱 应 能 够 通 过 互 联 网 与 运 营 组 织 数 据 中 心 对 接 , 运 营 组 织 数 据 中 心 相 关 报

    13、 送 数 据 应 能 与 邮政 业 安 全 信 息 监 管 平 台 实 现 对 接 。 5 信 包 箱 设 置 要 求5.1 一 般 要 求5.1.1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城 镇 住 宅 工 程 应 设 置 信 包 箱 。 信 包 箱 建 设 应 与 住 宅 建 筑 工 程 统 一 规 划 、 同 步设 计 、 同 步 施 工 、 同 步 验 收 , 并 与 住 宅 建 筑 工 程 同 时 投 入 使 用 。5.1.2 信 包 箱 布 局 应 根 据 小 区 的 总 体 规 划 及 住 宅 单 元 平 面 确 定 。 信 包 箱 宜 设 置 在 住 宅 单 元 门 厅 、 住 宅组

    14、 团 的 主 要 通 道 及 小 区 出 入 口 附 近 , 服 务 半 径 应 不 大 于 300m。5.1.3 信 包 箱 外 观 形 式 、 风 格 应 与 相 邻 建 筑 、 景 观 协 调 , 设 立 位 置 应 符 合 规 划 设 计 要 求 。5.1.4 信 包 箱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安 全 、 方 便 、 适 用 的 原 则 。 具 备 防 潮 、 防 风 、 防 雷 、 防 火 、 防 盗 、 防 虫 、采 光 等 条 件 。 设 置 在 室 外 空 间 的 , 还 应 具 有 遮 雨 、 遮 阳 和 夜 间 照 明 等 条 件 。5.1.5 信 包 箱 间 、 信 包

    15、 箱 用 房 应 具 有 良 好 的 通 风 、 采 光 条 件 和 投 取 空 间 , 并 满 足 无 障 碍 通 行 、 安 全 疏散 的 要 求 。 信 包 箱 间 、 信 包 箱 用 房 及 室 外 信 包 箱 的 设 置 , 应 不 影 响 相 邻 住 户 的 生 活 环 境 质 量 , 宜 采 用 自 立 式 固 定 方 式 。5.1.6 信 包 箱 间 、 信 包 箱 用 房 及 室 外 信 包 箱 ( 群 ) , 应 设 置 专 用 照 明 , 应 预 留 电 源 接 口 和 物 业 管 理 系统 的 网 络 接 口 。5.1.7 新 建 住 宅 小 区 , 宜 设 置 信 包

    16、 箱 间 、 信 包 箱 用 房 。 改 造 出 新 的 老 、 旧 小 区 , 住 宅 单 元 门 厅 、 走 道等 公 共 空 间 不 能 满 足 设 置 室 内 信 包 箱 ( 群 ) 的 条 件 时 , 宜 设 置 室 外 信 包 箱 ( 群 ) 。5.1.8 其 它 公 共 场 所 安 装 信 包 箱 ,可 参 照 执 行 。5.2 数 量 要 求5.2.1 信 包 箱 ( 群 ) 的 格 口 总 数 , 应 不 少 于 住 宅 户 数 。 集 中 设 置 的 信 包 箱 群 宜 设 一 个 退 信 格 口 。5.2.2 信 包 箱 总 格 口 数 为 小 箱 格 口 数 、 中 箱

    17、 格 口 数 和 大 箱 格 口 数 之 和 , 其 中 : 大 箱 格 口 数 宜 大 于 总 格口 数 的 15%, 中 箱 格 口 数 宜 大 于 总 格 口 数 的 40%。5.2.3 所 有 箱 格 的 使 用 呈 动 态 分 配 , 用 户 可 用 刷 卡 识 别 、 密 码 识 别 、 智 能 终 端 软 件 识 别 等 方 式 进 行 取件 。 5.3 空 间 要 求 DB32/T 34362018 4 5.3.1 信 包 箱 间 、 信 包 箱 用 房 应 设 置 在 住 宅 单 元 入 口 的 门 禁 系 统 之 外 ; 可 独 立 设 置 , 或 结 合 单 元 门 厅

    18、、走 廊 等 公 共 空 间 复 合 使 用 , 也 可 与 小 区 门 卫 、 邮 政 服 务 用 房 及 其 它 服 务 用 房 合 并 建 造 。5.3.2 独 立 设 置 的 信 包 箱 间 、 信 包 箱 用 房 应 满 足 投 取 空 间 的 要 求 , 信 包 箱 间 的 最 小 净 宽 应 不 小 于 2.2m,单 排 布 置 时 , 进 深 应 不 小 于 2.1m, 双 排 相 对 布 置 时 , 进 深 应 不 小 于 3m。5.3.3 复 合 使 用 的 信 包 箱 间 应 满 足 投 取 和 疏 散 空 间 的 要 求 , 最 小 净 宽 不 应 小 于 2.2m,单

    19、 排 投 取 空 间 的进 深 应 不 小 于 2.4m, 双 排 相 对 投 取 进 深 应 不 小 于 3.6m。 信 包 箱 间 的 空 间 尺 寸 示 意 图 见 图 2。 图 2 信 包 箱 间 的 空 间 尺 寸 示 意 图5.3.4 信 包 箱 用 房 使 用 面 积 应 不 小 于 10m2/百 户 , 室 内 净 高 应 不 小 于 2.4m。5.4 监 控 配 置监 控 配 置 应 满 足 : 应 安 装 视 频 监 控 设 备 , 监 控 设 备 应 保 持 每 天 24 小 时 运 转 , 视 频 图 像 保 存 时 间 不 少 于 1 个 月 。 监 控 设 备 应

    20、具 有 红 外 夜 视 功 能 , 能 有 效 监 控 信 包 箱 箱 体 周 围 2m内 的 人 员 活 动 情 况 , 面 部 特 征的 有 效 画 面 应 不 少 于 监 控 显 示 画 面 的 1/60。5.5 信 息 公 示信 息 公 示 应 符 合 如 下 要 求 :a) 箱 体 或 周 边 服 务 场 所 明 显 位 置 应 公 示 : 信 包 箱 运 营 组 织 标 识 、 信 包 箱 运 营 组 织 联 系 方 式 、 信 包 箱 详 细 使 用 说 明 、 异 常 情 况 处 理 方 式 等 信 息 。b) 箱 体 明 显 位 置 宜 明 示 用 户 在 信 包 箱 监 控

    21、 范 围 内 开 拆 邮 件 、 快 件 。c) 如 遇 信 包 箱 暂 停 使 用 时 , 信 包 箱 运 营 组 织 应 及 时 告 知 用 户 暂 停 使 用 的 原 因 、 恢 复 使 用 的 时 间 、联 系 电 话 等 信 息 ; 信 包 箱 恢 复 使 用 时 , 应 及 时 发 布 公 告 。5.6 环 境 要 求 DB32/T 34362018 5 应 符 合 YZ/T 0133-2013中 第 13章 的 规 定 。6 管 理 要 求6.1 基 本 要 求6.1.1 信 包 箱 安 装 完 工 后 , 应 对 信 包 箱 进 行 专 项 验 收 。6.1.2 信 包 箱 验

    22、 收 的 程 序 、 检 验 批 和 分 项 工 程 的 合 格 标 准 、 验 收 记 录 表 格 应 符 合 GB 50300 的 规 定 。6.1.3 信 包 箱 验 收 时 应 检 查 下 列 文 件 和 记 录 :a) 设 计 文 件 、 图 纸 会 审 记 录 、 设 计 变 更 审 查 文 件 ;b) 信 包 箱 产 品 合 格 证 ;c) 各 项 隐 蔽 工 程 验 收 记 录 ;d) 信 包 箱 的 系 统 调 试 记 录 ; e) 检 验 批 、 分 项 、 分 部 工 程 验 收 记 录 ;f) 施 工 记 录 ;g) 质 量 问 题 处 理 记 录 ;h) 其 他 必

    23、须 提 供 的 资 料 。6.1.4 信 包 箱 应 预 留 一 定 比 例 的 格 口 给 邮 递 员 , 优 先 保 障 普 遍 服 务 邮 件 的 投 递 。 该 比 例 能 根 据 实 际 情况 动 态 调 整 。6.1.5 信 包 箱 应 当 具 有 唯 一 标 识 代 码 , 标 识 代 码 由 邮 政 管 理 部 门 统 一 编 制 , 编 制 规 则 应 符 合 YZ/T0132的 规 定 。 信 包 箱 运 营 组 织 应 当 自 行 编 制 格 口 唯 一 标 识 代 码 , 编 制 规 则 应 符 合 YZ/T 0133-2013中 第 11.2节 的 规 定 。6.1.

    24、6 信 包 箱 运 营 组 织 停 止 经 营 的 , 应 当 于 5 日 内 向 所 在 地 邮 政 管 理 部 门 报 告 , 并 对 信 包 箱 的 后 续 运营 进 行 妥 善 安 排 。6.1.7 信 包 箱 运 营 组 织 应 为 接 入 邮 政 业 安 全 信 息 监 管 平 台 预 留 相 应 数 据 接 口 , 并 按 规 定 与 邮 政 业 安 全信 息 监 管 平 台 联 网 。 6.2 日 常 管 理6.2.1 信 包 箱 运 营 组 织 应 建 立 专 门 的 管 理 制 度 , 明 确 操 作 规 程 、 服 务 时 限 、 服 务 质 量 、 安 全 保 障 、

    25、投诉 受 理 等 方 面 的 要 求 。6.2.2 信 包 箱 运 营 组 织 宜 与 信 包 箱 投 递 方 签 订 合 作 协 议 , 协 议 至 少 明 确 以 下 内 容 :a) 快 件 投 入 信 包 箱 后 的 存 放 期 限 及 逾 期 处 理 办 法 ;b) 快 件 安 全 及 用 户 信 息 安 全 保 障 责 任 ;c) 快 件 投 放 ( 提 取 ) 信 息 互 通 的 保 障 义 务 ;d) 信 包 箱 的 日 常 维 护 义 务 ;e) 双 方 认 为 需 要 约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6.2.3 信 包 箱 运 营 组 织 应 协 助 寄 递 服 务 组 织 对

    26、 寄 递 业 务 员 进 行 信 包 箱 使 用 流 程 和 服 务 规 范 的 培 训 和 指导 。6.2.4 信 包 箱 运 营 组 织 应 建 立 巡 检 制 度 , 定 期 对 信 包 箱 的 外 观 、 软 硬 件 功 能 、 监 控 设 备 等 进 行 检 查 和 维 护 , 并 做 好 巡 检 记 录 ; 信 包 箱 维 护 人 员 巡 检 时 应 佩 戴 工 作 证 件 。6.2.5 信 包 箱 运 营 组 织 应 保 持 客 服 电 话 每 天 24小 时 畅 通 。6.2.6 住 宅 信 包 箱 由 居 民 楼 房 的 产 权 所 有 者 负 责 维 修 、 更 换 , 住

    27、 宅 信 包 箱 的 能 耗 列 入 住 宅 公 共 配 套 设施 的 公 共 能 耗 进 行 分 摊 。 DB32/T 34362018 6 6.2.7 信 包 箱 运 营 组 织 承 担 信 包 箱 日 常 运 营 费 用 。 宜 设 立 信 包 箱 行 业 运 营 专 项 基 金 , 以 保 障 信 包 箱 持续 良 好 运 营 。6.3 安 全 管 理6.3.1 信 包 箱 设 备 应 符 合 GB 4943.1 的 规 定 。6.3.2 信 包 箱 运 营 组 织 应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用 户 的 邮 件 、 快 件 信 息 安 全 和 通 信 秘 密 , 确 保 所

    28、掌 握 的 用户 使 用 寄 递 服 务 的 信 息 不 被 窃 取 、 泄 露 。 未 经 法 律 明 确 授 权 或 者 用 户 书 面 同 意 , 不 应 将 用 户 使 用 寄 递 服务 的 信 息 提 供 给 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6.3.3 信 包 箱 运 营 组 织 与 寄 递 服 务 组 织 签 订 书 面 协 议 的 , 应 事 先 确 认 其 已 取 得 合 法 经 营 寄 递 业 务 的 资质 。6.3.4 信 包 箱 运 营 数 据 保 存 期 限 应 不 少 于 1 年 。6.4 故 障 处 理 6.4.1 信 包 箱 运 营 组 织 应 建 立 信 包

    29、箱 故 障 应 急 处 理 预 案 , 明 确 责 任 单 位 和 联 系 人 ; 发 生 故 障 时 应 启 动应 急 处 理 预 案 。6.4.2 信 包 箱 运 营 组 织 一 般 故 障 处 理 时 间 不 超 过 24小 时 ; 如 遇 特 殊 故 障 难 以 及 时 修 好 时 , 应 采 取 措 施保 障 邮 件 、 快 件 的 正 常 派 送 。6.5 信 息 报 送信 包 箱 运 营 组 织 应 按 信 包 箱 所 在 地 邮 政 管 理 部 门 的 要 求 , 报 送 信 包 箱 相 关 运 营 信 息 , 并 确 保 有 关 数据 的 真 实 、 完 整 。 报 送 的

    30、数 据 如 下 :a) 信 包 箱 布 放 位 置 、 格 口 数 量 等 数 据 ;b) 信 包 箱 运 行 状 态 监 控 等 数 据 ;c) 信 包 箱 内 投 放 邮 件 、 快 件 数 量 等 数 据 ;d) 信 包 箱 格 口 使 用 情 况 等 数 据 ;e) 邮 政 管 理 部 门 要 求 报 送 的 其 他 数 据 信 息 。 7 服 务 要 求7.1 基 本 要 求7.1.1 快 件 投 递 服 务 按 GB/T 27917.3、 YZ/T 0145 的 规 定 执 行 。7.1.2 邮 件 投 递 服 务 按 YZ/T 0129的 规 定 执 行 。7.1.3 信 包 箱

    31、 运 营 组 织 不 应 对 投 递 及 收 取 邮 件 、 快 件 收 取 费 用 。7.1.4 信 包 箱 运 营 组 织 不 应 向 收 件 人 发 送 与 寄 递 服 务 无 关 的 广 告 短 信 。7.1.5 信 包 箱 运 营 组 织 不 应 设 置 收 件 人 取 件 的 前 置 条 件 , 如 要 求 收 件 人 安 装 手 机 应 用 软 件 。7.2 信 息 告 知7.2.1 使 用 信 包 箱 投 递 快 件 和 EMS邮 件 的 , 信 包 箱 运 营 组 织 应 及 时 告 知 用 户 提 取 方 式 、 提 取 编 码 以 及其 他 相 关 信 息 。 7.2.2

    32、 征 得 用 户 同 意 使 用 信 包 箱 投 递 快 件 和 EMS邮 件 , 但 因 故 未 成 功 投 递 的 , 寄 递 业 务 员 应 告 知 用 户 ,并 另 行 约 定 投 递 方 式 。7.3 投 放 与 取 件 DB32/T 34362018 7 7.3.1 信 包 箱 每 个 格 口 应 只 投 放 一 票 快 件 。7.3.2 同 一 住 户 的 信 件 、 报 纸 、 印 刷 品 等 普 遍 服 务 邮 件 可 以 累 积 投 放 在 同 一 个 格 口 。7.3.3 用 户 应 按 照 取 件 流 程 取 件 。7.4 信 息 查 询7.4.1 给 据 邮 件 、

    33、快 件 投 入 信 包 箱 后 , 寄 递 服 务 组 织 应 在 当 天 将 投 递 情 况 录 入 所 在 组 织 的 跟 踪 查 询 系统 , 不 得 提 前 录 入 签 收 信 息 。7.4.2 使 用 信 包 箱 投 递 快 件 和 EMS邮 件 的 , 寄 递 服 务 组 织 应 通 过 电 话 、 短 信 、 互 联 网 等 方 式 向 用 户 提供 跟 踪 查 询 信 息 , 明 确 标 识 快 件 和 EMS邮 件 已 投 入 信 包 箱 。7.5 逾 期 处 理7.5.1 对 投 入 信 包 箱 内 超 过 24 小 时 未 领 取 的 快 件 和 EMS邮 件 , 信 包

    34、 箱 运 营 组 织 应 向 用 户 发 送 提 醒 领 取信 息 。 7.5.2 对 投 入 信 包 箱 内 超 过 36 小 时 未 领 取 的 快 件 和 EMS邮 件 , 信 包 箱 运 营 组 织 应 告 知 寄 递 业 务 员 及 时取 回 , 并 联 系 用 户 确 定 继 续 投 递 方 式 ; 无 法 联 系 寄 递 业 务 员 的 , 信 包 箱 运 营 组 织 应 通 知 寄 递 服 务 组 织 取回 。7.5.3 对 投 入 信 包 箱 内 被 寄 递 业 务 员 取 回 的 逾 期 件 , 信 包 箱 运 营 组 织 应 向 用 户 发 送 逾 期 件 被 取 回 通 知 。7.5.4 对 投 入 信 包 箱 内 超 过 30 日 未 领 取 的 邮 件 , 邮 递 人 员 应 清 理 信 包 箱 。8 投 诉 与 监 督8.1 信 包 箱 所 在 地 邮 政 管 理 部 门 应 对 使 用 信 包 箱 投 递 邮 件 、 快 件 发 生 的 服 务 问 题 进 行 监 督 。8.2 寄 递 服 务 组 织 应 按 GB/T 27917.2的 规 定 处 理 用 户 投 诉 、 申 诉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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