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1.220 C 05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 22/T 3058.12019 医学影像互认共享质量控制规范 第 1 部分:总则 Quality control specification for medical image mutual recognition sharing Part 1: General 2019 - 07 - 25 发布 2019 - 08 - 15 实施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布 DB22/T 3058.1-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拟分为如下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CT互认共享; 第3部分:DR互认共享; 第4部分:MRI互认共享。
2、本部分为DB22/T 3058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吉林大学、吉林省标准研究院、吉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吉林省医学影像工程技 术研究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刘景鑫、柳林、周振宇、刘岩峰、张红杰、王中山、程凯亮、刘师竺、于喜坤、 韩雪。 DB22/T 3058.1-2019 1 医学影像互认共享质量控制规范 第 1 部分:总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学影像互认共享质量控制的影像互认共享流程、影像检查、影像检查报告单和影像 信息存储。 本标准适用于数字影像互认共享服务中的质量控制与评估。 2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卫医政发201011号 2010年3月1日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互认检测 mutual rec ognition test 为使影像达到互认要求而对影像设备进行的检测。 3.2 影像互认共享 imaging mutu al recognition and sharing 在互认检测合格的医疗机构内, 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使用互认检测合格的影像设备得到合格的数字 影像,在
4、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相互认可、共同享用(以下简称互认共享)。 4 影像互认共享流程 4.1 影像互认共享流程见图 1。 DB22/T 3058.12019 2 图 1 影像互认共享流程图 4.2 互认检测应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进行或者由经其培训合格后的医疗机构自行实施检测,周期为 1 个月。 4.3 医疗机构向技术机构提供 1 年内的设备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委托单位基本信 息、设备信息、检测项目、相应检测要求、检测结果及其相应标准要求。 4.4 若检测报告符合相关要求则医疗机构向技术机构提供人员的相关资质;若检测报告不符合相关要 求则不予互认,进行为期一个月的整改,医疗机构整改后
5、重新向技术机构提供 1 年内的设备检测报告。 4.5 若人员资质符合相关要求则技术机构对医疗机构设备进行互认检测并评估患者影像;若人员资质 不符合相关要求则不予互认,进行为期一个月的整改,医疗机构整改后重新向技术机构提供人员的相关 资质。 4.6 若设备互认检测及评估患者影像合格则给予互认,并应出具影像互认共享评估表,见附录 A;若 设备互认检测及评估患者影像不合格则不予互认,进行为期一个月的整改,医疗机构整改后技术机构重 新对其设备进行互认检测及评估患者影像。 5 影像检查 5.1 检查室应按各类型设备的要求提供适宜的温度和湿度。 5.2 操作人员应掌握基本的影像诊断知识,能根据受检者的特点
6、、诊断的需要设置个性化的扫描流程 与参数。 5.3 操作人员应熟练掌握影像设备的性能和特点。 5.4 医疗机构应具有查对制度,涵盖患者身份识别、临床诊疗行为、设备设施运行和医疗环境安全等 相关方面。 5.5 各项医疗行为应查对患者身份。用电子设备辨别患者身份时,也应实名制查对。 5.6 操作人员应向受检者做好解释工作,消除其顾虑和紧张情绪,检查时取得患者配合。 5.7 操作人员应能够及时发现检查过程中受检者的异常情况。 5.8 操作人员应在摄影或扫描后查看图像,确保无误方可结束检查。 6 影像检查报告单 DB22/T 3058.1-2019 3 影像检查报告单应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其中,辅助
7、检查报告单,应包括患者姓名、性别、 年龄、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检查项目、检查结果、报告日期、报告人员签名或者印章等。见附录 B。 7 影像信息存储 7.1 存储形式 用于互认共享的数字影像存储介质包括移动存储介质和云盘(也称为云存储、云胶片或电子胶片) 等存储形式。 7.2 移动存储介质 采用移动存储介质时,应使用互认共享标识的安全专用设备,且在计算机及移动终端上方便读取。 7.3 云盘 采用云盘时,应具有除云盘以外其他存储手段保证数据灾备。 7.4 存储信息 存储信息应包含患者具体检查时间、检查医院、该检查设备上一次通过互认检测的具体时间及互认 共享标识等相关信息资料。 7.5 存储年限
8、 由医疗机构保管的数字影像,保存年限为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15年。 7.6 移动存储介质安全 移动存储介质交付患者时应为只读状态。 7.7 数据备份 数据备份应包括本地数据备份和异地数据备份。 本地数据备份设备和异地数据备份设备应为两种不 同存储介质和技术。 DB22/T 3058.12019 4 A 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影像互认共享评估 影像互认共享评估表见表A.1。 表A.1 影像互认共享评估表 医院名称 医院地址 设备检测报告 人员相关资质 培训时间 培训人数 通过人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人员培训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设备名称 DR CT 互认设备 MRI 检测单位: 检测人员: 检测日期: DB22/T 3058.1-2019 5 B B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影像检查报告单 影像检查报告单见表B.1。 表B.1 影像检查报告单 影 像 检 查 报 告 单 病人编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申请科室: 申请医生: 床号: 检查日期: 住院号: 放射编号: 上机技师: 检查项目: 影像学表现: 影像学诊断: 报告医生: 审核医生: 时间: (本报告仅供临床参考,不作为临床最终诊断)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