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13.020.01 Z 00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 22/T 29492018 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与管控规范 Standard of the delimitation and regulation of the prohibited and restricted areas of straw burning 2018 - 12 - 26 发布 2019 - 01 - 30 实施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布 DB22/T 2949 2018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林
2、业勘察设计研究院、吉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吉林省气候中心、长春市 环境保护局九台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宏刚、刘莉、焦为屹、郭传新、杨雪艳、周忠志、梁启、赵忠林、单丹、陈 瑜、娄大伟、赵红玉、李杨。 DB22/T 2949 2018 1 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与管控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作物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与管控的术语和定义、划定范围、秸秆禁烧区确定、 秸秆禁烧区核定、划定成果、管控要求和档案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农作物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的划定与管控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
3、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5631 地图符号XML描述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农作物秸秆 crop straw 玉米、稻谷、高粱、小麦、豆类、薯类、油料等农作物在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及其它经济作物 的剩余物,玉米穗轴、稻壳、花生壳以及农作物根系、残茬等均视同秸秆。 3.2 农作物秸秆禁烧区 prohibited a rea of crop straw burning 农作物秸秆禁止露天焚烧的区域。 3.3 农作物秸秆限烧区 restricted a rea of crop straw burning 按管控要求可
4、进行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活动的区域。 3.4 环境气象条件 environmenta l meteorological condition 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监测、预测数据,可作为秸秆露天焚烧的参考数据,包括温度、湿度、风向、 风速、降水等气象条件,以及空气质量指数、大气污染物浓度等环境监测相关数据。 4 划定范围 4.1 禁烧区 4.1.1 划定 农作物秸秆禁烧区主要在城区周边、高速公路、铁路(高铁)、国省干道及机场周边区域划定。山区 应根据地形、地貌,原则上以山脊为界确定。 DB22/T 2949 2018 2 4.1.2 城区周边划定范围 市(州)城市建成区外围主导上风向不少于 15 km
5、,主导下风向不少于 10 km,县(市、区)城市建成 区外围主导上风向不少于 8 km,主导下风向不少于 5 km。 注: 主导风向确定参照近五年的气象资料。 4.1.3 高速公路两侧划定范围 高速公路沿线两侧各 10 km。 4.1.4 铁路(高铁)两侧划定范围 铁路(高铁)沿线两侧各不低于 5 km。 4.1.5 国、省干道两侧划定范围 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不低于 5 km。 4.1.6 机场周边划定范围 机场周边不低于 20 km,主导风向及主航线方向可适当扩大范围。 4.2 限烧区 秸秆禁烧区以外的其它农作物种植区。 5 秸秆禁烧区确定 5.1 确定方法 以基础年的高精度遥感影像和
6、土地利用数据为底图,结合交通道路图、城乡居民点分布图等,采用 地理信息系统软件进行数据叠加、相交等处理,形成秸秆禁烧区矢量数据。 5.2 边界及基础信息确定 根据秸秆禁烧区分布,实地勘查秸秆禁烧区内各类基础信息,包括秸秆禁烧区所处的行政区域和地 理位置、秸秆禁烧区的面积等,确定边界拐点地理坐标和秸秆禁烧区范围。 6 秸秆禁烧区核定 6.1 完整性 与土地利用类型相协调,结合山脉、河流、地貌单元、植被等要素保留自然地理边界,保持森林、 农田、草原、湖泊、湿地、河流等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6.2 连续性 秸秆禁烧区尽可能避免破碎化,尽量连续成片,利于实际管理。 6.3 合法性 秸秆禁烧区与其它法律法
7、规中关于区域划分冲突的,以其它法律法规为准。 DB22/T 2949 2018 3 6.4 审核批准 6.4.1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拟定本辖区范围内的秸秆禁烧区方案。 6.4.2 市(州)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域环境管理需求,对各县(市、区)秸秆禁烧区方案进行审核, 形成本市(州)秸秆禁烧区总体方案。 6.4.3 市(州)秸秆禁烧区总体方案报省人民政府,经审核批准后,由市(州)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7 划定成果 秸秆禁烧区划定成果包括: a) 文本。以文字报告及图表形式表述秸秆禁烧区划定的主要内容; b) 统计表。包括行政区划面积、禁烧区面积、主要农作物种类等,格式见附录 A; c) 数据库。
8、包括行政区、禁烧区和限烧区界线、城镇及农村居民点、道路、湖泊、河流等信息; d) 禁烧区和限烧区定界图。以县(市、区)为出图单位成图比例尺为 1:50000,以乡(镇)为出 图单位成图比例尺为 1:10000。 注1: 数学基础采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 国家高程基准;地图投影采用 3分带高斯克吕格投影。 注2: 地图符号按 GB/T 35631 规定执行。 8 管控要求 8.1 禁烧区 8.1.1 秸秆禁烧区应实行强制性禁烧政策和管理措施,在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及空气质量状况下, 均不允许进行秸秆露天焚烧。 8.1.2 在秸秆禁烧区要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标明“秸秆禁烧区”字样。
9、 8.2 限烧区 8.2.1 环境气象条件 8.2.1.1 风力条件合适(大于 2 级,且小于 5 级),且空气质量较好(空气质量为优或者良)。 8.2.1.2 未来 1 天有冷空气或未来 8 h 后有降雨(降雪除外)的有利大气扩散的条件。 8.2.1.3 受强冷空气(日降温幅度在 6 以上)影响的当日或第 2 天。 8.2.2 管理要求 8.2.2.1 县(市、区)政府需制定春、秋、冬季的秸秆焚烧计划,经市(州)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县(市、 区)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组织,有序焚烧。 8.2.2.2 秸秆焚烧时段应在满足当地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条件的时段进行,一般选择在 10 点到 15 点 之间进行焚烧。 8.2.2.3 在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限烧区全面禁止焚烧。 9 档案管理 9.1 档案文件包括文本、统计表、数据库、定界图、审批文件等。 9.2 档案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执行。 DB22/T 2949 2018 4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秸秆禁烧区统计表 秸秆禁烧区统计见表 A.1。 表A.1 秸秆禁烧区统计表 边界拐点地理坐标 序号 市(州) 县 (市、 区) 乡(镇) 行政区划 面积(km 2 ) 禁烧区 面积(km 2 ) 横坐标 纵坐标 主要农作 物种类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