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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21 T 2755—2019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火灾自动报警和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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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21 T 2755—2019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火灾自动报警和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程.pdf

    1、 DB21/T 2755 2019 代替 DB21/T 2755 2017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 火灾自动报警 和细水雾灭火系统 技术规 程 Technical Regulations of Automatic Fire Alarm & Water Mist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for Urban Rail Transit Vehicle 2019 - 12 -20 发布 2020 - 01 - 20 实施 DB ICS 13.220.10 C 84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21/T 2755 2019 目 次 前 言 . I

    2、1 范围 . 1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件 . 1 3 术 语 和 定义 . 1 4 一般 要求 . 1 4.1 环境条件 . 2 4.2 外观要求 . 2 4.3 质量要求 . 2 4.4 防火要求 . 2 4.5 关于产品中禁用和限用材料的要求 . 2 5 火灾 自动 报警系统 . 2 5.1 一般规定 . 2 5.2 系统设备的选择 . 3 5.3 系统的设计要求 . 3 5.4 系统的 安装和调试 . 3 6 细水雾灭火系统 . 5 6.1 一般规定 . 5 6.2 系统设计要求及水力计算 . 5 6.3 系统部件选择及要求 . 6 6.4 系统的安装和调试 . 6 7 验收 .

    3、8 7.1 一般 规定 . 8 7.2 验收内容 . 8 7.3 验收评定 . 8 8 维 护 管 理 . 8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火灾 自动报警 和 细水雾灭火 系统 试验 . 9 A.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测试 . 9 A.2 细水雾灭火系统测试 . 9 A.3 测试试验设备 . 9 A.4 火灾场景设计 . 11 A.5 测试试验 . 12 A.6 试验的安全防护 . 13 DB21/T 2755 2019 前 言 本 规程 是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程代替 DB21/T 2755-2017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火灾自动报警和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程;本规 程与

    4、 DB21/T 2755-2017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 增加 ISO/TS 22163铁路质量管理体系( RQMS) 。 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 GB 192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 EN 45545 铁路应用 铁路车辆防火保护 。 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 TSG R0006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 TB/T 3139 机车车辆内装材料及室内空气有害物质限量 。 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 GB/T 26785 细水雾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 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 删除 T

    5、J/JW 001C机车车载安全防护系统( 6A 系统)机车防火监控子系 统技术条件 。 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 GB 5099钢制无缝气瓶 修 改为 GB/T 5099钢制无缝气瓶。 修改 3.2,“响应时间”修改为“灭火响应时间”。 新增 3.3,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术语定义。 修改 4.2.5, “各部件”改为“各系统部件安装定位及防护应使其不会受到机械的、化学的或其 它损伤,对其易受腐蚀和机械损伤,以及受环境湿度 、温度 影响较大的部件应进行防护” 。 新增 4.3,质量要求符合 ISO/TS 22163标准。 新增 4.4,防火 性能 要求 符合 EN 45545标准

    6、 ,试验及证明 。 新增 4.5, 环保要求符合 TB/T 3139标准,试验及证明 。 修改 5.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符合 TJ/JW 001C中相关规定” 修改为 “响应时间 应不大于 45s, 应具有声光报警和数据信息传输功能 ” 。 修改 5.2.2,客室增加“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或 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 ”。 修改 5.3.1,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生误报时,应具备人为干预进行复位的功能。” 修改 5.3.8, 原 标准 改为“ 火灾探测器的 设置数量 应根据保护面积确定 , 必要时可通过模拟保护 对象火灾场景等方式对火灾探测器的设置情况进行验证 ” 。 删除 5.4.1.1,

    7、 系统安装应由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生产厂家承担,产品制造单位协助完成 。 修改 5.4.6,修改火灾探测响应时间 45s(原标准 60s),修改 5处 。 修改 5.4.6.1.1,“ 通过喷雾试验或使用手动烟雾发生器试验 ”修改为“ 通过热烟发生装置,依 据附录 A.5试验 ”。 修改 5.4.6.3.1,“空气采集孔释放烟雾 ” 改为“任意空气采集孔释放烟雾”。 修改 6.1.2,增加灭火剂应符合 GB 19298的规定。 新增 6.1.3, 细水雾灭火系统应按照需要防护的防火区域设置水罐容量,并 有冗余,同时 符合 6.2.7的要求 。 新增 6.1.4, 细水雾灭火系统及部件应符合 GB/

    8、T 26785的相关规定。 删除 6.2.2, 细水雾 灭火系统应在最先探测到火灾的客室进行释放,具有扑救或抑制客室内的初 期火灾功能。 DB21/T 2755 2019 修改 原 6.2.3,增加“手动启动宜有防误操作功能”。 修改 原 6.2.8,将细水雾释放时间由 “ 4 min以上 ” 修改为 “ 应考虑 两相邻 车站 间车辆运行 时间, 且不低于 8min” 。 修改 原 6.2.9,将 “ 客室内最远端喷头入口处压力应不小于 0.80MPa”修改为“ 客室内喷头入口 处设计工作压力 应不小于 0.80MPa且 不 大于 1.20MPa”。 新增 6.2.11,细水雾灭火系统应保证在

    9、车辆供电系统处于应急状态下可 正常启动 。 新增 6.3.1.3, 盛装氮气的钢制无缝气瓶检验周期应符合 TSG R0006的要求 , 每 5年检验 1次。 修改 6.3.3.2.3,增加“ 且喷头与通风口距离符合车辆设计相关要求 ”。 删除 6.4.1.1,系统安装应由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生产厂家承担,产品制造单位协助完成。 修改原 6.4.1.2,原标准改为“ 细水雾灭火系统应按照批准的安装、调试工艺规程文件执行,工 艺规程文件应明确规定调试时注意事项、安装、检查方式、调试顺序、调试方法等 ” 。 修改附录 A中 A.1.2 性能目标:客室、司机室和电控柜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必须在烟雾开始 释

    10、放之后的 45s(原标准 60s)之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本 规程 由 辽宁省 应急 管理 厅 提出并 归口。 本 规程 主要起草单位: 沈阳二一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辽宁省消防 救援 总队、 应急管理 部沈阳消防 研究所、 中车大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 本 规程 主要起 草人: 马辛、 马伟明 、 严晓光 、 郑春生 、 李明罡、 柴崑皓 、 李丹丹 、 王余胜 、 苗迦熙 、 武伟、 徐亮 、 梅志斌 、 郑 伟、吴晓晶、王云帆、 李宁宁 、 李立明 、郭涛、杨延龙 。 本规程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21/T 2755-2017 。 标准发布实施后,任何

    11、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 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归口管理部门: 辽宁省应急 管理 厅 ,地址: 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 45-1号 , 电话: 024-28510876 标准起草单位: 1.沈阳二一三 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三号街 12甲 3号,电话: 024-88323213 2.辽宁省消防救援总队,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松花江街 8号 ,电话: 024-86934216 3.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地址: 沈阳市皇姑区蒲河街七号 ,电话: 024-31535776 4.中车大连机车车辆

    12、有限公司,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长街 51号,电话: 0411-84198254 5.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地址: 沈阳市沈河区东滨河路 28-3号 ,电话: 024 22662266 DB21/T 2755 2019 1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 火灾自动 报警和细水雾灭火系统 技术 规程 1 范围 本 规程 规定了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 火灾自动报警和细水雾灭火系统 的术语 和 定义、 一般 要求 、 火灾自 动报警 系统 、 细水雾 灭火 系统 、 验收 和 维护管理 。 本 规程 适用于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 上 火灾 自动 报警系统 和细水雾 灭火 系 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

    13、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0.1 压力容器 第 1部分:通用要求 GB 150.2 压力容器 第 2部分:材料 GB 150.3 压力容器 第 3部分:设计 GB 150.4 压力容器 第 4部分:制造、检验和验收 GB/T 5099 钢制无缝气瓶 GB/T 21563 轨道交通 机车车辆设备 冲击和振动试验 GB/T 25119 轨道交通 机车车辆电子装置 GB 50898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A 1149 细水雾灭火装置 EN 45545 铁路应用 铁路

    14、车辆防火保护 ISO/TS 22163 铁路质量管理体系( RQMS) GB 192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TSG R0006 气瓶安全技 术监察规程 TB/T 3139 机车车辆内装材料及室内空气有害物质限量 GB/T 26785 细水雾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规程 。 3.1 灭火 系统启动 细水雾设备总阀被打开称之为 灭火 系统启动。 3.2 灭火 响应时间 从 灭火 系统启动至 最远端喷头 形成 细 水雾 的时间 。 3.3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 火灾 自动 报警系统 通过安装于电气柜、司机室、客室等区域内的火灾探测器实时探测该区域内

    15、的火警信息(例如烟雾、 温度等),并通过输入 /输出( I/O)或通信接口将其信息汇总至火灾报警 控制器,并可由火灾报警控制 器通过网络通信或硬线的方式将报警等信息传输到其他系统的系统。 4 一般 要求 DB21/T 2755 2019 2 4.1 环境条件 4.1.1 通常使用条件 4.1.1.1 海拔 -120m 1400m 4.1.1.2 环境温度 -40 +40 4.1.1.3 相对湿度 最湿月月平均湿度不大于 95%(该月平均温度为 25)。 4.1.2 特殊使用条件 当使用条件与 4.1.1有差别时, 各系统及部件 应采取 适宜的 措施 保证其性能 并 在试验室或 城市轨道交 通车

    16、辆 上进行试验验证。 4.2 外观 要求 4.2.1 各 系统 部件应无 加工缺陷或机械损伤,防腐涂层、镀层应完整、均匀 ,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 4.2.2 贮 水 容器 的外表 面 应 标注“水”或“ HO”, 贮 气 瓶 外表面 标注所贮存 气体 的 名称 “氮气”或“ N” , 字体应明显、清晰。 4.2.3 每个手动操作 部件 均应以文字或图形符号表明操作方法,在 各个阀门 装置明显部位应永久性标出 介质流动方向。 4.2.4 铭牌应牢固地设置在 系统 明显部位,铭牌标识内容应符合规定。 4.2.5 各系统部件安装定位及防护应使其不会受到机械的、化学的或其它损伤,对其易受腐蚀和机械损

    17、伤,以及受环境湿度 、温度 影响较大的部件应 进行防护,安装牢固, 连接可靠,便于操作、检查和维 修 。 各 部件 连接形式应符合 标准 规定。 4.3 质量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火灾自动报警和细水雾灭火系统产品 的设计、制造、使用、验收与维护符合 ISO/TS 22163标准要求。 4.4 防火要求 4.4.1 防火性能要求 各系统及部件的 设计及选用材料的防火要求 , 应符合 EN45545或等同标准 、或用户要求标书规定标准 的相关 要求 。 4.4.2 试验及证明 设计制造过程中所 用 非金属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经有资质的试验机构认证,包括材料 、 部件的防火 试验等,并提供其证明。 4

    18、.5 环保要求 4.5.1 产品中禁用和限用材料的要求 各系统及部件使用的材料 应 符合 TB/T 3139和 /或国内 、出口目的国最新发布的有关禁用和限用材料 相关标准、法律法规的 要求 。 4.5.2 试验及证明 设计制造过程中所用材料的环保性能必须经有资质的试验机构认证并提供其证明。 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1 一般规定 DB21/T 2755 2019 3 5.1.1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 的司机室、电控柜和客室 应 设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5.1.2 火灾自动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 45s,应具有声光报警和数据信息传 输 功能。 5.2 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设备的选择 5.2.1 司

    19、机室 和电控柜 宜 采用点型感烟 火灾 探测器 , 也 可根据 需求 司机室内增加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电控柜内 增加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5.2.2 客室 宜 采用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或 点型红外 火焰探测器 。 5.2.3 火灾报警控制器 宜 设置在列车两端的司机室内。 5.3 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的设计要求 5.3.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应 具有 对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 司机室 、 电控柜 和客室 进行火灾探测 和 报警功能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生误报时,应具备人为干预进行复位的功能。 5.3.2 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通讯 应 采用环形结构, 应 具备对自身的工

    20、作状态和故障状态进行自检的功能 。 5.3.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应 使用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 车载电源, 车载电源应满足不间断供电的需求 。 5.3.4 电气系统应有良好的绝缘保护。 导电回路对地的绝缘电阻 应 不 小 于 20 M。 5.3.5 根据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 的运行和停放环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应能够承受高 温 、低温 、低温停放 等 环境要求。 5.3.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在 GB/T 21563规定的 1 类 B 级 冲 击 、 振 动 条 件下 , 应 能 正 常 使 用 、 无 损坏。 5.3.7 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的电磁兼容性 应符合 GB/T 25119中 12.2

    21、.6、 12.2.7、 12.2.8的 规定。 5.3.8 火灾 探测器的 设置 数量应根据保护面积确定 , 必要时可通过模拟保护对象火灾场景等方式对火灾 探测器的设置情况进行验证。 5.4 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的安装 和 调试 5.4.1 基本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应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安装工艺规程进行安装,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设 计时,应由原设计单位或由原设计单位授权的安装单位负责更改。 5.4.2 安装前准备 5.4.2.1 安装前,操作人员 应 熟悉 安 装 工 艺 规 程 、 设 计 文件 等 技 术 资 料。 5.4.2.2 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及其主要部件的安装使用说明等资料齐

    22、全。 5.4.2.3 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设备、材料 及配件 等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应对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现场 检查,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5.4.2.4 现场的水、电、气及试验设备满足安装调试要求。 5.4.2.5 敷设电缆线时应使用不燃保护套管,穿过车辆梁架孔时应使用过线圈进行保护。 5.4.3 设备 和 材料进场检验 5.4.3.1 设备、材料及配件进入安装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 火灾探测器 要有 国 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 5.4.3.2 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 的 火灾探测器 应是通过国家 强制性产品 认证(认可)的产品,产品名称、型号、 规格应与检验报告

    23、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核对检验报告与产品。 5.4.3.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中非国家强制认证(认可)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核对检验报告与产品。 5.4.3.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设备及配件表面应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应无松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DB21/T 2755 2019 4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4.3.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设备及配件 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核对相关资料。 5.4.4 布线 5.4.4.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应单独布线,系统内不同电压

    24、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 内。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4.4.2 导线在管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 箱 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4.4.3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 部位 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4.4.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导线 敷设后,应用 500V 兆欧表测量每个回路导线对地的绝缘电阻,且绝缘电 阻值 应 不小于 20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兆欧表测量。 5.4.4.5 同一项目中的导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选择不同颜

    25、色加以区分,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电 源线正极应为红色,负极应为蓝色或黑色。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4.5 设备安装 5.4.5.1 探测器的安装位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和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器的采样管的敷设应 符合设计要求。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宜居中 或根据实际情况 水平安装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文件、尺量、观察检查。 5.4.5.2 火灾报警控制器、探测器及 采样 管路等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4.5.3 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配线应整齐,不宜交

    26、叉,并应固定牢靠; b) 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样一致,字迹应清晰且不易退色; c) 导线应绑扎成束; d) 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 200mm 的余量; e) 导线穿管后,应将管口封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5.4.5.4 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4.5.5 探测器底座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 150mm 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DB21/T 2755 2019 5 5.4.5.6 探测器底座的穿线孔

    27、 应 封堵,安装完毕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4.5.7 探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 调试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4.5.8 输入 /输出 模块 应 集中安装在金属箱内,应独立支撑或固定,安装牢固 ,并应采取防潮、防腐蚀 等措施。 输入 /输出模块 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 150mm 的余量,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4.6 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的调试 5.4.6.1 司机室火灾探测功能调试 5.4.6.1.1 通过热烟发生装

    28、置,依据附录 A.5 试验,在 45s 内火灾探测器应鸣响。 5.4.6.1.2 装有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时 进行 5.4.6.1.1项 试验, 加热热力试验装置,在 45s内 火灾探测器 应鸣响。 5.4.6.1.3 检查所有火灾探测器均鸣响、探测器指示灯闪烁以及火灾报警控制器 中 的探测器 编码 显示正 确。 5.4.6.1.4 检查探测器的功能故障。从传感器插座中将传感器逆时针旋下。火灾报警控制器中显示传感 器故障和线路故障。系统应显示正确的传感器 位置 。在核实故障信息显示正确后,应将传感器顺时针旋 入插座中,直至听到插销锁紧声响, 火灾报警控制器 恢复正确显示状态。 5.4.6.2

    29、 电控柜火灾探测功能调试 5.4.6.2.1 通过喷雾试验或使用手动烟雾发生器试验,在 45s 内 火灾 探测器应鸣响。 5.4.6.2.2 装有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时进行 5.4.6.1.1项试验 , 加热热力试验装置,在 45s内 火灾探测器 应鸣响。 5.4.6.2.3 检查所有火灾探测器均鸣响、探测器指示灯闪烁以及火灾报警控制器中的探测器 编码 显示正 确。 5.4.6.2.4 检查探测器的功能故障。从传感器插座中将传感器逆时针旋下。火灾报警控制器中显示传感 器故障和线路故障。系统应显示正确的传感器 位置 。在核实故障信息显示正确后,应将传感器顺时针旋 入插座中,直 至听到插销锁紧声响

    30、,火灾报警控制器恢复正确显示状态。 5.4.6.3 客室火灾探测功能调试 5.4.6.3.1 使用手动烟雾发生器向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任意 空气采集孔 释放 烟雾 ,在 45s 内 火灾 探测 器 上的 指示灯 应 亮灯, 探测器发出警报信号 。此时,检查 火灾报警控制器 应 显示正确的 探测器 信息。在 调试时,须向所有空气采集孔释放烟雾以检查管道系统是否完好。在触发警报后, 火灾报警控制器 中 探 测器 的报警 信息将持续响应, 直至 对报警 信息 进行复位,但在火情存在的情况下,系统应无法复位 。 5.4.6.3.2 检查 是否能够分析并显示 空气采 样故障。 封堵 一半以上客室内火灾

    31、探测器 空气采集孔, 根据 设定的延迟时间等待故障警报(空气采集系统中的指示灯持续亮灯)。然后,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 中的 信息, 系统中须显示正确的 火灾 探测器位置 。火灾报警控制器中 火灾 探测器的故障信息将持续响应,直 至在火灾报警控制器中恢复正确显示状态。 6 细水雾灭火系统 6.1 一般规定 6.1.1 细水雾灭火 系统 的 选 择 与 设 计 , 应 综 合考 虑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 的 火 灾危 险 特 性 、 设 计 防 火 目 标、 防 护 区 的 特 征与系 统 工 况 条 件 和 喷 头 特 性等 因 素。 6.1.2 细水雾 灭火 系统 应 选 用 对 人 体 无 毒 、

    32、 无副 作 用 的 纯净水 作为 灭 火 剂 , 并 在 规定 的 环 境 温 度 条 件 下 能 够正 常 使 用 。 细水雾灭火 系统 的灭火剂应 符合 GB 19298的 规定 。 DB21/T 2755 2019 6 6.1.3 细水雾灭火系统应按照需要防护的防火区域设置水罐容量,并 有冗余,同时 符合 6.2.7的要求。 6.1.4 细水雾灭火系统及部件应符合 GB/T 26785的相关规定。 6.2 细水雾灭火 系统设计 要求 及水力计算 6.2.1 细水雾灭火系统 应 由 贮水 容器 、贮气 瓶 、 减压阀、 气水混合阀、喷头、分区控制阀、细水雾释放 按钮和相应管路等组成。 6.

    33、2.2 细水雾 灭火 系统 应 同时具有自动启动和手动启动两种启动方式, 手 动启动宜有防误操作功能, 设 置 其 它 控 制 方 式 时 应 给 出说 明 。 6.2.3 细水雾 启动 按钮 宜 设置在司机室内, 用来启动细水雾灭火系统。 6.2.4 根据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 的运行和停放环境, 细水雾灭火系统 应 能够承受高温、低温、低温停放环 境要求。 6.2.5 细水雾 灭火 系统在 GB/T 21563中规定的 1 类 B 级 冲 击 、 振 动 条 件下 , 应 能 正 常 使 用 、 无 损坏。 6.2.6 细水雾灭火 系统 的 管路应采用不锈钢管 及 管接头、耐高压软管及接头,

    34、管路及 连接方式应满足 城 市轨道交通车辆 长期运行的要求 。 6.2.7 细水雾 灭火 系统持续喷放时间应 考虑 两相邻车站间车辆运行 时间,且 不低于 8min。 6.2.8 细水雾 灭火 系统正常工作时,客室内喷头入口处 设计工作压力 应 不小 于 0.80MPa且 不 大于 1.2MPa。 6.2.9 细水雾 灭火 系统试验用标准火源 符合附表 A.5中的相关 规定。 6.2.10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水力计算按 照 GB 50898标准中第 3.4章第部分水力计算进行 计算 。 6.2.11 细水雾灭火系统应保证在车辆 供电系统处于 应急状态下可 正常启动 。 6.3 细水雾灭火 系统部

    35、件选择及要求 6.3.1 贮气 瓶 6.3.1.1 贮气 瓶 应采 用 由获得国家 相关部门颁发制造许可证及批准的相应类别和范围的单位制造的产 品。 6.3.1.2 贮气容器的设计、制造、检验应符合 GB/T 5099的要求。 6.3.1.3 盛装氮气的钢制无缝气瓶检验周期应符合 TSG R0006的要求 , 每 5年检验 1次。 6.3.2 贮 水 容器 6.3.2.1 贮 水 容器 应采 用 由获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制造许可证及批准的相应类别和范围的单位制造的产 品。 6.3.2.2 贮水 容器的设计、制造、检验应符合 GB 150.1 150.4标准相关规定。 6.3.3 喷头 6.3.3

    36、.1 喷头 性能 6.3.3.1.1 性能应满足 GA 1149标准中 6.14.26条款要求,雾滴直径 DV0.50应小于 200 m、 DV0.99应小于 400 m。 6.3.3.1.2 喷头的流量系数、耐盐雾腐蚀性能、耐应力腐蚀性能、耐二氧化硫 /二氧化碳腐蚀性能、耐硫 化氢腐蚀性能 应 符合 GA 1149 标准 6.14 项 中开式细水雾喷头相关规定。 6.3.3.2 喷头布置 6.3.3.2.1 细水雾的喷头 布 置在客室内, 同一列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 内应采用相同的喷头。 6.3.3.2.2 每节 车辆 客室 内部喷头安装数量 应根据保护面积确定 , 并 应 不少于 8个 。

    37、6.3.3.2.3 喷头的安装高度根据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 客室高度而定。喷头下方不应有遮挡 , 且喷头与通风 口距离 应 符合 车辆设计 相关要求 。 6.4 细水雾灭火 系统安装 和 调试 6.4.1 基本 规定 6.4.1.1 细水雾灭火 系统应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安装工艺规程进行安装,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 DB21/T 2755 2019 7 设计时,应由原设计单位或由原设计单位授权的安装单位负责更改。 6.4.1.2 压力容器安装 后 应满足 控制系统 对压力 实时监测的要求。 6.4.2 安装前准备 6.4.2.1 安装前,操作人员 应 熟悉 安 装 工 艺 规 程 、 设 计

    38、文件 等 技 术 资 料 ; 6.4.2.2 细水雾灭火 系统 的设备、材料及配件进入安装现场应有清单、安装使用说明、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 贮气瓶 要有 资质的 质检机构的 检验报告 ; 6.4.2.3 细水雾灭火 系统组件、管件及其设备、材料等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 ,应对设备、材料及配件 对 照清单及相应检验报告等 进行现场 全数 检查,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 6.4.2.4 现场的水、电、气及试验设备满足安装调试要求。 6.4.3 安装 6.4.3.1 细水雾驱动 装 置及 贮 水 容器 、贮气 瓶 、气水混合阀 、分区控制阀门 等部件 的 安 装 应符合设计要 求,安装 结实牢固。 检

    39、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 对照图样 尺量 和 观察检查 6.4.3.2 管路 和 管 件 的 安 装 应 符 合 下列 规 定: a) 管路 安 装 前 应 保 证 各管路内 部清 洁 , 不 得 留 有 杂 质 或 其他 异 物 ; b) 管路 穿 过 车 架 梁 、 地 板 处 应使 用 金 属 套 管 ; c) 管路 的 固 定 应 牢固、 可靠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4.3.3 管路 安 装 完 毕 后 应 按 下 列 规定 进 行 气 密 性 试 验 : a) 试验 介 质 采 用压 缩 空气; b) 试验 压 力 应 不小于 系 统 工 作 压 力

    40、; c) 试验 合 格 后 , 所有管接头需标记迟缓线, 填写 试 验 记 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试验设备 检查 6.4.3.4 喷头 的 安 装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a) 应在 管路气 密 性 试 验 合 格 后进 行 ; b) 喷头 安 装 的 高 度 、 间 距 应 符合 设 计 要 求; c) 安装 应 牢 固 、 美 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6.4.4 细水雾灭火 系统调试 6.4.4.1 一般规定 6.4.4.1.1 细水雾灭火系统应按照批准的安装、调试工艺规程文件执行,工艺规程文件应明确规定调试 时注意事项、安装、检查方式、调试

    41、顺序、调试方法等。 6.4.4.1.2 调试 人 员 应 根 据 工 艺 规程 按程 序 进 行 系 统 调 试。 6.4.4.1.3 细水雾灭 火 系统 调 试 应 包 括 细水雾 灭火 系统的试验 , 其 试验 结 果 应 符合 下 列 规 定: a) 细水雾灭火系统 启动 装 置 和 驱 动 装 置 工 作 正常; b) 细水雾灭火系统 的 响 应 时 间应 符合设计要求; c) 贮 水 容器 、 贮气 瓶 、 水雾管路 、 气路管路和 喷头安装牢固 无 晃 动 和 机 械 性 损坏; d) 试验 时 细水雾 应 能 从 每 个 喷头喷出。 6.4.4.2 细水雾灭火 系统功能调试 6.4.4.2.1 细水雾 灭火 系统 应 与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联合调试。 DB21/T 2755 2019 8 6.4.4.2.2 每组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的探测器探测到模拟火灾信号后,细水雾 灭火 系统 应能 启动,检查阀 门开启的数量和位置 是否 正确, 细 水雾释放的位置 是否 正确,压力开关的反馈信号 是否 正常,反馈信号 无漏报、错报,各项功能 应 符合 设计要求。 6.4.4.2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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