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67.120.10 X 22 备案号: 49435-2016 DB1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T 976 2016 锡林郭勒羊肉 Xilinguole mutton 2016 - 06 - 30 发布 2016 - 09 - 30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5/T 976 2016 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 GB/T 1.1-2009制定。 本标准由内蒙古 自治区 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乳制品及肉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锡林郭勒盟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郑玉山、陈育红、 徐鹏、高 杨、李广德 、
2、 王力群 DB15/T 976 2016 1 锡林郭勒羊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锡林郭勒 羊肉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及标 识 、包装、运输和贮存 。 本标准适 用于锡 林郭勒 盟 行政辖区内 草原地产羊肉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07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 GB/T 4456 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膜 GB/T 5009.44 肉与肉 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
3、24 食品中氨基酸的测定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T 9695.19 肉与肉制品 取样方法 GB/T 17237 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 NY 467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品种: 生长在 锡 林郭勒 盟 行政辖区内 的地 产羊 ,包括:乌珠穆沁羊、苏尼特羊、乌冉克羊、内 蒙古洗毛羊、察哈尔羊。 3.1.2 饲养条件和方式:生 长在 锡 林郭勒 盟 行政辖区内草原的 天然 草场上 ,自然放牧 。、 3.1.3 宰杀羊:经检疫合格 。 3
4、.2 屠宰加工要求 3.2.1 屠宰厂应满足 GB/T 17237 规定,屠宰检疫按 NY 467 规定执行。 3.2.2 采用吊挂断三管方式刺杀屠宰,放血完全,无瘀血 。 3.2.3 剥皮、去头、蹄及内脏(包括肾脏),去腔动脉、乳房、生殖器、三腺(甲状腺、肾上腺、病 变淋巴结) 。 3.2.4 修割整齐,冲洗干净,无病变组织、无伤斑、无残留小片皮、无浮毛、无粪污、无胆污和泥污、 无凝血块 。 3.3 分割要求 DB15/T 976 2016 2 按产品生产要求对部位肉进行分割包装 。 3.4 加工 要求 3.4.1 冷鲜 羊肉, 24 h 内使深层中心温度达到 0 4 。 3.4.2 冷冻羊
5、肉,其深层中心温度不高于 -15 。 3.5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的规定 。 表 1 感官指标 项目 鲜羊肉 冻羊肉 色泽 肌肉色泽鲜红或有光泽;脂肪呈乳白色。 肌肉有光泽,色鲜艳;脂肪呈乳白色。 弹性(组织状态) 肌纤维致密,坚实,有弹性,指压后的凹陷立 即恢复。 肉质紧密,有坚实感,肌纤维韧性强。 粘度 外表微干或有风干膜,不粘手。 外表微干或有风干膜,或湿润不粘手。 滋味、气味 具有新鲜羊肉正常气味。煮沸后肉汤透明澄清, 脂肪团聚于液面,肉质口感鲜嫩,具有锡林郭 勒羊肉特有的滋味及气味。 具有羊肉正常气味。煮沸后肉汤透明澄清,脂 肪团聚于液面,具有香气肉质口感鲜嫩,具有 锡林
6、郭勒羊 肉 特有的滋味及气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杂质。 无肉眼可见杂质。 3.6 卫生指标 应符合 GB 2707的规定。 3.7 氨基酸指标 氨基酸 指标应符合表 2规定。 表 2 氨基酸指标 项 目 鲜、冻羊肉 谷氨酸, g/100g 2.0 天冬氨酸, g/100g 1.2 苏氨酸, g/100g 0.5 蛋氨酸, g/100g 0.3 赖氨酸, g/100g 1.2 亮氨酸, g/100g 0.5 异亮氨酸, g/100g 0.5 苯丙氨酸, g/100g 0.5 缬氨酸 , g/100g 0.7 色氨酸, g/100g 1.0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指标检验 DB15/T 976
7、 2016 3 4.1.1 色泽:目测 。 4.1.2 粘度、弹性(组织状态):手触、目测 。 4.1.3 滋味、气味:感官检验 。 4.1.4 煮沸后的肉汤:按 GB/T 5009.44 的规定检验 。 4.1.5 杂质:将被检样品置于白瓷盘中,凭目测检验其是否有肉眼可见杂质 。 4.2 卫生指标检验 按 GB 2707的规定检验。 4.3 氨基酸指 标检验 按 GB/T 5009.124规定的方法测定。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 5.2 抽样 按 GB/T 9695.19的规定执行 。 5.3 产品检验 5.3.1 出厂检验 5.3.1.1 每批出厂产
8、品应经检验合格,出具检验合格证书方能出厂。 5.3.1.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标签和包装。 5.3.1.3 判 定规则:感官指标有 1 项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样,如仍有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 5.3.2 型式检验 5.3.2.1 每年至少进行 1 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 ; b)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 c)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型式检验要求时 。 5.3.2.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5.3.2.3 判定规则:卫生指标中有 1 项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感官指标有 1 项不
9、合格时, 应加倍抽样,如仍有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 标识、包装、贮存和运输 DB15/T 976 2016 4 6.1 标识 6.1.1 销售包装产品标签按 GB 7718 的规定执行 。 6.1.2 运输包装上的图形标志应符合 GB/T 191 和 GB/T 6388 的规定 。 6.2 包装 6.2.1 包装材料应干燥、无异味、符合食品卫生规定 。 6.2.2 内包装材料应符合 GB/T 9687 和 GB/T 4456 规定 。 6.3 贮存 6.3.1 冷 鲜 羊肉应贮存在 0 4 的 条件。 6.3.2 冷冻 羊肉应贮存在 -18 的冷藏 库, 贮存 不超过 12 个月。 6.4 运输 6.4.1 应使用清洁、干燥、无异味、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冷藏车(箱)或保温车(箱) 。 6.4.2 运输时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物混装、混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