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43.020 T 00 备案号: 44532-2015 DB1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T 824 2015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管理与维护 保养规则 Service Management and Mantenance Regulation for Powered Vehicles on The Place Used for a Particular Purpose 2015 - 01 - 15 发布 2015 - 04 - 15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5/T 824 2015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2、 术 语和定义 . 1 2.1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powered vehicles on the place used for a particular purpose1 2.2 使用单位 the users . 1 2.3 安全管理人员 safety administrator . 1 2.4 作业人员 operating personnel . 1 2.5 使用管理 service management . 1 2.6 维护保养 mantenance . 2 2.7 维修 repair . 2 2.8 重大维修 important repair . 2 2.9 改造 transfor
3、mation . 2 3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使用管理 . 2 3.1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设备选型 . 2 3.2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登记和变更 . 3 3.3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 . 4 3.4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 4 3.5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要求 . 5 3.6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故障处理 . 6 3.7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报废 . 6 3.8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急管理 . 7 4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维护保养 . 7 4.1 基本要求 . 7 4.2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维护保养责任要求 . 7
4、4.3 维护保养的工作要求 . 8 4.4 指导 使用 . 9 参 考 文 献 . 10 DB15/T 824 2015 I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院提出。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炯、高俊、赵志刚、徐洪涛、宋世君、赵雄翔、李纵华、赵伟。 DB15/T 824 2015 1 场(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单位对场 (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和具体内容。 本标准适
5、用于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规定的场 (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 。 不在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内的 场 (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 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可参考本标准执 行。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本文件。 2.1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powered vehicles on the place used for a particular purpose 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2.2 使用单位 the users 具有在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6、织,既可以是场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由合同(协议)关系确立的具有在用场(厂)内专用 机动车辆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2.3 安全管理人员 safety administrator 使用单位从事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2.4 作业人员 operating personnel 指从事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操作的司机、指挥、维修人员。 2.5 使用管理 service management 使用单位为了保障安全,而从事的组织、管理、控制和检查等活动的总和。 2.6 DB15/T 824 2015 2 维护保养 mantenance 指场(厂)内专用
7、机动车辆的定期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及全面检查过程。 2.7 维修 repair 指拆卸或更换原有主要零部件、调整控制系统、更换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但不改变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修 理活动。 2.8 重大维修 important repair 指拆卸或者更换原有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配置、控制系统,但不改变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的 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维修活动。 2.9 改造 transformation 指改变原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材料、主要配置、控制系统,致使原性能 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活动。 3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使用管理 3
8、.1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设备选型 3.1.1 使用单位应该根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用途、使用频率、载荷状态和工作环 境,选择适应 使用条件要求的相应品种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3.1.2 使用单位购置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由具备相应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产品应当符 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要求,随机的产品技术资料应当齐全。产品技术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a)产品质量合格证; b)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3.1.3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出租单位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出租和承租单位各自的安全责 任。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出租单
9、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 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禁止承租使用下列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a)未进行使用登记的; b)没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的; c)未经检验(包括需要实施的验收检验或者投入使用前的首次检验,以及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 格的设备。 DB15/T 824 2015 3 3.1.4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 辆。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3.2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登记和变更 3.2.1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使 用单位应当到场(厂)内专用
10、机动车辆使用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 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显著位置。 流动作业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到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3.2.2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后 30 日内到原登记部门 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新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3.2.3 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特种设 备使用登记证。 3.2.4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以下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a)
1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 ,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 b)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产权所有者(公民个人拥有)的身份证; c)产品质量合格证; d)验收检验报告; e)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录(列出姓名、身份证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号码 及其持证种类、类别和项目)或者人员的证件原件; f)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 3.2.5 登记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当 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3.2.6 登记部门对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颁发使用登记证。因
12、使用 单位原因延长的时间不包括在规定的时间内,但是登记部门必须向使用单位说明原因。 3.2.7 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时,应符合相关规定,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办法编制使 用登记证编号。 3.2.8 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置存于以下位置: a) 有司机室的置于司机室的显著位置; b) 无司机室的存入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档案。 3.2.9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停用 1 年以上时,使用单位应当在停用后 30 日内向登记部门办理报停 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部门;重新启用时,应当经过定期检验,并且持检验合格的定期 检验报告到登记部门办理启用手续,重新领取使用登记证。 未办理停用手续的,
13、定期检验按正常检验周期进行。 DB15/T 824 2015 4 3.2.10 需要改变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必须经过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 改造,并且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 验规程(以下简称厂车检 规)的规定,实施验收检验。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改造完成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并且持 原使用登记表和使用登记证、改造验收检验证书,向使用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3.2.11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产权发生变化,原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范 3.2.11 第二款的要求办理 使用登记注销手续。原使用单位应当将过户证明、标有注
14、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使用登记 证、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新使用单位。 新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使 用登记表,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持过户证明、 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使用登记证、上一周期的定期检验报告和本规范 3.2.4 a)至 3.2.4d)项的资料,按照本规范的要求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3.2.12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报废,使用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的报废申明,向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注销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交回登记部门进行注销。 3.3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 3.3.1 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15、的改造、重大维修, 并 且督促其按照厂车检规的要求接受验收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 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 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 3.3.2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主动申请当地特种设备检验部门进行验收检验。 并且在验收检验后将以下技术资料,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a)产品质量合格证; b)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c)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验收检验报告。 3.3.3 流动作业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跨原登记部门行政区域使 用时,使用单位应当在使用前书面 告知使用所在地的设备安全监督
16、管理部门,并且接受其监督检查。 3.3.4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厂车检规的要求,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 验申请,并且做好定期检验相关的准备工作。 对流动作业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并 且将定期检验报告报原负责使用登记的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不得继续使用。 3.3.5 定期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对场(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进行自检。自检 合格后方可申请检验。自检不合格的项目安排维保、修理。自检、维保、修理应当作出记录或者取得专 业维保、修
17、理单位证明。自检记录和维保、修理证明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署意见。 3.4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DB15/T 824 2015 5 3.4.1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使用安全管 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 b) 单位负责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岗位责任制; c) 场(厂)内专用 机动车辆操作规程,包括操作技术要求、安全要求、操作程序、禁止行为等; d)备品备件采购、保管和使用要求; e) 定期维护保养 、 自行检查 和全面检查 要求; f) 使用登记和定期报检要求;
18、g) 安全管理人员、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要求; h)安全技术档案管理要求; i) 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j)应急救援预案和救援演练要求; k)执行本 规则 以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接受安全监察的要求。 3.4.2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 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本规则 3.1.2 规定的产品技术资料; b) 本规则 3.3.2 规定的验收检验资料; c) 使用登记表; d) 验收检验及定期检验报告; e) 日常使用状况、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f) 定期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全面检查记录。 3.5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管理人员和
19、作业人员要求 3.5.1 使用单位应当设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从事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3.5.2 使用单位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 督管理办法、场 (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规定和要求,经考核合格,取得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和作业工作。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规定审验。离开场(厂)内专用机动 车辆操作岗位达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资格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安
20、全管理人员应由经常在岗人员担任。 3.5.3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 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a)组织实施 定期 维修保养 、 自行检查 和 全面检查; DB15/T 824 2015 6 b)组织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c)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登记、变更手续; d)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且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 e)检查和纠正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中的违章行为,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 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并且及时报告单位有关负责人; f)组织制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应急救援预
21、案,一旦发生事故按照预案要求及时报告和 进行救援; g)对安全技术档案的完整性、正确性、统一性负责。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工作时应当随身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且自觉接 受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3.5.4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a)严格执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b)填写运行记录、交接班等记录; c)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并且进行记录; d)参加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e)严禁违章作 业,拒绝违章指挥; f)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当事故隐患或者 其他不安全
22、因素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时,停止作业并且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g)参加应急救援演练,掌握相应的基本救援技能。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随身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且自觉接受使 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3.6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故障处理 3.6.1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该停止使用, 对其进行全面检 查,消除事故隐患,待隐患消除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并且进行记录,记录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3.6.2 使用单位可以根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情况,聘请有关机构或者有关专家对使用状况进 行评估。使用单位可
23、以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整改,并且对其整改结果负责。 3.7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报废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场(厂)内专用机 动车辆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 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且采取解体等销毁 措施: a)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DB15/T 824 2015 7 b)达到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不能继续使用的或者满足报废条件的。 3.8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急管理 3.8.1 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场(厂)内专用机动
24、车辆应急救援预案,根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的 实际情况,建立事故应急组织和队伍,储备应急救援资源,制定当发生紧急情况或者事故时的应对措施、 处理办法、程序及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3.8.2 使用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所制定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故应急专项预 案,并定期组织 应急演练。 4.8.3 当发生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 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同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 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
25、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与事 故相关的单位和人员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况,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故意破 坏事故现 场。其他事宜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4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维护保养 4.1 基本要求 4.1.1 在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至少应在上一次保养工作结束后(新设备以首次使用开始计,下同) 累计使用工作时间达到 120 小时进行一次定期维护保养(生产厂家对 维护保养工作频次做出明确说明的 应根据厂家说明实施),至少应在上一次保养工作结束后累计使用工作时间达到 240 小时进行
26、一次自行 检查。在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每三个月至少要进行一次定期维护保养,每六个月至少进行一次自 行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 次全面检查。保持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正常状态。定期维护保养和自行 检查、全面检查应当按照本规则和产品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进行,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并且记录,记录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4.1.2 定期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全面检查应当按照本规则和产品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进行,发现异常 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且记录,记录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4.1.3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如果停止使用一个月以上,但不超过一年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在重新使用前应进行一次自
27、行检查。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停止使用一年以上的, 重新使用前应进行 一次全面检查。停用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有停用记录。 4.1.4 现场从事维修保养的作业人员应持有车辆维修作业人员证。 4.1.5 使用单位可以根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工作的繁重程度和环境条件的恶劣状况,确定高于本 规则规定的定期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和全面检查的周期和内容。 4.2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维护保养责任要求 4.2.1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定期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应当由使用单位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 辆作业人员实施;全面检查,应当由使用单位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负责 组织实施。 维护保养过
28、程应满足以下条件: DB15/T 824 2015 8 a)有专职或兼职的负责维护保养及检查的管理人员; b)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c)配备必要的设备、工具、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 4.2.2 使用单位无能力进行定期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和全面检查时,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单位实施,但 是必须签订相应工作合同,明确责任。 工作合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维护保养的施工性质、内容,执行的标准和要求; b)维护保养起止日期和时间频次; c)在故障响应时间、应急救援、配合重大活动等方面的约定; d)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4.2.3 维护保养过程应按国家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产品使用
29、维护说明书的要 求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实施维护保养,在施工现场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4.3 维护保养的工作要求 4.3.1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维护保养 在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定期维护保养,重点是对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保护装置、工作机 构、操纵机构、电气(液压、气动)控制系统等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易损件和失效的零 部件。 4.3.2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自行检查 在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 辆的自行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整机工作性能; b)安全保护、防护装置; c)电气(液压、气动)等控制系统的有关部件; d)工作装置的检查; e)制动装置; f) 灯光、仪表、
30、电气系统的检查; g)传动系统; h)链条磨损和链条的固定; i)链条和叉具及属具的损伤; j)行驶系统的损耗。 4.3.3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全面检查 DB15/T 824 2015 9 在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全面检查除包括 4.3.2 要求的自行检查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a)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以及其焊缝、铆钉、螺栓等连接; b)主要零部件的变形、裂纹、磨损; c)指示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 d)电气和控制系统的可靠性。 4.3.4 编制维护保养计划和实施 维护保养过程应编制定期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及全面检查计划,明确维护保养职责。按计划的要求 进行。 4.3.5
31、 台帐和档案 维护保养过程应建立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维护保养台帐和档案。档案应一台一档。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维护保养台帐至少应包括: a)所有维护保养合同的目录; b)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维护保 养汇总表,应包括:使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制造单位名称、规格型号、设备编号、使用登记证编号、维护保养起止时间、定期检验时间、维护保养 责任人等内容。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维护保养档案至少应包括: a)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基本情况表; b)定期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及全面检查记录; c)故障记录; d)安全隐患、事故及应急处置记录; e)使用登记证复印件、维护保养合同有效期内安全
32、检验合格标志复印件。 4.4 指导使用 维护保养单位应对委托单位进行帮助和指导,包括: a)及时提醒按时定期检验,配合 做好定期检验工作; b)指导制订使用安全管理制度,配合应急救援演练; c)指导建立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档案; d)根据维护保养情况对委托单位提出必要的使用和管理建议。 DB15/T 824 2015 10 参 考 文 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国务院第 549 号令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15 号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号 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质检锅 2002 16 号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GB/T 16178-2011 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