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67.060 B 22 DB1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T 1749 2019 “兴安盟大米”水稻加工企业操作规程 Hinggan League rice rice processing enterprise operating procedures 2019-11-05发布 2019-12-05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5/T 1749 2019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要求 . 1 5 工艺与设备 . 2 6 卫生管理 . 2 7 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
2、加剂。 . 3 8 生产过程管理 . 4 9 包装、标识、标志 . 5 10 检验 . 5 11 产品储存和运输 . 5 12 质量手册 . 5 DB15/T 1749 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M/TC 20)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 位: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安盟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史梅生、高雅文、王淑霞、王欣亮、曾庆发、白海宝、张立志、李霞、司兴旺、 张治军、张明智、胡岩松、赵丽萍、李晓红、张玉辉、张洪生、宋红霞、孙书铭、陈昕。 DB
3、15/T 1749 2019 1 “兴安盟大米” 水稻加工企业操作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兴安盟大米”加工的通则,选址及厂区环境与厂房车间、设备与设施、工艺与设备、 卫生管理、生产过程管理、原料与食品相关产品、包装、检验、储存、运输及管理体系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兴安盟大米”的加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 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 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31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谷物加工卫生规范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
4、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9630.1 有机产品 第 1部分 生产 GB/T 19630.2 有机产品 第 2部分 加工 GB/T 19630.3 有机产品 第 3部分 标识与销售 GB/T 19630.4 有机产 品 第 4部分 管理体系 GB/T 26630 大米加工企业良好操作规范 NY/T 419 绿色食品 稻米 DB15/T 1744 “兴安盟大米”原料水稻品种选择要求 DB15/T 1746 “兴安盟大米”原料水稻贮存运输规程 DB15/T 1747 “兴安盟大米”产品包装规范 DB15/T 1748 “兴安盟大米”产品储运销售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 14881
5、、 GB/T 19630.1 、 GB/T 19630.2 、 GB/T 19630.3、 GB/T 19630.4、 NY/T 419规 定术语和 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要求 4.1 通则 4.1.1 “兴安盟大米”加工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 GB 14881、 GB 13122要求。 4.1.2 加工企业应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4.1.3 加工过程应该保持产品的营养成分和原有属性。 4.1.4 “兴安盟大米”加工及其后续过程和非“兴安盟大米”加工及后续过程相互间在时间上或空间 上分开。 DB15/T 1749 2019 2 4.2 选址及厂区环境与厂房和车间、设备与设施 4.2.1 应符合
6、 GB 14881及 GB 13122的规定。 4.2.2 厂区内禁止饲养动物。 4.2.3 厂区内禁止吸烟。 4.2.4 应建立检验室,并配备相应的检验仪器设备,检验室与生产区应分隔。 4.2.5 用于堆放、晾晒水稻、半成品、成 品的地面不得用含有沥青等有害物质的材料铺设。 5 工艺与设备 5.1 工艺 应采用清理、砻谷、碾米、白米分级、抛光、色选、包装工艺。 5.2 加工用水 “兴安盟大米”生产加工用水的水质应符合 GB 5749的规定。 5.3 设备 5.3.1 应配备与大米生产和加工工艺设计规模(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其中清理设备包括清理筛、 去石机、磁选器、金属检查器等 。 5.3
7、.2 生产设备布局应符合稻谷加工工艺要求,保证生产顺畅有序进行。 5.3.3 用于监测、控制、记录、检验的设备应定期校准维护。 5.3.4 应有通风设施,并满足干燥、输送、冷却和吹扫等工序的正常用风,且通风设施应装有防止虫 害侵 入措施。 6 卫生管理 6.1 管理制度 应符合 GB 13122的规定。 6.2 厂区环境卫生管理 应符合 GB 13122的规定。 6.3 厂房及设施卫生管理 应符合 GB 13122的规定。 6.4 食品加工人员健康与卫生 6.4.1 应符合 GB 13122的规定。 6.4.2 大米生产操作人员应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洗澡、勤换衣服。 6.4.3 进入生产车间前
8、应穿戴干净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靴。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在 帽外,必要时需戴口罩。不得穿工作服、鞋靴进入厕所或离开车间。 6.4.4 进入车间前要洗手,上厕所后、处理被污染的原料和物品之后、从事与生产无关的其他活动之 后应洗手。 DB15/T 1749 2019 3 6.4.5 生产车间员工不应使用指甲油、口红、粉饼等化妆品,不得佩带手表、戒指、项链、耳环等饰 物。 6.4.6 员工上班前不得酗酒。生产场所不得吸烟,工作中不得做有碍产品卫生的行为。 6.4.7 操作人员手部受到外伤,不得直接接触成品或原料。 6.4.8 员工个人衣物与工作服应分开存放。个人衣物(鞋、包、帽)应存放在更
9、衣室个人更衣柜内, 其他物品不得带入车间。 6.4.9 参观人员出入生产作业场所应符合现场工作人员的卫生要求。 6.5 虫害控制 6.5.1 除虫灭害管理应符合 GB 13122和 GB/T 9630.2的规定。 6.5.2 厂区应定期或在必要时进行除虫灭害工作,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鼠类、昆虫等聚集和孳生。对 已有有害动物产生的场所,应采取紧急措施加以控制和消灭 ,防止蔓延和对大米污染。 6.5.3 企业应设置扑鼠图,配备相应的扑鼠设施,每天有专人进行检查并记录。扑鼠应使用粘鼠贴、 扑鼠笼、扑鼠夹,严禁使用鼠药。 6.5.4 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加纱帘、纱网、防鼠板)防止鼠类昆虫等侵
10、入。可使用机 械类、信息素类、气味类、粘着性的捕害工具、物理障碍、硅藻土、声光电器具,作为防治有害生物的 设施或材料。 6.6 废弃物处理 应符合 GB 13122的规定。 6.7 工作服 6.7.1 应符合 GB 13122的规定。 6.7.2 工作服的设计和面料材质应符合卫生要求。工作服包括工作衣、裤、帽、鞋靴等。某些工序(种) 还应配备口罩、套袖等防护用品。 6.7.3 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人员应每日更换工作服,其他人员也应定期更换,保持清洁。 6.7.4 清理车间与加工车间及免淘米包装车间工作服、帽应该能够区分开来。 6.7.5 严管作业区与其他作业区工作服分开清洗,清理车间工作服单独清
11、洗。 6.8 作业区划分与更衣洗手设施 6.8.1 大米包装车间管理要严于一般作业区。 6.8.2 车间门口应设有洗手设施,应设更衣室,换衣、换鞋设施。 7 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 7.1 一般要求 应符合 GB 13122的规定。 7.2 原料 7.2.1 应符合 DB15/T 1744的品种要求。 7.2.2 应为兴安盟境内生产的兴安盟大米原料。 DB15/T 1749 2019 4 7.2.3 原料必须有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基地名称、品种、数量、收获日期、收获方式、生产批号 等。 7.2.4 原料稻谷整精米率应达到 63 %。 7.2.5 应使用当年原料。 7.2.6 应制定
12、原料水稻采购制度,包括供应商评价、认证类型、品种、质量规格、检验项目、验收标 准及检验方法,制定过磅、取样、检验、判定、审核、处理、领用等作业程序。 7.2.7 每批原料需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经验收不合格的原料应在指定区域与合格品分开放置并明 显标记,并应及时进 行退货等处理。 7.2.8 原料加工前进行感官检验,必要时应进行实验室检验;检验发现涉及食品安全指标异常的,不 得使用。 7.2.9 对储存时间较长,质量有可能发生变化的原辅料,在使用前应抽样检验,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不 得投入生产。 7.2.10 经判定合格的原料,应按“先进先出”的原则使用。 7.2.11 原料进厂后应根据其品种类型
13、、生产基地、生产日期等编制批号,并一直延用至生产记录表, 以便于事后追溯。 7.2.12 原料运输贮存应执行 DB15/T 1746。 7.3 食品相关产品 应符合 GB 13122的规定。 7.4 食品添加剂 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 8 生产过程管理 8.1 总体要求 8.1.1 应通过危害分 析方法明确大米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关键环节的控制措施。在关键环节所在区域 应配备相关的文件以落实控制措施,如投料表、岗位操作规程等。 8.1.2 鼓励采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HACCP)对生产过程进行食品安全控制。 8.1.3 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兴安盟大米”与非“兴安盟大米”混合或被禁用物质污
14、染。 8.2 生产操作规程 8.2.1 企业应制定生产操作规程。 8.2.2 生产操作规程应包括如下内容: a) 生产作业程序; b) 生产管理制度,包括生产作业流程、管理对象、监控项目、监控限值、监控标准及注意事项等; c) 原料采购程序和要求; d) 机器设备操作与维护程序和要 求。 8.3 生产过程 8.3.1 生产操作应符合安全、卫生原则,应严格控制生产条件,避免大米污染。 8.3.2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生产过程或储存时产生二次污染。 DB15/T 1749 2019 5 8.3.3 输送、装载和储存的设备、设施、容器具应避免在加工、运输或储存过程中造成污染。 8.3.4 应采取有
15、效措施防止金属或其他外来杂质混入大米中。原料清理应除去杂质及霉变粒。 8.3.5 不应在生产过程中进行生产设备的维修。 8.3.6 不应在生产过程中进行除虫灭害工作。 8.3.7 在生产时,免淘米包装车间不得打开窗户。 8.3.8 所有生产设备应建立日常维护和保养制度,定期进行检修并做好维修记录。应保持设备清洁卫 生。生产前应检查设备是否 处于正常状态,出现故障应及时排除,防止影响产品质量卫生。 8.4 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 8.4.1 严格执行生产操作规程,其配方及工艺条件不经过批准不得随意更改。生产中如发现质量问题 应迅速追查并纠正。 8.4.2 企业应在生产过程控制点抽检在制品,并做好
16、质量记录,掌握生产过程的质量情况及便于事后 追溯。 8.4.3 不合格在制品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应予以适当处理,并做好处理记录。 8.4.4 每批成品入库前有检验记录,不合格的应予以适当处理,并做好处理记录。 9 包装、标识、标志 应符合 GB 13122和 DB15/T 1747的规定。 10 检验 应符合 GB 13122和 DB15/T 1748的规定。 11 产品储存和运输 应符合 GB 13122和 DB15/T 1748的规定。 12 质量手册 应编制兴安盟大米生产、加工、经营质量管理手册,应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a) 生产、加工、经营者简介; b) 管理方针和目标; c) 组织机构
17、图及其相关岗位的责任和权限; d) 标识管理; e) 可追溯体系与产品召回; f) 内部检查; g) 文件和记录管理; h) 客户投诉的处理; i) 持续改进体系。 12.1 人员及机构 DB15/T 1749 2019 6 12.1.1 人员 12.1.1.1 企业负责人应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绿色 食品有机产品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要求 ,具有一定的食品安全卫生和生产加工等专业知识。 12.1.1.2 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工艺及生产技术与卫生知识。具有绿色有机生产、加工方面的 专业知识。 12.1.1.3 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发现、鉴别各生产环节、
18、产品中不良状况的能力,具有绿色、有机生 产、加工方面的专业知识。 12.1.1.4 企业负责人、有机产品内部检查员应熟悉并掌握 GB/T 19630.1、 GB/T 19630.2、 GB/T 19630.3、 GB/T 19630.4的要求;具备农业生产(或)加工、经营的技术知识或经验;熟悉本单位的有机生产、 加工或经营管理体系及生产和(或)加工、经营过程 。 12.1.1.5 检验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后,取得相关专业检验资格方可上岗。 12.1.2 机构及职责 12.1.2.1 企业负责人对企业质量管理全面负责。 12.1.2.2 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质量管理、卫生管理、绿色食品、有机产
19、品管理。 12.1.2.3 企业应设立内部检查员负责本标准规定的体系的内部检查工作。一般应由质量管理负责人兼 任。 12.1.2.4 质量管理部门设检验室,负责原料、在制品、成品的质量、卫生检验分析工作。 12.1.2.5 质量管理部门应根据检验结果,有执行临时停止生产和产品出厂的权力。 12.1.3 教育培训 企业应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职前、在职培训和学习,以增加员工 的相关知识 与技能。 12.2 文件与记录 12.2.1 应符合 GB 13122的规定。 12.2.2 加工企业应具备有害生物防治记录和加工、贮存、运输设施清洁记录。 12.2.3 加工企业应具备
20、原料水稻收获记录,包括品种、数量、收获日期、收获方式、生产批号等。原 料水稻采购数量、绿色、有机认证证书。 12.2.4 绿色食品标识印制、使用记录,有机产品标识接收使用记录。 12.3 内部检查 12.3.1 应建立内部检查制度,以保证兴安盟大米生产、加工、经营管理体系及生产过程符合本标准的 规定。 12.3.2 内部检查应由内部检查员来承担。 12.3.3 内部检查员的职责是: a) 对本企业管理体系进行检查; b) 对本企业生产、加工过程实施内部检查, 并形成记录; c) 配合认证机构的检查和认证。 12.4 可追溯体系与产品召回 12.4.1 产品召回按 GB 13122的规定执行。
21、DB15/T 1749 2019 7 12.4.2 建立完善的可追溯体系,保持可追溯的生产全过程的详细记录(如地块图、农事活动记录、加 工记录、仓储记录、出入库记录、销售记录等)以及可跟踪的生产批号系统。 12.5 投诉 应建立和保持有效的处理客户投诉的程序,并保留投诉处理全过程的记录,包括投诉的接受、登记、 确认、调查、跟踪、反馈。 12.6 持续改进 应持续改进生产、加工、经营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促进生产、加工和经营的健康发展以消除不符合 或潜在不符合生产、加工和经营的因素。应符 合如下要求: a) 确定不符合原因; b) 评价确保不符合不再发生的措施的需求; c) 确定和实施所需的措施; d) 记录所采取措施的结果; e) 评审所采取的制度或预防措施。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