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01.040.03 A 02 DB1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T 1507 2018 名牌畜产品评价认定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evaluation and identification of famous brand of livestock products 2018-11-20 发布 2019-02-20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5/T 1507 2018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评价原则 . 2 5 评价内容 . 2 6 评价程序
2、. 3 7 认定 . 3 附 录 A(资料性附录) 内蒙古自治区名牌畜产品评分表 . 4 附 录 B(规范性附录) 限制条件 . 6 DB15/T 1507 2018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 标准制定。 本标准由 内蒙古品牌战略促进会 提出 。 本标准由 内蒙古自治区 品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M/TC 33) 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院、 内蒙古品牌战略促进会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李谭芳、贾双文、田洁、索 伦高娃、 宋鑫、王晶 、崔元飞 、赵晨阳。 DB15/T 1507 2018 1 名牌畜产品评价认定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 了名
3、牌畜产品 评 价 的相关术语和定义及 评价原则 、 评价内容 和 评价程序 等。 本标准适用于 名牌畜产品的评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 版 )适用于本文件。 GB/T 31045 品牌价值评价 农产品 GB/T 27925 商业企业品牌评价与企业文化建设指南 DB15/T 543 内蒙古自治区名牌产品评价方 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名牌产品 famous brand products 具有较高知名度、满意度和自主创新能
4、力;市场占有率高、 经济效益好、 质量水平高;具有较强市 场竞争力和发展后劲,社会信誉好的产品。 DB15/T 543 内蒙古自治区名牌产品评价方法 3.2 畜产品 animal products 畜产品是指动物生产的产品,是农产品中的一类。畜产品主要包括肉、蛋、奶、毛、皮及其加工制 品。 3.3 品牌知名度 brand awareness 是指潜在购买者认识到或记起某一品牌是某类产 品的能力。包括品牌识别、品牌回想和第一提及度 三个层次。 DB15/T 1507 2018 2 3.4 消费者满意度 consumer satisfaction 是指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某产品之后通过对该产品的感知的
5、效果与他的期望值相比较后,所形成的愉 悦或失望的感觉状态。 3.5 科技经费投入度 Invest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unds 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企业用于科研方面的投入费用与企业总销售收入的比值。 4 评价 原则 4.1 采用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 4.2 鼓励高品质产品和地方特色产品参评 名牌畜产品。 4.3 组织评价 工作等相关机构在开展评价及认定有关工作中,不得收取被评价机构任何费用。 5 评价 内容 5.1 基础能力 主要包括产品销售额;产品销售利润率;市场覆盖率;市场占有率;消费者满意度五 个方面进行评 价。 5.2 质量水平 主
6、要包括产品采用 标准情况 ;实施质量、环境 、职业健康安全等管理体系并获得认证;体系运行情 况;产品质量 行业水平;质量保证能力五个方面进行评价。 5.3 品牌建设 主要包括 品牌规划与管理 ;品牌知名度;品牌广告投入度三个方面进行评价。 5.4 创新发展 主要包括科技经费投入度;专利获得情况;获得科技进步奖;有技术研发部门和研发能力;员工受 教 育培训次数;技术标准战略实施情况六个方面进行评价。 5.5 使用 安全 主要包括养殖、生产、加工规范程度; “三品一标”认证情况(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 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统称“三品一标”)两个方面进行评价。 DB15/T 1507 201
7、8 3 6 评价 程序 名牌畜产品评价应遵循以下程序 : A.评定 ; B.监督(顾客、第三方的监督) ; C.复评。 7 认定 7.1 名牌畜产品总分 1000 分, 获得 700 分以上(含 700 分)的方可认定为名牌畜产品。 7.2 名牌畜产品有效期 3 年,到期需复评。 DB15/T 1507 2018 4 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内蒙古自治区名牌畜产品评分表 内蒙古自治区名牌畜产品评分表 见表 A.1。 表 A.1 内蒙古自治区名牌畜产品评分表 序号 畜产品名称 生产企业名称 总分数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分标准 得分 基础能力 ( 360 分) 产品销售额 (100 分
8、) 畜产品销售收入 5000 万 元以上得满分; 每递减 50 万扣 1 分,扣完为止。 产品销售利润率( 80 分) 产品销售利润率位于 8%以上的,得 80 分;位于 4-8%的,得 60 分;位于 4%以下的,得 40 分。 市场覆盖率( 50 分) 市场覆盖率位于 50%以上的,得 50 分;位于 30-50%的,得 30 分;位于 30%以下的,得 10 分 。 市场占有率( 80 分) 产品市场占有率达到 30%以上,得 80 分;位于 10-30%的,得 40 分;位于 10%以下的,得 20 分。 消费者满意度( 50 分) 消费者满意度位于 80%以上的,得 50 分;位于
9、60-80%的, 得 40 分;位于 40-60%的,得 25 分;位于 40%以下的,得, 10 分。 质量 管理 水平 ( 200 分) 产品采用 标准情况 ( 50 分) 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得 50 分; 产品采用先 进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 标准得 30 分。 实施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 等管理体系并获得认证 ( 40 分) 有效地开展质量、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等体系认证,通过 认证每项得 10 分, 以上各项认证证书应覆盖申报产品, 该项最高得分 40 分。 体系运行情况 ( 30 分) 管理体系运行状态良好,持续改进符合标准,有效运行且 证据充分的得 30 分 。
10、产品质量行业水平 ( 30 分) 产品质量 均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的得 30 分。 质量保证能力 ( 50 分) 有与产品相适应 的 专业技术人员得 25 分;有完善得产品质量检验技术和设备得 25 分。 品牌建设 ( 100 分) 品牌规划与管理 ( 50 分) 将品牌建设纳入总体发展战略;( 5 分)识别和确立品牌定 位和价值,制定明确的品牌发展战略规划并实施;( 10 分) 创建以质量为核心要素的品牌文化,实现质量与品牌的相 互促进、共同提升 ; ( 10 分)对品牌进行有效管理,包括 组织执行、监视、品牌策略的调整及品牌保护等内容,并 以组织文件形式体现( 25 分) 。 品牌知名度 (3
11、0 分 ) 标识的设计应能体现其经营宗旨和理念,符合品牌、产品、 服务等方面的形象要求,并具有显著性,容易被识别得 20 分; 获中华老字号,得 15 分 ;该项最高得分 30 分。 品牌广告投入度( 20 分) 广告投入度位于 10-15%的,得 20 分;位于其他水平的,得 10 分 。 DB15/T 1507 2018 5 表 A.1 (续) 序号 畜产品名称 生产企业名称 总分数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分标准 得分 创新发展 ( 220 分) 科技经费投入度( 40 分) 科技经费投入度 位于 5%以上的,得 40 分;位于 3-5%的,得 30 分;位于 3%以下的,得 20 分。
12、专利获得情况( 40 分) 申报企业所申报产品每授权一项专利,得 10 分,最多累计得 40 分。 获得科技进步奖( 40 分) 申报产品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 奖得 40 分, 二等奖、三等奖得 35 分;申报产品获得自治区科技进步 奖一等奖得 30 分,二等奖得 25 分,三等奖得 20 分;该 项最高得分 50 分。 有技术研发部门 和研发能力( 35 分) 拥有国家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得 35 分;拥有自治区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企业工程技术中心 得 25 分。 员工受教育培训次数 ( 30 分) 近两年组织培训 1 次得 6 分,最多累计得 30 分。 技术标准
13、战略实施情况 ( 35 分) 参与申报产品的国际标准制定得 35 分;参与申报产品的 国家标准制定得 30 分;参与申报产品的行业、地方 标准 制定得 25 分;承担设立申报产品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 会得 20 分;承担设立申报产品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分技术委员会或承担设立申报产品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 员会工作组得 15 分。以上得分不累计,按最高分计算。 使用安全 ( 120 分) 养殖、生产、加工规范程度 ( 60 分) 养殖、生产、加工设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得 60 分;达 到国内先进水平得 45 分;达到区内先进水平得 30 分。 “三品一标”认证情况(有机、 绿色、无公害和农产品地
14、理标志 统称“三品一标”) (60 分 ) 申报产品获得有机农产品认证,得 60 分;获得绿色农 产 品认证得 40 分;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得 30 分;获得国 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生态原产地产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 任一项,得 30 分。 DB15/T 1507 2018 6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限制 条件 B.1 自治区产业政策明确规定淘汰的畜产品不应参加评定。 B.2 已实行证书管理但未获得证书或未获准登记的畜产品不应参加评定。 B.3 知识产权有争议的畜产品不应参加评定。 B.4 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安全、卫生、环保、能源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或强制性标准的畜产品 不应参加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