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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5 T 1447-2018 国有产权交易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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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5 T 1447-2018 国有产权交易服务规范.pdf

    1、 ICS 03.080 A12 备案号: 59580-2018 DB1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T 1447 2018 国有 产权交易服务规范 2018-07-05 发布 2018-10-05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5/T 1447 2018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 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文莉、尹琳琳、赵秀洁、赵浩达。 DB15/T 1447 20

    2、18 1 国有产权交易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国有 产权交 易服务的术语和定义、 原 则、服务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以转让物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利为中心内容的国有 产权 交易服务 工作。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产权 property rights 物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利。 2.2 国有产权 the state-owned property rights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企业以各种形式出资形成的权益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或对外出资形成的权益。

    3、2.3 国 有产权交易 the state-owned property rights transaction 国有 产权交易主体按照国有产权转让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履行相关决策 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转让国有产权的活动。 2.4 产权交易机构 property rights transaction institutions 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 信息发布等配套服务,具备实施网络竞价条件,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水 平 满足国资监管机构对交易业务动态监测要求的法人。 2.5 产权交 易主体 main body of property rig

    4、hts transaction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 非法人组织 。 注 : 包括国有产权转让方、受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经纪会员等。 2.6 DB15/T 1447 2018 2 交易凭证 transaction issue 产权交易机构为产权交易各方出具的、证明产权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履行相关程序后,达成产权交易 结果的交易成交确认书。 3 原则 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 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国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 服务流程 4.1

    5、通则 产权交易按照受理转让申请、发布转让预披露或正式披露信息、登记受让意向、组织交易签约、结 算交易资金、发布成交公告、出具交易凭证的程序进行 (服务流程见附录 A) 。 4.2 咨询 4.2.1 现场咨询 产权交易机构应由项目负责人在挂牌公告期间,在意向受让方通过现场勘验或查询备查文件等方式 了解项目情况时,向意向受让方提供现场咨询服务。 在提供现场咨询服务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根据转让方的要求和具体项目的书面审计评估情况回答 咨询问题,也可将产权交易机构 制作的具体项目的 电子链接情况 发送给意向受让方,使意向受让方了解 项目情况。 对于不能解答清楚的问题,在限定期限内通过转让方给与充分解答

    6、。 4.2.2 电话咨询 产权交易机构应在工作时间内设立专人接听的咨询服务电话。 在提供电话咨询服务过程中,接待人员的回答应耐心、简单、明了。 如本人不能清楚回答的问题,应将电话转移给具体部门的具体项目负责人进行解答。 4.2.3 网络咨询 产权交易机构应设立网络咨询栏,并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网络咨询服务负责人。 通 过网络咨询服务方式提出的咨询问题,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给与解答,并 按照月度 对网络咨询 问题 进 行汇总。 4.3 受理转让申请 4.3.1 材料接收 转让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产权交易机构接收转让方提交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

    7、档材料,并对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负责。不符合 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可以要求转让方补齐或重新提交。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予以接收 登记。 DB15/T 1447 2018 3 4.3.2 规范性审核 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内部制定的审核制度,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对涉及产权转让材料的齐全性 、交 易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受让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履行备案 程序 ,以及竞价方式等内容进行规范性 审核。 4.3.3 尽职调查 4.3.3.1 调查 方式 产权交易机构按委托标的的性质不同,可自行或委托法律、财务等外部专业人员进行尽职调查。 4.3.3.2 物权类项目调查内容 房产类项目: a)基本属性:房

    8、屋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面积,使用期限,权利性质,用途,房 屋结构,所在层数等; b)房屋现状:房屋户型,房屋朝向,租赁情况,共有情况,装修情况,抵押情况,配备电梯情况, 欠费情况 ,配套、环境、交通、亮点等; c)披露照片。 机动车项目: a)基本属性:车牌号,注册日期,年审期限,品牌型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排量,燃油种类, 变速箱,里程表公里数,车辆类 型,车辆颜色等; b)车辆现状:商业险,交强险,违章情况,其他情况; c)披露照片。 机器设备项目: a)权属状况 :是否共有,有无租赁,是否设为担保物等; b)现状:外观质量、数量,使用状况及图纸、说明书、保修单、维修手册

    9、等资料保存情况 ,存放地 等; c)披露照片。 矿业权项目: 探矿权或采矿权证基本信息,有效期限,使用费或价款的支付情况,开采情况等。 其他物权类项目:调查内容视标的物具体情况确定。 4.3.3.3 股权类项目调查内容: a) 转让方主体资格合法性及标的企业主体资格合法性; b)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及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c) 转让 标的基本情况; d) 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e) 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数据; f) 经审计、评估的标的企业的对外长期投资、重大合同、专利和商标等事项; g) 重大债权债务处置事项; h)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 购买 权; i)

    10、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j)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k)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l) 涉诉事项、守法经营情况; DB15/T 1447 2018 4 m) 其他需要调查的情况。 4.3.4 受理申请 股权类项目: 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予以受理,并对外发布信息预披露公告;不符 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要求转让方 进行调整。 符合信息正式披露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予以受理,向转让方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发布产权转让信 息披露公告;不符合信息正式披露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书面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 物权类项目 :审核通过的,根据项目情况适时予以挂牌

    11、;审核未通过的,产权交易机构将审核意见 告知转让方。 4.4 发布转让信息 4.4.1 发布 转让 信息 渠道 产权交易 机构 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发布转让信息 并推送公共资源交易网站 , 同时 可以根据转让标 的情况选择 其 它 媒体 发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 4.4.2 发布转让信息 方式 产权交易机构根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转让方 的 要求,采取信息 正式披露 或 预披露 和 正式披露结合的 方式 分阶段对外 发布 产权转让信息 。 4.4.3 发布转让信息时间 产权交易公告以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发布之日为起始日 , 信息发布期限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 4.4.4 未 征集

    12、到意向受让方的处理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 披露 ; 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 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4.5 登记受让意向 4.5.1 意向受让方调查项目情况 产权交易机构应配合意向受让方采用以下方式了解转让项目情况: a) 相关资料查阅: 意向受让方可到产 权交易机构查阅转让 项目的 相关信息和材料 。 如转让方有保 密要求的,意向受让方在签订保密协议后, 到 指定地点进行查阅。产权交易机构应做好登记工作; b) 现场踏勘:实物资产转让除公告约定不能勘验的,意向受让方须按照公告约定进行勘验; c) 答疑澄

    13、清:意向受让方以书面形式要求转让方对转让文件中的有关内容作出明确答复或解释的, 产权交易机构可要求转让方以书面形式对意向受让方提出的问题给予答复。 4.5.2 提出受让申请 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限内, 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 受让申请 , 并 按照公告要求 提交相关材料。 4.5.3 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 产权交易 机构应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审核,按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 审核以下内容: a) 提供材料的完整性以及遵守相关规则作出的承诺; DB15/T 1447 2018 5 b) 意向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应符合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及解释说明的相关要求; c) 意向受让

    14、方为法人的,对受让标的依法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或批准程序; d) 意向受让方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应符合产权转让公告的要求 。 未经信息发布的受让方资格条件,不应作为确认受让资格的依据。 法律、法规等对受让方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符合外 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 查有关规定。 4.5.4 确认受让资格 股权类项目 : 产权交易机构应在信息公告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及其资格确 认意见 书面 告知转让方; 转让方应在收 到书面告知 次 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 予以书面回复,如认为意向受让 方不符合公 告 的受让

    15、方 资格条件的,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转让方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同意产权交易机构作出的资格确认意见。产权交易机构与转让方意见不一致 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经征询转让方意见 后,产权交易机构应以 书面形式将资格确认结果告知意向受让方 。 其他项目 : 意向受让方通过 产权交易机构 审核即视为确认受让资格。 4.5.5 交纳 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在确定的时限内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达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为准), 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4.6 组织交易签约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

    16、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公告披 露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组织交易双 方根据挂牌价格和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签订 交易合同 。涉及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及产权交易机构规则执行。产权交易机构应为其在场内行使优先购买权提供必要的服务。 公开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产权 转让 公告约定签订交易合同的, 产权交易机构 应 在确定受让方后,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产权交易机构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内 容及竞价交易结果等情况,对 交易合同进行审核。 4.7 成交公示 交易合同生效后,产权交

    17、易机构应当将 交易结果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 同时推送公共资 源交易网站; 公告内容包括交易标的的名称、转让标的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 易价格,公告期不少 于 5 个工作日。 4.8 结算交易资金 产权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 交易价款, 应当以人民币 计价,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货币进行结算。 产权交易机构应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不得 挪作他用。 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结算的,转让方应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产权交易机构应告知受让方按照公告约定,将 交易价款支付到产权交易 机构指定的结

    18、算账户。受让 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可转为 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产 权交易机构按 照公告约定将保证金予以返还。 DB15/T 1447 2018 6 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 可以采取分 期付款方式, 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 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提 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 1 年 。 产权交易机构对符合 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应及时向转让方划出交易价款。 产权交易机构在收到服务费后,应出具收费凭证。 4.

    19、9 出具交易凭证 交易合同生效后,受让方依据交易合同或公告约定将 交易价款交付至产权交易 机构指定的结算账 户,且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交易凭证应载明以下内容: a) 项目编号; b) 签约日期; c) 挂牌起止日; d) 转让方全称; e) 受让方全称; f) 转让标的全称; g) 交易方式; h) 转让标的评估结果(如需); i) 挂牌价格; j) 成交价格; k)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l) 产权交易机构审核结论; m) 其他相关内容。 交易凭证应使用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涂改。 4.10 纠纷解决 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向

    20、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 ,争议涉及产权交易机构 时,当事 人可向产权交易机构的监管机构申请调解,也可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4.11 中止终结 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妨碍交易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时,产权交易机构 应将该产权交易予以中止,经调查核实确实无法恢复正常交易时,产权交易机构应将该产权交易予以终 结。 产权交易机构可依当事人申请中止、终结产权交易,也可直接作出中止、终结产权交易的决定。 产权交易机构决定中止、终结产权交易的,应告知相关当事人及相关部门,同时予以公告。 DB15/T 1447 2018 7 A 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产权交易流程图 产权交易流程图见 图 A.1。 图 A.1产权交易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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