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3.080.01 A 00 备案号: 58693-2018 DB1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T 1370 2018 干部驻村帮扶工作规范 Regulations of cadres in village for poverty alleviation 2018 - 04 - 15 发布 2018 - 07-15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 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5/T 1370 2018 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2、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院、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刘燕波、李军、高洪飞、祁盈、贾向春、李世繁、李佳、陈爱国、何宇星、 杨 佳慧、范洛琪 。 本标准于 2018 年 4 月首次发布。 DB15/T 1370 2018 1 干部驻村帮扶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精准扶贫干部驻村帮扶队伍的选派工作依据、基本原则、人员选派、 工作任务、日常管理、考核激励和组织领导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精准扶贫工作中干部驻村帮扶工作。 2 工作依据 关于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对选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3、于成立自治区脱贫攻坚指挥部、向国贫旗县派驻 脱贫攻坚督导组和进一步加强驻村帮扶工作的通知(厅发 2017 3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几项具体工作的通知(内组通字 2017 38号) 3 基本原则 3.1 坚持因村 (嘎查 )选派、分类施策 根据贫困嘎查村实际,精准选派驻村工作队,做到真驻实扶。坚持因村因户因人施策,把精准扶 贫、精准脱贫成效作为衡量驻村工作队绩效的基本依据。 3.2 坚持县级统筹、全面覆盖 旗县党委、政府统筹整合各方面驻村工作力量,根据派出单位帮扶资源和驻村干部综合能力科学 组建驻村工作队,实现建档立卡贫困村一村一队。 3.3 坚持严格管理、有效激励 加强驻村工作队
4、日常管理,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从严从实要求, 培养优良作风。健全保障激励机 制,鼓励支持干事创业、奋发有为。 3.4 坚持聚焦攻坚、真帮实扶 驻村工作队要根据攻坚任务和“两不愁、三保障”脱贫标准,将资源力量集中用于帮助贫困村贫 困户稳定脱贫,用心、用情、用力做好驻村帮扶工作。 4 人员选派 4.1 精准选派 4.1.1 驻村干部主要从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选派政治素质高、有到基层工作意愿、责任心强、 吃苦耐劳、熟悉农村牧区工作的在职干部。 DB15/T 1370 2018 2 4.1.2 坚持因村选人组队,把熟悉党群工作的干部派到基层组织软弱涣散、战斗力不强的贫困嘎查村; 把熟悉经济工作的千
5、部派到产业基础薄弱、集体经济脆弱的贫困嘎查村; 把熟悉社会工作的干部派到 矛盾纠纷突出、社会发育滞后的贫困嘎查村;少数民族聚居的贫困嘎查村要选派熟悉当地民族语言的 干部驻村。 4.1.3 充分发挥派出单位和驻村千部自身优势,帮助贫困嘎查村解决脱贫攻坚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 题。 4.2 优化结构 4.2.1 优先安排优秀年轻干部和各级后备干部参加驻村帮扶。 4.2.2 每个驻村工作队一般不少于 3 人,驻村时间不少于 2 年。 4.2.3 要把深度贫困地区贫困嘎查村和脱贫难度大的贫困嘎查村作为驻村帮扶工作的重中之重。 4.3 配强干部 4.3.1 自治区直属单位定点帮扶驻村干部纳入所在贫困村工作队
6、。 4.3.2 村工作队由贫困嘎查村所在盟市、旗县、苏术乡镇三 级派员。 4.3.3 新选派的驻村工作队队长一般应为处科级干部或处科级后备干部。 4.3.4 驻村工作队队长应由帮扶单位选派,原则上由驻村第一书记兼任。 4.3.5 干部驻村期间不承担原单位工作,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到所驻贫困嘎查村,如遇干部正常调整, 由原派出单位抽调人员尽快补充到位,确保全身心专职驻村帮扶。 4.3.6 鼓励引导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驻村帮扶工作。脱贫攻坚期内,贫困村退出的,驻 村工作队不得撤离,帮扶力度不能削弱。 5 工作任务 5.1 深入宣传贯彻中央、自治区关于脱贫攻坚各项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工作措施,
7、努力做到家喻户 晓、深入人心。 5.2 组织开展贫 困人口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动态管理工作,参与拟定脱贫规划和年度实施 计划。 5.3 按照“六个精准 ”、“五个一批”的工作要求,根据致贫原因因户因人对症施策。参与实施特色 产业、劳务输出、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危房改造、教育、科技、健康、生态保护等精准扶贫工作。 协调推动金融、交通、水利、电力、通信、文化、社会保障等行业和专项扶贫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 5.4 监督实施重点扶贫工程项目和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推动落实公示公告制度,做到公开、公平、 公正。 5.5 注重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做好贫困群众想发动、宣传教育和情感沟通工作,激
8、发摆脱贫困 内生动力。加强农村牧区精神文明建设,注重民族团结和法制宣传教育推动移风易俗,指导制定和谐 文明的村规民约,努力提升农牧民精神风貌。 5.6 帮助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推动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整顿村级软弱涣散党组织,通过深化学习 教育和丰富组织生活等方式,提高农村牧区基层党员的综合素质。对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提出建 议。培养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吸引各类人才到嘎查村创业,鼓励大学生村官留任村“两委”班子, 在任期内享受事业单位同等人员工资待遇。完善落实基层党建各项制度,打造“不走的工作队”。组 织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协助管好用好村级集体收入。 6 日常管理 DB15/T 1370 20
9、18 3 6.1 落实责任 6.1.1 旗县党委、政府承担驻村工作队日常管理职责,建立驻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督查 和考核。 6.1.2 苏木乡镇党委、政府指导驻村工作队开展精准识别、精准退出工作,支持驻村工作队落实精准 帮扶政策措施,帮助驻村工作队解决实际困难。 6.1.3 旗县和苏木乡镇党委、政府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6.2 健全制度 6.2.1 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各旗县驻村工作饭导小组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 1 次驻村工作队队长会议, 了解工作进展,交流工作经验,协调解决问题。 6.2.2 建立考勤管理制度,必须严格落实脱产驻村、吃住在村的规定,驻村时间不少于 200 天。
10、6.2.3 明确驻村干部请销假报批程序,及时掌握和统计驻村干部在岗情况。 6.2.4 建立工作报告制度,驻村工作队每半年向驻村工作领导小组 和派出单位报告思想、工作、学习 情况。 6.2.5 派出单位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定期到帮扶贫困嘎查村调研指导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6.2.6 建立纪律约束制度,促进驻村千部遵规守纪、廉政勤政。 6.2.7 要防止形式主义,用制度推动工作落实。 7 考核激励 7.1 强化考核 7.1.1 各盟市应制定比较完善、合理可行、操作性强的驻村干部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 7.1.2 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负责区直机关定点帮扶和驻村干部的考核 ;盟市和旗县党委、政府负责对
11、驻村工作队和驻基干部进行考核检查,考核结果由盟市汇总报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将根据各盟市考 核情况进行抽查,确保驻村帮扶工作取得实效。 7.1.3 坚持考勤和考绩相结合,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与期满考核相结合,工作总结与村民测评、村千 部评议相结合,提高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和公信力。 7.1.4 考核具体内容和办法由各盟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年度考核结果送派出单位备案。 7.2 表彰激励 7.2.1 考核结果作为驻村干部综合评价、评优评先、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7.2.2 对成绩突出、群众认可的驻村干部要予以表彰 ;符合条件的,要列为后备干部 ;是后备干部的要 注重优先提拔使用。 7.2.3 对于优秀驻村
12、干部提拔后继续留任驻村。 7.2.4 对在原工作单位表现优秀的年轻干部也可先提提拔使用,再驻村。 7.3 严肃问责 7.3.1 驻村干部不胜任驻村帮扶工 作的,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召回调整意见,派出单位要及时召回 调整,并取消后备干部资格。 7.3.2 对履行职责不力的,给予批评教育 ;对弄虚作假、失职失责,或者有其他情形、造成恶劣影响 的,进行严肃处理,对派出单位和管理单位有关负责人、责任人予以问责。 DB15/T 1370 2018 4 8 组织领导 8.1 组织领导 8.1.1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帮扶单位要高度重视驻村帮扶工作,盟市党委、政府要加大对驻村工作指 导和支持力度。旗县党委、政
13、府负责统筹配置驻村力量,组织开展具体驻村帮扶工作。 8.1.2 各级党组织和组织部门要加强管理推动政策举措落实到位,为驻村帮扶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8.1.3 有关部门要加强 协调配合 .积极支持驻村工作队开展工作。 8.2 督查检查 8.2.1 自治区和各盟市党委、政府对驻村工作进行督查抽查或暗访,总结典型经验,加强薄弱环节, 解决突出问题,完善管理制度。 8.2.2 要通报督查检查结果,并督促认真做好问题整改。 8.3 培训宣传 8.3.1 自治区、盟市、旗县对驻村干部要通过专题轮训、现场观摩、巡回宣讲、经验交流等方式,加 大对脱贫攻坚方针政策、科技知识、市场信息、典型做法等方面培训力度,帮
14、助驻村干部掌握工作方 法,熟悉业务知识,提高工作能力。 8.3.2 要注重发现总结驻村干部帮扶先进典型事迹、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加大宣传力度,树立鲜明 导向,营 造驻村帮扶工作良好氛围。 8.4 保障措施 8.4.1 各级党委、政府、派出单位要在生活上关心,政治上爱护驻村干部,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和生活条件。 8.4.2 驻村期间原有人事关系、各项待遇不变。各级财政要在预算内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驻村帮扶人员 工作经费和补助,原则上驻村干部生活补贴按在基层实际工作时间每人每天补助 100 元,正常差旅费 在原单位报销,派出单位要为驻村干部每年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8.4.3 对因公负伤的做好救治康复工作,对因公牺牲的做好亲属优抚工作。干部驻村期间的医疗费, 由派出单位按规定报销。 8.4.4 县乡两级党委和政府、派出单位负责人要经常 与驻村干部谈心谈话,了解恩想动态,帮助解决 实际困难,激发工作热情。 8.4.5 克服只要求不关心,只追责不重用,只压担子不减负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