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77.100 H 42 DB1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 15/ T 1406 2018 镧 铈 铁 合 金 Lanthanum Cerium-Ferri Alloy 2018 - 05 - 15 发布 2018 - 08 - 15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5/ T 14062018 1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包头稀土研究院、瑞科稀土冶金及功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M/TC 0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包头稀土研究院、瑞科稀土
2、冶金及功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国家稀 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雅樵、张志宏、梁行方、高日增、张东宏、陈国华、孔向民、 刘玉宝、蔺恩 成、解萍。 DB15/ T 14062018 2 镧铈铁合金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镧铈铁合金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熔配法生产的供钢铁材料用稀土添加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3.59 钢铁及合金 磷含量
3、的测定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12690.1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非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 第 1部分:碳、硫量的测定 高频 红外吸收法 GB/T 12690.4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非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 氧、氮量的测定 脉冲 -红外吸收 法和脉冲 -热导法 GB/T 17803 稀土产品牌号表示方法 3 产品分类 产品按化学成分分为 LaCeFe-20、 LaCeFe-15、 LaCeFe-10 三个牌号。 4 要求 4.1 化学成分 镧铈铁合金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 1 的规定。如需方对产品有特殊要求,供需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 表 1 化学成分 产品
4、 牌号 化学成分 (质量分数) /% RE La/ RE La+Ce/ RE 不小于 杂质含量 , 不大于 Fe 稀土杂质 /RE 非稀土杂质 C Mn Si S Ca Mg Al P O Ni LaCeFe20 20 1 35 3 99 1 0.2 0.2 0.02 0.01 0.03 0.03 0.05 0.01 0.03 0.02 余量 LaCeFe-15 15 1 35 3 99 1 0.2 0.2 0.02 0.01 0.03 0.03 0.05 0.01 0.03 0.02 余量 LaCeFe-10 10 1 35 3 99 1 0.2 0.2 0.02 0.01 0.03 0.0
5、3 0.05 0.01 0.03 0.02 余量 注: La: Ce 为 (352): (652)。 DB15/ T 14062018 3 4.2 外观 产品为铸态合金。表面无可见夹杂,断口为银灰色。 5 试验方法 5.1 化学成分 5.1.1 稀土总量的分析方法按供需双方协商的方法进行。 5.1.2 稀土杂质、钙、镁、铝、硅、镍、铁量的分析方法按供需双方协商的方法进行。 5.1.3 碳、硫量的分析方法 按 照 GB/T 12690.1 的规定进行。 5.1.4 氧量的分析方法 按 照 GB/T 12690.4 的规定进行。 5.1.5 磷量的分析方法 按 照 GB/T 223.59 的规定进
6、行。 5.2 外观 由目视检测。 6 检验规则 6.1 检查与验收 6.1.1 检查 产品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规定,并填写产品质量证明书。 6.1.2 验收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 按合同约定日期 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可委托双方认可的机构进行 。 6.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 6.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外观、化学成分的检验。 6.4 取样与制样 取 样时,首先将试样打磨干净。分析氧含量,从合金锭中间位置截取试样 ,取样量不少于 10 g(注: 因镧铈铁
7、合金在空气中易氧化,取样检测过程尽可能缩短样品在空气中暴露时间 ,以提高检测结果准确 度);分析其它杂质含量时,用直径 5 mm 10 mm 的钻头在合金锭上、下两面等距离处各钻取 3点以上, 弃去距锭块表面 0.5 mm 1.0 mm 的钻屑,然后钻取试样,取样量不少于 10 g,将所得试样迅速混匀 缩分至所需数量,并立即密封保存。化学成分分析与外观质量的取样件数按表 2 的规定进行。 DB15/ T 14062018 4 表 2 取样件数 每批重量 /kg 10 1050 50100 100200 200500 500 取样件数 /块 2 3 4 5 8 10 6.5 检验结果判断 化学成
8、分分析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则从该批产品中取双倍试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重复试验, 如仍有一项结果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外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合时,则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7.1 标志 包装物外应注明: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和牌号; c) 批号; d) 净重、毛重; e) 出厂日期; f) “防潮”标志或字样。 7.2 包装 产品按客户要求破碎成一定粒度( 10 mm 50 mm),装于双层塑料袋中,采取防氧化措施、抽真 空或充入惰性气体密封包装每袋净重 25 kg、 50 kg、 250 kg再将袋置于铁桶内,每桶净重为
9、50 kg、 100 kg、 250 kg、 500 kg,如需方对包装有特殊要求,供需双方另行协商。 7.3 运输 7.3.1 装运产品的车厢、船舱和集装箱应保持清洁、干燥,无污染。 7.3.2 不允许将产品同腐蚀性化学物品及潮湿性材料在同一车厢(船舱)内运输。 7.3.3 敞篷运输时, 应 用苫布盖好,以保证产品不被雨雪浸入。 7.3.4 产品在车站、码头中转货终点卸下 时,应采用合适的方式装卸,以防包装损坏和碰伤产品。 7.4 贮存 产品应通风、干燥、避光、清洁保存,不得与酸、碱等产品共同存放,贮存环境不得有挥发性、腐 蚀性、氧化性气体 。 7.5 质量说明书 7.5.1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说明书,其上注明: a) 产品名称; b) 产品标准编号或合同号; c) 牌号、批号; DB15/ T 14062018 5 d) 生产日期(注明年、月、日,批号中已体现,则生产日期可忽略); e) 数量(净重和件数); f)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和供方质量检验部门印记; g) 签发日期; h) 出厂日期; i) 供方名称、地址、电话、传真。 7.5.2 质量说明书原件应采取有效措施封装,以防损坏,及时发给需方。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