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3.080.01 A 00 备案号: 58697-2018 DB1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T 1374 2018 脱贫退出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getting rid of poverty and exiting management 2018 - 04 - 15 发布 2018 - 07- 15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5/T 1374 2018 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归口。 本标准
2、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院、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刘默、王秋霞、朱隗明、杨跃勇、祁盈、贾向春、许瑞平、王振忠、 李佳、贾 安、岳永祥、侯敏 。 本标准于 2018 年 4 月首次发布。 DB15/T 1374 2018 1 脱贫退出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脱贫退出管理的基本原则、退出标准、退出程序及保障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 内蒙古自治区 脱贫退出管理工作。 2 基本原则 2.1 坚持实事求是 对稳定达到脱贫标准的要及时退出,新增贫困人口或返贫人口要及时纳入扶贫范围。注重脱贫质量, 坚决防止虚假脱贫,确保贫困退出反映客观实际、经得起检验。 2.
3、2 坚持分级负责 实行自治区负总责,盟市、旗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自治区根据国家统一的退出标准和程序,制定 全区脱贫规划、年度计划和退 出办法,抓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盟市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查 落实工作。旗县承担主体责任,做好汇总数据,甄别情况,具体落实,确保贫困退出工作有序推进。 2.3 坚持规范操作 严格执行退出标准、规范工作流程,切实做到程序公开、数据准确、档案完整、结果公正。贫困人 口退出必须实行民主评议,贫困嘎查村、贫困旗县退出必须进行审核审查,退出结果公示公告,让群众 参加评价,做到全程透明。强化监督检查,开展第三方评估,确保脱贫结果真实可信。 2.4 坚持正向激励 贫困户、
4、贫困嘎查村、贫困旗县退出后,在一定时期内国家和自治区原有扶贫政策保持 不变,支持 力度不减,留出缓冲期,确保实现稳定脱贫,对按计划脱贫摘帽的贫困旗县自治区给予奖励。盟市也可 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政策。 3 退出标准 3.1 贫困人口退出 贫困人口退出以户为单位,主要衡量标准是该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且吃穿不 愁,饮水安全、住房安全、义务教育、基本医疗有保障。贫困户脱贫退出标准量化指标见表 1。 表 1 贫困户脱贫退出标准量化指标 脱贫指标 目标值 贫困户人均可支配收入 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且吃穿不愁 饮水安全有保障 有 DB15/T 1374 2018 2 表 1(续) 脱贫指标
5、目标值 住房安全有保障 有 义务教育有保 障 有 基本医疗有保障 有 a 其中,“贫困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否决指标”。 3.2 贫困嘎查村退出 贫困嘎查村退出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统筹考虑村内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产业发展 和集体经济收入等综合因素。原则上贫困嘎查村贫困发生率降至 3%以下即可退出。贫困嘎查村脱贫退出 标准量化指标见表 2。 表 2 贫困嘎查村脱贫退出标准量化指标 退出指标 目标值 贫困发生率 3% 村内基础设施及基本公共服务 完成 主导产业 有 集体经济收入 有 b 其中,“贫困发生率”为“否决指标”。 3.3 贫困旗县退出 贫困旗县包括国家重点贫困旗县和自治区重
6、点贫困旗县。贫困旗县的退出以综合贫困发生率、错退 率、漏评率及群众满意度为主要衡量标准,统筹考虑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及贫困嘎查村基础设 施、基本公共服务建设任务完成率等综合因素。原则上贫困旗县综合贫困发生率降至 3%以下即可退出。 贫困旗县脱贫退出标准量化指标见表 3。 表 3 贫困旗县脱贫退出标准量化指标 退出指标 目标值 综合贫困发生率 3% 错退率 2% 漏评率 2% 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 全区平均水平 贫困嘎查村基础设施及基本公共服务 建设任务完成率 100% c 其中,“贫困发生率”为“否决指标”。 4 退出程序 4.1 贫困户退出 4.1.1 民主评议。由嘎查村“两委”
7、组织召集相关人员召开民主评议会,按照年度贫困户退出计划, 初步拟定贫困户退出名单。 DB15/T 1374 2018 3 4.1.2 核实认可。经嘎查村“两委”、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核实(没有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的经 嘎查村“两委”核实),得到拟退出贫困户认可。 4.1.3 村内公示。在嘎查村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天。 4.1.4 公告退出。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告退出,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销号,并报苏木乡镇备案。 4.2 贫困嘎查村退出 4.2.1 调查核实。旗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年度贫 困嘎查村退出计划,对拟退出的 贫困嘎查村入村调查、摸底核实,确定贫困嘎查村退出名单。
8、4.2.2 苏木乡镇公示。在苏木乡镇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天。 4.2.3 公告退出。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告退出,并由旗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盟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备案。 4.3 贫困旗县退出 4.3.1 旗县申请。贫困旗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照贫困发生率下降情况,并统筹考虑基础设施、基本 公共服务领域等综合因素,提出退出申请,报盟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4.3.2 盟市初审。盟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贫困旗县退出申请,组织相关力量,对照贫困旗县退出 标准,对贫困旗县退出进行初审,报自治区 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4.3.3 自治区核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盟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初审结果,组织
9、相关力量, 对拟退出的贫困旗县开展专项评估核查(包括第三方评估)。 4.3.4 公示征求意见。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核查确定贫困旗县退出名单后,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 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 7 天。 4.3.5 上报审批。公示无异议后,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由自治区政府批准退出;国家扶贫开 发工作重点旗县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 组评估检查符合退出条件的,由自治区政府批准退出。 5 保障措施 5.1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贫困退出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因地制宜、因人因户施策, 切实做到领导工作实、任务责任实、资金保障实、督查验收实。 5.2 完善退出机制 贫困退出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完善。要坚持时间服从质量,科学确定脱 贫摘帽时间,不得层层加码。 5.3 层层审核把关 按照自治区负总责,盟市旗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对脱贫退出分级负责,建立责任可追溯机制,真 正把责任落实到人。 5.4 强化督查问责 要制定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办法,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督查要分年度、分阶 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 督导和专项巡查,督查以落实为导向,以问题为导向,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 DB15/T 1374 2018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