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65.020.30 B 41 备案号: 59314-2018 DB1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T 1421 2018 代替蒙 DB 520 89 猪瘟防制技术规程 2018-06-05 发布 2018-09-05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5/T 1421 2018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诊断技术 . 1 4 防制措施 . 1 5 考核验收程序与标准 . 3 DB15/T 1421 2018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了蒙 DB5
2、20-89。与蒙 DB520-89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净化、监测及净化标准的相关内容。 修改了病理学诊断、病原学诊断及免疫学诊断。 删除了扑灭标准及消灭标准。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赵心力、武拉俊、王永杰、马立峰、特木尔巴根、戴晓光、张伶俐、云涛、萨 茹拉、申捷、郭宇、贾皓、郭文、苏胜杰。 DB15/T 1421 2018 1 猪瘟防制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猪瘟的诊断技术、防制措施、防制成果考核验收程序与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内饲养、经营、运输、屠宰、加工生猪的
3、单位和个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 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551 猪瘟诊断技术 GB/T 27540 猪瘟病毒实时荧光 RT-PCR检测方法 3 诊断技术 3.1 流行病学诊断:本病仅感染猪,四季均可发生,不同年龄、性别、品种都可感染,流行快,病死 率高。 3.2 临床诊断:典型症状为高热稽留,脓性结膜炎,先便秘、后腹泻,后躯摇摆无力,病至末期皮肤 出现局限性或弥漫性紫斑或出血。非典型病例症状轻或不明显。 3.3 病理学诊断:全身粘膜、浆膜和
4、皮下出血 。肾脏扁桃体、膀胱、肺脏和会咽部点状出血。淋巴结 肿大、出血,切面呈大理石样,肾脏皮质有出血点、出血斑。常见脾脏边缘梗死。慢性病历盲肠、结肠 和回肠瓣处有纽扣状溃疡。 3.4 病原学诊断:实时荧光 RT-PCR 或 RT-PC 。按 GB/T 27540 的规定执行。 3.5 免疫学诊断: ELISA。按 GB/T 16551 的规定执行。 4 防制措施 4.1 预防 4.1.1 总则 以 免疫 为主,采取 “ 免、检、消、杀” 相结合的综合性防 制 措施 。 4.1.2 消毒 使用对猪瘟病毒有效的消毒药品,如氢氧化钠、醛类、氧化剂类、氯制剂类、双季胺盐类等对猪舍 地面及内外墙壁,舍
5、外环境,饲养 、饮水等用具、运输等设施设备以及其它一切可能被污染的场所和设 施设备定期消毒。 DB15/T 1421 2018 2 4.1.3 免疫程度 用猪瘟弱毒疫苗,对猪群进行免疫接种。参考免疫程序如下: 商品猪: 25 35日龄初免, 60 70日龄加强免疫 1次。 种猪: 25 35日龄初免, 60 70日龄加强免 疫 1次,以后每 4 6个月免疫 1次。 散养猪:每年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发生疫情或有 疫情风险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猪进行 1次加强免疫。最近 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加强 免疫。 4.1.4 免疫监测 免疫 21d后,对免疫猪群应用 ELISA
6、方法进行免疫抗体监测,抗体阳性率达到 70%判定为合格 4.1.5 交易、运输、屠宰 交易、运输、屠宰生猪,需参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执行。引进的猪,隔离观察 40d,确认健康 后,方可混群饲养。 4.2 疫情处理 4.2.1 应急处理 发现猪瘟或可疑猪瘟疫情后, 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 报告, 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 ; 当地兽医 主管 部门接到可疑猪瘟疫情报告后,应及时派 人 员到现场诊断,根据流行病学调查、临床症状和病理变 化等初步诊断为疑似猪瘟时,应立即对病猪及同群猪采取隔离、消毒、限制移动等临时性措施。同时采 集病料 送 自治区 动物 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实验室确诊,必要时将样品送国家猪瘟参
7、考实验室确诊。 确诊为猪瘟后,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 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并通报毗邻地区。国务院兽 医 主管 部门根据确诊结果,确认猪瘟疫情。 4.2.2 疫点、疫区的划定 疫点:为病猪和带毒猪所在的地点。一般指病猪或带毒猪所在的猪场、屠宰厂或经营单位,如为农 村散养,应将自然村划为疫点。 疫区:是指疫点边缘外延 3Km范围内区域。疫区划分时,应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 屏障(如 河流、山脉等)等因素。 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延 5Km范围内的区域。 DB15/T 1421 2018 3 4.2.
8、3 封锁 4.2.3.1 由 旗 县级以上兽医 主管 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 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做出决定。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具体如下: 疫点 。 扑杀所有的病猪和带毒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 泄物、被污染或可能污染饲料和垫料、污水等均需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 猪 舍、场地进行彻底消毒;限制人员出入,严禁车辆进出,严禁猪 只及其产品及可能污染的物品运出 ; 疫区 。 对疫区进行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 站 (临时动物防疫
9、监督检查站 ),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对易感猪只实施紧急强制免疫,确保达 到免疫保护水平 ;停止疫区内猪及其产品的交易活动, 禁止易 感猪只及其产品运出;对猪只排泄物、 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 猪 舍、 场地进行彻底消毒 ; 受威胁区 。 对未免或免疫未达到免疫保护水平 的 易感猪只实施紧急强制免疫,确保达到免疫保 护水平; 进 行疫 情监测和免疫效果监测。 4.2.3.2 疫点疫 区内的生猪及其产品不准外运,也不准从外地调入生猪。待最后 1 头病猪死亡或处理 后 3 周以上,彻底消毒后,方可外运或调入。 4.2.4 解除封
10、锁 疫点内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的猪按规定进行处理,疫区内没有新的病例发生,彻底消毒 10d后,经 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验合格,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原封锁令发布机关解除封锁。 4.3 净化及监测 4.3.1 净化 对种猪场和规模养殖场的种猪定期采样进行病原学检测,对检测阳性猪及时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 理,以逐步净化猪瘟。 4.3.2 监测 对于各类种猪场及旗县(市、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兽医主 管部门年度监测计划进行病原学监测。 5 考核验收程序与标准 5.1 程序 达到控制、净化标准的种猪场,可向当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评估验收申请,县级兽医主管部门 应根据种猪场性质逐级上报至地市级或自治
11、区级兽医主管部门。自治区级种猪场由自治区级兽医主管部 门组织评估验收。地市级种猪场由地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评估验收。 旗县(市、区)达到控制、净化标准时由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兽医主管部门初审合 格后,报请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评估验收。 经盟市兽医主管部门逐项查验合格后,向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提出考核验收申请和自查验收 报告。 自治区收到盟市考核验收申请并审核盟市自查验收报告合格后,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考核。 达到净化标准的种猪场和旗县(市、区)要做好病原学监测净化维持工作。 DB15/T 1421 2018 4 5.2 标准 5.2.1 控制标准: 12 个月内无猪瘟临床病例及猪瘟病毒感染。 5.2.2 净化标准:达到控制标准后,连续 24 个月内无猪瘟临床病例及猪瘟病毒感染。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