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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5 T 1031-2016 引黄灌区淖尔水滴灌工程技术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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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5 T 1031-2016 引黄灌区淖尔水滴灌工程技术导则.pdf

    1、ICS 93.160 P 57 备案号: 50064-2016 DB1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T 1031 2016 引黄灌区淖尔水滴灌工程技术导则 Technical guideline of drip irrigation engineering by the natural 2016-07-05发布 2016-10-05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5/T 1031 2016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工程规划 . 3 5 工程设计 . 6 6 工程管理与监测 . 8

    2、 DB15/T 1031 2016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 起草单位:水利部牧区水利科学研究所、内蒙古自治区水利科学研究院、内蒙古农业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冰、于健、鹿海员、田德龙、李泽坤、汤鹏程、屈忠义、赵义平、刘 迪、 王明新、史吉刚、张瑞喜、步丰湖、刘永河。 DB15/T 1031 2016 1 引黄灌区淖尔水滴灌工程技术导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引黄灌区以淖尔为水源的滴灌工程建设、管理技术要求 。 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引黄灌区以淖尔为水源的滴灌工程规划与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

    3、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 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50288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GB 50265 泵站设计规范 GB/T 50485 微灌工程技术规范 GB/T 50625 机井技术规范 SL/T 183 地下水监测规范 SL 236 喷灌与微灌工程技术管理规程 SL/T 238 水资源评价导则 SL/T 246 灌溉与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程 SL 278 水利水电工程水文计算规范 SL 429 水资源供需预测分析技术规范 HJ/T 91 地表

    4、水和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2 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淖尔 nature lake 天然湖泊,为蒙古语音译词。 3.2 淖尔水滴灌工程 drip irrigation by nature lake 将淖尔水经调蓄、净化、过滤后进行滴灌的工程。 DB15/T 1031 2016 2 3.3 特征水位 characteristic water levels of nature lake 淖尔发挥不同功能时的蓄水位,主要包括生态水位、正常蓄水位、最大安全蓄水位等 。 3.4 淖尔生态需水量 ec

    5、ological water demand of nature lake 维持淖尔基本生态功能的最小蓄水量。 3.5 淖尔正常蓄水量 normal water retention capacity of nature lake 维持淖尔现状的渔业、旅游、景观等功能正常发挥的蓄水量。 3.6 淖尔安全蓄水量 safety water retention capacity of nature lake 淖尔蓄水后不会引起周边土壤盐渍化的最大蓄水量。 3.7 淖尔可调蓄水量 regulating water flow of nature lake 淖尔正常蓄水量与安全蓄水量之间的水量。 3.8 淖尔

    6、可利用水量 available water amount of nature lake 淖尔可调蓄水量扣除蒸发渗漏损失后可用于滴灌的水量。 3.9 淖尔水补给 water supplies of nature lake 淖尔水深与自然界水循环并从外界获取水量的过程。包括降水补给、地下水侧向补给、地表径流补 给、灌溉退水补给及人工补给等。 3.10 淖尔水排泄 water reduction of nature lake 淖尔水向外界排泄水量的过程,包括蒸发、渗漏、人工排泄等。 3.11 淖尔人工补水量 artificial water supplies of nature lake 通过分洪分

    7、凌、灌溉退水、渠道引黄等人工方式补给淖尔的水量。 DB15/T 1031 2016 3 4 工程规划 4.1 基本资料 4.1.1 应调查收集规划区自然地理、经济社会、淖尔、水利工程、农业生产及其它资料。 4.1.2 自然地理资料主要包括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气象、水文水资源、土壤植被、水文地质与工程 地质等资料。 4.1.3 经济社会资料主要包括行政区划、人口、劳动力、土地面积、耕地面积、农(牧)民人均收入 等。 4.1.4 淖尔资料主要 包括淖尔数量、位置、面积、蓄水量、水质、补给与排泄条件、生产经营状况、 所有权等资料。 4.1.5 水利工程资料主要包括规划区水利、农业发展等相关规划、用水

    8、控制指标、分洪分凌水指标。 规划区灌排渠系和机电井分布状况、灌溉用水量、灌溉面积等。 4.1.6 农业生产资料主要包括 工程区 种植业结构、 作物产量、投入产出、耕作情况等。 4.1.7 其它资料主要包括电力能源、道路交通、防护林网等。 4.2 适宜淖尔的选择 4.2.1 宜选择近 3年位置稳定、水面面积年际变化小于 20 %且总面积大于 100亩的淖尔。 4.2.2 宜选择底部为不透水层或弱透水层的淖尔。 4.2.3 宜选择靠近支渠及以上渠道,具备 补水条件的淖尔。 4.2.4 宜选择全盐量小于 3000 mg/L的淖尔。 4.3 淖尔滴灌水资源开发利用量分析 4.3.1 淖尔水资源开发利用

    9、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优先满足淖尔生态需水量; b) 不应对淖尔原有生态及周边土壤与地下水环境产生较大影响; c) 应保证淖尔水资源的补、用、耗、排平衡。 4.3.2 淖尔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分析应包括淖尔生态需水量、正常蓄水量、安全蓄水量、可调蓄水量、 可利用水量、补给排泄条件、人工补给量、水质状况等。 4.3.3 应根据实地测量资料绘制淖尔水位 -库容关系曲线。 4.3.4 淖尔生态需水量宜采用天然水位资料统计法或最小生物空间法结合淖尔水位 -库容关系曲 线进 行估算。 a) 天然水位资料统计法。天然状态下的低水位对于生态系统的干扰在生态系统的弹性范围内,以 淖尔天然最低水位作为淖尔的最

    10、低生态水位。应按公式( 1)计算: Zemin=Min(Zmin1, Zmin2, Zmini, , Zminn) . (1) 式中: Zemin 淖尔最低生态水位,单位为米( m); Min 取最小值的函数; Zmini 第 i 年最小日均水位,单位为米( m) ; n 统计的天然水位资料系列长度。 DB15/T 1031 2016 4 b) 最小 生物空间法。利用淖尔关键生物生存的最小水深确定淖尔生态水位。应按公式( 2)计算: Zemin生 =Z0+h生 . (2) 式中: Z0 淖尔底部高程,单位为米( m); h 生 淖尔关键生物生存所需要的最小水深, 单位为米( m) ,可根据试验

    11、资料或经验确定。 4.3.5 宜将淖尔近三年 3、 4月份平均水位作为正常蓄水位,根据水位 -库容关系曲线估算淖尔正常蓄 水量。 4.3.6 宜将淖尔历史最高水位或补水时段周边地下水平均水位作为淖尔安全蓄水位,根据淖尔水位 - 库容关系曲线估算淖尔安全 蓄水量。 4.3.7 应根据淖尔正常蓄水量、安全蓄水量并计入补水沿程损失估算分洪分凌水、灌溉退水、渠道引 黄水等淖尔人工补水量。每次人工补水后淖尔水位不应超过淖尔最大安全蓄水位。 4.3.8 应根据补水后的淖尔蓄水量和淖尔正常蓄水量计算淖尔可调蓄水量。 4.3.9 应根据淖尔可调蓄水量扣除 淖尔水蒸发渗漏量计算淖尔可利用水量, 应按公式( 3)

    12、计算: ca WWW s . (3) 式中: Wa 淖尔可利用水量,单位为立方米( m3) ; Ws 淖尔可调蓄水量, 单位为立方米( m3) ; Wc 淖尔水蒸发渗漏量, 单位为立方米( m3) 。 4.3.10 应根据淖尔水盐分、 PH、硬度、微生物、藻类等含量确定淖尔水质净化过滤方式。 4.4 耕地利用条件分析 4.4.1 应根据淖尔周边耕地分布、耕地质量、地形条件、耕地权属等,分析淖尔水滴灌工程发展规模。 4.4.2 应按照水资源供需平衡、工程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淖尔水滴灌工程建设范围,工程布置型式等。 4.5 其它利用条件分析 4.5.1 应根据工程建设区供电能力、电力设施分布情况等,

    13、分析确定电力设施对工程建设及生产的保 障程度。 4.5.2 应根据工程建设区道路交通、防护林网等基础设施分布情况,分 析基础设施对工程建设及生产 的保障程度。 4.5.3 应根据工程投入产出、运行管理、节水节肥、转变生产方式、改善生态环境等情况分析工程经 济、社会、生态效益。 4.6 发展规模的确定 4.6.1 应根据淖尔可利用水量、作物灌溉定额及淖尔周边可利用耕地面积拟定淖尔水滴灌工程发展规 模。可参照公式( 4)计算: ),/( a aAMWM inA . (4) 式中: A 淖尔水滴灌工程拟定规模,单位为亩; M 作物综合毛灌溉定额,单位为立方米每亩( m3/亩); Aa 淖尔周 边可利

    14、用耕地面积,单位为亩。 DB15/T 1031 2016 5 4.6.2 根据拟定的灌溉规模及需水量, 进行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供需平衡分析应按 SL/T 238、 SL 429 的规定执行。 4.6.3 淖尔水资源供需平衡应满足下列条件: a) 灌溉需水量应小于、等于淖尔可供水量; b) 灌溉需水量大于 淖尔可供水量时 ,应调整种植结构以达到供需平衡。 4.6.4 应根据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结果,确定工程最终发展规模。 4.6.5 应根据滴灌工程发展规模,提出淖尔水资源配置方案。 4.7 总体布局 4.7.1 应按淖尔水资源、耕地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对水源工程、首部枢纽工程、田间工

    15、程、配套工程统一布局。 4.7.2 应根据淖尔水文 地质、地形、水资源动态等,经技术经济比较选定水源工程形式。主要包括泵 站引水(固定式泵站、浮船式泵站)、傍淖尔打井等,也可参照下列条件选取: a) 岸边地基稳定,水位变化平稳的淖尔,宜选用固定式泵站取水方式;泵站布置型式可根据淖尔 岸边地形,采用引水式布置或岸边式布置; b) 技术经济条件不宜建造固定式泵站时,宜选用浮船式泵站 取水方式; c) 与地下水水力联系密切的 淖尔, 宜 采用傍淖尔打井取水方式。 4.7.3 应根据耕地分布、工程规模等经技术经济比较选用单首部集中供水或多首部分散供水型式,也 可参照下列条件选取: a) 淖尔周边耕地集

    16、中连片或耕地分 布向单方向延展时,宜选用单首部集中供水型式,控制面积宜 为 600亩 2000亩; b) 淖尔周边耕地分布分散时,宜选用多首部分散供水型式,每个首部控制面积宜为 300亩 500 亩。 4.7.4 首部枢纽工程主要包括管理用房、过滤设备、施肥设备及量测、控制设备等。 a) 应依据淖尔水质情况选用过滤器组合形式,过滤器过滤能力应满足灌水器流量要求; b) 施肥设备、量测、控制设备布局应按照 GB 50485的规定执行。 4.7.5 田间工程、配套工程总体布局应按 GB 50485的规定执行。 4.8 典型工程设计 4.8.1 应根据不同分区经济、社会、水文水资源、土壤、淖尔、种植

    17、结 构等选择代表性工程进行典型 设计,设计深度应达到初步设计阶段要求。 4.8.2 典型工程宜为独立灌溉单元,典型设计应包括水源工程、首部枢纽工程、输配水工程、田间工 程、配套工程等。 4.8.3 各类典型工程总面积不宜小于规划总面积的 3%。 4.9 规划成果 4.9.1 规划成果应包括工程规划报告、附图、附表等。 4.9.2 工程规划附图应包括下列内容: 工程现状图; 规划平面布置图; 主要建筑物平面、剖面图; 典型工程平面布置图。 DB15/T 1031 2016 6 5 工程设计 5.1 基础资料 5.1.1 应在可行性研究或规划阶段资料收集的基础上补充完善。 5.1.2 淖尔资料 包

    18、括水位、库容、水质的年际与月间变化。资料系列宜在 3 a以 上。 5.1.3 气象资料包括降水的 月间 变化。资料系列年限宜在 10 a以上。 5.1.4 水文资料包括淖尔周边地下水位的 月间 变化。资料系列年限宜在 10 a以上。 5.2 灌溉设计标准与工程等级 5.2.1 灌溉设计标准应按 GB 50288的规定执行。 5.2.2 泵站等水源工程等别、灌排渠(沟)道、引水闸、泄水闸、排水闸建筑物等级的划分应按 GB 50288 的规定执行。 5.3 灌溉制度设计 5.3.1 灌溉制度设计应按应按 GB 50288的规定执行。当降水、土壤、水文地质条件差异较大时,应分 区确定。 5.3.2

    19、秋季收割后或翌年春天冻融期后应利用引黄水进行洗盐灌溉,洗盐频率宜为 1年一次或 2年一 次, 灌水定额宜为 100 m3/亩 120 m3/亩。 5.4 供用水量平衡分析 5.4.1 供用水量平衡分析主要包括淖尔水滴灌工程设计用水量分析、淖尔水滴灌工程可供水量分析及 供需平衡分析。 5.4.2 淖尔水滴灌工程设计用水量宜采用定额法按公式( 5)计算: n i ii MAW 1 . (5) 式中: W 设计灌溉用水量,单位为立方米( m3); Ai 某类作物的灌溉面积,单位为公顷( hm2); Mi 某类作物滴灌毛灌溉定额,单位为立方米每公顷( m3/hm2) ; i 作物种类, i=1, 2,

    20、 n。 5.4.3 在确定淖尔人工补水水源、补水量、补水时间、补水次数及需水量的基础上,考虑计算时段(旬 或生育周期)的蒸发、冰冻、渗漏损失量,参照 SL 278对淖尔可供水量进行调节计算; a) 计算方法宜采用时历法长系列进行计入损失多年调节试算,来确定可供水量; b) 在考虑生态需水及淖尔原有功能的前提下分别确定供水保证率为 P=75 %、 90 %时淖尔水滴灌 工程可供水量。 5.4.4 应在可供水量调节计算的基础上参照 SL 429进行供需平衡分析。淖尔可供水量无法满足滴灌工 程用水量时,可调整淖尔补配水 方案或采取调整种植结构、实施非充分灌溉制度等措施;方案调整后仍 无法供需平衡时,

    21、应调整灌溉工程规模。 5.4.5 根据供需平衡分析结果, 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不同灌溉保证率下淖尔水补配水方案。 DB15/T 1031 2016 7 5.5 水源工程设计 5.5.1 泵站工程应根据项目区自然条件、动力供应、交通、淖尔水位变化等情况,选定站址,确定厂 区总体布置及主要建筑物型式。泵站设计应按 GB 50265的规定执行。 5.5.2 机井工程应根据机井总体布置、水文地质条件等确定单井出水量、井深,进行结构设计。工程 设计应按 GB/T 50625的规定执行。 5.5.3 条件适宜地区可在淖尔与地下水联通处修建防水 或对淖尔进行深挖。以减少淖尔水侧向排泄和 水面蒸发。 5.6 首

    22、部枢纽工程设计 5.6.1 应采用人工补水稀释等方式将淖尔水净化,满足 GB 5084、 GB/T 50485要求后进行滴灌。 5.6.2 人工补水稀释仍无法满足 GB 5084、 GB/T 50485要求时,宜采用如下方式净化淖尔水质: a) PH值大于 8.0、硬度大于 300 mg/L时,宜采用施用磷酸二氢钾等加酸方式进行处理; b) 微生物、鱼卵、藻类较多时,宜种植芦苇、加入生物除藻剂或施入硫酸铜等降低其含量。 5.6.3 直接利用淖尔水进行滴灌时,宜采用如下过滤方式: a) 有植物枝叶等较大类杂质时,取水口处宜 设置 10目 50目丝网; b) 主要颗粒粒径在 0.075 mm 0.

    23、098 mm无机颗粒时,宜选用离心式过滤器加 120目网式过滤器 的组合过滤模式; c) 主要颗粒粒径为 0.9 mm,少量颗粒粒径在 0.075 mm 0.098 mm 时,宜选用 0.9 mm 砂石过滤 器加 120目网式过滤器的组合过滤模式。 5.6.4 傍淖尔打井滴灌时,宜选用砂石或离心网式过滤器。 5.6.5 应根据作物需肥特性,灌溉制度、滴灌工程结构等进行施肥设备选型。 5.6.6 滴灌工程首部应设置必要的拦污、量水、排气、减压等设施。 5.6.7 管理用房应设在管辖范围内位置适中、通讯可靠、交通便利的地点。管理用房 设计应按 GB/T 50625的规定执行。 5.7 田间及配套工

    24、程设计 5.7.1 田间工程设计应按 GB/T 50485的规定执行。 5.7.2 宜选用流道长度相对较大、流量 1.3 L/h(沙性土壤)或 2.96 L/h(盐渍化土壤)的内镶贴片 式灌水器 。 5.7.3 电力、道路、林带等配套工程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5.7.4 应因地制宜设置引水渠道、引水闸、节制闸、排水闸进行水量、水质调节。 5.8 设计成果 5.8.1 设计成果应包括工程设计报告、概算书、附图、附表等。 5.8.2 设计附图应包括下列内容: 工程总平面布置图; 主要建筑物工程布置图; 主要建筑物结构设计图; 渠(管)道纵、横 断面图; 排水沟(管)纵、横断面图; 典型区设

    25、计平面布置图; 滴灌工程设计图。 DB15/T 1031 2016 8 5.8.3 设计附表应包括下列内容: 工程量和材料量汇总表; 田间典型区工程量分析计算表; 田间工程量汇总表。 6 工程管理与监测 6.1 工程运行管理 6.1.1 大、中型滴灌工程宜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小型分散工程,应在明晰工程产权、明确管护主体 的基础上,因地制宜确定管理方式。管理主体宜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管理办法,建立各项 规章制度。 6.1.2 滴灌工程应积极推行有用水户参与的民主管理体制,管理人员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 6.1.3 工程运行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按现行 的 SL 236、 SL 24

    26、6的规定执行。 6.2 灌溉用水管理 6.2.1 应根据工程可供水量、作物需水、补配水方案等情况编制用水计划,结合气象条件进行动态管 理。 6.2.2 灌溉用水应进行计量,科学选用计量设施、设备。 6.2.3 应核算供水成本,完善淖尔水滴灌水价形成机制。 6.2.4 应组建农(牧)民用水管理合作组织,推进节约用水、科学用水。 6.3 补配水管理 6.3.1 应根据灌区年度分洪分凌计划、用水与抗旱计划,编制淖尔年度补配水方案。 6.3.2 应严格执行补配水方案,减少输水损失,避免过量补水造 成淖尔周边水土环境破坏。 6.3.3 应建立健全工程补配水管理体制,明确补配水工程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主体。 6.3.4 管理机构或主体应派专人对补配水设施及建筑物进行管理,定期检查。 6.4 水土及生态环境监测 6.4.1 应定期对淖尔水、地下水动态进行监测。淖尔水监测应按 HJ/T 91的规定执行。地下水监测应 按 SL/T 183的规定执行。 6.4.2 应定期对淖尔水滴灌区土壤、周边生态环境进行监测。土壤环境监测应按 HJ/T 166的规定执行。 生态环境监测应按 HJ/T 192的规定执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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