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65.020.30 B 43 DB14 山西省地方标准 DB 14/ T 14732017 规模猪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规范 2017 - 12 - 10发布 2018 - 02 - 10实施 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4/ T 14732017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配套设施及要求 . 1 DB14/ T 14732017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西省农业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西省生态畜牧产业管理站、山西农业大学、晋城市畜牧兽医局。
2、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子森、李清宏、杜海梅、董丽萍、王颖、张飞燕、焦光月、李鹏、张亚强、 赵宇琼、刘晓妮、王旭贞、景利芳、郝瑞荣、武晶、邢志国。 DB14/ T 14732017 1 规模猪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规模猪场源头减排与不同清粪工艺下粪水收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规格与建设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500头以上规模猪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的认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 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7622 畜禽粪便贮存设施设
3、计要求 GB/T 51063 大中型沼气工程技术规范 HJ 497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NY/T 1222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粪污设施 猪场源头减排与过程处理的设施。 4 配套设施及要求 4.1 源头减排设施 4.1.1 雨污分离 4.1.1.1 猪场雨水采用地面明沟收集系统,集中排放。排水沟规格为30 cm30 cm,砖或石块砌筑。 4.1.
4、1.2 猪场污水采用地下暗沟管道收集,排污管道直径20 cm30 cm,采用水泥浇筑管、波纹管或 PVC管,埋深不低于0.8 m1.0 m。 DB14/ T 14732017 2 4.1.2 干清粪 4.1.2.1 猪场要根据HJ 497要求设计干清粪处理设施。 4.1.2.2 人工干清粪要求配置专门的粪沟、舍内清粪道与舍外运粪道。粪沟宽度30 cm、最下深度 20 cm,坡度1%;舍内清粪道宽度1 m,舍外运粪道宽度1.5 m。配套清扫工具、人工清粪车、高压 冲水机。 4.1.2.3 机械干清粪要配置漏粪板、粪沟、导尿管与往复式V型刮粪机。漏粪板宽度不小于猪栏宽度 的三分之一;粪沟高度65
5、cm,粪沟坡度0.2%,出粪口高、排尿口低。 4.2 过程处理设施 4.2.1 干清粪模式 4.2.1.1 粪便发酵棚 4.2.1.1.1 发酵棚要建设在猪场下风向,距离最近猪舍15 m以上。 4.2.1.1.2 猪场粪便等固形物采用有氧发酵无害化处理模式。发酵后直接肥料化使用的,发酵棚有效 体积为满足猪场6个月的粪便产生量;发酵后自己生产有机肥的,发酵棚有效体积为满足猪场6个月的 粪便产生量,并根据有机肥生产工艺配套相关设施设备;发酵后提供第三方的,发酵棚有效体积为不少 于容纳15 d的粪便产生量。 4.2.1.1.3 发酵棚有效容积按照每出栏10头肉猪1 m核算,长宽比例为2:1。 4.2
6、.1.1.4 粪便堆高大于50 cm的要配套粪便翻抛机。 4.2.1.1.5 建设要符合GB/T 27622的要求,不得渗漏、外溢,具有防雨措施。 4.2.1.2 废水处理设施 4.2.1.2.1 废水暂存池 用于贮存废水、就近肥料化利用的暂存池,有效容积不得小于猪场4个月的排污量,按照每出栏1 头肉猪建设0.60 m核算;用于配套厌氧处理的暂存池,根据GB/T 51063要求按照NY/T 1222规格建设。 暂存池要具有防渗、防溢、防雨与安全要求。 4.2.1.2.2 废水深度处理池 4.2.1.2.2.1 厌氧处理,采用厌氧方法深度处理废液的,按照NY/T 1222要求建设厌氧与沼液处理设
7、 施。 4.2.1.2.2.2 稳定塘处理,采用稳定塘分级处理的,小型规模猪场选择建设有效深度为0.3 m0.5 m 的好氧塘或1.0 m2.0 m的兼性塘;中型规模猪场建设深度2.0 m5.0 m厌氧塘;大型规模猪场建设 深度大于2.0 m的人工曝气塘,并配套曝气设备,每30 m1台。 4.2.1.2.2.3 稳定塘有效容积不得小于猪场4个月的液体排放量,每出栏1头肉猪建设0.60 m。 稳定塘要具备防渗、防雨、防溢。 4.2.2 水尿泡粪模式 DB14/ T 14732017 3 4.2.2.1 粪水暂存池 4.2.2.1.1 粪水暂存池用于肥料化利用前的无害化处理、固液分离前与沼气调制前
8、的暂存。 4.2.2.1.2 用于肥料化利用前无害化处理的暂存池,有效容积不得小于猪场4个月的排污量(暂存池 有效容积含猪舍内粪尿沟的有效贮存容积),每出栏1头肉猪建设0.60 m。 4.2.2.1.3 用于固液分离前的暂存池有效容积不小于猪场2 d的排污量,按照存栏1头猪建设0.1 m。 4.2.2.1.4 用于沼气生产的暂存池,按照NY/T 1222的要求建设。 4.2.2.1.5 暂存池建设要求同4.2.1.2.1。 4.2.2.2 粪水处理设施 4.2.2.2.1 固液分离设施 4.2.2.2.1.1 大型猪场无法直接实现农牧结合的要建设固液分离台,台高2 m,台面规格4 m6 m,
9、周围设护栏,栏高1.2 m,每存栏5 000头猪配置固液分离机1台。 4.2.2.2.1.2 特大型猪场设计再分离设施,按照每5万头猪配备分离设备1台。 4.2.2.2.2 固形物贮存棚 4.2.2.2.2.1 利用分离后的固形物生产有机肥的,要根据有机肥生产工艺配套相关设施设备,贮存棚 有效贮存容积按照每存栏1 000头肉猪每天0.3 m计算;将分离后的固形物提交第三方利用的,固形 物贮存棚有效贮存容积按照存期15 d计算,每存栏1 000头出栏肉猪每天4.5 m计算。 4.2.2.2.2.2 贮存棚按照GB/T 27622建设。 4.2.2.2.3 粪水与废水厌氧处理设施 4.2.2.2.3.1 未进行固液分离的粪水与固液分离后的废水采用厌氧发酵处理。 4.2.2.2.3.2 处理设施按照NY/T 1222规范设计,并建设相应沼液贮存与处理设施,根据GB/T 51063 要求进行管理。 4.2.3 原位发酵床养猪 4.2.3.1 采用原位发酵床养猪的可以不配套上述设施,但猪场要配套全漏粪地板,粪沟高度不低于1.8 m。 4.2.3.2 要至少配套移动式翻抛机1台。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