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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3 T 2794-2018 陶瓷生产企业粉尘危害防治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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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3 T 2794-2018 陶瓷生产企业粉尘危害防治规范.pdf

    1、ICS 13.040.30 C 72 DB13 河北省 地方标准 DB 13/T 2794 2018 陶瓷生产企业粉尘危害防治规范 2018 - 07 - 16 发布 2018 - 08 - 16 实施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3/T 2794 2018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安科检测检验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杨洋、张美英、付淑玲、周兴华、李宁 、 邓杰 、王晓雪、薛博、杨璞、张密 贵、张阳、王广达 、贾佳、谢永东。 DB13/T 2794 2018 1 陶瓷生产企

    2、业粉尘 危害防治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陶瓷 生产 企业粉尘防治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粉尘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 职业病危害告知、 职业卫生培训 、定期 检测 与 评价 、职业 健康检查 的 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陶瓷 生产企业 粉尘危害防治。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 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 文件 。 GB 2626 呼吸防护用品 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部分:化 学有害因素 GBZ 158

    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T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 224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Z/T 224中界定的 以及下列 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 GBZ/T 224 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 3.1 职业病危害 occupational hazard 对 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 各种 危害。 GBZ/T 277 20161,定义 3.2 3.2 职业性有害因素 occupational hazards 又称职业病危害因素,在职 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 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

    4、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 3.3 工作场所 workplace 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并由用人单位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所有工作地点。 3.4 职业病防护设施 facilities for occupational hazard control 消除 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 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 ( 建 ) 筑物等的总称。 GBZ/T 277 20161,定义 3.4 DB13/T 2794 2018 2 3.5 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OELs 劳动

    5、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 平,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三类。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限值和最高 容许限值。 3.6 职业病危害评价 assessment of occupational hazard 对 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职业病防护设施与效果、其 他相关职业病防护措施与效果以及职业 病 危害 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影响情况等 做 出综合评价, 并 提出补充措施和建议,以控制和 降低 职业病 危害程度的全过程,一般包括建设项目的职

    6、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及职业病危 害现状评价。 GBZ/T 277 20161,定义 3.5 3.7 个人防护用品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 又称 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指劳动者在劳动中为防御 物理 、化学、生物等外界因素 伤害 而穿戴、 配备以及涂抹、使用的各种物品的总称。 4 总体要求 4.1 控制、减少和消除陶瓷生产企业 粉尘危害,切实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4.2 陶瓷 生产 企业应 采取措施控制 粉尘 危害,并对 粉尘 危害进行综合治理,使其 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 或强度符合 GBZ 2.1 的要求。 5 粉尘防护设施 5.1 原料加

    7、工 5.1.1 原料粗碎、粉磨、混合、干燥、输送、包装等设备应采取密闭措施,减少物料外逸;易放散粉 尘的加料点、卸料点及物料转运点应设置密闭排风罩,并与除尘器连接。 5.1.2 原料粗碎工序应采用加湿抑尘措施。 5.2 粉料储存及输送 5.2.1 粉状原料应储存在专用的库房或料仓中,不应开敞堆放,必要时设喷雾洒水设施降尘。 5.2.2 干物料转运点应设置吸尘罩并连接除尘设施。采用斗式提升机、空气输送斜槽、链运机等密闭 设备输送时应联通吸风除尘装置,保持设备负压操作。 5.2.3 拆包、倒包作业应设吸尘装置。 5.3 成型 DB13/T 2794 2018 3 5.3.1 压机工序与其他生产工序

    8、应有隔离设施。 5.3.2 可塑成型多余的泥料、注浆成型多余的泥浆应盛在专门的容器内;粉料静压成型工艺应采用封 闭方式,料箱和模型中产生的含尘气流应有专门的吸风罩、吸风管,并连接除尘系统净化处理。 5.3.3 修坯和胚体钻孔应采用湿法或半干法作业,半干法修坯时作业点应设置局部排风罩;确需干法 作业时应在作业点单独设置排风罩;修坯后应采用负压吸尘清洁 坯体;采用正压吹尘的,应在清灰室 进行,吹灰室应设除尘设施。 5.3.4 人工施釉应在通风柜内进行。 5.3.5 坯体砂轮切割、打磨及刷坯作业点应设置排风罩。 5.3.6 成型车间和修坯岗位,应实行每班湿式清扫,防止二次扬尘。 5.4 烧成 5.4

    9、.1 应采用专用工具清扫坯体灰尘,并在作业点上设置排风罩。 5.4.2 优先选用清洁的天然气作为燃料。 5.4.3 煤和煤渣应放置在规定的地点并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 5.4.4 成品打磨作业应设置排风罩。 5.4.5 烧成车间应设专门的窑车维修室,且室内设吸尘装置。 5.5 除尘系统 5.5.1 除尘设施风量和风速应满足防尘要求,排风罩在不妨碍操作前提下应尽量靠近尘源。 5.5.2 除尘系统的设置应 便于管理,不同性质粉尘、不同湿度、不同温度的含尘气体,不宜合用一个 通风除尘系统。 5.5.3 除尘系统设置密闭卸灰装置,应定期维护、检修和调整并有记录。 5.6 清扫设施 车间应配备专用水源、吸

    10、尘器等防止二次扬尘的清扫设施。 6 个人防护用品 6.1 企业为接尘岗位劳动者提供的防尘口罩应符合 GB 2626 的要求,数量应满足粉尘防护需要,并按 周期为劳动者更换。 6.2 企业应健全管理制度,加强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加强接尘岗位作业人员 的培训。 6.3 个人防护用品应有采购发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企业 制定 发放标准,保 存 发放领取 记录 。 7 职业病危害告知 DB13/T 2794 2018 4 7.1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2。 7.1.1 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

    11、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7.1.2 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 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7.2 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 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应符合 GBZ 158 等相关规定。 7.3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 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 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应隐瞒或者欺骗。 8 职业卫生培训 8.1 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卫生

    12、培训,并取得职业卫生培训合格证,初次培 训不应少于 16 学时,继续教育每年不应少于 8 学时。 8.2 企业应对接触粉尘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应少 于 8 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应少于 4 学时。 9 定期检测与评价 9.1 企业应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 9.2 检测、评 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和向劳动者公布。 10 职业健康检查 10.1 企业应建立职业健康检查制度,按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 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10.2 企业应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存入 由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职业的健康检查报告。检查周 期应符合 GBZ 188 规定。对职业病患者、疑似职业病以及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按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DB13/T 2794 2018 5 参 考 文 献 1 GBZ/T 277 2016 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 2 安监总厅安健 2014 111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 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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