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27 F 13 DB13 河北省 地方标准 DB 13/T 2779 2018 民用清洁燃烧炉具通用技术条件 2018 - 07 - 16 发布 2018 - 08 - 16 实施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3/T 2779 2018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 河北省农村能源协会 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农村能源协会、石家庄春燕采暖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创新采暖设备有限 公司、河北鑫华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河北光磊炉业有限公司、河北薪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 光环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河北百利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本标准
2、主要起草人:王勇民、孙振锋、张策、吴希磊、王冰、岳森、李风林、刘虎群、刘文艺、 康铁良、朱计坤、史建国、王振国、李淑兰、王彦博。 DB13/T 2779 2018 1 民用清洁燃烧炉具通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清洁燃烧炉具的 术语和定 义、型号表示方法、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 标志、包装、 警示标志、 贮存 和使用寿命 等。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供热量小于 50kW;额定工作压力为常压;循环系统最高高度不超过 10m;出口水 温不高于 85的民用清洁燃烧炉具。具有烤火、炊事功能的民用清洁燃烧炉具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 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
3、 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 不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包括 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 本文件 。 GB 16154 民用水暖煤炉通用技术条件 NY/T 1703 民用 水暖炉采暖系统安装及验收规范 DB13/T 2583 民用清洁燃烧炉具废气排放监测方法 DB13/T 2778 民用清洁燃烧炉具热性能试验方法 DB13/ 2081 工业和民用燃料煤 NY/T 1878 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1 民用清洁燃烧炉具 适合燃烧符合工业和民用燃料煤和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技术条件等多种清洁燃料,具有 烤火、炊事
4、、采暖等功能,热性能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本标准要求的炉具。 3.2 下吸式结构 炉具正常使用时,燃料能实现从炉膛底部持 续供给并稳定燃烧的炉体结构,俗称反烧式结构。 4 型号表示方法 4.1 用大写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表示。 4.2 型号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a) 第一部分表示民用清洁燃烧炉具的主要用途; DB13/T 2779 2018 2 b) 第二部分表示燃料种类; c) 第三部分表示额定供热量; d) 第三部分表示改进序号。 4.3 型号各组成部分的符号及意义 4.3.1 第一部分:按照产品功能分为炊事烤火型、单独采暖型、炊事采暖型。炊事烤火型用大写字母 CK 表示,单独采暖型用大写
5、字母 N 表示,炊事采暖型用大写字母 CN 表示。 4.3.2 第二部分:用汉语拼音字母 S、 Q、 F 和 SW 表示: S 表示民用清洁燃烧炉具燃用散煤; Q 表 示民用清洁燃烧炉具燃用煤球; F 表示民用清洁燃烧炉具燃用蜂窝煤; SW 表示民用清洁燃烧炉具燃用生物质 。 4.3.3 第三部分:用阿拉伯数字表示额定供热量,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 4.3.4 第四部分 :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炉具的改进序号。在第三、第四部分之间加短划“ ”。 4.3.5 示例 N F 6.9 表示 民用水暖煤炉 的改进序号 表示民用水暖煤炉的额定供热量为 6.9kW 表示民用水暖煤炉燃用蜂窝煤 表示 民用水暖煤炉
6、 注: 表示该炉是燃用蜂窝煤的三型民用清洁燃烧炉具,额定供热量为 6.9kW。 5 技术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结构 炉具结构应设计合理、密封性好、操作方便、安全可靠。燃烧生物质的炉具应采用反烧式结构, 科学合理设置储料仓和二次配风结构。 5.1.2 外观 造型美观,表面光洁,无毛边,无毛刺。 5.1.3 辅机附件 炉具 的辅机、附件应符合国家相应的产品标准。 5.1.4 安全装置 DB13/T 2779 2018 3 安全装置 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炉具应装设爆破片 或泄压装置; b) 爆破 或泄压 压力不 应 超过 0.2 MPa,排放 孔 内径不应小于 25 mm; 5.2
7、 热性能指标 民用清洁燃烧炉具的热性能指标应符合表 1规定。 表 1 民用 清洁燃烧炉具 技术 指标 产品类型 炊事火力强度 ( kW) 额定供热量 ( kW) 热效率 ( %) 封火时间 ( h) 炊事烤火型 1.5 30 单独采暖型 不小于标称值 70 10 炊事采暖型 1.5 不小于标称值 70 10 5.3 烟气 污染物排放 限值 炉具 烟气 污染物排放 限值 见表 2。 表 2 烟气 污染物排放 限值 烟气 污染物 排放限值 洁净煤 生物质 烟尘 ( mg/m3) 30 50 二氧化硫 ( mg/m3) 200 300 氮氧化物 ( mg/m3) 200 300 林格曼烟气黑 度 (
8、级) 1 5.4 制造要求 5.4.1 铸造件应表面光洁,无裂纹、气孔、砂眼等缺陷。 5.4.2 焊接件应平整、均匀,无烧穿、夹渣、气孔、未焊透等缺陷。 5.4.3 冲压件应无裂纹、起皱、飞边、毛刺等缺陷。 5.4.4 钣金件表面应平整,无裂纹、皱褶、凹凸等缺陷,机械加工表面不应有磕、碰、划伤等缺陷。 5.4.5 铆接件应牢固,铆钉应无松动、歪斜。 5.4.6 炉体外壁面应做防锈处理,防锈层 应 防水 并 不易脱落。 5.4.7 吸热水套 使用铸铁时,壁面厚度不应小于 4 mm;使用碳素钢时,受热面钢板的 有效 厚度不应 小于 3 mm,非受热面部分钢板的 有效 厚度不应小于 2 mm。 5.
9、4.8 吸热水套内部 应保证足够的 循环水 流通截面积 ,其 水夹层宽度 (吸热水套的 内外壁之间的净距 ) 应符合 表 3 规定。 DB13/T 2779 2018 4 表 3 炉体水夹层宽度 额定供热量 ( kW) 水夹层宽度 ( mm) 5 8 10 12 20 15 30 20 30 25 5.4.9 炉瓦(胆)应耐高温、无残缺 ,其尺寸、形状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5.4.10 每台炉具应按 6.3 条的规定进行水压试验。 5.4.11 余热利用水箱应无泄漏。 5.4.12 炉具的进、出水管通径 见 表 4。 表 4 进、出水管通径 额定供热量 ( kW) 进、出水管通径 ( mm)
10、 5 20 10 25 32 50 32 50 5.5 安全使用要求 5.5.1 严格执行 GB 16154 第 5.6 条规定。 5.5.2 烟 囱 与烟道出口直径相匹配,结合严密,无烟气泄漏。烟 囱 尽量减少拐弯,及时清理烟灰,保 证烟气流动通畅,并加装风帽,高度高于屋脊。 5.5.3 炊事烤火炉具应有防烫设施,并有防烫安全警示标识。 5.5.4 膨胀水箱的水位 应不低于其高度的三分之一,水量不足时应及时补水。 5.5.5 采暖循环水不 应 作为其它用途。 5.5.6 炉具冻结时不应点火启动。 5.5.7 采暖系统安装 应 按 NY/T 1703 的 规定 进行。 5.5.8 配有电器装置
11、的炉具,应有安全用电措施。 5.6 试验方法 5.7 技术要求 5.1 和 5.4 条采用量具及视检方法。 DB13/T 2779 2018 5 5.8 技术要求 5.2 条和 5.3 条 分别按 DB13/T 2778 和 DB13/T 2583 规定进行。试验结束后,视检炉瓦 (胆)应无明显变形,炉具的内部结构,包括铸造件、焊接件、冲压件、钣金件、铆接件等应符合 5.4 条的要求。 5.9 水压试验时,水压不低于 0.2 MPa,持续 5 min 后应无泄漏。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 6.2 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的项目及要求见表 4。 表
12、 4 出厂检验和型式 检 验项目和要求 序号 项 目 出厂检验 型式 检 验 技术要求 检验方法 1 基本 要求 5.1 6.1 2 制造要求 5.4 6.1 3 水压试验 5.4.10 6.3 4 热性能 指标 5.2 6.2 5 烟气 污染物排放 限值 5.3 6.2 注: “” 为须做项目。 6.3 组批规则和抽样方案 6.3.1 出厂检验 每台炉 具 出厂前需 经制造单位的质量检验部门检验。 6.3.2 型式检验 a) 型式检验 包括 出厂检验 、 热性能 试验 和 烟气污染物排放检测 ; b) 型式检验机构 应 经过国家计量认证并具有相应检测资质。 6.3.3 民用清洁燃烧炉具在下列
13、情况下进行型式检验,每次不少于二台: a) 批量生产的产品每两年应进行一次;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 新产品和该型产品正式投产时; d) 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4 判定规则 DB13/T 2779 2018 6 6.4.1 出厂检验 每台炉具经制造单位的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出具 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4.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 机构 应提供正式检验报告,型式检验的每个项目,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如有一项指标不 合格时,可抽双倍数量 样品 进行复验。
14、如仍有不合格项时,则认为该批 民用清洁燃烧炉具 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警示标志、贮存和使用寿命 7.1 标志 7.1.1 民用清洁燃烧炉具应在明显位置固定产品标志。 7.1.2 民用清洁燃烧炉具标志的基本内容: a) 制造厂名; b) 产品名称; c) 产品商标; d) 规格型号; e) 应用 煤种; f) 额定供热量; g) 制造日期; h) 出厂编号; i) 执行标准号。 7.2 包装 7.2.1 炉具 包装应符合与用户的约定要求。 7.2.2 随同产品提供的文件: a) 产品合 格证; b) 产品使用说明书; c) 出厂清单; d) 产品保修单。 7.3 警示 标志 警示 标志应 符合 GB 16154第 5.6.7条规定。 7.4 贮存和 运输 a) 贮 存 场地应平整、干燥,并有防尘、防雨、防水等措施; b) 在装卸运输过程中不应剧烈碰撞、振动。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