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3.080.01 A 12 DB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3/T 16052012 超市商品管理规范 2012 - 09 - 05发布 2012 - 09 - 15实施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13/T 16052012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张家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张家口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张家口帝达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斌、刘坤、和宁、李桂英、赵宏玉、万华。 DB13/T 16052012 1 超市商品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超市商品的采购管理、配送管理、门店
2、管理以及自有品牌商品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连销经营方式的超市、大型综合超市、仓储商店、便利店的商品质量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自有品牌商品 流通企业自行生产加工或委托其它企业生产加工,其产品质量由流通企业负责,并冠以流通企业商 号和注册商标的商品。 2.2 重点商品 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等因素,纳入国家或地方强制性管理的商品。 2.3 单证 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颂发的许可企业产品生产和销售的有关证件。 2.4 非定型包装 计量、标志、型式等不定的零售商品的简易包装。 3 商品采购管理 3.1 直营门店的商品应实行统一采购;
3、特许加盟经营门店的部分商品可分散采购。 3.2 连锁经营企业应建立商品采购管理制度。 3.3 对供货商和商品的查验、评价应实行分工监管和分级监管。连锁经营企业应建立商品采购评审机 构和机制。 3.4 在商品销售过程中应建立动态的商品质量信息监控制度和相应的商品采购淘汰制度。 3.5 特许加盟经营门店的商品以统一采购商品为主,分散采购的商品应与总部签定商品采购协议,其 进货渠道、商品品种应向总部备案,纳入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管理范围。 DB13/T 16052012 2 3.6 对采购的商品、连锁经营企业应设专门机构或专人加强商品质量检验。 3.7 商品实物内在质量的检验、应以科学、标准的技术测试方
4、法为依据,可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专业质 量检验机构进行。有条件的连锁经营企业应配置商品质量检验的设施,建立相应的检验工作规程和管理 制度。 3.8 采购商品时,应对供货商的资质单证、商品质量、送货能力等进行查验和评价。 3.8.1 查验供货商资质单证应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必要的单证。 3.8.2 查验商品质量应包括产品标准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必要的单证。 3.8.3 查验供货商的送货能力包括运输工具、吨位、通行能力、温控条件等。 3.9 采购熟食、生鲜、半成品、即食品或质量安全要求较高的食品应实地考察供货商的生产加工条件, 质量管理水平等情况,并应定期对供货商的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和随
5、访。 3.10 经营企业不得采购“三无”商品。 3.11 经营企业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应是安全、卫生、优质的。 4 商品配送管理 4.1 商品配送形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a)直营门店的商品进货应以统一配送为主; b)特许加盟经营门店的商品进货应对统一采购的商品实行统一配送; c)大型综合超市、仓储商店的商品进货可以直送; d)日配性食品、进货量较大的饮料和乳制品、保质期在七天以下的非定型包装食品、部分温控食 品及在运输周转的过程中易破碎的商品,经经营企业总部审定,可以直送。 4.2 配送中心应设常温商品、温控商品等仓库及商品储存必要的设备、设施。 4.3 配送检验 4.3.1 配送中心应设专门的机构
6、或专人对进货商品的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4.3.2 进货商品质量的检查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a)商品品名、规格、数量、产地; b)包装、外观、生产日期、保质期; c)送货能力; d)卫生、安全等有关证明。 4.3.3 对成箱包装的进货商品,应按一定的比例开箱检查验收。 4.3.4 进货商品的检查验收可委托验货。 4.3.5 商品检查验收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该品种该批次的商品不得入库。 4.3.6 对限期使用的商品,入库时对商品保质期的期限应予以控制,并作好记录。 DB13/T 16052012 3 4.3.7 进货商品检查验收中的不良记录应及时反馈总部采购机构。 4.3.8 对在库商品的质量应定
7、期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应当封存处理。 5 门店商品管理 5.1 经营企业应建立门店进货检查验收和现场管理制度。 5.2 大型综合超市和仓储商店应设专门机构、超市、便利店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对进货商品质量 检查验收。 5.3 进货商品质量的检查验收,大型综合超市和仓储商店应按4.3.2条的1、2、3、4款执行;超市、 便利店应按4.3.2条的1、2、3款执行,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单证不齐,该批次的商品不得入店。 5.4 大型综合超市和仓库商店对进货中成箱包装的商品,应按一定的比列开箱检查验收。 5.5 对限期使用的商品,入店时对商品保质期的期限应予以控制,并作好记录。 5.6 对
8、临近保质期的商品、内部应有预告警示制度,限期内无法出售的商品应做好撤库和下架工作。 5.7 销售蔬菜应做适当清洁、并陈列整洁。 5.8 食品陈列或贮存应生熟分开、温控商品应置于温控设备内。 5.9 采用封闭式展示柜销售熟食卤味品,应专柜专用,不得将熟食卤味品放在柜外展示出售。 5.10 已经变质的水产品、畜禽食品和感官异常的果蔬不得再切配包装或加工后出售。 5.11 熟食卤味品储存时间超过2小时的应进行冷藏,定型包装熟食品改刀后的销售时间不得超过4 小时。 5.12 直接入口的非定型包装熟食卤味品,当天未能出售的应在营业结束时清理,做无害化处理,并作 好记录。 5.13 加工食品的主料、辅料、
9、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及接触食品的各种设备、工具、容器及从业人员, 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检验检疫等要求。 5.14 采购畜禽肉品、非定型包装熟食卤味品和豆制品做原料的,应查验畜牧兽医卫生检验部门检疫证 和不得使用生虫、发霉、酸败等污染、变质的原料。 5.15 销售和加工非定型包装熟食卤味品、裱花蛋糕、冷加工的糕点等食品,应设立防幅防尘专间,并 配备温控、清洁、消毒的设施设备;加工烧烤熟食的,还应设置专用加工场地。以上各种情况,应制定 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 5.16 现场烹调菜肴,应设置专用场地、配备温控设施设备;初加工工序应设置专用加工场地。 5.17 现场加工出售鲜果汁、散装兑
10、制饮料、软冰淇淋、冰霜、刨冰和豆制品、鲜肉月饼等应当天加工 当天销售,不得出售隔夜制作的食品。 5.18 对门店引厂进店的摊位或厂店联销的专柜,应建立对供货商资质和商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5.19 经营企业总部应设专门机构、协同门店做好引进供货商资质单证、商品质量的查验和评价工作。 5.20 门店引厂进店的摊位或厂店联销的专柜应悬挂表明其真实身份的标志。 DB13/T 16052012 4 5.21 门店应对引厂进店的摊位和厂店联销的专柜的食品卫生、商品质量负直接责任。 5.22 门店应配置足量的温控设备,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时记录、定期保养;保持温控设备功能正常。 5.23 门店应配备与其经营
11、活动相适当的称重计量器具,并按规定实行强制检定。称重商品应按净含量 计量。 6 自有品牌商品管理 6.1 开发自有品牌商品应由经营企业总部的专门机构审定后实施。 6.2 自有品牌商品审定的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a)自有品牌商品生产加工方式的选择; b)生产加工方的有关生产许可证; c)生产加工方的生产能力和产品质量管理水平; d)自有品牌商品测评报告。 6.3 经营企业应对自有品牌商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行全过程监管。 6.4 自有品牌商品应有产品标准,其产品标准管理应符合标准化管理要求。自有品牌商品若采用加工 企业的产品标准,经营企业应对其产品标准存档管理。 6.5 自有品牌商品的产品标签应
12、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6.6 分包装加工的自有品牌商品、应确保产品原料的质量。 6.7 经营企业自行生产加工自有品牌商品,应取得相关资质。 6.8 经营企业自行生产加工自有品牌商品,应有与产品品种、产量相适当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 存等厂房或场所,并应配备产品质量检验设施设备。 6.9 自有品牌商品采取委托生产加工,应与合作方签定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a)商品的品名; b)产品标准; c)包装要求; d)商标内容; e)送货运输条件等。 6.10 自有品牌商品质量应按照产品标准进行检验,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7 重点商品管理 重点商品管理的持证查验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