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81.060.20 Y 24 DB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3/T 15842012 陶制餐具 2012 - 07 - 31发布 2012 - 08 - 15实施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13/T 15842012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石家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石家庄市原火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仇志芳、安淑珍、郝春云、李志。 DB13/T 15842012 1 陶制餐具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日用陶制餐具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 存。
2、 本标准适用于含长石、石英、硅石、粘土等为主要原料的日用陶制餐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2651 与食物接触的陶瓷制品铅、镉溶出量允许极限(neqISO6486-2:1981)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2829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T 3298 日用陶瓷器抗热震性测定方法 GB/T 3299 日用陶瓷器吸水
3、率测定方法 GB/T 3300 日用陶瓷器变形检验方法 GB/T 3301 日用陶瓷器容积、口径误差、高度误差、重量误差、缺陷尺寸的测定方法 GB/T 3303 日用陶瓷器缺陷术语 GB/T 3534 日用陶瓷器铅、镉溶出量的测定方法 GB/T 5000 日用陶瓷名词术语 GB/T 3302 日用陶瓷器包装、标志、运输、贮存规则 3 术语 本标准中的术语按GB/T 3303及GB/T 5000执行。 4 产品分类 4.1 按产品的用途分为:盘碟类、碗类、杯类、壶类及其他器物类。 4.2 按产品的规格分为:小型、中型、大型、特型。其规格范围见表1。 表1 类别 指标 小型 中型 大型 特型 盘类
4、口径/mm 小于 128 128228 228350 大于350 DB13/T 15842012 2 表1(续) 类别 指标 小型 中型 大型 特型 碗类口径/mm 小于110 110175 175250 大于250 壶类容量/ml 小于250 250l000 10002400 大于2400 杯类口径/mm 小于 60 60100 大于100 其他 视其外形相似情况分别按上述各类定型 4.3 按产品的外观质量要求分为一等品、二等品、合格品。 5 技术要求 5.1 吸水率:不大于8%。 5.2 热稳定性:180至20热交换一次不裂。 5.3 铅、镉溶出量允许极限:按GB12651规定执行。 5.
5、4 使用要求 5.4.1 微波炉安全使用要求:制品在6.3.1规定条件下使用时表面温度不超过60。 5.4.2 洗碗机安全使用要求:在洗碗机中可承受连续5次运转不褪色、不破裂。 5.5 色差:成套或成箱产品优等品应基本一致,一等品不明显,二等品不太明显,合格品不严重。 5.6 产品规格误差 5.6.1 口径误差:口径60mm的为士1.5%;口径60mm的为士2.0%。 5.6.2 高度误差:士3.0mm%。 5.7 外观质量 5.7.1 一等品的釉面、花面、口、底(沿)应光滑,放在平面上应平稳。二等品、合格品的釉面、花面、 口、底(沿)基本光滑,放在平面上基本稳定。 5.7.2 底部标志(指商
6、标和文字)应正确、清楚,不得明显歪斜与偏心。 5.7.3 有盖产品盖与口应基本吻合,壶类在倾斜70 0 时,盖子不得脱落,当盖子向一方移动时,盖子 与 壶口的距离不得超过3.0mm,壶嘴的口部不得低于壶口3.0mm。 5.7.4 产品的其他外观缺陷应符合表2的规定,且符合下列要求: a) 一等品每件产品不得超过3种缺陷; b) 二等品每件产品不得超过4种缺陷; c) 合格品每件产品不得超过5种缺陷。 DB13/T 15842012 3 表2 编 号 缺陷 名称 计量 单位 产品规格 一等品 二等品 合格品 1 变形 高度 mm 盘碟类口径 128 128-205 205- 280 280- 3
7、60 1.0 2.0 2.5 3.5 不超过口径的1.0% 2.0 3.0 3.5 4.0 不超过口径的2.0% 3.0 4.0 5.0 6.0 不超过口径的2.5% 鱼盘类口径 200 200- 240 240- 320 2.0 3.0 4.0 不超过长径的1.5% 3.0 3.5 4.0 不超过长径的2.5% 7.0 8.0 9.0 不超过长径的3.0% 口径 mm 碗类口径 110 110- 175 175- 250 1.5 2.5 3.0 不超过口径的1.5% 2.5 3.5 4.0 不超过口径的2.5% 3.5 4.5 6.5 不超过口径的3.5% 壶类口径 60 60 2.0 2.
8、5 2.5 3.0 3.5 4.0 杯类口径 60 60 1.5 2.0 2.0 2.5 3.5 4.5 多边变形各等级需将规定的幅度减少50%。 底部凹凸不平一等品、二等品不明显,合格品不太明显。 2 斑点 直径 mm 小型 不大于1.0限1个 不大于1.5限2个 不大于2.0限3个 中型 不大于1.0限2个 不大于1.5限2个 不大于2.5限3个 大型 不大于1.0限3个 不大于2.0限3个 不大于3.5限4个 特型 不大于1.0限4个 不大于2.0限3个 不大于4.0限4个 3 色脏 面积 各型 显见面不超过5.0 非显见面不超过10.0 显见面不超过12.0 非显见面不超过20.0 显
9、见面不超过15.0 非显见面不超过25.0 釉下手绘色釉一等品限2处,二等品限4处,合格品限6 DB13/T 15842012 4 表2 (续) 编 号 缺陷 名称 计量 单位 产品规格 一等品 二等品 合格品 4 熔洞 直径 mm 小型 显见面不允许, 非显见面不大于1.0限1 个 不大于1.0限1个 不大于2.0限3个 中型 显见面不允许, 非显见面不大于1.5限1 个 不大于1.5限1个 不大于3.0限3个 大型 显见面不允许, 非显见面不大于2.0限1 个 不大于2.0限2个 不大于3.5限3个 特型 显见面不允许, 非显见面不大于2.0限2 个 不大于3.0限2个 不大于4.0限3个
10、 5 疙瘩 坯泡 直径 mm 小型 不大于0.5限1个 不大于2.0限3个 不大于3.0限4个 中型 不大于1.0限2个 不大于3.0限3个 不大于3.5限4个 大型 不大于1.5限2个 不大于3.5限3个 不大于4.0限5个 特型 不大于1.5限4个 不大于3.5限3个 不大于4.5限5个 6 釉泡 直径 mm 小型 不大于0.5限3个 不大于0.5限5个 不大于1.0限5个 中型 不大于0.5限4个 不大于1.0限4个 不大于1.5限6个 大型 不大于0.5限5个 不大于1.0限5个 不大于2.0限7个 特型 不大于0.5限5个 不大于1.0限6个 不大于2.5限8个 开口釉泡:一等品、二
11、等品不允许,合格品口沿部位不允许 7 落渣 直径 mm 小中型 显见面不大于0.5限2 个;非显见面不大于1.0 限2个 显见面不大于1.0限2 个;非显见面不大于1.5 限3个 显见面不大于1.5限3 个;非显见面不大于2.0 限4个 大特型 显见面不大于1.0限2 个;非显见面不大于1.5 限2个 显见面不大于2.0限4 个;非显见面不大于2.5 限5个 显见面不大于2.5限5 个;非显见面不大于3.0 限6个 口沿落渣不允许,其他 部位落渣应除去尖峰 口沿落渣不大于0.5限1 个,其他部位落渣应除 去尖峰 口沿落渣不大于1.0限2 个,其他部位落渣应除 去尖峰 DB13/T 158420
12、12 5 表2 (续) 编 号 缺陷 名称 计量 单位 产品规格 一等品 二等品 合格品 8 缺泥 面积 mm 2 小型 不超过10.0(其中口沿 不超过2.0) 不超过20.0(其中口沿 不超过2.5) 不严重 中型 不超过20.0(其中口沿 不超过2.0) 不超过25.0(其中口沿 不超过2.5) 大型 不超过25.0(其中口沿 不超过3.0) 不超过30.0(其中口沿 不超过3.5) 特型 不超过30.0(其中口沿 不超过3.0) 不超过35.0(其中口沿 不超过3.5) 一等品、二等品缺泥深度不超过0.5mm,合格品缺泥深度不超过1.0。 9 画线 缺陷 长度 各型 断口断线不超过2.
13、0(宽 色边断口不允许),花色 不明显,线边色差不匀 及残缺不明显 断口不超过4.0限5处, 花色不太明显,线边不 均及残缺接头处不严重 不太严重 10 裂纹 长度 小型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见 面阴裂不超过3.0 阴裂不超过4.0 阴裂不超过6.0 中型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见 面阴裂不超过4.0 阴裂不超过6.0 阴裂不超过8.0 大型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见 面阴裂不超过5.0 阴裂不超过8.0 阴裂不超过10.0 特型 显见面不允许,非显见 面阴裂不超过6.0 阴裂不超过10.0 阴裂不超过12.0 各型 耳、把和壶内孔眼等隐 蔽处坯釉皆裂不超过 2.0限1处 坯釉皆裂(不透)中小型不超过3
14、.0, 特大型不超过 5.0,耳、把和壶内孔眼等隐蔽处坯釉皆裂不超过 2.0限2处。 11 画面 缺陷 面积 mm 2 各型 不超过7.0限2处或不 超过10.0限1处 不超过画面的20% 不超过画面的25% 满花各等级加一处 一等品不明显,二等品、合格品不太明显 局部色淡少色按画面缺陷处理 人物、飞禽走兽、头部、手、足装饰中的文字、一等品不允许残缺,二等 品、合格品残缺不明显。 DB13/T 15842012 6 表2 (续) 编 号 缺陷 名称 计量 单位 产品规格 一等品 二等品 合格品 12 毛孔 直径 mm 小型 不大于0.5限4个 不大于1.0限6个 不大于1.0限8个 中型 不大
15、于0.5限6个 不大于1.0限8个 不大于1.0限10个 大型 不大于0.5限8个 不大于1.0限10个 不大于1.0限12个 特型 不大于0.5限10个 不大于1.0限12个 不大于1.0限13个 13 缺釉 (包 括缩 釉、滚 釉) 长度 mm 面 积 mm 2 各型 缺釉不允许,底足缩釉 中小型不超过30.0 mm 2 , 特大型不超过40.0mm 2 缺釉不超过20.0 mm 2 , 底足缩釉中小型不超过 40.0 mm 2 ,特大型不超过 60.0mm 2 缺釉不超过30.0 mm 2 ,底 足缩釉中小型不超过 60.0 mm 2 ,特大型不超过 80.0 mm 2 底足缩釉宽度均不
16、能超过1mm,小中型嘴、耳、把处压釉 一、二等品不超过 2.0,合格品不超过4.0mm 。 14 粘疤 长度 mm 各型 粘足不超过底径的5%, 深度不超过0.5mm 粘足不超过底径的10%, 深度不超过1.0mm 粘足不超过底径的20%, 深度不超过1.0mm 鱼盘按底足长径计算,其他粘疤不允许,底足应磨光滑。 15 针点 直径 mm 各型 有釉不大于3.0,无釉不 大于2.0,深度小于0.5 限3处,应平磨 有釉不大于6.0,无釉不 大于4.0,深度小于1.0 限3处,应平磨 有釉不大于8.0,无釉不 大于4.0,深度小于1.5 限3处,应平磨 16 剥釉 各型 不允许 不明显 不严重 1
17、7 釉面 擦伤 各型 不明显 不太明显 不严重 18 烟熏 阴黄 各型 不允许 不明显 不太明显 19 釉薄 桔釉 各型 不明显 不太明显 不严重 DB13/T 15842012 7 表2 (续) 编 号 缺陷名称 计量单位 产品规格 一等品 二等品 合格品 20 嘴耳把歪接头泥 色差,彩色不正 各型 很不明显 不太明显 不严重 21 泥釉缕 波浪纹 滚头迹 各型 不明显 不太明显 不严重 22 炸釉 磕碰裂缝 各型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注:本表缺陷折算规定: 本标准未能包括的缺陷,根据其形状,可按相似缺陷处理。 除已明确规定者外,本标准所规定的缺陷均指显见面,非显见面的缺陷均可按显见面规
18、定尺寸增大50%。 凡遇直径小于规定幅度50%的缺陷,而其数量较规定略多时,可以两个折算一个.但所增加的绝对个数不得超过 原等级规定总数量的50%(如原规定总数为单数时,可将总数加1,变成双数再折半)。 凡未限定处数或个数的缺陷,均可按尺寸相加计算。 釉泡尺寸按中心部位计算,不包括厚釉部位。 6 试验方法 6.1 吸水率测定按GB/T 3299执行。 6.2 热稳定性测定按GB/T 3298执行。 6.3 安全使用性能测定 6.3.1 微波炉安全使用性能测定 先将功率为750w的微波炉调至最高功率档,然后将制品盛满水后置于微波炉中,关闭炉门,加热 5min.5min后取出制品,将水倒掉,用表面
19、温度计测定制品外表面温度。 6.3.2 洗碗机安全使用性能测定 将制品放在洗碗机中(洗碗机功率为110w,加热炉为1650w),开启洗碗机,使制品在该机中洗涤5 次,每次标准洗涤60min.洗涤完毕,检查该制品是否有退色和破裂现象。 6.4 铅、镉溶出量测定按GB/T 3534执行。 6.5 色差的测定:随机抽取10件样品为对照组,在对照组内选取一件样品为对照件,对照件的颜色应 在对照组内与尽可能多的样品一致。用对照件为基准与被检样品逐件目测对比(在接近日光并光线充足 的条件下,观察距离为0.5m)。 6.6 变形测定按GB/T 3300执行。 6.7 产品规格误差、缺陷尺寸的测定按GB/T
20、3301执行。 DB13/T 15842012 8 6.8 感观检查产品外观缺陷。 7 检验规则 产品检验分交收检验和型式检验,采用每百单位不合格品数(计件法)检验。 7.1 交收检验 每件产品应经制造厂检验部门全数检验并经交收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时应附有证明产品质量 合格的文件。 7.1.1 交收检验项目为本标准5.7规定的内容。 7.1.2 交收检验按GB/T 2828.1的各项规定执行。各检验项目的不合格分类、合格质量水平、检查水 平及抽样方案见表3。正常检查一次抽样合格判定见表4。 表3 检查项目 不合格分类 合格质量水平 AQL 检查水平 IL 抽样方案 5.7 B 4.0 一般
21、检查水平 从正常检查一次抽样开始,按转移规 则进行 表4 批量范围 样本量n 合格判定数Ac 不合格判定数Re 125 3 0 1 2690 13 1 2 91150 20 2 3 151280 32 3 4 281500 50 5 6 5011200 80 7 8 12013200 125 10 11 320110000 200 14 15 10001 315 21 22 7.1.3 受检产品应按同品种、同等级形成批,必要时还可细分。 7.1.4 样本的抽取随机进行。成箱配套产品先折算成自然件数,然后按本标准表3、表4的规定抽取 样本量。 7.1.5 交收检验项目中,如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
22、产品为不合格。该批产品由交货方返工后,方可 再一次提交检验。 7.2 型式检验 7.2.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内容,其中吸水率、热稳定性,铅、镉溶出量每半年进 行一次,其他项目每一年进行一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DB13/T 15842012 9 a) 产品原料改变时; b) 生产工艺方法变更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停产6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d) 生产工艺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 e) 交收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 f) 上级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2.2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规定周期内制造的,并经过批检查合格的某个批或若干个批中抽
23、取。抽取 样本的方法要保证所得到的样本能代表本周期的制造技术水平,最好从规定周期各个不同时间里分散抽 取样本单位组成型式检验的样本。 7.2.3 型式检验按GB/T2829的规定执行,各检验项目的不合格分类、不合格质量水平、判别水平、不 合格判定数及抽样方案见表5。 表5 检验项目 不合格分类 不合格质量水平 RQL 判别水平 DL 抽样方案 样本量 Ac Re 5.1 C 40 I 二次 n1=3 n2=3 0 2 1 2 5.2 B 25 I 二次 n1=5 n2=5 0 2 1 2 5.3 A 15 I 一次 6 0 1 5.4 C 40 I 一次 5 1 2 5.5 C 30 I 一次 10 2 3 5.6 C 40 I 一次 8 2 3 5.7 B 20 一次 32 3 4 7.2.4 检验的各个项目中,如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型式检验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产品的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按GB/T 3302规定执行。 8.2 除有特殊要求外,每件产品的底部应标记已注册的商标或制造厂名。 8.3 成套产品包装时要求配套无差错,花面、色泽基本一样。 8.4 包装箱上应注明产品品种、规格、配套件数和质量等级,并标注有“易碎”及“防潮”的文字或 符号。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