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13.020 Z 79 DB13 河北省 地方标准 DB 13/ 2934 2019 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 2019 - 03 - 04 发布 2019 - 04 - 01 实施 河 北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河 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13/ 2934 2019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扬尘排放控制要求 . 2 5 监测要求 . 2 6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 3 DB13/ 2934 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第 4章的
2、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由河北省 生态环境 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 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 、河北鸿康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赵乐、 谷嵩 、刘小强、 王淑娟 、 李歆琰 、范莉茹、高博、曹艳梅、景春雷、王 强、周冰、付翠轻、李青峰、张艳伟、赵峥、李根利、韩荣荣、赵成根、张树军。 本标准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于 2019年 3月 4日 批准。 DB13/ 2934 2019 1 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河北省 施工 场地扬尘排放 控制要求、 监测要求以及 标准 的 实施与监督 等。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内建筑施工、市政建设施工的扬尘排放控制与管理。公路
3、施工、铁路建设施工 等扬尘开放源的 排放 浓度 限值 参照执行。 2 规范性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HJ 618 环境空气 PM10和 PM2.5的测定 重量法 HJ 653 环境空气颗粒物( PM10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WS/T 206 公共场所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 PM10)测定方法 光散射法 DB13/T 2544 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3 术语和定 义
4、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施工场地 各类建设工程 施工和建筑物拆除施工 限定的边界范围以内的 作业 区域 。 包括建筑施工、市政建设施 工等作业场地。 3.2 扬尘 施工场地产生并逸散至周围环境空气中的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 10 m的颗粒物,简称 PM10。 3.3 县(市、区) PM10小时平均浓度 监测点所在县(市、区)全部国省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实时发布的 任何 一 小时 PM10浓度的算 术平均值 。用 式 (1)计算: n PMPM n 1i i1010 (1) DB13/ 2934 2019 2 式中: 10PM 县(市、区) PM10小时平均浓度, g/m
5、 3; i10PM 县(市、区)单一国省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实时发布的 任何 一 小时 PM10平均浓度 值, g/m3; n 县(市、区)国省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数目,个。 4 扬尘排放 控制要求 施工场地扬尘排放 应符合表 1规定的浓度限值 。 表 1 扬尘排放浓度限值 控制项目 监测点浓度限值 a( g/m3) 达标判定依据 ( 次 /天 ) PM10 80 2 a 指 监测点 PM 10小时平均浓度实测值 与同时段所属县(市、区) PM10小时平均浓度 的差值 。当县(市、区) PM10小时平均浓 度值大于 150g/m3时,以 150g/m3计。 5 监测要求 5.1 施工场
6、地扬尘 测定 可根据现场条件 选取 表 2 所列 标准 规定的方法进行 。 表 2 施工场地扬尘 测定方法标准 控制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PM10 环 境空气 PM10和 PM2.5的测定 重量法 HJ 618 环境空气颗粒物( PM10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653 公共场所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 PM10)测定方法 光散射法 WS/T 206 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DB13/T 2544 5.2 施工 场地扬尘监测点数 量宜 符合表 3 要求。 表 3 施工 场地扬尘 监测点数量设置 占地面积 S( m2) 监测点数量 (个 )
7、S 5000 1 5000 S 10000 2 10000 S 100000 4 S 100000 在 10 万平方米最少设置 4 个监测点的基础上,每增加 10 万平方米最少增设 1 个监测点(不足 10 万平方米的部分按 10 万平方米计)。 5.3 监测点位宜设置于施工区域围栏安全范围内,可直接监控施工场地主要施工活动。监测点位不宜 轻易变动,以保证监测的连续性和数据的可比性。 DB13/ 2934 2019 3 5.4 监测点位宜优先设置于车辆进出口处。监测点数量多于车辆进出口数量时,其它监测点位应结合 常年主导风向,设置在工地所在区域主导风向下风向的施工场地边界,兼顾扬尘最大落地浓度。 5.5 当与其他施工场地相邻或施工场地外侧是交通道路且受道路 扬尘影响较大时,宜避开在相邻边界 处设置监测点。 5.6 市政建设施工中的线 性工 程每个标段宜设置 1 2 个监测点位。 5.7 采样口离地面的高度宜在 3 m 5 m 范围内。 6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