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220.01 C 80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 916 2019 火灾高危单位 消防安全评估 导则 Fire safety assessment guideline for high fire risk units 2019 - 12 - 18发布 2020 - 01 - 01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DB12/T 916 2019 I 目 次 前言 .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评估程序 . 2 4.1 概述 . 2 4.2 前期准备 . 2 4.3 现场检查 . 2 4.4 评
2、估结论 . 3 4.5 消防安全对策措施 . 4 5 项目管理 . 4 5.1 主要步骤 . 4 5.2 人员要求 . 4 6 评估单元及评估内容 . 4 6.1 概述 . 4 6.2 合法性单元 . 5 6.3 消防安全管理单元 . 5 6.4 建筑防火单元 . 8 6.5 建筑消防设施单元 . 9 6.6 安全疏散单元 . 11 7 评估报告 . 12 7.1 报告主要内容 . 12 7.2 报告附件 . 12 7.3 报告格式 . 13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程序 . 14 附 录 B(规范性附录) 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封面格式 . 15 附 录 C(规范性附录)
3、 消防安全评估报告著录项格式 . 16 参考文献 . 18 DB12/T 916 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 天津市 消防救援总队 提出 并归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 天津市 消防救援总队 、 应急 管理 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王以革、戴志宏、王婕、王莹、何中旭、李嘉欣、张网 。 DB12/T 916 2019 III 引 言 近年来,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时 有发生 ,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 失。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 对 火灾高危单位 消防安全进行评估, 可以 使 火灾 高危 单位 的消防
4、安全 管理工作从 事后治理转向事前的预防与优化,从治标转向治本 , 可有利于推动消防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贯彻执行, 有利于 提高全民的消防意识 和 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 通过 本标准, 可以 规范 火灾 高危 单位 消防安全评估工作的方法和流程,便于消防评估人员或单位 消 防 安全管理人员通过规范化的评估发现 该类 单位消防工作方面的薄弱环节,针对不足采取有效的改进措 施,从而实现消 防工作的持续改进和完善,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消防安全 。 DB12/T 916 2019 1 火 灾 高危 单位 消防安全评估 导则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 火灾高危单位 消防安全评估 的 一般原则、
5、 工作 程序、 评估 方法、 评估 单元及评估报告 的 要求。 本 标准适用于 天津市 火灾高危单位 ( 原油加工能力每年达到 500万吨以上、乙烯生产能力每年达到 100万吨以上的石油化工企业,总储量 10万吨以上的石油库,总储量 2万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 气体的生产、储存、经营企业 除外) 的消防安全评估。 也适用于 火灾高危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评估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907 消防 词汇 GB 2550
6、6 消防 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 50016 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A 503 建筑 消防设施检测规程 GA 654-2006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A/T 1369 人员密集 场所消防安全评估导则 3 术语 和定义 GB/T 5907、 GB 25506、 GB 50016、 GA 503、 GA 654和 GA/T 136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 本文件。 3.1 火灾高危单位 high fire risk units 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 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 建筑 、地下公共建筑等 , 具备以下条 件的单位或场所为
7、火灾高危单位: 建筑总面积 10万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商场、市场; 建筑总面积 10万平方米以上的集商业、办公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楼; 建筑面积 5万平方米以上且客房数 200间以上的高层宾馆、饭店; 建筑总面积 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建筑高度 100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 含有面积 1万平方米以上地下商业场所的建筑; 建筑总面积 2万平方米以上的仓储、物流企业; 三级甲等医院; 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DB12/T 916 2019 2 原油加工能力每年达到 500万吨以上、乙烯生产能力每年达到 100万吨以上的石油化工企业, 总储量 10 万吨以上
8、的石油库,总储量 2万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气体的生产、 储 存、经营企业; 其他容易发生 火灾 且一旦 发生 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4 评估 程序 4.1 概述 火灾高危单位 消防安全评估工作程序见 附录 A,评估工作步骤包括前期准备、现场检查、评估判定 和报告编制等。 4.2 前期 准备 前期 准备工作包括 明确 评估对象 和 评估 范围,组建评估项目组, 收集 消防安全评 估 中需 要 的 相关 资 料。 4.3 现场检查 4.3.1 火灾高危 单位的消防安全评估单元 应 包括: 消防安全 合法性 单元; 消防安全 管理 单元 ; 建筑防火单元 ; 建筑
9、消防 设施单元 ; 安全疏散设施单元; 消防 安全评估 所需 的其他单元。 4.3.2 火灾高危单位 的消防安全评估 宜 以检查表法为基本方法,现场 评估 时可以根据 评估 对象的实 际情况选 用 查阅资料,问卷调查,外观检查,功能测试 等 方式。 4.3.3 应 根据被评估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安全检查表,安全检查表 的 内容 至少 应 包括 以下内容: 评估 单元 ; 检查项 ; 检查 依据 ; 检查方法 ; 检查 结果 。 4.3.4 消防设施及安全疏散设施的功能测试可以采用抽查 或 预设火情现场联动 的方式,抽查的数量 应根据不同的系统确定,抽查结果应能够表征场所内消防设施、疏散设施的有效
10、性情况。采用抽查方 式时,应在报告中说明抽查的具体部位和抽查样本量。 采用 预设火情现场联动方式时,应说明预设火 情情况以及 联动 控制的设施情况。 4.3.5 现场无法进行功能测试的设施,可以采信有效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记录、建筑 消防设施检测报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可以采信有效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明。 4.3.6 应急预案演练的评估 宜 采用随机设定火情,单位现场组织 灭火和应急预案演练的方式。 4.3.7 大型 人员密集场所、大型群众性活动以及使用功能发生明显改变的场所,宜 选用烟气模拟分 析、安全疏散分析等定量化风险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DB12/T 91
11、6 2019 3 4.4 评估 结论 4.4.1 评估结论 中应明确列 出 各 评估 单元的 检查项 合格率 以及 存在的问题。 4.4.2 下列 问题为单位消防安全否决项, 被评估单位存在 下列任意一项, 则 其 消防安全评估结论 直接 判定为差: 建筑物和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的; 未依法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的;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未按规定设置自 动消防系统的; 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
12、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经 消防 救援 机构责令改正后,同一违法行为反复出现的; 未依法建立专(兼)职消防队 和微型 消防站 的; 一年内发生一次较大以上(含)火灾或两次以上(含)一般火灾的。 4.4.3 评估分数 按如下方法计算: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分级评定,采用 AB项分级评定法 ; 检查项的设置不宜过于宽泛,一般以标准、技术规范或法规的最详细条或 款内容作为一个检查 项 ; 否决项 ( A项 ) 的评估结果分为符合项( A0项 )和 完全 不符合项( A2项 ) ; 检查项 ( B项 ) 的评估结果分为三种情况:符合项( B0项 ), 部分不符合 项( B
13、1项 ), 完全 不 符合项( B2项 ) ; 按照各评估单元中所有 检查项 ( B项 ) 的 检查结果,计算每个评估单元的单元合格率 , 见式( 1): %100)1( 2121 N NNF ( 1) 式中 : F表示单元合格率; N表示检查项的总项数; N1表示 B1项的项数; N2表示 B2项的项数。 4.4.4 评估结论按如下方法: 评估 结果中出现 A2项 , 单位的消防安全评估结论为差; 评估 结果中 不存在 A2项 时, 依据 检查项的合格率 F对评估 结果 进行分级,分级标准 见表 1。 表 1 消防 安全评估结论 分级 标准 评估结论 合格率范围 解释说明 优 1) A项全部
14、合格 ;且 2) F85% 消防安全状况优秀,但需要持续改进和维护,不合格项需要 限期整改。 良 1) A项全部合格 ;且 2) 70%F85% 消防安全状况良好,但需要持续改进和维护,不合格项需要 限期整改。 中 1) A项全部合格 ;且 消防安全状况一般,不合格项需要当场改正或限期整 改。 DB12/T 916 2019 4 评估结论 合格率范围 解释说明 2) 60%F70% 差 1)至少 有 一个 不合格 A项 ;或 2) F 60% 消防安全状况差,不合格项需要当场改正或立即拆(清)除, 或建议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强制性治理措施。 4.5 消防 安全 对策措施 4.5.1 消防安全
15、对策措施应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5.2 消防安全评估应根据单位特点、现场检查以及定性、定量评估结果,针对各安全评估单元和评 估要素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措施及建议。 4.5.3 对策措施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制度、 建筑防火、 消防设施设备、安全疏散及隐患整改等方 面,应从保证高危单位消防安全条件的需要提出其他安全对策措施。 4.5.4 消防安全对策措施应分 为: 可以立即实施的对策措施; 囿于建筑现状无法立即实施,但应限期落实的对策措施; 为保证场所消防安全,建议增加的对策措施。 5 项目管理 5.1 主要 步骤 项目管理管理和主要步骤如下: 了解评估 项目需求 ; 确定 评估目标
16、 和 深度( 是否 需要进行定量风险评估) ; 制定 项目计划 ; 评估 项目执行 ; 评估报告 审核 ; 评估项目 完成。 5.2 人员要求 5.2.1 评估 组成员包括 项目负责人在内不应少于二人,且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 ; 5.2.2 项目负责人应 明确 项目组人员任务分工及 所需的 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本单位的专业技 术人员) 。 6 评估 单元 及评 估内容 6.1 概述 消防安全评估单元应包括: 合法性单元; 消防安全管理单元; 建筑防火单元; 建筑消防设施单元; 安全疏散单元。 DB12/T 916 2019 5 6.2 合法性单元 6.2.1 单位使用的
17、建筑物、场所 及其 相关室内装修工程 ,应遵守消防技术标准和监督管理规定,并 依 法 取得相关法律文书。 6.2.2 建筑物或场所的实际使用情况应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与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投入使 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否则, 应依法重新 履行相关审查程序。 6.2.3 依法无需取得备案凭证或法律文书的情况,不纳入评估 否决项 。 6.3 消防安全 管理 单元 6.3.1 消防安全责任制 6.3.1.1 单位应 建立逐级消防 安全责任制,并明确各岗各级职责 。 6.3.1.2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确立和变更 应依法及时履行 备案 程序 。 6.3.1.
18、3 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安 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 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 6.3.1.4 火灾高危单位应全面加强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 宣传教育培训等能力的建设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 1次消防安全 四个能力 建设自我评估。 6.3.2 人员资质管理 6.3.2.1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 员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数应满足 24 小时不间断要求,每班不应少于 2人 。 6.3.2.2 从事特
19、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设备 操作 人员应取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 6.3.3 消防档案 6.3.3.1 火灾高危 单位 应 建立消防档案 。 6.3.3.2 消防档案 应 至少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6.3.3.3 消防档案 应 详实完整,全面反映消防工作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图纸图表 。 6.3.3.4 消防 档案应 有专人统一管理,并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存档备查 。 6.3.4 消防安全培训及宣传教育 6.3.4.1 火灾 高危单位 应建立 消防安全培训及宣传教育制度,并明确责任部门 、 职责 、 培训对象 、 培 训方式 、 频次及考核办
20、法。 火灾高危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培训,至少每 季度 组织 1 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 。 6.3.4.2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业机构培训。 6.3.4.3 新上岗和转岗的员工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 6.3.4.4 火灾高危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设立固定的消防宣传阵地, 普及常识,曝光隐患。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公共部位设置消防安全告知牌、安全疏 散指示图,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广播和消防公益广告视频。 6.3.4.5 消防 安全 培训 及宣传 教育 应 建立 记录, 存档 备查。 6.3.5
21、 防火检查巡查 DB12/T 916 2019 6 6.3.5.1 火灾 高危 单位应建立防火巡查、防火检查制度,确定责任部门 、 巡查检查内容 及 频次。 6.3.5.2 火灾高危单位的防火检查应定期开展,各岗位应每天一次,各部门应每周一次,单位应每月 一次。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查,应 按照 相应的 标准 或技术规范执行 。 6.3.5.3 防火巡查、检查应建立记录,应统一装订,并 存档备查 (不少于一年)。使用电子巡更系统 的巡查记录 应 可靠存档或打印存档。 6.3.6 火灾隐患整改 6.3.6.1 单位 应建立防火检查、巡察队伍并 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制度应明确火灾隐患的认定、处 理、报
22、告和整改落实、追踪流程。 确定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并明确 整改责任和期限 。 6.3.6.2 对消防 救援 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 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 灾隐患整改复函送达 消防 救援 机构。 6.3.6.3 对自查、上一年度消防安全评估中发现的隐患,应及时改正。 6.3.6.4 火灾隐患整改应建立记录,记录应统一装订并存档备查。 6.3.7 消防控制室管理 6.3.7.1 单位应建立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制度,制度应明确控制室值班人员的职责、岗位资格。 6.3.7.2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熟悉消防控制设备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火灾与故障处置程序、突发 事件处置程序。 6
23、.3.7.3 消防控制室人员的工作交接应建立记录,并存档备查。 6.3.8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6.3.8.1 单位应根据实 际情况,制定并定期完善各级、各岗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6.3.8.2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组织机构和职责; 接警、报警处置程序;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扑救初起火灾的组织和程序; 通讯联络、安全防护的程序和措施。 6.3.8.3 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确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 务的人员。 6.3.8.4 单位 应 至少每季度组织 1次部门、岗位演练,每半年组织 1次整体演练。应急预案的演练应 有总结和评估,并建立持续改进的
24、预案制修订制度。 6.3.8.5 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演练程序、注意事项、演练频次、演练记录、改进方法等内容,应 建立记录(包括相关的文字、图片、影像)并存档备查 , 保存时间 应 不小于 1年。 6.3.9 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及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6.3.9.1 单位 应 建立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及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并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以及 管理的范围和职责。 6.3.9.2 火灾高危单位应委托专业维护保养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每半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进 行 一次 全面检测,检测报告及时向属地 消防救援机构 报告备案。 DB12/T 916 2019 7 6.3.9.3 建
25、筑 消防设施及安全疏散 设施的登 记、保管、维护保养和检测 应 建立记录并存档备查。 6.3.10 消防组织管理 6.3.10.1 单位应 按照相关 法律 法规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组织,并制定消防组织的 管理制度。 6.3.10.2 火灾高危单位 按照相关 法律 法规 建立专职消防队伍。达不到建队标准的应建立消防联勤组 织,承担本单位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6.3.10.3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志愿消防队,队员数量不应少于本场所从业人员数量的 30%。 6.3.11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6.3.11.1 单位 应 根据场所实际情况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安全 重点部位
26、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变配电室、锅炉房、人员集中的厅(室)、储油间、 厨房、资料库等部位。 6.3.11.2 消防安全 重点部位应 设立明显的重点部位标识和防火标识。 6.3.11.3 重点部位应 根据实际需要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 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 6.3.11.4 重点部位 应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和应急预案。 6.3.12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 6.3.12.1 单位应 建立燃气、燃油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 (包括防雷、防静电 )制度,并明确责任部门 和责任人。 6.3.12.2 单位 应确定 动火作业审批程序,施工人员资质管理、作业环境审查、事
27、故应急处置等相关程 序 。 6.3.12.3 动火 作业应 建立 记录并存档备查。 6.3.12.4 单位应每半年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电器产品、线路和导除静电设施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 测。 6.3.12.5 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报告应存档备查。 6.3.13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管理 6.3.13.1 单位如 生产、存储 、 经营、使用 易燃易爆危险 物品, 应明确 责任部门、责任人。 6.3.13.2 应建立 易燃易爆危险品登记、火灾或爆炸危险特性、事故应急处置程序、预防措施等内容 的 记录并存档备查。 6.3.14 微型消防站 6.3.14.1 火灾 高危单位应 按照相关规定依托志愿消防队建
28、立了配备人数不少于 6人的微型消防站,配 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明确岗位职责 。 6.3.14.2 微型消防站应制定岗位培训、日常训练、防火巡查、值守联动、队伍管理、考核评价等管理 制度, 并应 与消防控制室之间建立联动响应机制 。 6.3.14.3 微型消防站人员应按照管理制度要求接受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的岗位 培训,并进行体能、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器材使用等日 常业务训练。 6.3.15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6.3.15.1 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并明确 考评目标、频次、内容、奖惩方式等。 DB12/T 916 2019 8 6.3.15.2 考评和奖惩情
29、况 应 建立记录并存档备查。 6.3.16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6.3.16.1 单位 应 根据场所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6.3.16.2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消防系统操作及维护保养规程; 变配电室操作规程; 电气及燃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动火作业操作规程等。 6.3.17 其他 6.3.17.1 火灾高危单位应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城市远程监控系统联网,有条件的单位可与内部视频 监控系统连接,并结合单位火灾危险特点,增配安全控制与疏散管理 系统、日常巡查检查管理系统等先 进的消防技防设施。 6.3.17.2 其他必要 的消防安全内容 。 6.4 建筑防火 单元
30、6.4.1 建筑平面布局 6.4.1.1 火灾高危单位所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 、建筑面积及 场所的使用性质应 与 消防验收或竣工 消防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如 发生了 变更 , 应根据 规定 向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重新 申请 消防验收或进行验收备案。 6.4.1.2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防火间距 、 平面布置 、 消防车道 、 建筑 消防扑救场地 及 直升机停机 坪 的情况 应 符合 相关 规范 要求 。 6.4.1.3 消防控制室、消防设备用房的位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 6.4.2 防火分区 与防烟分区 6.4.2.1 火灾高危单位的防火分区与防烟分区的 面积 和设置应与消
31、防验收或竣工消防验收备案时情况 相符。 6.4.2.2 建筑防火分区之间、建筑功能分区间、设备用房、建筑中庭 、竖向井道 等位置处设置的防火 墙、防火门、防火卷帘和防火水幕、防火阀等防火分隔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应符合规范要求。 6.4.2.3 防烟分区的 划分 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6.4.3 建筑内装修 6.4.3.1 建筑内 疏散通道 装修使用的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6.4.3.2 人员密集场所的房间、走道顶棚和地面的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6.4.3.3 电气安装与 可燃装修材料之间应 保持安全 距离,或 设置 防火隔热措施。 6.4.3.4
32、 装修 平面布置 与 隔断不应影响建筑 消防设施的使用和安全疏散 。 6.4.4 建筑外 保温系统 及外墙装饰 6.4.4.1 建筑外保温系统 中保温 材料的燃烧性能和防火构造措施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DB12/T 916 2019 9 6.4.4.2 楼板和外墙保温系统之间的防火分隔或封堵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 6.4.4.3 外墙 装饰 不应影响灭火救援、防排烟 和 安全疏散。 6.4.5 避难层(间) 6.4.5.1 高度大于 100m的 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间 ) 。第一个 避难层( 间 ) 的 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 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 50m,两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 50
33、m; 6.4.5.2 通向 避难层的疏散楼梯应 在 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避难层 (间 )的净面积应 能 满足避难人数的要求。 6.4.5.3 避难层 可 兼做 设备层 。 设备 布置 应满足规范要求。避难间 内 不应设置易燃 、 可燃液体或气体 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出口。 6.4.5.4 高层 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难间的设置应符合规范 要求。 6.4.5.5 避难层(间 )的消防设施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6.5 建筑 消防设施 单元 6.5.1 消防控制室 消防 控制室 或 消防 控制 中心的设置和功能 应符合 GB 2550
34、6的 相关规定。 6.5.2 消防供 配电 6.5.2.1 消防电源 应 为 在 火灾 时 能保证消防用电设备继续 正常运行 的独立电源。 消防电源的供电方式 应符合 GB 50016的相关要求 。 6.5.2.2 消防 配电线路应 具有 短路保护功能,但 不宜设置过负荷保护装置。 6.5.2.3 消防 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6.5.3 消防供水系统 6.5.3.1 消防 水池、消防水箱 及其配件 的设置 、 布局、容量 等 应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 存 水量 应满 足 规定水位 要求 。 6.5.3.2 消防 水泵 、 稳压泵等设施 及控制装置 的功能及联动控制功能 正常 。 消防 水泵
35、应设置备用泵。 6.5.3.3 水泵接合器阀门安装位置和 方向正确, 阀门 启闭灵活。 6.5.3.4 水泵接合器 标识类型清晰, 不应 被埋压、 圈占 、遮挡 。 并 应 标明供水系统的类型和供水范围。 6.5.3.5 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的消防水池、水塔和高位消防水池等应采取防冻措施。 6.5.3.6 消防供水设施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及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系 统设备标识应符合相关技术 标准规范要求。 6.5.4 消火栓系统 6.5.4.1 消火栓的数量 、位置应符合相关 消防 技术标准。 消火栓系统的水量 及 压力 应满足要求 。 6.5.4.2 消火栓不应 被埋压、 圈占 、遮挡 ,
36、并 设置明显的永久性固定标志 。 6.5.4.3 室内 消火栓 箱 内水带 、 水枪、水喉 等 配件齐全, 外观 完好, 功能有效 ;消火栓箱门的开启不 应小于 120度 。 DB12/T 916 2019 10 6.5.4.4 当 设置 消火栓 按钮 时 , 消火栓 按钮不宜做为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开关,但可作为发出报警信 号的开关或启动干式消火栓系统的快速启闭装置。 应 设按钮保护装置,与按钮相连接的控制线应穿管保 护。 6.5.4.5 消火栓系统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及施工验收规范的要 求,系统设备标识应符合相关技术标 准规范要求。 6.5.5 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 6.5.5.1 根据 场所
37、特点选 用 适当 类型 的火灾探测器 且布置合理。 6.5.5.2 火灾 探测器 应能 正常动作, 并 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 。 6.5.5.3 火灾 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器应能正常接 收 火灾报警 探测 器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 并 能进行联 动控制。 6.5.5.4 消防专用 电话 主机 群呼、录音、记录 、 显示等功能 应 符合要求 ;电话插孔 呼叫与通话功能 符 合 要求。 通话 语音 应 清晰 。 6.5.5.5 消防应急广播设置符合要求 , 切换功能 正常,广播语音应清晰。 6.5.5.6 火灾声光报警器 的 声 、光信号 传播 范围符合要求。 6.5.5.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8、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及施 工验收规范的要求,系统设备标识应符合相关 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6.5.6 自动灭火系统 6.5.6.1 自动 喷水灭火系统 6.5.6.1.1 自动 喷水灭火系统的 选型 、设置 及 安装符 合 相关规范及设计要求。 6.5.6.1.2 喷头 应完好有效, 障碍物 不应 影响 喷头 布水性能 。 6.5.6.1.3 报警阀 组、 水流指示器等 系统 组件 外观 完 好, 功能 正常 。 6.5.6.1.4 充气设备 、排气装置及其控制装置等系统组件外观完好,功能正常。 6.5.6.1.5 利用 末端试水装置进行功能测试时,系统的水压、动作时间及反馈信号应符合 相关 技
39、术标 准及规范的 要求 。 6.5.6.1.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及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系统设备标识应符合相 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6.5.6.2 气体 灭火系统 6.5.6.2.1 气体 灭火系统的选型、设置及安装应符合 相关 技术 标准 及规范要求。 6.5.6.2.2 防护区防护结构 封闭完整, 声光 报警装置、排气 泄压 装置完好有效 。 6.5.6.2.3 储瓶间 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灭火剂及驱动装置完好有效 。 6.5.6.2.4 气体灭火系统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及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系统设备标识应符合相关技 术标准规范要求。 6.5.6.3 水喷雾 灭火系统 6.
40、5.6.3.1 水喷雾 灭火系统的选型、 设置 及安装应符合 相关 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 6.5.6.3.2 水 雾 喷 头完好 有效 , 障碍物 不应影响喷头 性能 。 DB12/T 916 2019 11 6.5.6.3.3 雨淋阀 主件 应 完整并保持功能正常 。 6.5.6.3.4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及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系统设备标识应符 合相关 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6.5.6.4 泡沫灭火系统 6.5.6.4.1 泡沫 灭火系统 的选型 、设置及安装 应 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 6.5.6.4.2 泡沫液 质量 合格 ,需要 取样送检 的泡沫液检测结果 应 符合
41、要求(发泡性能 和灭火性能) 。 6.5.6.4.3 泡沫 产生器 、比例混合器 、泡沫喷头、泡沫储罐 外观 及部 应 件完好 。 6.5.6.4.4 泡沫泵 、 消防 泵 等 工作状态 应 正常。 6.5.6.4.5 泡沫灭火系统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及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系统设备标识应符合相关技 术标准规范要求。 6.5.6.5 其他自动 灭火系统 6.5.6.5.1 系统的 选型、设置及安装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要求 。 6.5.6.5.2 系统 组件的外观 及 性能应完好有效。 6.5.6.5.3 系统 联动控制及信号反馈情况 应 正常 。 6.5.6.5.4 系统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标
42、准及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系统设备标识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 范要求。 6.5.7 防 烟 排烟系统 6.5.7.1 防 烟 排烟系统 的排烟口、送风口位置 设置及 风速 应 符合规范要求。 6.5.7.2 挡烟垂壁 设置 应 符合规范要求。 6.5.7.3 防 烟区域余压 应 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6.5.7.4 防 烟 排烟 风机 、 防火 阀 、排烟阀 、 排烟窗 启闭 状态 应 正常,联动控制正常。 6.5.7.5 防烟排烟系统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及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系统设备标识应符合相关技术 标准规范要求。 6.5.8 灭火器 6.5.8.1 灭火器的 选型 应 与 防护 对 象 给的火灾 种类 及 危险 等级 相适应。 6.5.8.2 灭火器 压力应 显示正常, 灭火器的 维修与 报废 应符合 规范 要求 。 6.5.8.3 灭火器设置 点的位置及灭火器数量 符合 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