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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1 T 827-2019 废旧爆炸物品销毁处置安全管理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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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1 T 827-2019 废旧爆炸物品销毁处置安全管理规程.pdf

    1、ICS 13.300 A 90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8272019 代替DB11/T 8272011 废旧爆炸物品销毁处置安全管理规程 Safety management regulations of destruction and disposition for remained explosive articles 2019 - 09 - 26发布 2020 - 01 - 01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1/T 8272019 I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一般要求 . 2 5 废旧爆炸物

    2、品挖掘 . 3 6 废旧爆炸物品鉴别 . 3 7 废旧爆炸物品包装 . 3 8 废旧爆炸物品装卸 . 4 9 废旧爆炸物品运输 . 4 10 废旧爆炸物品储存 . 4 11 废旧爆炸物品销毁 . 4 DB11/T 827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1/8272011废旧爆炸物品销毁处置安全管理规程。本标准与DB11/827-2011相 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销毁处置专业队伍要求”(4.3,2011版4.3); 修改了“销毁处置专业技术人员要求”(4.4,2011版4.4)。 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提出并归口。 本

    3、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北京工程爆破协会、北京华昌爆破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樊宏宇、关四喜、刘忠民、徐靖宇、陈冠男、杨年华、朱国胜、任正尧、郭立 峰、朱洪彬、王占军、石磊、安琳、刘义国、薛伯志。 本标准历次发布版本为: DB11/ 8272011。 DB11/T 8272019 1 废旧爆炸物品销毁处置安全管理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废旧爆炸物品销毁处置的一般要求,以及废旧爆炸物品挖掘、鉴别、包装、装卸、运 输、储存、销毁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废旧爆炸物品的销毁处置工作。 本标准不适用于废旧生化弹的销毁处置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 GA 53 爆破作业人员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GA 837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 GA 838 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 GA 990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GA 991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 JT/T 617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DB 11/317 爆炸物品库安全防范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废旧爆炸物品 discarded explosive

    5、 articles 收缴或发现的遗弃未爆炮(炸)弹、手榴弹、地雷、火(炸)药、引信、雷管等爆炸物品。 3.2 销毁 destruction 采用爆炸法、焚烧法、溶解法或化学分解法等技术手段消除废旧爆炸物品爆炸危险性的作业过程。 3.3 原地销毁 site destruction 在废旧爆炸物品发现现场实施销毁的作业过程。 3.4 集中销毁 assembly destruction 将一定时期内收缴或发现的废旧爆炸物品统一实施销毁的作业过程。 4 一般要求 DB11/T 8272019 2 4.1 销毁处置方式、步骤、方法 4.1.1 销毁处置方式 销毁处置方式分为原地销毁和集中销毁两种方式。对

    6、于移动时爆炸危险性较大的自制炸药、损坏的 雷管和引信类等废旧爆炸物品宜采用原地销毁。其他废旧爆炸物品宜采用集中销毁。 4.1.2 销毁处置步骤 销毁处置根据废旧爆炸物品状态的不同,按照表1实施销毁处置。不应采用掩埋、随意丢弃的方式 进行废旧爆炸物品销毁处置。 表1 销毁处置步骤分类 废旧爆炸物品状态 原地销毁步骤 集中销毁步骤 被掩埋的废旧爆炸物品 挖掘、鉴别、销毁 挖掘、鉴别、包装、装卸、储存、运输、销毁 未掩埋的废旧爆炸物品 鉴别、销毁 鉴别、包装、装卸、储存、运输、销毁 4.1.3 销毁处置方法 销毁处置方法分为爆炸法、焚烧法、溶解法和化学分解法四种,具体适用情况如下: 爆炸法:利用炸药

    7、诱爆或炸毁废旧爆炸物品的方法。适用于各种爆炸物品的销毁; 焚烧法:利用引火物焚烧废旧爆炸物品的方法。适用于燃烧不引起爆炸的不带壳体的火药和炸 药的销毁; 溶解法:利用水溶解废旧爆炸物品的方法。适用于不抗水的硝铵类炸药和黑火药等溶于水而 又不造成污染危害的废旧爆炸物品销毁; 化学分解法:利用化学试剂分解废旧爆炸物品的方法。适用于起爆药的销毁。 4.2 销毁处置安全要求 4.2.1 销毁处置一般要求 销毁处置废旧爆炸物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参与销毁处置人员穿戴防静电衣物; 设置安全警戒区域; 关闭无线通讯工具; 不随身携带火种; 不在雷雨天气销毁处置废旧爆炸物品; 不使用产生火花、静电的工具。 4

    8、.2.2 原地销毁要求 原地销毁应根据设置的安全警戒范围对周边人员进行疏散,并在废旧爆炸物品销毁时用沙袋、防爆 网、防爆毯等设施设备进行防护将其与周边环境隔开。 4.2.3 集中销毁要求 DB11/T 8272019 3 集中销毁应在销毁场地内进行。销毁场地应选在有山体、土坡等天然屏障的偏僻地带,销毁场地边 缘距周围建筑物不应小于2000m,距铁路、公路不应小于1500m。销毁场地还应远离射频电源、高压电网 (含电气化铁路线)和电磁波干扰源、地下管线等,杂散电流不大于30毫安。 4.2.4 销毁处置方案编制与评审 承担销毁处置工作的单位应根据废旧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废损程度、危险性等编制销毁

    9、处置设 计和实施组织方案、应急预案,并由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销毁处置设计和实施组织方案进行评审。 4.3 销毁处置单位要求 销毁处置单位应符合以下要求: 符合GA 990规定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要求; 具有3名以上从事过销毁处置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持有初级以上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4.4 销毁处置专业人员要求 销毁处置的专业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GA 53规定的爆破作业人员资质要求;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年龄23岁至70岁,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年龄23岁至60岁,且爆破 员、保管员、安全员55岁以上人数不超过销毁处置总人数的20%; 从事过5年以上爆破施工或销毁

    10、处置工作。 5 废旧爆炸物品挖掘 5.1 对掩埋的废旧爆炸物品要通过详细调查和仪器探测,查清其具体掩埋部位、深度、数量、品种及 危险程度,以确定挖掘范围和方式。 5.2 挖掘时应从远处向被掩埋废旧爆炸物品靠近,挖掘深度应大于被掩埋物深度,并根据具体情况扩 大或减小挖掘面,直至挖掘出废旧爆炸物品。 5.3 挖掘操作人员一次限定3人以内,并应有专业管理人员负责现场指挥。 5.4 挖掘时的警戒范围应根据掩埋的废旧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设定。 5.5 挖掘人员应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5.6 挖掘现场应做好救援准备,配备救护人员和设备。 6 废旧爆炸物品鉴别 6.1 对有红色、黄色、青色或绿色等环形标

    11、志带标示的或有结晶体、黑色胶状物、油状物渗出、有刺 激性气味的疑似生化弹,应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6.2 判断废旧爆炸物品是否稳定,对危险性大的废旧爆炸物品进行技术处理,确保装卸、存储、运输 和销毁过程中的安全。对疑似的炮弹(炸弹模具、教练弹、金属制品)进行区分,交有关部门进行鉴定。 6.3 对于鉴别后的废旧爆炸物品应进行分类,以便于销毁处置作业。 7 废旧爆炸物品包装 7.1 废旧爆炸物品包装必须牢固、严密,在包装上做好清晰、规范、易识别的标志。 DB11/T 8272019 4 7.2 废旧爆炸物品包装箱应使用木板制作,箱内应选用海绵、棉絮、沙子、碎纸条等缓冲材料填塞并 固定牢靠。

    12、 7.3 带引信的废旧爆炸物品,在箱内应装有稳固作用的挡板或引信护罩,防止在装卸、搬运、运输过 程中因发生震动、撞击、碰撞出现意外。 8 废旧爆炸物品装卸 8.1 装卸废旧爆炸物品时应符合JT/T 617的要求。 8.2 废旧爆炸物品的装卸应在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在废旧爆炸物品装卸作业区应设置警示标 志。 8.3 装卸作业前应对照装运单,核对废旧爆炸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并认真检查包装是否安全牢 固。 8.4 装卸作业时应根据废旧爆炸物品包装的类型、体积、重量、件数等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轻装轻卸,严禁接触明火和高温。 8.5 车厢装货总高度不应超过1.5m。无外包装的废旧爆炸物

    13、品应单层摆放。 9 废旧爆炸物品运输 9.1 运输废旧爆炸物品时应符合JT/T 617的要求。 9.2 运输废旧爆炸物品的车辆,要求技术状态良好,具有防振、减振措施和防火、防静电及接地装置。 9.3 销毁运输时按照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等行驶。 9.4 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时,应将爆炸物品转移到危害最小的区域或进行有效隔离。不能转移、隔离 时,应组织人员疏散。 9.5 运输废旧爆炸物品的车辆在一般道路上最高车速为40km/h,在高速公路上最高车速为60km/h,车 距保持在50m以上。 9.6 运输过程中,若发现丢失、泄漏等情况,及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10 废旧爆炸物品储

    14、存 废旧爆炸物品储存应符合GB 6722、GA 838的要求,治安防范应符合GA 837和DB11/ 317的要求。 11 废旧爆炸物品销毁处置 11.1 销毁处置方案内容 11.1.1原地销毁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专项销毁方案。 11.1.2集中销毁应制订销毁处置设计和实施组织方案,其方案内容应包括: 销毁处置方案设计依据; 废旧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及性能分析; 销毁处置方法的选择; 销毁处置场地的选择; 销毁处置所需爆炸物品的品种和数量; 销毁处置组织机构及人员分工; DB11/T 8272019 5 销毁处置操作程序及时间流程; 销毁处置的安全警戒范围; 销毁处置中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15、 附图:包括运输路线图、安全警戒图和场地布置图等。 11.2 销毁操作 11.2.1 焚烧法、溶解法、化学分解法销毁操作应符合GB 6722的要求。 11.2.2 爆炸法销毁在符合GB 6722要求的同时,集中销毁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无自然坑洞时,应挖设长1.5m、宽0.5m1m、深1m的爆破坑,如果需要多个爆破坑时,坑间 距应大于10m,多坑销毁起爆时间间隔控制在2s以上;对于单个弹体长度最大尺寸1.2m以上 的废旧炮弹,挖设大于弹体尺寸的坑洞。 运送废旧爆炸物品至爆破坑的道路应通行无障碍,复杂路段或重要交通道口应有专人负责指 引联络; 距爆破坑50m内的易燃物和杂草应清理干净; 废旧爆炸物

    16、品码放时,弹壳薄的、含药量大的弹头应放在坑的中央和上层,弹壳相对厚的、 含药量小的弹头应放在坑周围和下层。 11.3 安全警戒半径 爆炸法销毁废旧炮(炸)弹安全警戒半径应根据设计方案确定,并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爆炸法废旧炮(炸)弹销毁安全警戒半径 序号 废旧炮(炸)弹全重(Kg) 安全警戒半径(m) 1 100 1500 2 250 2000 3 500 3000 11.4 引爆药量 爆炸法销毁废旧炮(炸)弹引爆药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爆炸法销毁废旧炮(炸)弹引爆药量 序号 炮(炸)弹直径(mm) 单发引爆药量(Kg) 成堆引爆药量(Kg) 1 37,76 0.2 0.82.0 2 (7

    17、6,105 0.4 1.62.5 3 (105,150 0.6 2.03.0 4 (150,200 0.61.0 3.03.5 5 (200,300 1.02.0 3.54.0 6 (300,400 2.03.0 7 400 3.0 注1:药量以梯恩梯当量为标准; 注2:销毁弹壁较厚的炮炸弹,可适当增加引爆药量; 注3:第一次炸毁不完全,进行第二次炸毁时,引爆药量增加一倍。 DB11/T 8272019 6 11.5 销毁作业安全管理 11.5.1 集中销毁废旧爆炸物品应设立销毁处置指挥部,销毁处置指挥部全面指挥和统筹协调销毁各项 工作。销毁处置指挥部应设指挥长1名,下设鉴别组、技术组、运输组

    18、、销毁组、监督组、警戒组、后 勤保障组、应急救援组、联络组等,并逐人制定岗位责任。 11.5.2 根据销毁处置设计确定的安全警戒区边缘应设置明显标志,在进入销毁处置现场的通道和入口 应派专人看守,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 11.5.3 销毁处置时,应发出视听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看到或听到。销毁过程应依次发 出以下信号: a)预警信号:预警信号发出后销毁警戒范围内开始清场工作; b)销毁信号:销毁信号应在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销毁警戒区,所有警戒人员到位,具备安全销 毁条件时发出。销毁信号发出后,负责销毁的人员可以实施销毁; c)解除信号:安全等待时间过后,检查人员进入销毁警戒范围内

    19、检查,确认安全后,应发出解除销 毁警戒信号。在此之间,岗哨不应撤离,非检查人员不应进入销毁警戒范围。 11.5.4 引爆完成15分钟后,根据现场情况,由2名以上技术人员进入现场检查。对销毁不完全的废 旧爆炸物品,不应随意触动,应重新组织销毁处置。 11.5.5 销毁处置作业完成后,负责销毁处置的作业单位应提交销毁处置汇总材料。销毁处置汇总材料 应包括以下内容: 销毁处置设计和实施组织方案; 销毁处置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记录; 销毁处置应急救援预案; 销毁处置方案专家评审意见; 销毁处置作业记录和检测结果; 销毁处置影像资料(废旧爆炸物品原貌、销毁处置作业过程、销毁处置后面貌); 销毁处置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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