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91.040.99 P 53 DB11 北京市 地 方 标 准 DB 11/T 597 2018 代替 DB11/T 597 2008 农村公厕、户厕建设基本要求 Requirements for construction of public toilets and household toilets in rural areas 2018 - 12 - 17 发布 2019 - 04 - 01 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1/T 597 2018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农村公厕建设 要求 .
2、2 5 农村户厕建设 要求 . 5 DB11/T 597 2018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DB11/T 597 2008 农村地区公厕、户厕建设基本要求。 本标准与 DB11/T 597 2008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术语及其定义(见 3.2, 2008年版 3.3); 修改了农村公厕厕位比例和厕位数量的计算方法(见 4.3.13, 2008年版 4.2.3); 增加了电气专业设计要求(见 4.4); 修改了农村公厕化粪池和贮粪池有效容积的确定方法(见 4.5.1, 2008年版 3.5); 修改了 水冲厕所的粪水排放要求 (
3、 见 4.5.4, 2008年版 4.3.6); 增加了农村公厕防冻 设计 要求(见 4.8); 增加了农村公厕施工与验收的要求(见 4.10); 修改了农村户厕建设基本要求(见 5, 2008年版 5)。 本标准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 城市管理研究院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贺洁 、 张茜 、 马家幸 、 谷春山 、 张贺 、 朱远超 、 田光 、 齐志强 、 张劲松 、 许春 丽 。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1/T 597 2008。 DB11/T 597 2018 1 农村公厕、户厕建设基本
4、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公厕 建设 的设置、选址、 建筑设计、卫生器具、电气设 备、给排水设计、通风 设 计、 标志、 安装与验收要求和农村户厕的建设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地区公厕和户厕的新建及改扩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7217 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 GB/T 18092 免水冲卫生厕所 GB 19379 2012 农村户厕卫生规范 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5、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89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21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2 2002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T 50353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CJ 164 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CJJ/T 125 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 JGJ 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DB11/T 190 2016 公共厕所建设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农村公厕 rural public toilets 公厕 在农村地区公共场所供公众使用的厕所。 3.2 农村
6、户厕 rural household toilets DB11/T 597 2018 2 户厕 在农户宅基地控制范围内 供农户家庭内部使用的厕所。 4 农村公厕建设要求 4.1 设置 4.1.1 应根据所在区域的 特点 和人流量,分别设置一类、二类、三类公厕。 4.1.2 不同类别公厕的设置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公厕 类别及要求 序号 项目 类别及要求 一类 二类 三类 1 平面布置 大便间、小便间与 洗手间应分区设置 大便间、小便间与 洗手间宜分区设置;洗手间男女可共用 大便间、小便间 宜分区 设置;洗手间男女可共用 2 管理间( m2) 12 8 12 8;视条件设置 3
7、第三卫生间 有 视条件设置 无 4 工具间( m2) 2 1 2 1 2;视条件设置 5 厕位建筑指标( m2/位) 5 10 3 4.9 2 2.9 6 室内顶棚 防潮耐腐蚀材料吊顶 涂料或吊顶 涂料 7 室内墙面 贴面砖到顶 贴面砖到顶 贴面砖到 1.5 米或水泥抹面 8 照度( Lx) 150 100 75 9 大便厕位(宽( mm)深( mm) (900 1200) (1300 1500) (900 1200) (1200 1500) 850 (1000 1200) 10 坐便器 普通坐便器,洗净式 坐便器 视条件 设置 普通坐便器 普通坐便器 11 小便器 半挂 半挂 不锈钢或瓷砖小
8、便槽 12 便器冲水设备 自动感应或非接触式 人工冲便装置 自动感应或非接触式人工冲便 装置 手动阀、脚踏阀 ,集中水箱自控冲水 13 无障碍通道 有 有 有 14 蹲、坐位扶手 有 有 视条件定 15 洗手盆 有 有 视条件定 16 除臭设备 有 有 视条件定 注: 除臭设备是指具有对公厕臭味有处理效果并形成合理气流组织的通 风设备或系统。 4.1.3 公厕 数量按 服务人口 或服务半径设置 ,具体要求如下 : a) 按该村有无户厕设置, 有户厕 公厕服务人口 宜为 500 1000 人 /座,无户厕 公厕服务人口 宜为 50 100 人 /座 ; b) 按服务半径设置为 1km/座 。 D
9、B11/T 597 2018 3 4.2 选址 4.2.1 应建在农村地区的主要街巷、道口、广场、集贸市场和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较集中地点。 4.2.2 应选择地势较高、不易积存雨水、无地质危险地段,方便使用者到达,便于维护管理和粪便清 运的位置。 4.2.3 与集中式给水点和地下取水构筑物的距离应大于 30m。 4.3 建筑 设计 4.3.1 占地面积宜为 60m2 100m2,建筑面积宜为 20m2 60m2,流动人口多、旅游线路沿线等区域 宜取上限,建筑面积应按照 GB/T 50353 的规定计算。 4.3.2 防火设计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应至少配置 1 具 1A 的手提式干
10、粉灭火器。 4.3.3 抗震 设计 应符合 GB 50011 的规定。 4.3.4 节能设计应符合 GB 50189 的规定。 4.3.5 外观和色彩设计应与周边环境协调。 4.3.6 公厕内应进行功能分区,卫生洁具及其使用空间应合理布置。 4.3.7 无障碍设施应与公共厕所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无障碍厕位或无障碍专用厕所间的设计应符合 GB 50763 的规定。 4.3.8 建筑采光面积与地面面积比应不小于 1:8,当墙侧窗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宜增设天窗。 4.3.9 室内净高宜 3.5m 4.0m,设天窗时可降低至 3.2m,室内地面标高应高于室外地坪 0.15m。 4.3.10 窗台距室内地
11、面高度应 1.80m。 4.3.11 大门宜双向开启,男女厕间门入口处应设视线屏蔽。 4.3.12 男女厕位比例可按公式( 1)计算: MFR /5.1 (1) 式中: R 女厕位数与男厕位数的比例; 5.1 女性与男性如厕占用时间比值; F 女性如厕预测人数 /日; M 男性如厕预测人数 /日。 注 1: 通常情况下男女如厕预测人数按 1:1计算,特殊情况根据实际如厕人数计算。 注 2: 男女厕位比例也可按照本村实际情况设置。 4.3.13 大便厕位净尺寸 宽 850mm 1200mm、深 1000mm 1500m; 每个小便站位(含小便池) 深 750mm、 宽 700mm;独立小便器间距
12、 700mm 800mm;蹲位台面宜与地面标高一致。 4.3.14 厕间门可选内开 门和外开门,门可反锁,管理人员可从外开启。单排厕位内开门走道宽应 1100mm,外开门走道宽应 1300mm;双排厕位内开门走道宽应 1400mm,外开门走道宽 1500mm。 (描 述专业准确) 4.3.15 厕位之间应设置隔板和厕间门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厕间门的上沿距地面高度 1.20m 1.80m; 隔板及门的下沿与地面距离 100mm 150mm; 独立小便器站位应设隔板,隔板下沿距地面 600mm,高 600mm,宽 400mm; 门及隔板材料应采用防潮、防划、防画、防烫材料。 DB11/T 597
13、2018 4 4.3.16 内墙面应光滑、便于清洗 ; 地面、蹲台 、小便槽及墙裙,均应采用不透水材料,地面应设置水 沟或地漏。冲洗水不应流向室外,地面坡度应坡向水沟或地漏,蹲台坡度应坡向蹲便器。 4.4 卫生器具 4.4.1 宜采用新型卫生设备、设施和新型节水设备。 卫生器具的选择应符合节水防臭、性能可靠、故 障率低、维修方便的原则。 4.4.2 水冲式卫生器具的节水性能应符合 CJ 164 的规定, 并 应满足以下要求: 小便器宜采用半挂式便斗, 一 次用水量 1.5L; 大便器 一 次用水量 4L。 4.4.3 挂物钩应选择坚固、耐腐蚀的产品。 4.4.4 大便器的布置以蹲便器为主,并应
14、在男女厕所间各设置不少于一个坐便器。 4.4.5 洗手盆的设定数量应 符合 DB11/T 190 2016 的要求。 4.4.6 洗手水龙头应采用节水龙头,宜采用非接触式的产品。 4.4.7 清洁池应单独设置,并宜采用坚固、易清洗的产品。 4.4.8 大、小便的冲洗应采用自动感应或脚踏式冲便装置。 4.4.9 卫生器具的布置应符合 DB11/T 190 2016 的要求。 4.4.10 应设置防蝇、防蚊装置。 4.5 电气 设备 4.5.1 供电设计应符合 JGJ 16 的规定。 4.5.2 厕所间应采用节能型电气设备和照明灯具。厕所间照度 应不低于 75Lx。 4.6 给排水 设计 4.6.
15、1 给水、排水管道和化粪池的设计应符合 GB 50015 和 DB11/T 190 2016 的要求,当给水水压不 足时应采取 加压水冲或高位水箱等 技术措施。 4.6.2 有条件的地区可视情况提供洗漱热水。 4.6.3 地漏应选用耐腐蚀和水封性能可靠的产品。 4.6.4 水冲厕所的粪水 排放 可按照下列方式选择 : 附近有市政污水管道的,粪水宜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附近有村级污水处理设施的,粪水应通过污水管道排入村级污水处理设施; 不具备排入污水管道条件时,可采用 真空排导等其他技术,也可采用 抽粪车抽吸的排放方式 。 4.6.5 化粪池和贮粪池的设计应符合 DB11/T 190 2016 中
16、 6.2.2.5、 6.2.2.6 和 6.2.2.7 的相关要求。 4.6.6 在不具备建设水冲厕所的缺水地区,应 建设 免水冲卫生厕所,免水冲卫生厕所的建设应 符合 GB/T 18092 要求的。 4.6.7 应对化粪池、检查井和抽粪井的沼气采取安全有效控制措施。 4.7 通风 设计 4.7.1 建筑设计应考虑自然通风 ,当自然通风不满足要求时,采用机械通风 。 DB11/T 597 2018 5 4.7.2 采用机械通风 时,通风量的计算应根据厕位数以每蹲、坐位 40m3/h 、每站位 20m3/h 和保证 厕所间的冬季通风换气次数 5 次 /h、夏季通风换气次数 10 次 /h,分别进
17、行计算,取其中大值为计算 结果。 4.7.3 优先采用通风方式减轻或消除厕所内臭味。室内臭味气体、微小气候应符合 GB/T 17217 的规定。 4.7.4 通风口室外 的开口处应设置滤网。 4.8 防冻 设计 公厕应有防冻措施,给水管道上应设置电伴热丝保温,并 在每个出水点设防冻 放水 阀门。 4.9 标志 4.9.1 公厕附近应设导向标志牌,导向标志牌内容应包括公厕的标志、方向和距离。 4.9.2 公厕建筑物上应有明显的公厕标志,应设置夜间标志牌。 4.9.3 公厕进出口应设性别标志,标志应设置在显著位置上。 4.9.4 标志的图形符号应符合 CJJ/T 125 的规定。 4.9.5 旅游
18、区宜设置中英文标志。 4.10 安装与验收 4.1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 GB 50210 的规定。 4.10.2 卫生设施安装与验收的质量管理、材料设备管理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符合 GB 50242 2002 中第 3 章 的规定。 4.10.3 给水系统的安装与验收应符合 GB 50242 2002 中 4.1、 4.2 和 4.4 的规定。 4.10.4 排水系统的安装与验收应符合 GB 50242 2002 中 5.1 和 5.2 的规定。 4.10.5 卫生器具的安装与验收应符合 GB 50242 2002 中第 7 章 的规定。 5 农村户厕建设要求 5.1 应
19、建水冲式户厕,有条件的地方应优先建设完整下水道水冲式厕所。没有完整下水系统的,粪便 应收集,不应污染环境。 5.2 农村户厕粪便应排入化粪池,化粪池 应 符合防渗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可使用三格化粪池等。 5.3 化粪池应建在当地冻土层以下。 5.4 三格化 粪池式厕所应符合 GB 19379 2012 中附录 A 中的规定,容积根据表 2 中用厕人数确定。 表 2 三格化粪池容积参数 序号 用厕人数 (人 ) 粪池容积 m3 合计 第一格 第二格 第三格 1 2 1.2 0.4 0.2 0.6 2 3 2.0 0.6 0.4 1.0 3 4 2.6 0.8 0.5 1.3 4 5 3.0 1.0 0.5 1.5 注: 池有效高度 1m,实际高度 1.2m,池内宽度(最小) 0.5m。 5.5 厕间面积宜 1.8m2。 DB11/T 597 2018 6 5.6 建筑主体宜选用坚固耐用、防水、保温的建筑材料。 5.7 厕间内地面 应 低于 室内地面 ,高差宜 20mm 50mm。 5.8 厕间内 地面 应高于室外 庭院 地面 ,高差宜 0.10m。 5.9 厕间地面宜做硬化和防水处理。 5.10 宜考虑自然通风与排气扇等相结合的方式。 5.11 厕间照度宜 50Lx。 5.12 厕间内宜 有防冻措施。 5.13 宜 有 防蚊、防蝇、防鼠措施。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