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93.030 P 40 备案号:60752-2018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11/T 15752018 专用排水设施技术规范 Technology Code for private drainage facilities 2018 09 29发布 2019 01 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T 15752018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与定义 . 1 4 基本规定 . 2 5 方案. 3 5.1 一般规定 . 3 5.2 水质 . 3 5.3 水量 . 3 5.4 水量水质检测与监测 . 5 6 设
2、计. 5 6.1 一般规定 . 5 6.2 管道及附属构筑物 . 5 6.3 提升设施 . 6 6.4 预处理设施 . 6 6.5 雨水收集、利用与排放 . 7 6.6 接户井、检测井与接户管 . 7 7 施工. 8 8 竣工验收 . 8 9 运行维护 . 8 9.1 一般规定 . 8 9.2 运行 . 8 9.3 维护 . 8 DB11/T 15752018 I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水务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北排装备产业有限公司 、北
3、京北排水务 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北京市排水管理事务中心、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 总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北排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关旭、刘锟、赵殿义、刘大爽、王增义、王卫君、周开锋、杨福天、黎艳、袁 玉霞、杨蜀华、陈晓军、张金有、陈重、邹仲元、王真杰、郑克白、石磊、杨超、崔苗苗 、曾新宇、 杨博、张萍。 DB11/T 15752018 1 专用排水设施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专用排水设施的方案、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专用排水设施的方案、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和运行维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
4、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6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 500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5 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 GB 50268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 68 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5、DB11/ 307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685 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DB11/T 808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DB11/T 1440 市政基础设施专业规划负荷计算标准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专用排水设施 private drainage facilities 为建设项目内部用户服务的设施。 3.2 公共排水设施 public drainage facilities 承担公共服务功能的设施。 DB11/T 15752018 2 3.3 接户井 service manhole 专用排水设施接公共排水设施前的最后一座检查井。 3.4 接户管
6、 service connection branch 连接接户井与公共排水管渠的管道。 3.5 排水户 drainage entities 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3.6 预处理 pretreatment 排水户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初期雨水前,为调整水质所采取的处理措施。 3.7 沉砂池 grit chamber,detritus tank 去除水中自重较大、能自然沉降的较大粒径砂粒或颗粒的构筑物。 3.8 隔油池 grease tank 分隔、拦集含油污水中油脂的小型处理构筑物。 3.9 化粪池 septic tank 将生活
7、污水分格沉淀,并对沉淀污泥进行厌氧消化的小型处理构筑物。 3.10 毛发截留装置 Hair interception device 用于过滤或聚集污水中毛发、纤维状物及较大悬浮物的设备。 4 基本规定 4.1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公共建筑及工业用房的地面冲洗排水、民用建筑洗衣排 水应接入污水系统。 4.2 专用排水设施的建设须满足国家相关规划、设计、施工、验收标准规定。 4.3 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取得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许可证,并 应符合公共排水设施运营技术条件。 DB11/T 15752018 3 4.4 专用排水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8、: 专用排水设施方案应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区域排水规划、公共 排水设施运行安全要求进行编制; 专用排水设施设计应符合专用排水设施方案要求。专用排水设施设计需要变更原方案的,应征 得方案编制单位同意; 专用排水设施施工应依据专用排水设施设计进行; 专用排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通水使用; 专用排水设施运行期间,排水户应接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监督,并配合公共排水设施运营单 位的监测和检测。 5 方案 5.1 一般规定 5.1.1 专用排水设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接入公共排水设施的位置与高程; 核算专用排水项目排水量; 评估公共排水设施接纳能力; 雨水收集、利用与排
9、放量; 污水预处理要求; 在线监测装置及应急排水设施要求。 5.1.2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在专用排水设施方案中明确体现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设计内容, 落实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 5.2 水质 5.2.1 专用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水质应符合GB/T 31962、DB11/ 307要求。 5.2.2 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工业企业等排放的生活污水应设置化粪池。 5.2.3 公共食堂和餐饮企业等企业应设置隔油设施。 5.2.4 美容、美发、洗浴等企业应设置毛发截留装置。 5.2.5 车辆清洗及维修等企业应设置沉砂隔油池。 5.2.6 专用排水设施排放雨水应按DB11/ 685的规定设置初期雨水截流设施
10、。 5.2.7 施工降水、施工废水应经沉砂池等预处理设施后排入公共排水设施。 5.3 水量 5.3.1 城市(镇)建设区规划污水负荷,宜按公式(1)计算: mumdluldtd QKQKQ += . (1) 式中: tdQ 城市(镇)建设区规划用水负荷( d/m 3 ); ldK 生活污水排放系数; DB11/T 15752018 4 luQ 城市(镇)建设区平均日规划生活用水量( d/m 3 ); mdK 工业及仓储污水排放系数; muQ 城市(镇)建设区平均日规划工业及仓储用水量( d/m 3 )。 5.3.2 生活污水排放系数应结合建筑内部排水设施水平确定,当缺乏相关实测数据时,宜采用0
11、.9。 5.3.3 工业及仓储污水排放系数应结合工业用地工艺和仓储设施水量用途和内部排水设施水平确定, 当缺乏相关实测数据时,宜采用0.8。 5.3.4 雨水设计流量,应按公式(2)计算,不同地面种类径流系数可按表1取值: FQ qs y= . (2) 式中: sQ 雨水设计流量(L/s) ; y 径流系数; q设计暴雨强度 )hms(L/ 2 ; F 汇水面积( 2hm )。 表1 不同地面种类径流系数表 地面种类 径流系数 绿地 0.150.40 非绿化屋面、混凝土或沥青路面及广场 0.850.95 大块石铺砌路面及广场 0.550.70 沥青表面处理的碎石路面及广场 0.550.65 级
12、配碎石路面及广场 0.400.50 干砌砖石或碎石路面及广场 0.350.40 非铺砌土路面 0.250.35 5.3.5 北京市分为2个暴雨分区,具体如下: 第I区设计暴雨强度,当1mint5min,P=2年100年时,应按公式(3)计算: 835.0)5.551t( )lgP955.01(1558q + += . (3) 式中: q设计暴雨强度 )hms(L/ 2 ; t设计降雨历时(min); P 设计重现期(年)。 第I区设计暴雨强度,当5mint1440min,P=2年100年时,应按公式(4)计算: DB11/T 15752018 5 902.0)11.591t( )lgP96.0
13、1(2719q + += . (4) 第区设计暴雨强度,当1mint5min,P=2年100年时,应按公式(5)计算: 436.0)859.1t( )lgP893.01(591q += . (5) 第区设计暴雨强度,当5mint1440min,P=2年100年时,应按公式(6)计算: 631.0)593.11t( )lgP037.11(1602q + += . (6) 注:以镇级行政区作为划分基础单元。房山区的史家营乡、大安山乡、佛子庄乡,门头沟区的清水镇、斋堂镇、雁 翅镇、妙峰山镇、大台街道、王平镇、潭柘寺镇,昌平区的流村镇、阳坊镇、马池口镇、南口镇,海淀区的上 庄镇,延庆区的八达岭镇、康庄
14、镇、大榆树镇、井庄镇、延庆镇、沈家营镇、张山营镇、旧县镇、永宁镇、香 营乡、刘斌堡乡、四海镇、大庄科乡、千家店镇、珍珠泉乡,怀柔区的宝山镇、九渡河镇、汤河口镇、长哨营 满族乡、喇叭沟门满族乡等乡镇划为第区;其余地区划为第区。 5.3.6 当汇水面积超过2km2时,宜考虑降雨时空分布的不均匀性、地面产流过程和管网汇流过程,采 用数学模型法计算雨水设计流量;也可采用其他小流域流量计算方法计算。 5.4 水量水质检测与监测 5.4.1 排水户的污水接户管前端应设置水量水质检测井。检测井可与接户井合并设置。 5.4.2 检测井应满足水量计量、水质检测取样的条件,并应满足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的条件。 6 设
15、计 6.1 一般规定 6.1.1 有地下室的建筑或建设用地低洼地区专用排水设施均须设置防倒灌装置,并安设应急提升装置。 6.1.2 含有传染、腐蚀、放射性的污水或废水设施与公共排水设施接入位置应设置便于操控的应急关 断和处置设施。 6.1.3 专用排水设施及其与公共排水设施的连接宜采用顶平连接。 6.1.4 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附属设施宜和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相结合。景观水体、草坪绿地和低 洼地应具有雨水储存或调节功能;人工湖景观区域可建成集雨水调蓄、水体净化和生态景观为一体的多 功能生态水体。 6.1.5 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及广场庭院等应采用透水铺装地面。 6.1.6
16、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小区道路、广场及建筑物周边绿地应采用下凹式做法,并应采取将雨 水引至绿地的措施。 6.1.7 初期雨水应排入污水管道。 6.2 管道及附属构筑物 DB11/T 15752018 6 6.2.1 专用排水设施的管道布置应根据小区规划、地形标高、排水流向,按管线短、埋深小、尽可能 自流排出的原则确定。 6.2.2 管道最小覆土深度应根据道路的行车等级、管材受压强度、地基承载力等因素经计算确定,且 最小覆土深度不宜小于 0.70m。 6.2.3 管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管道之间应设检查井连接,检查井的位置,应设在管道交汇处、转弯处、管径或坡度改变处、 跌水处以及直线管段上每
17、隔一定距离处。出户管有专用管件的,可减少检查井设置。出户管宜 考虑防倒灌措施; 管道宜采用管顶平接; 管道转弯和交接处,其水流转角不应小于 90。当排水管管径小于等于 300mm且跌水水头大 于 0.3m 时,可不受角度的限制; 管道污水排水定额宜采用与其相应的生活给水系统用水定额的85% 95% 。 6.2.4 管道的检查井内应有导流槽。 6.3 提升设施 6.3.1 当排水管道不能以重力自流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时, 应设置排水泵房。 6.3.2 污水泵房应建成单独构筑物 ,并应有卫生防护隔离带。泵房设计按GB 50014执行 。 6.3.3 排水泵站供电应按二级负荷设计,特别重要地区的泵站,应
18、按一级负荷设计。当不能满足上述 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6.3.4 自然通风条件差的地下式水泵间应设机械送排风综合系统。 6.3.5 污水泵站的设计流量,应按泵站进水总管的最高日最高时流量计算确定。 6.3.6 集水池的容积,应根据设计流量、水泵能力和水泵工作情况等因素确定,且污水泵站集水池的 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水泵5min的出水量。 6.3.7 污水泵、阀门、管道等应选择耐腐蚀、流通量大、不易堵塞的设备器材。 6.4 预处理设施 6.4.1 化粪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根据排水户建筑物布置、地形坡度、投资、运行管理和用地条件等确定采用分散或集中布置 化粪池; 不宜设置在机动车道
19、和停车场下; 宜按污水在化粪池中的停留时间不小于24h,清掏周期不小于一年进行容积设计; 在化粪池前后应设检查井,检查井距化粪池的距离宜为2m,且不宜为跌水井; 含大量油脂的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化粪池。 6.4.2 隔油设施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布置在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便于清疏、维护的位置; 应依据汽车服务和餐饮等行业性质,设置专用隔油设施。 6.4.3 沉砂池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布置在施工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便于清疏、维护的位置; 施工废水宜采用平流沉砂池; 砂池容积不应小于15天的沉砂量; 沉砂池除砂宜采用机械方法,并经砂水分离后贮存或外运。采用人工排砂时,排砂管直径不应 小于200mm。
20、排砂管应考虑防堵塞措施。 6.4.4 毛发截留装置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DB11/T 15752018 7 毛发截留装置的构造应简单,方便装卸,密封性好,进出水口尺寸应一致; 过滤筒(网)孔(网)眼的总面积,不应小于连接管道截面面积的2.0 倍; 设计压力不小于工作压力的1.5倍,测试压力不小于设计压力的1.5倍; 过滤筒的孔眼直径宜采用3mm4mm,过滤网眼宜采用10目16目; 过滤筒(网)应采用耐腐蚀的铜、不锈钢和塑料等材料制造; 应装设在循环水泵的吸水管上; 过滤筒(网)应易经常清洗或更换; 如为两台循环水泵,应交替运行。 6.4.5 医疗废水预处理设施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医疗废水预处理设
21、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医院废水排放必须符合GB 18466和GB 18871,并符合DB11/ 307中的C类要求; 对含有放射性物质、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应在源头进行预处理,当达到相应 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站。 6.4.6 工业废水预处理设施设计应符合相关行业规范的规定。 6.5 雨水收集、利用与排放 6.5.1 专用排水设施雨水收集、利用与排放设计符合DB11/ 685要求。 6.5.2 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的设计标准,应使得建设区域的外排水总量不大于开发前的水平,并满足 以下要求: 已建成城区的外排雨水流量径流系数不大于0.5; 新开发
22、区域外排雨水流量径流系数不大于0.4; 外排雨水峰值流量不大于市政管网的接纳能力。 6.5.3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85% 。 6.5.4 雨水收集设施的雨水口泄流能力按0.70.8的折减系数进行设计。 6.5.5 雨水进入景观水体之前宜设置前置塘、植被缓冲带等预处理设施,同时可采用植草沟转输雨水, 以降低径流污染负荷。 6.5.6 雨水调蓄池位置应根据调蓄目的、管网布置、溢流管下游水位高程和周围环境等确定。 6.5.7 雨水调蓄池应设置清洗、排气和除臭等附属设施和检修通道。 6.6 接户井、检测井与接户管 6.6.1 接户井和检测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布置在建设项目用地
23、红线范围内便于检测、维护的位置,宜紧邻建设用地红线; 应选用直线井,上游管道直线段距离不低于5倍管径,下游管道直线段距离不低于3倍管径, 满足水量离线计量要求; 井底与管底高差宜为500mm,应满足沉泥要求; 井筒直径不小于800mm; 井盖宜设置专用标识和专用锁。 6.6.2 接户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专用排水设施应接入现况公共排水设施有预留接口的检查井; 公共排水设施在设计接入位置无现状检查井或现状检查井未设置预留支线接口的应进行专项 设计; 设计水面高差超过500mm宜设置跌水井,超过1000mm应设置跌水井; 跌水井宜在检测井上游设置。因躲避障碍物需要在检测井下游设置时,跌水井应进行专项
24、设计。 DB11/T 15752018 8 7 施工 7.1 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和设计要求;专用排水设施使用的检查井盖、雨水箅子材料宜与公共排水设施通用。 7.2 管道地基应符合设计要求,地基强度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加固。管道安装时宜自下 游开始,无压管道承口应逆水流方向,插口应顺水流方向铺放或承口朝向施工前进的方向。 7.3 检测井或接户井及其下游的接户管、预处理设施、初期雨水截流设施、雨水调蓄排放设施等可能 影响公共排水设施运行安全的专用排水设施,应有公共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参与隐检。 7.4 管道两侧和管顶以上50
25、0mm范围内胸腔夯实,应采用轻型夯压机具,管道两侧压实面的高差不应 超过300mm;沟槽回填从管底基础部位开始到管顶以上500m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回填;管顶500mm以 上部位,可用机械从管道轴线向两侧同时夯实;每层回填高度应不大于200mm。 8 竣工验收 8.1 竣工验收内容包括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及工程竣工资料验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按照GB 50268、GB 50141相关要求执行,工程竣工资料验收按照DB11/T 808及相关要求执行。 8.2 竣工验收前,接户管与公共排水设施接通后应在管道末端设置封堵。 8.3 专用排水管道验收宜采用闭路电视检测等设备进行管内检查,并应按工程量10%比
26、例进行抽检。 8.4 验收合格及通水手续办理完成后,由公共排水设施运营单位拆除封堵。 8.5 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竣工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9 运行维护 9.1 一般规定 9.1.1 专用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宜委托专业单位负责。需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的运行维护人员,应按照 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9.1.2 专用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建立设施运行维护体系,保证专用排水设施正常运行,所排放的 水质水量符合设计要求。 9.1.3 专用排水设施每5年应进行管道状况普查并评估。 9.1.4 专用排水设施功能状况应从管道积泥、杂物、树根、残堵等影响过水能力的病害进行评估,针 对病害进行
27、养护疏通; 9.1.5 专用排水设施结构状况应从管道腐蚀、破裂、错口、脱节等影响结构安全的病害进行评估,针 对病害进行修复更新。 9.2 运行 9.2.1 专用排水设施应定期巡查并进行记录,管线的运行情况,雨水口、井盖等附属设施是否良好。 9.2.2 专用排水设施运行单位应编制汛期应急预案,配备水泵、止水麻袋等防汛设备及物资,安排人 员巡视设施。 9.2.3 雨水调蓄池在下次降雨前应排空。 9.3 维护 9.3.1 提升设施,要求如下: 提升设施的臭气排放应按GB 14554执行,噪音防治应按GB 3096执行,用电安全应按GB/T 13869 DB11/T 15752018 9 执行,运行维
28、护应参照按CJJ 68执行; 维护提升设施、阀门、集水池、压力井等设施及调蓄池设施时,必须采取防硫化氢等有毒、有 害、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与防护措施; 提升设施起重设备、压力容器、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监测装置定期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9.3.2 化粪池,要求如下: 可采用人工、机械设备清掏等方式; 清掏维护周期不大于360天; 清掏后,化粪池内无粪便、淤泥等杂物,出入水管运行畅通,污水不外溢; 化粪池清掏出的污水、粪便等污物清运并进行行业规定妥善处理。 9.3.3 隔油池,要求如下: 可采用人工、机械设备清掏等方式; 清理维护周期不大于6天; 清理后,隔油池内无浮油、淤泥等杂物,出入水管运行畅
29、通,污水不外溢; 隔油池内清理出污水、污物清运并进行行业规定妥善处理。 9.3.4 沉砂池,要求如下: 可采用人工、机械设备清掏等方式; 沉积物沉积超过实际储泥容积深度的50%时应进行清理维护; 清理维护周期不大于15天。; 清理后,沉砂池内无淤泥,出入水管运行畅通。 9.3.5 毛发截留装置,要求如下: 可采用人工、机械设备清掏等方式; 清理维护周期不大于7天。 9.3.6 雨水口内不得留有杂物,积泥深度不大于50mm,雨水口的养护一年不少于3次。 9.3.7 调蓄池应在每年汛前进行设施设备的全面检查与维护保养,汛中进行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与维 护保养,汛后进行设施的清淤和设备的维护保养。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