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020 Z01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6582019 生态再生水厂评价指标体系 Assessment indicator system of ecological water reclamation plant 2019 - 09 - 26发布 2020- 01 - 01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1/T 16582019 I 目 次 目 次 . I 前 言 .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评价指标体系 . 1 DB11/T 1658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
2、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水务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水务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排水协会、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白宇、阜崴、黎艳、陈明、郑江、张建新、伊锋、葛勇涛、杜颖、付朝臣、张 志渊、柯真山、鲍海鹏、张文超、常静、宗倪、高媛、邓茜、赵帅、刘垚、李烨、赵珊、苏雪莹、 王晓琳、刘国军、高金华。 DB11/T 16582019 1 生态再生水厂评价指标体系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再生水厂的评价指标、内容及结果。 本标准适用于日处理量为1万立方米及以上规模的再生水厂评价、管理及监督,日处理量小于 1万立方米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
3、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 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CJ/T 510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 稳定标准 DB11/ 50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11/ 890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056 固定式内燃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态再生水厂 Ecological Water Reclamation Plant 满足环境友好、功能齐全、绿色高效、社会和谐四大要素要求的再生
4、水厂。 3.2 设施绿化率 green space ratio 设施上方种植绿植的面积与设施上方可覆土0.5米及以上面积的比值。 4 评价指标体系 4.1 评价要素、指标及评分标准 4.1.1 应按环境友好、功能齐全、绿色高效、社会和谐四大要素对再生水厂进行评价,总分100 分。 4.1.2 生态再生水厂评价要素、指标及评分标准应符合表1的规定。 DB11/T 16582019 2 表1 生态再生水厂评价要素、指标及评分标准 评价要素 评价指标 单位 评分标准 分值 环境友好 (F1) (40分) 厂区与周边环境风貌协调(F1-1) 无量纲 花园式厂区等 05 厂区内植物多样化(F1-2) 无
5、量纲 三季有花,四季常绿等 02 综合绿化率(F1-3) % 大于90% 3 40%-90% 1 小于40% 0 年出水水质达标(F1-4) % 全年达标率为100% 4 全年达标率低于100% 0 年水污染物排放消减量(F1-5) 无量纲 得分=(出水COD许可排放浓度 全年水量-COD实际排放量)/(出 水COD许可排放浓度全年水量) -11 得分=(出水氨氮许可排放浓度 全年水量-氨氮实际排放量)/(出 水氨氮许可排放浓度全年水量) -11 污泥含水率达标(F1-6) % 小于等于60% 1 大于60% 0 年污泥稳定化(F1-7) % 得分=5年污泥稳定化率 05 污泥运输、处置规范(
6、F1-8) 无量纲 执行相关方联单制度,可记录、追踪污泥运输处置全过程 02 污泥运输无遗撒(F1-9) 无量纲 无群众举报,抽查合格 01 全程跟踪、评估污泥处置效果( F 1-10) 无量纲 定期监测数据,分析评估效果 02 年厂界臭气达标(F1-11) % 全年达标率为100% 6 全年达标率低于100% 0 年工作场所职业接触臭气达标 (F1-12) % 全年达标率为100% 2 全年达标率低于100% 0 年厂界噪声达标(F1-13) 无量纲 达标 3 超标 0 年噪音排放执行高标准(F1-14) 无量纲 全年达到表5限值 2 抽检未达到表5限值 0 DB11/T 16582019
7、3 表1生态再生水厂评价要素、指标及评分标准(续) 评价要素 评价指标 单位 指标要求 分值 功能齐全 (F2) (20分) 污水及深度处理设施(F2-1) 无量纲 设施设备状态良好,稳定运行 0-4 污泥处理设施(F2-2) 无量纲 设施设备状态良好,稳定运行 0-3 臭气处理设施(F2-3) 无量纲 设施设备状态良好,稳定运行 0-3 降噪设施(F2-4) 无量纲 设施设备状态良好,稳定运行 0-2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F2-5) 无量纲 设施设备状态良好,稳定运行 0-2 采用创新型技术(F2-6) 无量纲 采用2项及以上 6 采用1项 3 未采用 0 绿色高效 (F3) (30分) 年污
8、泥资源化(F3-1) 无量纲 得分=15年污泥资源化率 15 厂区资源、能源回收利用(F3-2) 无量纲 利用3项 6 利用2项 3 利用1项及以下 0 节能措施 (F3-3) 无量纲 采用2项及以上 6 采用1项 3 未采用 0 消减单位COD耗电量(F3-4) kwh/kg 低于前一年 3 未低于前一年 0 社会和谐 (F4) (10分) 定期及时准确上报数据(F4-1) 无量纲 按上级主管单位要求 0-2 定期公开出水水质指标 (F4-2) 无量纲 提供便利的公众查阅渠道 0-1 定期公开泥质指标(F4-3) 无量纲 提供便利的公众查阅渠道 0-1 提供实时查询(F4-4) 无量纲 2项
9、及以上 2 1项 1 不提供实时查询 0 设施向公众开放(F4-5) 无量纲 每年24次及以上 4 每年6-23次 2 每年少于6次 0 因污水处理、污泥处置、臭气、 噪声等超标,受到群众举报,及 时整改(F4-6) 无量纲 发生一种情况及以下 0 发生二种及以上 -10 DB11/T 16582019 4 4.2 环境友好评价 4.2.1 厂区与周边环境风貌协调(F1-1)和厂区内植物多样化(F1-2)为定性指标,可依据参观人员 调查问卷打分等方式,确定得分。 4.2.2 综合绿化(F1-3)应依据设施绿化率与厂区绿化面积之和进行打分。 4.2.3 年出水水质达标(F1-4)是指再生水厂全年
10、正常运行条件下,当进水水质符合该厂设计标准 时,出水水质指标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890水质要求时,达标率为100%, 否则达标率低于100%。因非正常情况导致出水水质不达标,不应纳入评价范围。 4.2.4 年水污染物排放消减量(F1-5)计算公式中的出水COD许可排放浓度、COD实际排放量、出 水氨氮许可排放浓度、氨氮实际排放量应与再生水厂排污许可证载明内容一致。 4.2.5 年污泥稳定化(F1-7)应计算经过厌氧消化、好氧发酵、好氧消化、石灰稳定等处理达到城 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 稳定标准CJ/T 510泥质要求的污泥量与再生水厂产生的污泥总量比值为 依据进行打分。
11、4.2.6 污泥运输、处置规范(F1-8)应依据再生水厂污泥处理处置时执行联单制度情况,及记录、 追踪污泥运输处置全过程效果进行打分。 4.2.7 全程跟踪、评估污泥处置效果(F1-10)应依据再生水厂提供的污泥处置后的监测数据、调查 报告等进行打分。 4.2.8 年厂界臭气达标(F1-11)应以全年监测厂界臭气达到GB 18918、GB 14554等标准限值要求 的次数与监测总次数的比值作为依据,进行打分。 4.2.9 年工作场所职业接触臭气达标(F1-12)应以全年监测工作场所职业接触臭气达到表2的限值 要求的次数与监测总次数的比值作为依据,进行打分。 表2工作场所职业接触臭气控制项目及限
12、值 序号 控制项目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mg/m3)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mg/m3) 最高容许浓度 (mg/m3) 1 氨 7 14 2 硫化氢 10 3 臭氧 0.3 4 二硫化碳 5 10 5 甲硫醇 1 6 臭气浓度(无量纲) 500 4.2.10 年厂界噪声达标(F1-13)是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监测方法,4个方向厂界噪音监测值均达 到标准限值要求,视为达标。厂界4个方向任意一处不达标者,视为超标。 4.2.11 年噪音排放执行高标准(F1-14)是指厂界全年达到表3限值要求。 DB11/T 16582019 5 表3噪声排放限值 序号 昼间 夜间 1 55dB(A) 45dB(
13、A) 4.3 功能齐全评价 4.3.1 污水及深度处理设施(F2-1)、污泥处理设施(F2-2)、臭气处理设施(F2-3)、降噪设施(F 2-4)、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F2-5)应依据设施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定期维护等情况,进行评分。 4.3.2 创新型技术(F2-6)是指再生水厂采用了经第三方机构认证、获奖,或在国际上具有一定的 影响力的前瞻技术或改善运行的专利技术等。 4.4 绿色高效评价 4.4.1 年污泥资源化(F3-1)应依据污泥经处理后,其品质达到园林绿化、林地利用、沙荒地改良、 矿山修复、制砖、水泥等利用要求,并有明确的去向的污泥量与年污泥稳定化处置量的比值为依据, 进行打分。 4
14、.4.2 厂区资源、能源回收利用(F3-2)应依据回收利用沼气等能源,再生水、污泥等资源进行评 分。沼气发电利用时,采用的燃气内燃机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DB11/1056的要求。 4.4.3 节能措施(F3-3)应依据厂区采用的热泵、太阳能、光伏等清洁能源并产生节能效果情况进 行评分。 4.4.4 消减单位COD耗电量(F3-4)应对比申报当年与前一年的情况进行评分。 4.5 社会和谐评价 4.5.1 定期及时准确上报数据(F4-1)应由再生水厂的上级主管部门依据上报工作情况进行评分。 4.5.1 定期公开出水指标(F4-2)、定期公开泥质指标(F4-3)应依据再生水厂为社会各界提供数 据查询方式是否便利和指标是否全面进行评分。 4.5.2 提供实时查询(F4-4):依据是否通过厂界处设置公众信息查询设备、提供微信等移动查询 等方式,为公众实时提供出水水质主要指标、臭气指标、噪声指标等信息,进行打分。 4.6 评价结果 4.6.1 再生水厂可依据表1对申报前一年度进行自评,自评数据应为权威机构发布或第三方检测 数据。自评得分70分以上者,可参与生态再生水厂申报工作。 4.6.2 经主管部门认定为生态再生水厂后,其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再生水厂需重新申报。 4.6.3 被认定为生态再生水厂后,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等,立即取消生态再生水 厂称号,并在三年内不得参选。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