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73.040 D 20 DB11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T 097 2019 代替 DB11/ 097-2014 低硫煤及制品环保 技术要求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low sulfur coal and its products 2019 - 06 - 18 发布 2019 - 10 - 01 实施 北京市 市场监督管理 局 发布 DB11/T 097 2019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环保技术要求 . 2 5
2、 试验方法 . 3 6 抽检规则 . 4 7 民用煤包装和标识 . 6 8 储存、装卸与运输 . 7 DB11/T 097 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DB11/ 097-2014低硫煤及制品 。本标准与 DB11/ 097-2014相比, 除编辑性修改外 主 要 技术 变化如下: 修改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见 1,2014年版的 1) ; 增加了磷、氯、砷、汞、氟的 指标要求 (见 4.1,2014年版的 4.1) ; 对挥发分指标的基准及指标值进行了调整 (见 4.1,2014年版的 4.1) ; 删除了蜂窝煤规格尺寸要求;同
3、时将该产品 “ 样品质量 ”指标 折算的全水分指标值由 10.0%调 整为 7.0%(见 4.1,2014年版的 4.2) 。 本标准由北京市 城市管理委员会 提出 并归口 。 本标准由 北京市 城市管理委员 会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和 北京市 生态 环境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 北京节能环保中心 ( 北京市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 、 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 验院 、 北京金泰集团有限公司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王忠民、 徐明、张书芳、 杨霞、刘大为、 李志凯、邢焕美 。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1/ 097 1998、 DB11/ 097 2004、 D
4、B11/ 097 2013、 DB11/ 097 2014 。 DB11/T 097 2019 1 低硫煤及制品环保 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北京市地方用煤 的 环保技术 要求 、 试验方法 、 抽检 规则 、 民用 煤 包装 和 标识、 储存、 装卸 与 运输。 本标准 适用于 北京市境内 的 煤炭及 制 品 。 2 规范性引用文 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11 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 21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 2
5、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 214 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 GB/T 216 煤中磷的测定方法 GB/T 474 煤样的制备方法 GB/T 475 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 法 GB/T 483 煤炭分析试验方法一般规定 GB/T 3058 煤中砷的测定方法 GB/T 3558 煤中氯的测定方法 GB/T 3715 煤质及煤 分析有关术语 GB/T 4633 煤中氟的测定方法 GB/T 16659 煤中汞的测定方法 GB/T 19494.1 煤炭机械化采样 第 1 部分:采样方法 GB/T 19494.2 煤炭机械化采样 第 2 部分:煤样的制备 GB/T 25214 煤中全硫测定 红外光谱法
6、GB/T 3073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仪器法 MT/T 1 商品煤含矸率和限下率的测定方法 MT/T 748 工业型煤冷压强度测定方法 MT/T 925 工业型煤落下强度测定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483、 GB/T 3715中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文件 。 3.1 工业用煤 industrial coal DB11/T 097 2019 2 用于发电、冶金、化工、医药、建材、 集中 供热等工业用途的煤炭 及 制品 。 3.2 民用煤 civil coal 用于居民炊事、 居民独立采暖 等 非工业用途 的 煤炭及 制品 。 3.3 型煤 briquette 以煤炭为主要
7、原料, 以适当的工艺和设备 将其 加工成具有一定几何形状(如椭圆形 、 圆柱形等)的 燃料 , 包括蜂窝煤 和 其他型 煤。 4 环保技术 要求 4.1 技术 要求 煤炭 及制品的 技术 要求 应符合表 1 和表 2 的 规定 。 表 1 煤炭及制品的 技术 要求 项目 工业用煤 民用煤 蜂窝煤 其他型煤 块煤 灰分 (Ad ) /% 12.50 31.00 25.00 16.00 挥发分 (Vd) /% 34.00 10.00 10.00 10.00 全硫 (St, d) /% 0.40 0.40 0.40 0.40 发热量 (Qgr, d) /( MJ/kg) - 21.00 24.00
8、- 冷压强度 ( SCC) (干煤 a) / ( N/个) - 直径 /边长为 100mm: 600 其他: 800 400 - 落下强度 ( DS) (干煤 a) /% - - 80 - 25mm 孔径限下率(干煤 a) /% - - 15.00 15.00 磷( Pd) /% 0.100 氯( Cld) /% 0.150 砷( Asd) / g/g 20 汞( Hgd) / g/g 0.250 氟( Fd) / g/g 200 a 干煤 是 指达到空气干燥状态的试样。 DB11/T 097 2019 3 表 2 蜂窝煤 质量 要求 产品类别 样品质量 (m) /g/个 圆形( 直径 ) 1
9、00 mm 780 125 mm 1250 220 mm 4120 正方形( 边长 ) 100 mm 1100 150 mm 2000 180 mm 3000 注 : 样品质量 ( m) 是 指换算到全水分为 7.0%时的质量。 4.2 辅料 及添加剂 型煤加工过程中的各种辅料 及 添加剂 应 无毒、无害 和 无异味 ,在型煤 加工和 使用过程中不产生二次 污染 。 型煤 加工 可 添加固硫剂、助燃剂等 。 5 试验方法 5.1 样 品 的制备 按 GB/T 474 或 GB/T 19494.2 执行 。 5.2 灰分 、 挥发分的 测定 按 GB/T 212 或 GB/T 30732 执行。
10、 5.3 全硫 的测定 按 GB/T 214 或 GB/T 25214 执行。 5.4 发热量的 测定 按 GB/T 213 执行。 5.5 冷压强度 的 测定 按 MT/T 748 执行。 5.6 落下强度的 测定 按 MT/T 925 执行。 5.7 限下率的测定 DB11/T 097 2019 4 按 MT/T 1 执行。 5.8 磷的测定 按 GB/T 216 执行。 5.9 氯的测定 按 GB/T 3558 执行。 5.10 砷的测定 按 GB/T 3058 执行。 5.11 汞的测定 按 GB/T 16659 执行。 5.12 氟 的测定 按 GB/T 4633 执行。 5.13
11、全水分的测定 按 GB/T 211 执行。 5.14 蜂窝煤 质量 的测定 使 用最小 分度值为 0.1g的量具 测量 。 分别测量 5块 蜂窝煤 的质量, 取 其平均值记为 m0, 根据实测全 水分 Mt, 按 公式( 1) 折 算 到 全水分为 7.0%时的质量 m, 按 GB/T 483的 要求 修约到整数。 0.71001000 tMmm .(1) 式中: m 折算以后的样品质量,单位为 克( g) ; m0 折算以前的 平均 样品 质量,单位为克( g) ; Mt 样品 实测 全水分,用质量分数表示, %。 6 抽检 规则 6.1 进厂检验 煤炭产品的经销企业和 使用单位 在 煤炭
12、产品进厂时,应 按表 3要求 的项目进行 进厂 检验 。 6.2 出厂检验 DB11/T 097 2019 5 煤炭产品的生产企业 和 经销企业 应 按表 3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 出厂 检验 , 出厂产品应 附有 产品合格 证 或产品质量报告 。 6.3 型式检验 6.3.1 下列情况之一 时, 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 设计定型鉴定及批试 生产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 时 , 原料 、工艺 及设备发生变化 ; c) 正式生产时,每半年或每换一批原料进行一次检验; d) 批量生产间断、停产后又重新恢复生产时; e) 国家或地方管理部门提出 型式检验要求时 。 6.3.2 型式检验项目应符
13、合表 3 的要求。 表 3 检验项目表 项目 出厂检验 /进厂检验 型式检验 工业 用煤 民用煤 工业 用煤 民用 煤 蜂窝煤 其他型煤 块煤 蜂窝煤 其他型煤 块煤 灰分 挥发分 全硫 发热量 磷 氯 砷 汞 氟 冷压强度 落下强度 限下率 样品质量 注: 表示需要检测的项目。 6.4 抽样规则 6.4.1 工业用煤 6.4.1.1 人 工采样按 照 GB/T 475 执行。 6.4.1.2 机械化采 制 样 按 照 GB/T 19494.1 和 GB/T 19494.2 执行 。 6.4.1.3 将从一个采样单元中所采取的全部子样 混合均匀 , 并 按 照 GB/T 474 的 要求 进行
14、破碎、缩分, 最终 缩分出 2 份样品,每份质量不 应 小于 2.0kg,分别封存 , 一份进行质量指标检验,一份留存 。 6.4.2 民用煤 6.4.2.1 蜂窝煤 DB11/T 097 2019 6 6.4.2.1.1 从蜂窝煤 成品 库 或集中存放地 随机抽取 5 块 , 待 样品 称 重 检测完成后 或直接任 取其中 的 2 块分别封存 , 一 块 进行质量指标 检验, 一 块 留存 。 6.4.2.1.2 若需进行冷压强度试验时, 应 重新 随机 抽取 5 块蜂窝煤作为试 验用样。 6.4.2.2 其他型煤 及 块 煤 6.4.2.2.1 在 成品 库 或集中存放地, 从 已包装好的
15、产品中随机抽取 不少于 2 袋 ( 箱) 样品 , 按照 GB/T 474 规定的棋盘 缩分 法或条带截取法缩分出 2 份,每份质量不 应 小于 4.0kg,分别封存 , 一份进行质量 指标检验,一份留存 。 6.4.2.2.2 若需进行冷压强度项目试验时,从上述 抽取 的总样中分取出不少于 MT/T 748 规定的最少试 验用 样 量 2 倍的 样品 。 6.4.2.2.3 若需进行落下强度项目试验时,从上述 抽取 的总样中分取出不少于 MT/T 925 规定的最少试 验用 样 量 2 倍的 样品 。 6.4.2.2.4 若需进行 限下率 项目试验时, 应重新抽取 出不少 于 GB/T 47
16、5 规定的粒 度分析 总样最小质量 的样品 。 6.5 判定规则 6.5.1 工业用 煤 灰分、 挥发分 、 全硫 、 磷 、 氯 、 砷 、 汞 、 氟 八 项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时, 应 判定为不合格。 6.5.2 民用 煤 6.5.2.1 蜂窝煤 灰分、挥发分、全硫、发热量 、 磷 、 氯 、 砷 、 汞 、 氟 、 样品质量 和 冷压强度 十一 项指标中有一项不 合格时, 应 判定为不合格。 6.5.2.2 其他型煤 灰分、挥发分、全硫 、 发热量 、 磷 、 氯 、 砷 、 汞 、 氟 、 落下强度、冷压强度 和限下率 十二 项指标中 有一项不合格时 ,应判定为不合格。 6.5.2.3
17、 块煤 灰分、挥发分、全硫 、 磷 、 氯 、 砷 、 汞 、 氟 和限下率 九 项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时 , 应 判定为不合格。 7 民用煤 包装 和 标 识 7.1 包装 7.1.1 民用煤产品 应使用包装袋或包装箱进行包装 ( 蜂窝煤 不作要求) ,包装袋或包装箱上应有标识。 7.1.2 包装 实际含量 应不 小 于 标注净 含量 的 99%。 7.2 标识 7.2.1 标识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产品名称; 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 执行标准号; DB11/T 097 2019 7 生产日期 或 批号; 规 格型号; 净 质量, 单位 kg; 企业 联系方式 。 7.2.2 标识应采用防水、防腐蚀 、不易破损 的材质制作 , 标识内 容 能 长期保持。 7.2.3 标识应随煤炭产品一起流转。 7.2.4 标识 应符合国家 和 北京市相关规定, 不应以错误的、易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 煤炭产品,不应 标注与产品信息、生产单位信息无关的其他信 息 。 8 储存、装卸与运输 8.1 煤 炭 及制品的 储存场地应干燥 、 平整 并符合环保要求 , 有 防雨 、 防水 及 防尘等 措施 。 8.2 民用煤 装卸 及运输过程中 ,不 应剧烈碰撞、振动 。 8.3 运输过程中 应采取有效防尘 及防遗撒 措施 。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