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91.020 P 50 DB1502 包头市地方标准 DB 1502/ T0062020 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s For Outdoor Advertising And Plaques 2020 - 03 - 19发布 2020 - 06 - 19实施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 1502/T 006-2020 II 目 次 前言 .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 3 5 户外广告设施的分类及各类设置要求 . 4 6 牌匾设置要求 . 8 7 牌匾的分类及各类设置要求 .
2、 10 8 户外广告和牌匾照明要求 . 15 参考文献 . 19 DB 1502/T 006-2020 I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包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包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包头市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服务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武文清、刘忠义、银烜、张燕、高峰、安小平、宋波。 DB 1502/T 006-2020 1 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要求、照明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包头市市四区及稀土高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技术要求,石拐、 白云、土右、
3、达茂、固阳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8702-2014 电磁环境控制限值 GB/T 19653-2005 霓虹灯安装规范 GB 50007-2011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 50009-2012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 50010-2010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 2015年版) GB 50011-2010 建筑抗震设计规
4、范(2016年版)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年版 ) GB 50017-2017 钢结构设计标准 GB 50034-201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 50054-2011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 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69-201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91-2012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 50202-2018 建筑地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 50204-2015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5-2017 钢结构工程施工
5、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3-2015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JGJ 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59-2011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附条文说明) JGJ/T 163-2008 城市 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ND/T 105-1998 霓虹灯 (灯箱) 广告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19年修正版 )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 (2015年版) 包头市城市绿化条例 ( 2012年修正 版) 2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户外广告设施 ou tdoor advertising facilities 用于发布宣传性画面、
6、文字和内容而采用的固定的、流动的及悬浮的各种设施。 注:利用道路、建(构)筑物、各类设施、围挡、交通工具、热气球等载体设置的霓虹灯、灯箱、标识牌、电子 显示牌(屏)、公告栏、宣传栏、指示牌、实物造型等。 3.2 占地户外广告设施 occupy outdoor advertising facilities 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及绿地等地面设置的广告设施。 3.3 公共设施户外广告 outdoor advertising of public facilities 依附于城市公共、公用设施设置的广告设施。 3.4 墙体户外广告设施 wall outdoor advertising facilities
7、 附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表面上的广告设施。 3.5 楼顶户外广告和楼顶大字设施 rooftop outdoor advertising and rooftop facilities 架立在建筑物或构筑物顶部的广告设施和大型标识设置。 3.6 围挡户外广告设施 Fence outdoor advertising facilities 依附于城市工地围墙等设置的广告设施。 3.7 实物造型式户外广告设施 physical modeling type outdoor advertising facilities 为发布广告而使用的产品实物或实物造型。 3.8 交通工具户外广告设施 outdoor ad
8、vertising facilities for vehicles 利用公交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设置的广告。 3.9 临时户外广告设施 temporary outdoor advertising facilities 利用充气拱门、宣传布标、海报、热气球、飘空气球等设置的临时性广告。 DB 1502/T 006-2020 3 3.10 牌匾 the signboard 沿街商户依附于经营场所设置的用于自我宣传的标识、灯箱、霓虹灯等设施。 注:包含店招和标识,挂在商店门前作为标志的牌子,或者直接设置在地面上、独立于建筑的牌匾。 4 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4.1 禁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户外广告设施严
9、禁下列位置设置: a) 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 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桥梁上的市政设施及 公共设施、占用或影响残疾人设施的; b) 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设置商业广告; c) 违章建( 构) 筑物上严禁置各类户外广告设施; d) 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 e) 公共绿地内设置各种类型商业户外广告设施; f) 市区内设置各种立柱式商业户外广告; g) 依附于公交站牌、路名牌、信报箱、报刊亭、垃圾箱、出租车停靠点站牌等市政设施设 置独立式户
10、外广告设施; h) 沿街道路两侧楼顶设置各类型户外广告。 4.2 控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4.2.1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和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可在城市区域交通枢纽及区域交通沿线 两侧设置,如铁路、高速公路两侧。 4.2.2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使用,并不应在 下列位置设置: a) 城市道路、公路交叉口半径 50 m范围内 ; b) 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10 m范围内; c) 河道、防洪堤的安全防护范围内; d) 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保护范围内; e) 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
11、道交通等人和车流 出入口 10 m范围内。 4.2.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a) 不应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户外广告; b) 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c) 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外侧各 5 m范围内及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区域不应设置 户外广告。 4 d) 利用各类写字楼、住宅楼、公寓、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门和窗户设置户外广告,须满足消 防安全要求; 4.2.4 户外广告设施不应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不应依附于行道树设置户外广告; b) 不应在道路绿化分隔带中设置户外广告。 4
12、.2.5 户外广告设施的颜色使用应符合包头市相关规划和 包头市 国土空间规划等 文件中相关要求 的基本思路。 4.2.6 户外广告设施的照明、材料选用、结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检测需符合住建部 CJJ 149-2010 的相关要求。 5 户外广告设施的分类及各类广告设置要求 5.1 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5.1.1 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户外广告设施宽度应与墙面相协调,四周不得超出墙面外轮廓线。垂直方向突出墙面距离不 应大于 0.5 m,道路上空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b) 贴附于墙面的户外广告设施应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
13、裙楼墙面。单个广告面积(除 广告幕布外),在商业区域内应小于 100 m 2 ,商业区域外应小于 50 m 2 ;建(构)筑物同一面墙上的 广告总面积不应大于该墙面面积的 30 %(墙面面积不含门窗洞口尺寸),商业较为集中的特殊区域可 适当提高比例; c) 高层建筑主楼墙面应设置镂空文字及图案等形式为展示墙体的户外广告设施,从地面至该广 告底部的高度小于 100 m 时,广告高度应小于 3 m,单面墙上设置的广告总面积应小于 50 m 2 ;超过 100 m时,广告高度不应答于 6 m,单面墙上设置的广告总面积应小于 100 m 2 ; d) 城市道路、公路交叉口半径 50 m范围内设置的楼面
14、广告设施面积不得超过 100 m 2 。 5.1.2 严禁设置垂直于墙面的户外广告设施。 5.1.3 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设置在实体围墙墙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其突出墙面的距离应小于 0.1 m,高度不得超出围 墙高度,宽度应小于围墙柱墩之前的实墙面; b) 透空围墙上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c) 围墙顶严禁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 5.2 施工围挡(墙)广告 5.2.1 按照 JGJ 59 文明施工的宣传围挡中“市区主要路段围档(墙)高度不得低于 2.5 m;一般路 段不得低于 1.8 m”的封闭围挡的规定,严格控制建筑施工围挡(墙)的尺寸。 5.2.2 在建筑工地应
15、按要求设置围挡(墙)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超出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围墙范 围,围墙高度应控制在 2.5 m 4 m范围内,如有特殊要求或不能满足遮挡效果可适当提高墙体高度。 5.2.3 施工围挡(墙)广告设置具体要求如下: a) 施工围挡(墙)广告只能用于宣传自身项目或公益广告,公益广告数量占有量按市委宣传部 文明办相关要求执行,公益广告内容由市文明办统一要求把关; b) 围挡(墙)广告位建议一间一设置且广告位四周需留白; c) 围挡(墙)广告必须在项目竣工后立即拆除; d) 围挡(墙)广告不得超出或独立于围挡(墙)墙体单独设置; e) 围挡(墙)的高度要求:主干道不得超过 4 m,次干道不得超
16、过 3 m;如果不能够满足施工遮 挡效果的部分,可适当提高墙体高度; DB 1502/T 006-2020 5 f) 临时性围挡(墙)不准许设置商业广告,建筑工地围挡(墙)广告上的商业广告位要到 市政务大厅市执法局服务窗口办理设置手续。 5.3 不同经营性质的广告 5.3.1 公益广告 5.3.1.1 社会公益广告是指以为公众谋利益和提高福利待遇为目的而设计的广告,是不以盈利为 目的,而是为社会公众切身利益和社会风尚服务的广告。如保护自然资源、维持生态平衡、遵守社 会道德、防止安全事故、义务献血、救死扶伤、以及捐助灾民、禁烟活动、人才交流等。 5.3.1.2 公益广告应遵循以下要求: a) 在
17、城市主要窗口区、城市门户节点及公共开敞空间,应当优先设置公益广告; b) 公益广告应当设置在醒目的位置; c) 公益广告常年固定覆盖面必须达到广告总量的 30 % 以上,重大节日、活动应适当提高 公益广告占有比率; d) 公益广告中,中央、自治区、包头市时政宣传标语不低于 10 % 。 5.3.2 商业广告 5.3.2.1 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 绍所推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广告。 5.3.2.2 商业广告不得占用公益广告的位置设置(如报刊信息栏、科普展示窗等),必须保证公 益广告位上只能有公益广告的内容,不得出现制作单位、制作单位电话或其
18、他形式的任何商业广告。 5.4 交通工具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 5.4.1 车身上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交通安全。车头车尾部(含前后风挡玻璃内外)及车身 两侧车窗严禁设置户外广告。 5.4.2 车辆广告应当整洁、美观,不得对原车颜色全部覆盖,其色彩不应过于炫丽并与车体颜色 协调。 5.4.3 带有 LED或其他发光效果的车辆广告,不得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使用或者播放广告,车辆停 靠播放广告时,不应影响交通及周围环境。 5.5 城市道路沿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 5.5.1 高速公路和城市出入口两侧如需大型立柱式广告,且应限于空旷地设置。城市出入口路段 同侧的设置距离不得小于 1000 m,牌面外缘不
19、得侵入非机动车道,离建筑物不得小于倒伏距离, 立杆外缘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 5 m,距城市主要道路中心线交叉点( 平交 )间距不小于 100 m,立 交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5.5.2 建成区以外的城市道路次要公路和主要道路牌面单幅规格为高 5 m、宽 15 m,其同侧广告 牌间距不得小于 1000 m;高速公路两侧单幅规格为高 6 m、宽 15 m 18 m,其同侧广告牌间距不 得小于 2000 m;广告总高度一般不应超过 18 m,其单面版面的净空高度应控制在 10 m15 m 范 围内,且其面板垂直投影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和公路的路肩。 5.5.3 在城市交叉路口、公路交叉路口( 在机动车停车
20、线 40 m范围内 )不应设置占路式户外广告。 6 在公路纵坡、弯道、平交道口、立交桥匝道、城市出入口、穿村镇路段及收费站等位置设置大型 立柱式广告设施,不得影响行车视线和整体观赏效果。人行道宽度小于 4 m的道路上不得设置立柱和 其他落地式广告。 5.5.4 在人行道上设置广告的纵向间距( 步行街除外) ,主要商业街广告间距不得小于 35 m,其他道 路广告间距不得小于 50 m。在人行道、广场设置地面广告的,其平面要与人行道、广场一致,其耐压 强度要与人行道、广场耐压强度一致。 5.6 户外LED电子显示屏广告设置要求 5.6.1 商业性LED广告 5.6.1.1 仅允许依附于建筑物设置,
21、允许依附设置的建筑类型仅包括:商业、工业建筑及综合建筑的 商业部分。依附建筑物设置时,还需符合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的相应规定。 5.6.1.2 严格控制在城市主要交通干道或者城市交通次干道交叉口附近设置。 5.6.1.3 面积大于 100 m 2 的 LED广告屏幕只允许在商业较为集中的区域或路段设置,严禁在居住区 内设置 LED广告。当设置位置靠近居住区时,应适度调低广告表面亮度,尽量设置为静态展示广告, 避免广告视频画面过于闪烁、跳跃; 5.6.1.4 LED广告设施不得采用劣质材料,使用亮度及颜色应柔和协调,避免产生光污染。 5.6.2 单体建筑物同一临街外墙面只能设置 1块显示
22、屏,单块显示屏广告牌面积不得大于 100 。 商业区内的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由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批准后可适当增大。 5.6.3 显示屏的设置使用不得妨碍行车安全,不得遮挡交通信号、影响交通信号辨识和消防救援,光、 声、电磁辐射等不得影响居民健康和正常生活。城市主干道两侧户外电子显示屏不得播放闪动过快画 面。 5.6.4 显示屏最晚关闭时间为每日 22:30,因公共利益、重大节庆活动等特殊需求的除外。 5.7 利用公共基础设施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要求 5.7.1 利用候车亭、出租车招停点( 班车停车点) 、配电箱等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结合该构筑物 本身一并设计和报批。 5.7.2 候车亭顶部不
23、得设置广告牌面,其亭身单侧立面可以设置户外广告画面,单幅规格控制在高 1.9 m、宽 1.3 m、厚 0.18 m内。 5.7.3 残疾人通道、人行过街天桥、地下过道、健康绿道出入口 10 m范围内,不得设置落地式广告。 5.8 单立柱广告设施设置要求 5.8.1 只能在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的点位设置。 5.8.2 画面内容原则上只能为公益广告或公益宣传,未经特别许可,不得设置商业广告。 5.8.3 大型广告设施牌面下缘距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 10 m。 5.9 临时性促销广告设置要求 经批准在步行商业特色街和大型商场(不含超市)场外开展展示促销活动的主办方,可在展示促 销活动场地范围内除公共载
24、体外适量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活动结束当日内负责自行拆除。 5.10 广告设计 5.10.1 广告设计应由具备相关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结合建筑整体布局、建筑物立面及周边环境要求 进行设计。 5.10.2 广告设计应符合 GB 50007、GB 50009、GB 50010、 50011、GB 50017 及其他现行有关规范。 5.11 广告施工 DB 1502/T 006-2020 7 5.11.1 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备建筑、钢结构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的企业,按设计图及规范要求进行 施工。结构广告的焊接,其他材料的铆接、螺栓连接,应严格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设计要求。 5.11.2 设置附着式广告,除考虑
25、广告设施自身强度外,还应考虑广告载荷对所附着的建(构)筑 物整体及局部构件安全的影响。广告与原有建(构)筑物的连接应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连接 埋置固定部位应和连接件强度等同。应尽量避免损坏附着建(构)筑物结构、防水层及其外装饰, 无法避免时,应对受损部位采取可靠措施修复或加固。设置落地式广告其立柱垂直度和版面的水平 度应符合相关的公差要求,广告结构件必须进行防腐、防锈处理。 5.11.3 广告牌与市政供电线路垂直净距、水平净距应符合相关规范安全净距规定,广告牌距低压 导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 0.5 m。 5.12 检查验收 5.12.1 户外广告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应由设置、设计、施工单位或
26、监理单位共同参与。在验收时应 按本标准要求做好测试数据和验收意见的记录并签字确认。 5.12.2 分项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a) 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的基础及接地装置、墙面户外广告设施的墙面支座、屋顶户外广告 设施的柱网支座; b) 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及其构件质量; c) 在安装现场分段组装完毕后,即将整体起吊的钢结构。 5.13 竣工验收规定 5.13.1 户外广告设施的基础和钢筋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应按 GB 50202和 GB 50204的规定执行。 5.13.2 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工程的安装质量,应按 GB 50205的规定执行。 5.13.3 户外广告设施电气工程的安装质量,应按 GB
27、 50303和 GB 50169的规定执行。 5.13.4 竣工验收应提交下列文件: a) 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图和设计变更文件; b) 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的质量保证书、合格证书和试验报告; c) 钢结构构件制作验收资料; d) 基础及钢筋混凝土结构施工验收资料; e) 隐蔽工程项目验收资料; f) 安装验收和质量评定资料。 5.13.5 验收资料及提交的文件合并为户外广告设施工程档案,由设置者和政府委托的主管单位档 案部门保存。 5.14 安全要求 5.14.1 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或者拆除。 5.14.2 户外广告设施在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 应当采取
28、安全保障措施,并在施工现 场的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5.14.3 广告设置人应按期提供安全监测报告,逾期无法提供安全监测报告的视为不符合安全要求, 由广告设置人负责拆除。 5.15 维护检测 5.15.1 广告设施的日常维护应符合以下要求: 8 a) 广告设施由设置人负责维护、管理,确保其牢固、安全; b) 广告设施结构防腐维护,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发现有锈蚀、油漆脱落、龟裂和风化等现象 应进行清理、除锈、修复和重新涂装; c) 构件连接点( 焊缝、螺栓和锚栓) 的检查,应每年定期检查,发现节点松动或焊缝有裂痕,应 及时加固、修复和重新焊接; d) 对照明、供电、电器控制设备应定期维护。有灯
29、光照明的广告,一旦出现损坏,应在 24 h 内修复; e) 广告及其设施应无残缺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广告,应 保持显示完好。如有残缺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或显示不完整,应于一周内维修或更换。 5.15.2 广告检测应符合以下 要求: a) 广告质量检测由广告设置者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单位实施; b) 广告结构应定期检测,以保证在设置年限内的安全使用。设置人应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安全 检测,对其构件连接点焊缝、螺栓和锚栓进行检查,并对其并做好记录;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立即 整修或拆除。遇狂风、暴雨等异常天气,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c) 广告设施的检查、检测内
30、容: 广告结构安全检测包括钢架的锈蚀情况、支撑受力点的牢固性、附着建(构)筑物有无 拉裂和破损情况; 广告版面与钢架连接是否牢固,灯架灯具连接是否牢固,灯具的防水结构是否正常; 电源和电控箱是否安全,避雷设施的连接是否正常。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维修,不能安全使用的,应及时拆除或更换。 5.15.3 广告保洁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电脑喷绘广告,每半年应至少清洗一次,电脑喷绘画面每年应更换一次; b) 设置在临街空间的落地式灯箱广告,站台灯箱广告,每周应清洗一次,附着在建(构)筑物 外墙的招牌广告,每三个月应清洗一次; c) 其它广告也应结合日常维护工作,落实清洁保洁措施。 6 牌匾
31、设置要求 6.1 管理要求 6.1.1 牌匾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牌匾设置专业规划要求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市 容景观相谐调达到白天美化环境,夜晚与灯光夜景相结合的整体效果。 6.1.2 单位名称牌匾和建筑物名称牌匾的体量和规格应当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相适当,并符合 下列规定: a) 牌匾一般应设置在建筑物的檐口下方、底层门楣上方、建筑物临街方向的墙体上或者建筑物 顶部。首层无挑檐的建筑允许在建筑物的二层以下设置牌匾; b) 在建筑物顶部设置建筑物名称牌匾除多层商业建筑外,其它应当采用单体字形式; c) 在同一建筑物墙体上设置的牌匾,其高度、大小规格等应当谐调有序; d) 在同
32、一道路或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墙上设置的牌匾,其形式、体量、色彩、灯光效果等应达 到整体和谐; e) 采用照明设施或其他发光形式的牌匾不得影响居民生活,设置牌匾不得遮挡居住建筑窗户; f) 商业街区的牌匾应当采用灯箱、霓虹灯或其他发光的形式。多层商业建筑(高度 24 m或六层 以下)楼体设置牌匾, 应采用霓虹灯形式,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 1.8 m且设置不得突出建筑物外沿。 6.1.3 设置单位在设置牌匾之前,可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查询牌匾的设置要求。单位名称牌匾所显 示的单位名称,应当与法人登记证书核定的名称相一致。 DB 1502/T 006-2020 9 6.1.4 每个单位在每处办公场所只准设
33、置一处牌匾,但建筑体量较大单位所在建筑有多个出入口 的,可在每个出入口各设置一处该单位名称的牌匾。 6.1.5 当一座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设置户外名称牌匾应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制作,禁止任何单 位单独在建筑物外设置牌匾。 6.1.6 在道路路口设置的牌匾采用照明设施或其它发光形式的,夜间照明亮度应适当,不得妨碍 车辆行驶。 6.1.7 在机动车车身外喷涂、粘贴单位名称、企业标志、联系方式等标识的,字迹应当端正,字 号大小不得大于车身高度的 10 % 字迹和标识颜色面积不得大于车身主体颜色面积的三分之一,不 得改变车身整体颜色。 6.1.8 机动车车身标识不得设置在车窗玻璃、前后拦风玻璃和车身前、
34、后部位。 6.1.9 牌匾的设置单位应当加强对牌匾的日常维护管理,发现牌匾出现画面污损、字迹残缺、灯 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清理、维修或者更换。 6.1.10 牌匾的设置单位出现搬迁、退租、变更、停业等情况,应当及时自行拆除原设置的牌匾。 6.2 基本要求 6.2.1 牌匾设置应当符合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包头市牌匾设置专项规划、国家现行有关规范及 “集中、规范、升级”思路,根据城市功能分区和环境要求,实行分区、分类控制,注重与周边人 文景观、自然环境、市容景观的和谐统一。 6.2.2 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推进高新技术与优秀创意在户外广告媒体的 融合,运用
35、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的艺术表现形式,发挥户外广告在城市景观、空间环境中的艺术 效果及文化魅力,体现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特色。 6.2.3 因城市发展、公共利益等特殊需要,牌匾设置突破本标准有关要求的,应进行专家论 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6.2.4 无论是单位名称牌匾、建筑物名称牌匾应只显示名称、字号和标志,不得含有其他商业性 宣传内容。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按照包头市城市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办法执行。 6.2.5 牌匾的设置,实行一楼一线、一店一牌、不得多层、重复设置;招牌应规范、准确,构图 新颖,制作美观,容貌整洁,牢固安全。 6.3 具体要求 牌匾设置还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 牌匾的设
36、置不应形成光污染、噪声污染、振动等而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其设置应符合 GB 3096、 GB 8702的要求,并应对噪声、眩光等进行有效的控制,不应引起公害; b) 牌匾及其基础的设置不应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及建筑通风、采光、消防和安全疏散,电 致发光的牌匾不应直接设置在有可燃、难燃材料的墙体上; c) 居住区、行政办公区及医院、学校等场所内不应使用动态牌匾,其他用地设置动态牌匾 时也不应对居住区(包括旅馆)、医院、学校、公共区域产生不利影响; d) 牌匾不应设置在违章建筑及构筑物上; e) 每栋建筑不应设置超过两个不同内容的一级牌匾。根据建筑与用地中所设置的牌匾的信 息重要程度分级,可分为一级、
37、二级: 一级牌匾指单位名称牌匾和建筑物名称牌匾,以及商业、商务建筑用地中内容体现该建 筑或用地的主营业务与主要使用功能的牌匾; 其余为二级牌匾。 10 f) 附着于出入口围墙处设置的牌匾每个字面积最大不超过 0.36 m 2 ,所占墙体长度最多不超过 10 m; g) 除符合相应规定的院门式牌匾、落地式牌匾及附着于出入口围墙处设置的牌匾外,其它构筑 物上均不应设置牌匾,包括但不限于烟囱、通风口、地下车库出入口、水塔、水池、堤坝、栅栏等; h) 所有牌匾均应进行日常维护检查,不应出现显示内容不完整等现象; i) 牌匾的整体造型、色彩设计和设置应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市容景观协调; j) 禁止设置牌
38、匾的场所: 1) 坡屋顶或具有特殊建筑风格的建筑物顶部; 2) 在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场地以外; 3) 利用危房或设置后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 4) 在绿地内或影响园林植物生长、园林景观的地方; 5) 影响居民通风、采光或造成光污染的; 6) 在玻璃幕墙或采光玻璃内外侧; 7) 遮挡建筑物玻璃幕墙或采光玻璃的。 k) 牌匾一般不得设置在建(构)筑物顶部,应设置在建筑墙体、檐口下方或底层门楣的上方, 且不得外露钢架等结构; l) 设置在墙体上的牌匾,不得大于设置所在墙体面积的 20 % ,并不得超出墙体外沿设置; m) 同一建(构)筑物各单位的牌匾,应在建(构)物的入口处统一规范设置; n) 牌匾要
39、实现亮化,一般采用亚克力发光字,等发光照明形式,牌匾牌面不发光; o) 平行于建筑外墙设置的牌匾不得遮挡建筑立面的采光窗口。同一建(构)筑物墙体上设置的 招牌,原则上应该统一高度、统一规格。同一道路或同一街区相邻建(构)筑物上设置的招牌,其形 式、体量、色彩、灯光效果等应当达到整体和谐; p) 设置于建(构)筑物底层门楣上方的招牌,离墙面的厚度不得超过 30 cm;其下边缘距地面 高度不得低于 220 cm,牌匾最大宽度不得大于 180 cm,文字高度应控制在牌匾宽度的三分之一以下, 字体字号大小要求统一,LOGO 与汉字同大,并且按照包头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条例 (2009 年版
40、)求蒙汉文并用,蒙汉文比例为 1:1。 7 牌匾的分类及各类设置要求 7.1 分类 7.1.1 根据牌匾放置的位置,可分为落地式牌匾、突出式牌匾、雨棚式牌匾。 7.1.2 根据牌匾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外墙的关系,可分为水平设置、垂直设置两种方式。其中,水平设 置方式根据建筑物是否有挑檐,可分为附壁式、嵌入式、外挑式、牌匾式、楼体、标牌。 7.2 落地式牌匾设置要求 7.2.1 落地式牌匾是指直接设置在地面上、独立于建筑的牌匾。 7.2.2 设置落地式牌匾应遵循以下要求: a) 每个临街面允许设置一个落地式牌匾;当单一临街面长度超过 80 m时,允许增加 1个,总数 量最多不超过 4个; b) 最大
41、高度和长度要求如下: 1) 纵向设置的落地式牌匾高度不应超过 7 m,且不应超过建筑物高度的 1/2; 2) 横向设置的落地式牌匾,高度不应超过 2 m,展示内容为 7 个字以内的牌匾总长度 不超过 10 m,展示内容为 7个字以上的牌匾每增加一个字,牌匾总长度最多可增加 1.5 m,但 最长长度不超过 15 m; DB 1502/T 006-2020 11 3) 立面的高度比例应符合一定的数学比例关系(如整数比例、黄金分割比、均方根比 例等)。 c) 退后红线距离要求如下: 1) 人行道宽度少于 3 m时 ,不应贴临人行道一侧设置落地式牌匾; 2) 当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小于 5 m时,不应
42、设置落地式牌匾; 3) 落地式牌匾单独设置时应退后用地红线至少 0.5 m;当与入口大门统一设计时不受 退后用地红线限制。 d) 设置区域要求如下: 1) 落地式牌匾仅用于展示单位名称或建筑名称,每栋建筑只允许设置一个落地式牌匾; 2) 其他区域除可设置展示单位或建筑名称的落地式牌匾外,还可以设置展示店内店名 称的落地式牌匾。 e) 其它要求如下: 1) 鼓励艺术化设计。当落地式牌匾与雕塑结合设置,且其文字占雕塑表面积小于 5 % 时 可以将其视为公共艺术作品; 2) 同一地块中设置多个落地式牌匾时,各牌匾的风格、材料、色彩等应统一进行设计, 使之美观协调。 7.3 突出式牌匾设置要求 7.3
43、.1 突出式牌匾是指附着于建筑外墙设置的,全部或局部突出墙体距离超过 0.3 m的牌匾。 7.3.2 设置突出式牌匾应遵循以下要求: a) 设置于建筑首层与建筑廊道内的以及单层与低层建筑上的突出式牌匾面积应小于 0.5 m 2 (单一展示面积应小于 0.25 m 2 );除此之外,商业、商务建筑上的突出式牌匾顶面不应超过建筑 四层,牌匾的长度不得超过建筑高度(裙房高度)的 1/3,且不 得超过 10 m,应进行艺术化设计; 其他用地建筑上的突出式牌匾不应超过建筑三层,牌匾的长度不得超过 5 m; b) 单一展示面积大于 0.25 m 2 的突出式牌匾净空高度大于 4.5 m; 单一展示面积小于
44、 0.25 m 2 的突出式牌匾净空高度大于 2.5 m; c) 突出墙面距离应小于 1.2 m;单一展示面积小于 0.25 m 2 的突出式牌匾突出墙面距离应 小于 0.7 m; d) 厚度不应大于 0.2 m,与雕塑结合进行艺术设计时,其厚度不受此限; e) 除建筑廊道内设置的小于 0.25 m 2 的小型突出式牌匾外,设于建筑立面上的牌匾下端距 地面不得低于悬挑架空部分底沿, 上端不 得超过所依附建筑的屋顶平台防护栏或屋顶女儿墙; f) 其它要求如下: 1) 统一建筑立面的突出式牌匾规格、形式应统一协调;相邻牌匾水平间距不应小于牌 匾长度值, 且不应小于建筑的一个开间; 2) 有独立出入
45、口的店内点设置单一展示面积小于 0.25 m 2 的突出式牌匾,可有 1 个不 计入数量,但应计入牌匾设置的总面积,并鼓励艺术化设计。 7.4 雨棚式牌匾设置要求 7.4.1 雨棚式牌匾是指依附于由建筑外墙和附加的支撑构件支撑的建筑雨棚出入口的牌匾。 7.4.2 设置雨棚式牌匾应遵循以下要求: a) 最大面积不应大于 6 m 2 ; b) 每个临街面不超过一个; 12 c) 高度不超过 1 m,长度不超过所在雨棚边长度的 60 %; d) 雨棚牌匾形式要求如下: 1) 以单体字组合式为宜; 2) 字体嵌入雨棚立面中的可结合雨棚装修设计,但其高度不应高出雨棚自身; 3) 如设置在雨棚上方则应单面
46、展示; 4) 牌匾底部到雨棚上沿的垂直距离;不超过牌匾本身高度的 1/2; 5) 同一牌匾内的单体字间距不应超过字高的 1倍。 e) 设置位置不超出雨棚的平面投影范围; f) 如建筑的雨棚本身是特殊形态设计或特殊材料设计,雨棚上不应再设置牌匾。 7.5 附壁式牌匾设置要求 7.5.1 附壁式即直接固定在墙体或者门廊上,制作简单,成本较低,是目前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形式, 此种类型的牌匾通常在设计和制作上更为注重广告表面的图形创意和实际需要,但是也需要根据具体 环境和建筑本身特点来决定其是否合适或恰当。 7.5.2 附壁式牌匾设置参数见表 1。 表1 附壁式牌匾设置参数 单栋低层建筑 并列低层建筑
47、 多层建筑 高层裙房 招牌宽度 小于门面宽度 小于门面宽度 小于门面宽度 小于门面宽度 招牌厚度 小于 15 cm 小于 15 cm 小于 15 cm 小于 15 cm 招牌高度 小于门面高度 20% 小于门面高度 20% 小于门面高度 25% 小于门面高度 25% 镂空单字广告应与建筑立面相协调,一般不超过门面高度的 30% 招牌安装 高度 下檐与门面顶端 距离小于 50 cm 下檐与门面顶端距离小 于 50 cm,相邻牌匾应 统一高度 下檐与门面顶端距离小于 50 cm,相邻牌匾应统一高 度 下檐与门面顶端距离一下 50 cm,相邻牌匾应统一 高度 注:低层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 m的建筑; 多层建筑- 高度大于10 m、小于等于18 m的建筑;高层建筑 高 度大于18 m的建筑。 7.6 嵌入式牌匾设置要求 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