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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23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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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23答案.doc

    1、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23答案模拟 120刑法学单选题第1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的,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刑罚,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了,而不是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不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第2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第3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犯罪金额的认定 甲于1997年诈骗4000元,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但是到2003年甲主动交待该诈骗行为时已经经过了6年,超过了追诉时效,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甲与乙共同诈骗 30000元,因为是共同实施的诈骗行为,双方的诈骗金额都应该认定为30000元,

    2、虽然后来分赃时双方平分,但是不影响诈骗金额的认定。因此应该选B。第4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构成要件 如果破坏行为直接指向的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没施,对交通设施的破坏间接造成了交通工具倾覆、毁坏后果的,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论处。第5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非法经营罪,特指未经许可的或未经批准的经营行为,本题中的盗版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不可能经过许可或批准,故不选C。本题中VCD不属于伪劣产品,违反的不是产品质量管理法规,故不选D。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217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

    3、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该解释第5条规定,实施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权罪,不实行数罪并罚。也就是说,侵犯著作权罪吸收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所以A选项不选。第6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行为人利用交通工具杀害特定的个人,应当按故意杀人罪论处,所以本案中于某开车撞死情敌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杀人之后闯红灯造成一死一伤的行为,与之前的故意杀人行为应当分开,单独按交通肇事罪论处。同时这两罪之间不存在吸收、牵连或法定从一罪处断的情形,所以,应当数罪并罚。第7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犯罪既遂

    4、的标准从根本上说是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但因不同类型的犯罪法律没定的构成要件要求有所不同,所以既遂的判断标准也相应的分为几类: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举动犯。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的标准,只要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足以致使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就属于既遂,放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就属于危险犯。举动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从而构成既遂。行为犯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犯是指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能既遂的犯罪。第8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根据

    5、我国刑法第310条规定,经事前通谋于事后为犯罪分子销赃的,应当以共犯论处,故对于乙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第9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贪污贿赂罪的犯罪主体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一级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一级村基层组织人

    6、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分别适用刑法有关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规定。故选项A表述正确。选项B中乙是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视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仍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受贿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二是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此时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要条件,故选项C中丙构成受贿罪。选项D中丁采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并致使该工作人员重伤,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断,即按故意伤害罪处罚。第10题

    7、: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参见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逃逸致人死亡的,是结果加重犯;指使他人逃逸的,以共犯论。但本案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第1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李某故意驾车在闹市区撞人,危害的是公共安全,主观上也不是过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2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分子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强

    8、奸的犯罪分子,“可以”而不是“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13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刑法第18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王某属于一般性醉酒,不属于病理性醉酒,应当负刑事责任。第14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A错,走私贵重金属罪单指非法运输“出境”的行为。B对,生产、销售伪劣药品罪要求“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故B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药品罪但因其“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所以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C错,C情形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利转贷罪表现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故丙不构成高利转贷罪。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物资、金银、对

    9、外贸易及工商的管理秩序,故丙不构成非法经营罪。D错,丁的行为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井处罚金,中介组织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处5年以上1o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收受他人财物”足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加重犯,不并罚。第15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刑法规定构成行贿罪必须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不正当利益包括非法利益和合法但不正当的利益。前者是指行贿人企图谋取的利益本身具有违规性,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即实体违规;后者是指行为人欲获得的利益可能是合法的,但是希望通过不合法的程序

    10、获得,即程序违规。A、B、D三项都不是非法利益,但行为人都不准备通过正常程序获得,而是希望通过“程序违规”得到。第16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故意杀人罪 拐卖妇女造成被拐卖的妇女死亡的,是拐卖妇女罪的结果加重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结果加重犯。抢劫致被害人死亡的,是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刑讯逼供致被害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第17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的犯罪。连续犯具有以下特征:(1)实施数个犯罪行为;(2)数个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

    11、(3)数个犯罪行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4)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鉴于连续犯只有一个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又具有连续性,在我国一般按一罪处罚。本题案例中邢某基于杀人的故意,连续实施了两个杀人行为,构成连续犯,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正确答案为B。第18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孙某在死缓执行期间有过失犯罪,但无故意犯罪,故选C。第19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又有其他

    12、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罚。第20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小王作为司机已经预见自己的“高难动作”可能导致汽车上船时使渡船倾覆,但囚自恃自己技艺高超认为可避免该结果发生,故其主观方面为过于自信的过失。D正确。刑法学多选题第21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刑法第201、153、383、347条规定,对这些行为多次未经处理的,均按其累计数额计算。第22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考点 属地管辖 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

    13、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包括领土、领海和领空。在A项中受伤的外国公民斯某在中国境内,属于甲犯罪的结果在中国境内,因此应该适用我国刑法;B项中乙在中国领空犯罪,也要适用中国刑法;C项中丙的犯罪行为符合在中国航空器中犯罪,也适用中国刑法;D项中丁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也适用中国刑法的规定。因此ABCD都是符合题意的。第23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侵占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已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的行为。侵占

    14、罪是否成立,确认占有事实的存在极为重要,行为人只有将自己合法占有的财物在不转移占有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变为非法所有的,才构成侵占罪。四选项均构成盗窃罪。第24题:参考答案:BD答案解析:考点 共同犯罪的种类 必要的共犯和任意的共犯是相对的概念,必要的共犯是指犯罪本身需要多人参加实施才能够成立的犯罪;任意的共犯则是指犯罪本身即可以成立单独犯罪,也可以成立共犯。故意杀人罪属于任意的共犯。 简单的共犯和复杂的共犯是相对的概念,简单的共犯是指不存在犯罪分工,参与者均为实行犯的共犯;复杂的共犯则是指存在不同的犯罪分工,各个罪犯人从事同一罪犯的不同方面的共犯。甲教唆乙实施犯罪,因此,甲是教唆犯,而乙则

    15、是实行犯,存在分工,因此,属于复杂的共犯。第25题:参考答案:AB答案解析:刑法学简答题第26题:参考答案: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具体地说,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虽然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 按照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一规定是为了更好地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按照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

    16、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详细解答:第27题:参考答案: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许多相似之处:在意识方面,两者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并且都预见到这种结果发生的可能;在意志方面,两者都不希望结果的发生。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在罪过内容方面存在着原则性区别: (1)在意识方面,间接故意仅仅认识了与犯罪有关的事实,而对那些确实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事实和条件没有认识或者不予关心。过于自信的过失不仅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的基本事实都有认识,而且对其他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事实和条件也有一定程度的认识。因此,当危害结果真正发生时,间接故意认为是预料之中的事,

    17、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则认为是出乎意料之外。 (2)在意志方面,间接故意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除了具有“不希望”的一面之外,同时还存在着“如果发生也不违背自己的意愿”这一面。这种“发生不发生都行”的心理,表现了对危害结果的放任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除了“不希望”还是“不希望”,就是说,过于自信过失对危害结果是持根本否定态度的。详细解答:刑法学辨析题第28题:参考答案:(1)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2)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犯罪目的对犯罪目标的直接指向性,说明了具有犯罪目的的罪过必须具有直接追求性。 (3)间接故意只具有伴随性,犯罪过失对危害结果具有

    18、否定性,都不可能具有犯罪目的。只有直接故意,才能具有犯罪目的。 五、法条分析题详细解答:刑法学法条分析题第29题:参考答案:本条规定的是伪证罪,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入、翻译人。 (2)“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的含义是什么?_ “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是指足以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使轻罪重罚的情节;或者是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情节。 (3)在一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甲为了争取胜诉,花了500元请乙对本案的关键情节作虚假陈述,乙明知这是虚假的陈述仍然出庭为甲作证,致使一审法院据此判令原告甲胜诉,并造成被告经济损失5万元。后被告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19、,二审法院查明了其中的原委,撤销了原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本案中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本条规定的罪?请说明理由。_ 乙的行为不构成伪证罪。伪证罪的伪证行为具有时间性,即要求伪证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即在刑事案例: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过程中。本案涉及的是合同纠纷,乙的虚假陈述发生在民事诉讼中,并不符合伪证罪的构成要件。 (4)本条规定的罪与诬告陷害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_ 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行为对象不完全相同。前罪的行为对象主要是人犯;而后罪的行为对象是任何公民。二是行为方式不同。前罪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陈述:而后罪则是捏造整个犯罪事实。三是犯罪主

    20、体不同。前罪是特殊主体,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而后罪则是一般主体。四是行为内容不同。前罪的行为内容包括陷害他人或包庇犯罪;而后罪则只是陷害他人。五是行为实施的时间不同。前罪是发生在立案以后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后罪则是发生在立案侦查之前。 六、案例分析题详细解答: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第30题:参考答案:甲、乙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甲、乙是强奸罪的共犯。依照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审判实践,行为人在明知是精神病患者或程度严重的痴呆者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论行为人采取何种手段,都应以强奸论处。综观本案的各种情节,从甲、乙的言语表现来看,“脑子有问题”、“精神呆滞”、“有病”等均表明甲、乙明知丙精神有

    21、问题,而对丙实施了性侵犯,尽管乙强奸未得逞,但这并不影响二人行为的定性。甲、乙二人具有奸淫丙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二人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2)如乙辩称他是自动放弃犯罪,构成犯罪中止,其辩解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_ 本案中,乙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内心害怕、行为失常等意志以外的原因强奸未得逞,属于“欲而不能”,系强奸未遂,并非强奸中止。 (3)本案中,甲、乙有何法定量刑情节? _ 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两个以上男子对同一妇女在同一时间内进行强奸,系轮奸。根据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四项的规定,二人以上轮奸的,属于强奸罪的法定加重情节。 乙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可以比照既遂犯对其从轻

    22、或减轻处罚,所以对乙对强奸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甲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其与乙的强奸行为,这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应以自首论。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应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中,甲的行为系轮奸,对其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民法学详细解答:民法学单选题第31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债权人分立后对债务人的影响。债权人分立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消灭,但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发生困难,因此可以中

    23、止履行。因此,排除A项。债权人分立后,如果因分立导致债务人履行发生困难的,则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可见,B项表述正确,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同时,因债权人分立导致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的代理人履行债务,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依据民法有关代理的原理,代理人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因此,D项表述正确,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债务保全措施是诉讼法上的权利,而不是实体法上的权利,债务人不能通过诉讼程序解除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更不能采取保全措施,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第32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混同 混同是导致债的消灭的原因

    24、之一。所谓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事实。企业合并可以引起混同。本题中,合并前的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500万元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乙公司而消灭。故选A。第33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遗失物的归属与善意取得。遗失物是指所有人遗忘或者丢失于某处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遗失物不是无主物,而是有主物,所以遗失物不适用先占原则,当事人也不能以所有的意思或者自认为属于无主物而享有对遗失物的所有权。因此,B项表述错误。本题中根本没有提到加工行为,因此,排除C项。由于乙对佩玉没有所有权,而乙非法转让了佩玉,构成无权处分,且由于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因此,并不能取得佩玉的所有权。除非丙是从出卖

    25、同类市场物品的公共场所购得,否则不论是否以合理价款购得,私下交易都没有适用善意取得的余地。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D项表述错误。第34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买卖合同的种类 双务合同是指买卖双方互有债权、债务的合同,买卖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需要特定形式的合同,反之为要式合同,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的规定一般要书面订立,因此属于要式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履行时需要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有偿合同;实践合同是合同双方或一方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买卖合同是一经双方签署就成立的合同,不属于实践性合同。故应该选D。第35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

    26、析:考查要点是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指在合同订立、履行以及合同履行完毕后产生的非主合同义务,包括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如实告知等义务。可见,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通知义务属于附随义务,排除B项。附随义务是相对于主合同义务而言,可见,C项是正确答案。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订约之际,由于条款已经拟好,当事人“要么无条件接受,要么走开”,这种弊端造成了格式条款的内容常常显失公平。为了保护非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利益,法律规定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订约之际的说明义务。因该义务不同于格式条款的主义务,因此属于附随义务。综上分析,排除

    27、A项。附随义务包括先契约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和后契约义务,因此,排除D项。第36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实体民事权牙L按照民事权利的性质,可将其分为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民事实体权利是民事实体法(如民法、商法等)规定的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民事诉讼权利是民事程序法(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规定的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民事实体权利如抗辩权、形成权、抵押权、撤销权,代位权、解除权、扶养权、配偶权、隐私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民事诉讼权利如起诉权、撤诉权、上诉权、仲裁请求权、和解权,辩论权、管辖异议权、申诉权、抗诉权等。综上分析,A项是正确答案。B项、C项和D项都属于程序权利,因

    28、此,应当排除选择。第37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我国担保法规定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担保物权,并未就典权作出规定。第38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承揽合同的认定及其相关知识点。承揽合同、行纪合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和运输合同中的承揽人、行纪人、保管人、托运人等对标的物都享有留置权,合同法第264条对承揽合同的留置权作出了相应规定,故A项表述正确,为应选项。在承揽合同中,只有定作人享有法定解除权,承揽人不享有此项权利,合同法第268条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故B项表述错误。甲将一辆吉普车交给乙寄售并达成的合同

    29、属于行纪合同,而不是承揽合同,故C项表述错误。如果某项合同仅仅涉及单纯的产品安装或者性能调试等内容,则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但是如果这类产品安装、性能调试属于新产品开发的辅助性工作,则该合同应当认定为技术合同(具体地说应当属于技术服务合同),故D项表述错误。第39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公民被依法宣告死亡后,产生与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即夫妻关系终止、继承开始,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亦终止。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消灭,是否消灭取决于其继承人是否抛弃继承权。因此,A项错误。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是与配偶的。夫妻

    30、关系终止,而不是“中止”。因此,B项错误。指定财产代管人是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而不是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因此,C项错误,应予排除。第40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亲等的计算。一般而言,我国婚姻法的亲等计算规则采用“代数”为标准计算亲属关系的远近。“代”即辈分数,一代为一辈分。具体计算分为两种:(1)直系血亲的计算。计算自己与长辈直系血亲之间的亲属关系时,以自己作为计算起点,即自己为一代,父母为二代,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依此类推。计算自己与晚辈直系血亲的方法亦同。(2)旁系血亲的计算规则:第一,确定要计算的两个旁系血亲的同源直系血亲。第二,按照直系血亲的计算规则,分别从一方数至同源

    31、的直系血亲,记下各自的代数。第三,如果分别记下的代数相同,则取该相同的代数作为此两个旁系血亲的亲等数;如果分别记下的代数不同,则取代数多者作为此两个旁系血亲的亲等数。依据上述计算规则,本人和堂兄属于三代旁系血亲,故A项为正确答案乙胞弟和胞妹属于最近等的旁系血亲,从代数上看,属于二代旁系血亲。可见,不存在“一代旁系血亲”的说法。因此,排除B项。本人的堂叔和本人的外甥属于四代旁系血亲,因此。排除C项。本人和孙女属于直系血亲,而不是旁系血亲,因此,排除D项。第41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等价有偿原则的适用。等价有偿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只能适用于财产关系,而不能适用于人身关系,如婚

    32、姻、继承、监护、收养等法律关系就不能适用等价有偿的原则。因此,排除A项和B项。此外,部分财产法律关系也不适用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如赠与。因此,排除C项。融资租赁作为财产法律关系,适用等价有偿原则,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第42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可以适用留置的合同。可以适用留置的合同包括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行纪合同和仓储合同。可见,C项是正确答案,排除A项、B项和D项。注意:可以适用留置的合同只有上述提及的五种,其他类型的合同都不能适用留置。第43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提存 合同法第10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

    33、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第44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第45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法人设立的原则。法人设立原则是指法人设立的基本依据及基本方式。法人设立原则因法人类型及时代的不同而不同。法人设立的原则包括放任主义、特许主义、行政许可主义、准则主义、严格准则主义和强制主义等。在我国,不同类型的法人采取不同的设立原则。对于非公司法人的设立采用行政许可主义,而国有企业属于非公司法人,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采取严格准则主义。因此,排除C项。对于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其设立采取特许主义。因此,排除D项。对于法人设立的原则,是一个较为重

    34、要的知识点,考生应当全面掌握各种法人设立所采用的原则。值得注意的是,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目前尚没有采取准则主义的设立原则,但准则主义属于世界通行的设立原则。因此,排除B项。第46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法人的分类。社团法人是以人的存在为成立基础,并以章程作为活动依据的法人。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质,且以章程作为活动的依据,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属于社团法人,排除A项。社会团体法人是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社团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在范围上有交叉,不过有的社团法人属于营利性的,有的则不以营利为目的,而社会团体法人绝对不具有营利性特征,

    35、这是社团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主要差别。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营利性特征,因此,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社会团体法人,B项是正确答案。私法人是依据私法设立的法人,如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法属于商法的范畴,而商法又属于典型的私法,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属于私法人,排除C项。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企业法人又主要被分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公司法人是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设立和运作的企业法人,它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非公司法人是指非依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可见,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企业法人。因此,排除D项。第47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

    36、:第48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债权转让,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不能任意转让。为此,合同法第79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的规定不得转让。概括而言,依其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包括:具有强烈人身性质的债权,如雇佣产生的债权、扶养费支付请求权;对遗产管理人的遗产给付请求权;不作为之债;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演出公司对演员享有的债权等。综上分析,A项属于具有强烈人

    37、身属性而产生的债权,不能转让,因此,排除A项;由于从权利不能与主债权分割而单独让与,即从债权不能转让,因此,排除B项;C项产生的债权属于专为特定人设立的债权,也不能转让,因此排除C项。而基于买卖合同所产生的债权,不属于不能转让的债权,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第49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质押 根据担保法第4章关于质押的规定,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因此B是正确的。第50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区别。首先,甲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名誉权,因为甲并没有恶意贬毁乙的名誉,也没有导致乙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排除C项。其次,甲的行为不构成对乙的隐私权的侵犯,因为打掉牙齿不

    38、是对个人生活秘密的侵犯。因此,排除 D项。本题关键在于区分身体权和健康权。侵犯身体权会造成肉体构造的完整性的破坏;而侵犯健康权则使得生理机能不能正常运作。例如,如果精神病发作断他人肢体导致身体不完整并使健康受到损害,则定健康权受到损害为宜,监护人负侵权之责;如咬掉耳垂则定身体权受到损害为宜。本题中,甲将乙的牙打掉,不仅仅破坏了肉体的完整性,侵犯了身体权,而且同时使得乙的健康权受到危害(乙的牙被打掉导致乙的牙床肿痛,其健康权受到危害)。在此情形下,应当认定为对健康权的侵害,因为侵犯健康权的行为要比侵犯身体权的行为危害要大。综上分析,B项是正确答案,排除A项。民法学多选题第51题:参考答案:AB答

    39、案解析:考点 遗产的范围 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C应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故C是错误的;D不属于公民遗产的范围。第52题:参考答案:ABD答案解析:考点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所需的意思表示构成,可以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书立遗嘱

    40、、委托授权、放弃继承、追认无权代理、行使撤销权、行使法定抵消权等行为,都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只要有行为人的一方意思表示就依法成立,不需要征得他人的同意。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特点是必须存在各方当事人的各自意思表示,而且要一致。买卖行为是典型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第53题:参考答案:B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不安抗辩权、不可抗力免责事由、预期违约、先履行抗辩权。该题综合性较强,难度较大。A项表述涉及不安抗辩权的问题,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时,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提供担保之

    41、前,有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按照A项的表述,如果乙公司被丙公司提起破产申请,说明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甲公司作为先履行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但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即当事入主张不安抗辩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时,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主张不安抗辩权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可见,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必须先中止合同,后解除合同,不能径直解除合同。因此,A项表述错误,B项表述正确。不可抗力属于合同不能腥行的免责事由,因此,C项表述正确。D项涉及到预期违约的问题,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履行

    42、合同,或者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的情形,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D项表述中,甲公司作为先履行方,提前以明示的方式向守约方表示不能履行合同,属于明示毁约,此时,乙公司有权提前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那么乙公司在甲公司明示毁约的情况下能否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呢?答案是:不能。虽然先履行抗辩权是属于后履行方享有的抗辩权,但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之一就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本应当先履行义务,但却要求后履行方先履行义务。D项表述中根本没有此情形的发生,仅是明示毁约,而未要求后履行方先履行义务。当然,如果作为先履行方的甲公司为了明示毁约,却以要求后履行方乙公司先行履行义务为借口来掩盖

    43、明示毁约的事实,那么,乙公司就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可见,后履行方能否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关键要看先屉行方是否要求后履行方先行履行义务。由于D项表述中没有提及先履行方是否要求后履行方先行履行义务的情形,因此,乙公司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综上分析,D项表述错误,B项和C项是正确答案。第54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根据此规定

    44、可知:第一,本条中的“单位”范围仅限于幼儿园、学校、精神病院三类,而且这三类单位只承担因过错造成的损害责任,此时属于过错责任,而不是无过错责任,这区别于监护人的无过错责任,特别注意法律责任也仅仅为适当赔偿。可见,A项和D项表述错误,为应选项。本题中,某乙和某丙都有过错,因此不能由某乙或者某丙的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因此,B项表述错误,为应选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监护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而不能由被监护人承担责任。因此,C项表述错误,为应选项。第55题:参考答案:BCD答案解析:考点 准予离婚的规定 参见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45、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A中的一年应为两年,故A错误。民法学简答题第56题:参考答案:共同侵权行为就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和单独侵权行为相比,共同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复合性,即有两个以上的加害人存在。共同侵权人包括实行行为人、教唆行为人和帮助行为人 (2)行为的共同性,即数人的行为相互联系,构成一个统一的造成损害的原因。 (3)结果的单一性,即共同加害行为形成了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结果。 (4)数个共同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6、各个行为人的行为尽管对共同的损害结果的发生作用力不同,但必须都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具有原因力。详细解答:考查要点是共同侵权的概念和特征。共同侵权和单独侵权相比,是从侵权主体上进行的区分。共同侵权是两个以上的加害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了同一损害结果,因而共同侵权比单独侵权要复杂,需要注意的是,民法中的共同侵权不同于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民法中的共同侵权则不仅包括共同故意,也包括共同过失。即便侵权行为人没有通谋也构成共同侵权。考生在回答该题时,不要遗漏第四点特征。共同侵权问题,一直属于法律硕士考试的重点,在2002年和2004年法律硕士联考中,曾经以法条

    47、分析题的形式出现,这足以证明该简答题的重要性。第57题:参考答案: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卖得之后的价金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木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将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1)标的物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动产或不动产;质权的标的物是动产。 (2)是否转移占有不同。抵押权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即可成立,质权的成立必须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不移转占有的,质权不生效。这是抵押权和质权最根本的区别。 (3)是否登记不同。抵押权的成立须经登记,否则不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而质权的成立无须经过登记。 (4)权利实现方式不同。抵押权的实现一般须向法院提出申请并依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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