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5答案模拟 120刑法学单选题第1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据此,英国人霍华德对我国公民李某在我国境外实施了犯罪(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234条,该犯罪在我国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英国也有对故意伤害罪的惩处规定,所以符合第8条规定,我国司法机关有管辖权。此管辖权不是属地管辖权,因犯罪发生在境外;也不是普遍管辖权,因普遍管辖权主要是针对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国际罪行,如贩毒
2、、恐怖活动等;此为保护管辖权,D正确。第2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刑法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A正确。第3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A、B、C均属间接故意,D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D为正确答案。第4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在犯罪预备阶段既可能出现犯罪预备形态,也可能出现犯罪中止形态,D表述错误,故为正确选项。第5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退出或者放弃犯罪的,可以成立中止,但除必须具备犯罪中止的一般要件外,还必须具备“有效性”,即有效地阻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或有效地消除自己先前参与行为对共同犯罪的作用。
3、如果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中止自己的行为,但其他共犯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时,不能单独成立犯罪中止,而应成立犯罪既遂。也就是说,共同犯罪人要成立犯罪中止,不仅要中止自己的行为,还要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实施犯罪或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因为共同犯罪实行的是“一部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如果仅仅中止自己的行为,仍然要对整个犯罪承担责任,但其中止自己的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本题中,乙不能成立犯罪中止,甲、乙都是盗窃既遂。 A为正确选项。第6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案例中王某的行为属于防卫挑拨。所谓防卫挑拨,是指为了侵害对方,有意挑逗对方首先实行侵害行为,然后借口遭到不法侵害,实施加害对方的行为。防
4、卫挑拨不符合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即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因此防卫挑拨不能成立正当防卫。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D正确。第7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虽然某甲的本意是报复窃贼,但是把爆炸装置放在公共垃圾箱内,很难保证将爆炸范围限制在特定的不危及公共安全的范围内,还是很有可能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所以,此行为构成爆炸罪。第8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
5、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刑法第265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更为明确的规定,该解释第8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本题中,王某“获取某公司上网账号和密码”后,为了获利而出售该上网账号和密码让他人使用,构成盗窃罪。关于本题盗窃数额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明知是盗接他人的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
6、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屯话费计算。本题盗窃数额不能按照罪犯最终所得的数额认定,而是应按照被盗财物的实际价值认定,应认定该公司损失的4万元为盗窃数额。故本题选C项。诈骗罪必须是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地交付财物或处分财物。本题中某公司早先对自己公司的上网账号和密码被盗并不知情,因此王某犯的不是诈骗罪。第9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中,李某是将其他工作人员主管的而非自己主管的营业款盗走,他在实行盗窃行为时虽然利用了本人可以进入作案现场并熟悉周围情况的有利条件,但其盗窃行为没有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因此不构成贪污罪,而构成盗窃罪,故排除A、B两项。本题的关键是区分盗窃罪的既遂和未
7、遂。盗窃罪是侵犯财产罪的一种,其直接侵犯被害人对自己财物的控制。在我国的传统刑法理论中,判定盗窃既遂的标准是“失控说”,也就是说,只要罪犯的行为导致被害人对自己的财产失去控制,就构成盗窃罪的既遂。本题中,李某将陈某主管的营业款盗走,虽然暂时藏在“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袋中”,当天也没有带出单位自由支配使用,但是对于陈某来说,他对这2万元营业款已经失控,因此李某属于盗窃既遂,故应选C项。第10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刑法第404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本题中,税务稽查
8、员甲向A公司索要10万元贿赂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A公司免交80万元税款办理了手续”,完全符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犯罪构成,故甲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本题中税务稽查员甲向A公司索要10万元贿赂,又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故甲还构成受贿罪。甲的受贿行为和徇私舞弊不征税款行为实际上是一个行为,属于同一行为触犯两个法条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罚。因此应选C。第11题:参考答案:C
9、答案解析:刑法第109条规定了叛逃罪。本题中,甲是在出国探亲滞留境外不归,而不是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因此甲不构成叛逃罪,故排除A、B两项。刑法第431条第1款规定了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犯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必须具备军人这一特殊主体身份。甲不是现役军人,因此甲不构成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故排除D项。刑法第110条规定,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2)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因此选C项。第12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
10、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具体表现为主管、保管、出纳、经手等便利条件。故选B。第13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根据刑法第26条第2款,本题中“兄弟帮”应认定为犯罪集团二又据该条第3款“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本题中,孙某作为“帮主”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集团所有罪行承担责任。故选D项。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并非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集团成员的所有犯罪行为都承担责任,对那些与犯罪集团无关的、不属于首要分子策划、指挥的成员个人
11、单独犯罪行为,首要分子不承担责任。第14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因为没有足以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的危险,缺乏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危险”要件。但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可以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故选D项。第15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在敲诈勒索罪中,受害人并没有被骗,只是因恐惧而迫不得已交付财物。本案中受害人是被甲骗了,乙因为恐惧而被迫交付财物,但乙恐惧的是丙,以为是丙的要求,实际上丙不知此事。所以甲通过欺骗的方式获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第16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刑法第363条第1款和第364条第l款分别规定了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二者的区别关键在于
12、前罪要求具有“牟利目的”,后罪无此要求。二罪是异种数罪,孙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二罪,应数罪并罚。第17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共同犯罪中,主犯既可以是实行犯,也可以是组织犯或教唆犯,A错误。共同犯罪中,从犯既可以是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也可以是辅助他人实行犯罪的帮助犯,B错误。对于从犯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非“可以”,C错误。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D正确。故正确选项为D。第18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周某所犯甲罪,追诉时效期限应为5年,也就是到2003年;但是,2000年又实施了犯罪,甲罪的追诉时效发生中断,应当重新起算,即由2000起再经过5年。周
13、某所犯乙罪,追诉时效应当为15年,即可到2015年。所以A、C、D项正确,B项错误。第19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对以下特殊情况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1)刑法第238、247、248、289、292条规定的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员致人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2)对实施安乐死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3)以相约自杀为幌子欺骗他人自杀而自己并不自杀、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胁迫他人自杀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第20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刑法规定构成行贿罪必须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不正当利
14、益包括非法利益和合法但不正当的利益。前者是指行贿人企图谋取的利益本身具有违规性,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即实体违规;后者是指行为人欲获得的利益可能是合法的,但是希望通过不合法的程序获得,即程序违规。A、B、D三项都不是非法利益,但行为人都不准备通过正常程序获得,而是希望通过“程序违规”得到。刑法学多选题第21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刑罚的轻重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即按照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决定刑罚轻重;(2)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深浅、再次犯罪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本题中A、B、C
15、、D均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均为正确选项。第22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依照刑法,A、B、C、D均属依照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情形,均非单位犯罪,A、B、C、D均为正确选项。第23题:参考答案:BC答案解析:王某构成累犯,对于累犯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第24题:参考答案:BC答案解析: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加重情节共八种:(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劫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持枪抢劫中的“枪支
16、”应为各种真枪,故崔某不是持枪抢劫,何某的出租车不属公共交通工具。第25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将毒品从境外运往境内和从境内运往境外构成走私毒品罪,运输毒品罪仅限于在境内运输毒品。刑法学简答题第26题:参考答案:根据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
17、,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其构成条件:(1)前罪与后罪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某种附加刑,也不影响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的成立。(3)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 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了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的原则。据此,对累犯裁量刑罚,确定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应注意把握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即无论具备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者,还是具备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者,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
18、,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2)对于累犯应当比照不构成累犯的初犯或其他犯罪人从重处罚。(3)对于累犯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具体应判处的刑罚,应切忌毫无事实根据地对累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的做法。详细解答:第27题:参考答案:使用爆炸、放火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别是:爆炸罪、放火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一样,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其区别在于:放火罪、爆炸罪的犯罪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重大公私财产;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刑法对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对
19、象作了特别明文规定,这一规定相对于爆炸罪、放火罪的规定具有特别法的性质。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理,行为人采用爆炸、放火等方法破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只要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因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一律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只有采用爆炸、放火等方法破坏尚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才能以爆炸罪、放火罪论处。 四、辨析题详细解答:刑法学辨析题第28题:参考答案:(1)这个说法不完全正确。 (2)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不一定都是主犯。我国刑法划分共同犯罪人种类的标准是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的大小,而不是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 (3)在共同犯罪中,如果实行犯起到了主要作用
20、,那么该实行犯是主犯。 (4)在共同犯罪中,如果实行犯起到了次要作用,那么该实行犯是从犯。 (5)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次要的作用,那么该实行犯是胁从犯。 注意:我国刑法划分共同犯罪人种类的标准是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的大小为主,适当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 五、法条分析题(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理论)详细解答:刑法学法条分析题第29题:参考答案:本条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刑讯逼供罪的行为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暴力取证罪的行为对象是证人。 (2)该条中“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的含义是什么?_ 该条中的“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
21、、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刑讯逼供”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逼取其口供的行为。肉刑,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肉体实施暴力打击,如殴打、吊打、捆绑以及其他方法折磨人的肉体;变相肉刑,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晒、车轮战、不准睡觉、长时间罚站等摧残身心的方法。 (3)本条中,致人伤残、死亡的,该如何处理?_ 致人伤残、死亡的,分别依照我国刑法第234条即故意伤害罪的规定、第232条即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在量刑上对这两罪从重处罚,即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较重的刑罚。 (4)某侦查人员甲,为了尽快破获一起案件,在下班时间将该案的一证人
22、乙扣押在其家中长达3天。期间,甲私设公堂,使用语言侮辱、殴打等手段逼取乙的证言,并造成乙轻微伤。甲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_ 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客观上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未利用职务私设公堂进行刑讯逼供的,则不构成刑讯逼供罪。本案中,侦查人员甲在下 班时间,在其家中对证人乙使用暴力逼取证言,无论是从时间还是空间来看,都不能认为是甲利用了职务之便,故不构成刑讯逼供罪。甲扣押乙长达3天,非法剥夺了乙的人身自由,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且甲具有殴打、侮辱等情节,应以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甲造成乙轻微伤,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六、案例分析题详细解答:
23、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第30题:参考答案:乙、丙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且系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的共犯。 乙与丙为索取债务,事先预谋,非法扣留债务人甲的女儿丁长达15天,非法剥夺了丁的人身自由,其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二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共犯。 在向甲索取债务未果的情况下,乙、丙二人又决定并将丁卖给了他人,鉴于丁系年满 14周岁的妇女,乙、丙的行为符合拐卖妇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二人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犯。 (2)在乙、丙出卖丁的过程中,丙奸淫丁的行为该如何处理?与乙有何不同?_ 在实施拐卖妇女行为的过程中,丙单独对丁实施了奸淫行为,但根据刑法第 240条第三项的规定,在拐卖妇
24、女的过程中奸淫被拐卖妇女的,仅以拐卖妇女罪一罪处罚。因此对丙不另外定强奸罪;由于乙没有参与强奸行为,丙单独对自己的强奸行为负责。乙、丙拐卖妇女罪应适用不同的法定刑,其中乙按拐卖妇女罪的基础法定刑量刑,丙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属于法定加重情节,法定刑升格。 (3)戊的行为构成何罪?该如何处罚? _ 戊的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和盗窃罪。戊花钱从乙、丙手中收买被拐卖的丁的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戊将丁反锁在屋里1个多月,非法剥夺丁的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戊在要求乙退钱未果的情况下,在深夜秘密窃取乙的摩托车(价值3 000元),数额较大,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构成了盗窃
25、罪。 根据刑法第241条第4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又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以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根据该条第5款的规定,收买人不阻碍被拐卖妇女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戊所犯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和盗窃罪进行数罪并罚。其中,对戊所犯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由于他中途自愿将被害人放回家,可以不追究该罪的刑事责任。 民法学详细解答:民法学单选题第31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法人资格。私营独资企业属于私人独资,是对外负无限责任的企业,这不同于法人的有限责任。因此,排除A项。某大学科技处属于该大学内部的职能部门,没有独立的经费,对外不能独立
26、进行民事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排除B项。律师协会是律师自律性组织,属于社会团体法人。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审判委员会是法院内设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职能。因此,排除D项。第32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奉行无过错责任,即加害人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因此,排除A项。致害人如果能证明由于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可以免责。注意措辞:必须是由于自然灾害引起的,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的,可以免责。因此,排除B项。如果由于受害人、第三人过错而造成的污染损害,污染致害行为人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可见,C项是正确答案。不
27、可抗力属于一般侵权的抗辩事由,而环境污染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当然,如果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致害人也必须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可见,不可抗力不能单独成为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因此,排除D项。第33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代理人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根据代理的基本原理,代理的法律后果最终由被代理人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排除A项。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被代理人,因此,排除B项。相对人属于代理关系中的第三人,而不是代理关系的当事人,自然不能适用代理规则,因
28、此,排除D项。第34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短期诉讼时效的适用。依民法通则的规定,以下四种情况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在仓储合同项下,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如果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丢失,保管人应当负赔偿之责。本题关键在于,仓储合同是否适用“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这一短期诉讼时效情形?民法通则规定的这种情形适用于保管合同,这没有疑问。而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变种,自然适用这一规定,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财产损害的”不同于“出售质
29、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情形,即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因此,排除B项。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注意:不是2年),因此,排除C项。“拒付货款”不是“拒付租金”,因此,排除D项。第35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一物一权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三项: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在一个标的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即一物的所有权不能分别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所有人行使,这就是通常所称的“一物不能容二主”。可见,B项是正确答案。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内容和类型均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可见,A项与题
30、意不符,应予排除。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发生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事实,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公信原则是指当事人变动物权时,一旦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者物权的存在有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正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可见,C项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但这不能否定一物之上可以设定从物权。例如,一物之上可以设定抵押权。可见,D项表述错误,应予排除。第36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留置权的
31、约定排除适用。在运输合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中,为了让托运人、存货人、保管人、承揽人、行纪人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运输费、仓储费、保管费、加工费、行纪费用等,法律赋予他们权利对根据合同所占有的相对人的财产进行留置,以抵偿合同中义务人应当支付的费用。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即使当事人没有进行特别约定,也可以基于法律规定直接产生。但是,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对债的标的物行使留置权,该约定大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注意:留置权虽然属于法定担保物权,但是当事人完全可以以约定的方式排除适用,这与物权法定原则并不违背。综上分析,A项
32、、C项和D项与题意不符,均应排除。第37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指在合同订立、履行以及合同履行完毕后产生的非主合同义务,包括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如实告知等义务。可见,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通知义务属于附随义务,排除B项。附随义务是相对于主合同义务而言,可见,C项是正确答案。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订约之际,由于条款已经拟好,当事人“要么无条件接受,要么走开”,这种弊端造成了格式条款的内容常常显失公平。为了保护非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利益,法律规定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订约之际的说明义务。因
33、该义务不同于格式条款的主义务,因此属于附随义务。综上分析,排除A项。附随义务包括先契约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和后契约义务,因此,排除D项。第38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抵押权的设定是以抵押物的价值能够担保主债权的实现为条件,而不注重抵押物的实际形态和性质如何。如汽车被撞坏,虽然汽车的价值降低,但是撞坏的汽车仍然具有担保作用。换句话说,如果由于意外原因导致抵押物毁损灭失的,抵押权并不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而是在抵押人所受赔偿金上继续存在,该赔偿金成为抵押权标的物的代替物。可见,A项是正确答案。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说明,抵押物价值减损的,
34、价值减损的抵押物仍然具有担保功能,只不过在有代替物的情况下,该代替物成为抵押权的标的,而不是成为抵押担保的损害赔偿。因此,排除B项。抵押权是不移转标的物占有的担保物权,在赔偿金成为抵押物的代替物的情况下,不可能存在赔偿金移转的问题。因此,排除C项和D项。第39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甲将从乙处获得的丙的商业秘密予以使用表明,甲根本没有与丙进行缔约接触,谈不上缔约过失责任,而是属于侵权责任。因此,排除A项。对保质期内的商品不履行维修义务,构成违约责任,而不是缔约
35、过失责任,因此,排除B项。依法达成的,但尚未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专利转让许可合同,属于有效达成的合同,如果没有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应当以违约责任论,而不能认定为缔约过失责任。这是由于我国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体例决定的。因此,排除C项。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对照上述规定的 (2)可知,D项是正确答案。第40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不当得利的认定。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根据,使
36、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迟延履行属于违反合同有关实际履行或者适当履行的约定,应当按照违约责任处理,当事人不能依此主张不当得利。因此,排除B项。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实践合同。即便少交定金,剩余未交的部分也不能构成实际交付,这是由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因此,排除C项。一般而言,扶养、抚养、赡养、赠与反悔、赌博之债、行贿受贿、自然债务(无扶养义务的亲属误以为有扶养义务而予以扶养;他人结婚生子给予贺礼;朋友亲属死亡给予随份子等)、慰问金等不能依照不当得利返还。此外,期前清偿、明知无债务而清偿(咎由自取、禁止出尔反尔)、配偶一方与他人通奸而给予知情人保密的费用、用金钱雇买杀手给予
37、的金钱等亦不能以不当得利要求受益人返还。因此,排除A项。溢货属于多发运贷物,受益人获得多发运的货物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上的根据,因此属于不当得利。可见,D项是正确答案。注意:有其他根据行使权利时不能主张不当得利,如基于合同所生请求权,以及存在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第41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所有权的特征。所有权具有全面性、整体性、弹力性、排他性和恒久性等特征。全面性是指所有人在法令限制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所谓全面支配,是指对标的物得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种支配行为,而不受任何法令以外的限制。全面支配性,是所有权最基本的法律特性。整体性又称单一性,是指所有权并非占有
38、、使用、收益、处分等各种权能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所有人对于标的物有统一的支配力。弹力性又称为归一性,是指所有权内容可自由伸缩。例如:所有物之上设定抵押权等担保物权类型,使得所有权在行使上受到限制。但当抵押权消灭后,所有权又恢复圆满状态,这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排他性又称独占性,是指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非所有人不得对所有人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恒久性又称永久存续性,是指所有权不因时效而消灭,也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综上分析,A项是正确答案。B项、C项和D项均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第42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侵犯身体权和健康权的认定。首先,侵犯肖像权是指以牟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肖
39、像的行为,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肖像权,排除A项。其次,侵犯名誉权是恶意贬低他人,并足以使社会对他人的评价降低,可见,甲的行为也不构成侵犯名誉权。最后,注意侵犯身体权和侵犯健康权的差别。侵犯身体权会使他人肉体构造的完整性遭到破坏,但是并不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侵犯健康权则使得受害人的某一人体器官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受到影响。一般而言,侵犯健康权的行为的危害要大于侵害身体权的行为。综上分析,C项是正确答案,排除D项。第43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有权保留条款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
40、险的转移。本题中表述的事实属于简易交付,在简易交付情形下,合同成立之日视为交付,而合同是在乙使用牛的过程中达成的,可见,标的物牛已经交付,风险已经发生转移。因此,牛被击毙的风险应当由乙承担。综上分析,B项是正确答案,A项、C项和D项均应排除。第44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因租赁物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因此,排除A项和D项。上面的规定也表明,该责任应当由承租人承担。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出卖人在出卖标的物后,并不能与第三人产生任何直接关系,因此,排除C项。第45题:参
41、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不得抵押的财产的范围。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与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此外,依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也不能作为抵押财产。可见,D项是正确答案。土地使用权、厂房、运输工具都属
42、于可以抵押的财产,因此,A项、B项和C项可以抵押。注意:考生一定要牢记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第46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授予专利权客体的范围。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专利授权的客体范围:(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的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一种速算方法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获得专利权,故排除A项。一种放射疗法属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故排除B项。一种新元素的发现属于科学发现,不属于专利授权的范围,故排除C项。一种减肥新药不在上述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即减肥新药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
43、对象。 D项是正确答案。另外虽然动物和植物的品种不属于专利授权的范围,但是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于动物和植物的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第47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法人享有的相关权利。法人享有名称权,而公民享有的是姓名权,因此,排除A项。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法人对职务作品享有著作权,因此,排除B项。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法人可以对职务发明创造享有专利权,因此,排除C项。隐私权只有公民才能享有,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第48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商标的种类。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44、。如纺织品协会成员使用纺织品协会注册使用的商标。本题中没有依附团体、协会使用商标的情形,故排除A项。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如山东烟台市张裕葡萄酒公司香槟酒公司使用“香槟”标志案以类似证明商标的保护方式来保护地理标志的做法。由于“香槟”为法国地名,其生产的香槟酒闻名于世,张裕葡萄酒公司香槟酒公司使用“香槟”商标侵犯了法国“香槟酒”使用的商标,此方式为证明商标。类似情况如法国波尔多酒等。可见,该题中涉及的商标不属于证明地理标志等的情形,故排
45、除B项。防御商标是指同一所有人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分别申请注册并经核准的商标。联合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将类似于其主商标并使用于主商标指定的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若干商标申请注册而形成的系列商标。联合商标实质是同一商标所有人用多个商标而不是一个商标在一系列指定商品上注册。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的根本区别是,联合商标是不同的类似商标,防御商标是同一商标。综上分析,D项是正确答案,排除C项。第49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共有财产的认定。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46、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据此规定,A项和B项所述情形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共有财产,排除A项和B项。事实婚姻是指虽具备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但不具备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的事实状态。对于事实婚姻期间以夫妻名义获得的财产,因欠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不能认定为夫妻关系,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也不能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因此,排除C项。当然,如果事实婚姻通过补办登记手续而成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补办登记具有溯及力,事实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自然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但无论如何,这里
47、存在着认定为共有财产和不应当认定为共有财产两种可能,既然本题题干表述“应当”认定为共有财产的情形,那么就应当排除C项。合伙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尽管存在“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学说,但是无论如何合伙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都属于共有财产,这没有疑问。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此外,考生应当牢记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关于夫妻共有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的认定。第50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遗产的分割办法。遗产的分割办法有4种:(1)实物分割。当遗产为可分物时,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办法分割遗产。(2)变价分割。当遗产为不可分物,或者继承人都不愿意取得此遗产时,可以将该遗产变卖,对所得价金进行分割。(3)作价补偿。当遗产为不可分物时,如果继承人中有人愿意取得该遗产,则由此继承人取得该遗产的所有权,并由此继承人按照其他继承人应继承部分的比例,分别补偿相应的价金。 (4)保留共有。当遗产不宜分割时,如继承人愿意继续保持遗产共有的状况的,可以采取此办法。可见,不可分物属于不宜分割的遗产,该遗产不能采取实物分割的办法。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