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规划实务5答案模拟 120案例分析题第1题:参考答案:(1)小区被城市次干道穿越,不利于组织小区结构完整性,不利于提供安全的居住生活环境。建议将城市次干道向南改道至小区边缘。 (2)小区内部无集中绿地,虽然在东部有市级绿地,但不能取代小区绿地。建议将小区集中绿地与小区公共活动空间及托幼结合布置在小区中心位置。 (3)托幼用地位置不合理,不要与小学靠近。建议将托幼与中心绿地合设。 (4)小区商业服务用地位置较偏。建议将小区商业服务向西移至与市级公建邻近,以体现经济的集聚作用。 (5)沿滨江道路,布置高层住宅会阻挡南部住宅的景观视线。建议将低层住宅移至滨江边,将高层住宅移至小区南部。 (6)小
2、区没有核心空间。建议由托幼、集中绿地、公共活动中心共同构成小区核心空间。 (7)小学位置不当,用地规模偏小。建议将小学移至小区东南角,小学人口开设在小区内部道路上,用地规模宜为1.01.5公顷。 (8)小区南北联系不便。建议小区内组织加强南北向交通联系的道路。详细解答:第2题:参考答案:方案二合理,理由如下: (1)城市用地发展方向分析:北部有铁路、基本农田,南部为风景保护区,皆不宜作为城市用地的发展方向。西部为丘陵及少量农田,且距大城市40km,可适度发展 (基础设施投资大,城市辐射效应小),东部场地平整,水资源丰富,距5万人小城市 30km,可作为城市用地的主要发展方向。 (2)省道改线在
3、两个方案中对西部发展用地影响较大:方案一采用与城市路网斜交,形成不规则用地,且用地面积较小,限制城市向西发展,方案二采用与城市路网平行,且用地面积较大,能为城市向西发展提供有效的空间。 (3)城市布局:方案一工业仓储用地布置在城市东部(上游),限制城市向东发展 (同时对风景区有影响),方案二工业仓储用地沿铁路省道条形布置,交通便利,易于运输,且为城市向东发展预留了空间。详细解答:第3题:参考答案:该方案中的主要问题是: (1)根据城市概况,该城市虽然是大城市,但人口规模刚好50万。对这样一个人口规模的城市来讲,城市布局呈“两片四点”的放射结构,过于分散,使城市难以形成规模,同时会加大城市基础设
4、施和资金投入,增大城市建设压力,因此,应适当集中。 (2)从方案中发现,沿高速公路的三个组团均布置了工业用地,从表面上看,工业似乎放在了交通非常方便的地方。实际上,高速公路与城市连接的出人口在中心城区西侧,在三个组团并没有出人口,因此,工业运输并不能方便地利用高速公路。同时工业用地布局过于分散,而且沿高速公路过多地布置工业区,对高速公路沿线城市形象不利,与历史文化名城及旅游服务基地的城市性质也不相符。 (3)城市中心区不明确,用地分散,难以起到带动城市区片发展的作用。作为一个大城市,并且是我国著名的航天城,城市中心结构应当清晰,并达到一定的规模。 (4)体育场不应布置在高速公路出入口位置。 (
5、5)沿东海沿岸旅游用地及娱乐用地过多,从局部利益看,海滨用地环境很好,但开发量过大,极易造成景观的破坏,不利于风景区的景观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也不符合保护控制要求。对滨海岸线的开发利用应进行控制,不可大肆开发占用,特别是应将东海与其北侧生态园之间的旅游及娱乐用地迁走。 (6)在中心城区南,生态园西侧安置了许多工业,对生态园造成污染,这种布局明显不合理,应将工业用地迁走。城市中心区的工业也应迁走。详细解答:第4题:参考答案:需要补充的规划条件是: (1)应具体给出拟改造地段内需要保留和保护的风貌建筑。 (2)提出建筑限高要求。 (3)提出对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控制要求。 (4)按规定应提出绿地
6、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 (5)拟改造地段内道路应与历史街区的道路系统相协调。详细解答:第5题:参考答案:详细解答:第6题:参考答案:这是一起典型的擅自改变建设用地性质和私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案例,情节严重并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1)当初粮食局是以建立粮油批发市场为由征用农民的土地,其建设项目必须与批发市场相关,否则,就是违法使用土地。但是粮食局却没有按规划,按原来的计划规模建设批发市场,却将大部分土地转向了房地产开发,征来的耕地被改变了用途,其所作所为已与粮油批发交易毫无关系,实际上是改变了建设用地的性质。 (2)如果粮食局在征地之后,由于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建设项目,也应该按照法定程序,重新
7、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首先,粮食局应该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改变开发新的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改变用地性质的申请。其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已经批准的规划,对粮食局的申请进行审核,如果同意,提出被改变性质的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包括有关技术条件、技术标准和与周边建设的相关关系。粮食局需要重新领取改变性质的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以说,改变用地性质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否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条款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详细解答:第7题:参考答案:1“主干路一侧有两幢住宅(6单元),某单位准备在中间16m间距的地方建二层临时
8、建筑”。 此话所含的考点是: 沿街建筑超长,中间16m间距的地方不能再批建临建项目。 2“该规划科立即立案调查,并经科讨论研究决定处以数十万元罚款,且将三层与下面两层到两年期限时一并拆除,处罚决定立即送达施工方,要求15天内将罚款交至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从这句话中可以看出: (1)处罚违法建设的程序不对,一般程序为: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处罚通知单、执行。 (2)处罚通知单不能送到施工单位,应该是建设单位。 (3)行政机关作出处罚之前应该遵守事先告知制度,即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4)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应该听取当事人的
9、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进行复核,事实成立的行政机关应该采纳,且不能因此而加重处罚。 (5)处罚要实行缴罚分离制度。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罚款的机关分离,罚款要交到指定的银行,银行收到罚款后全部上缴国库。 (6)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方法对当事人权益造成的侵害不得与要达到的目的失衡,否则就是违反了行政法的相当性原则。“经科讨论研究决定处以数10万元罚款”的决定明显有失公正。 3“处罚决定加盖监督检查科公章后直接送达”。 此话所含的考点是:处罚决定书中要盖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章,而不是“规划部门监督检查科”的公章。 4违反消防规范: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审批临建工程,属于违法行政行为。 (2)城市规划监督科不是行政执法主体(应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处罚书不应由监督科作出。 (3)较大数额的罚款未告知听证权利。 (4)拆除已批准的临建工程应给予补偿。详细解答:更多试卷请见麦多课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