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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Z 20-2019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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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Z 20-2019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pdf

    1、ICS 13.100 C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20 2019 代替 GBZ 20-2002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 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contact dermatitis 2019 - 01 - 30 发布 2019 - 07 - 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 布 GBZ 20 2019 1 前 言 本标准 的第 4章 为 强制 性的, 其余 为 推荐 性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Z 20-2002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

    2、标准。 与 GBZ 20-2002相比 。 主要修改 内容 如下: 对致病物质进行了调整,增加新致病物,并对致病物分类进行调整; 删除了其他处理的部分内容; 修改了附录 A的部分内容。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山东省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 、 黑龙江省第二医院、上海复旦大学附属浦东医院、上海市肺科医院 (上海市职业病防治院) 、山 东省莱州市慢性病防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海华、王兴刚、杨惠敏、严月华、郭孔荣、刘林刚、薛春霄、程秀荣、陈巍。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GB 7806-1987; GBZ 20-2002。 GBZ 20 2019 2

    3、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和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和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18 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 总则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3 诊断原则 根据明确的职业接触史、皮损发病部位、临床表现及动态观察结果,参考作业环境调查和同工种发病情况,需要时结合皮肤斑贴试验进行综合分析,排除非职业性因素引起的接触性皮炎,方可诊断。 4

    4、诊断 4.1 职业性刺激性接触性皮炎 急性皮炎呈红斑、水肿、丘疹,或在水肿性红斑基础上密布丘疹、水疱或大疱,疱破后呈现糜烂、渗液、结痂。自觉灼痛或瘙痒。慢性改变者呈现不同程度浸润、增厚、脱屑或皲裂。具有下列条件者可诊断: a) 有明确 的职业接触史。 b) 自接触至发病所需时间和反应程度与刺激物的性质、浓度、温度、接触方式及接触时间有密切 关系,接触高浓度强刺激物,常立即出现皮损。 c) 在同样条件下,接触者常有多人发病。 d) 皮损局限于接触部位,界限清楚。 e) 病程具自限性,去除病因后易治愈,再接触可再发。 4.2 职业性变应(过敏)性接触性皮炎 皮损表现与刺激性接触性皮炎相似,但大疱少

    5、见,常呈湿疹样表现。自觉瘙痒。具有下列条件者可诊断: a) 有明确的职业接触史。 b) 初次接触不发病,一般情况下自接触到致敏约需 5 d 14 d 或更长,致敏后再接触常在 24 h内 发病。皮肤反应程度与致敏物的致敏强度和个体素质有关。 c) 在同样条件下,接触者仅少数人发病。 GBZ 20 2019 3 d) 皮损初发于接触部位,界限清楚或不清楚,可向周围及远隔部位扩散,严重时泛发全身。 e) 病程可能迁延,再接触即能引起复发。 f) 以致敏物做皮肤斑贴试验常获阳性结果。 5 处理原则 5.1 治疗原则 5.1.1 及时清除皮肤上存留的致病物。 5.1.2 暂时避免接触致病物及其他促使病

    6、情加剧的因素。 5.1.3 按一般接触性皮炎的治疗原则对症治疗。 5.2 其他处理 如需劳动能力鉴定,按 GB/T 16180处理。 6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 说明 参见附录 A。 7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常见致病物 参见附录 B。 GBZ 20 2019 4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应注意与各种非职业因素引起的接触性皮炎、湿疹、脂溢性皮炎及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等皮肤病相鉴别。鉴别要点见表 A.1。 表 A.1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与其他皮肤病的鉴别要点 疾病名称 病因 发病部位 临床表现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 在职业活动中直接或间接接触具有刺激和(或)致敏作用

    7、的有害因素。 初发于接触部位,变应性接触性皮炎可向周围和远隔部位扩散,严重时泛发全身。 接触部位出现瘙痒和烧灼感,随后出现红斑、水肿、丘疹、水疱、糜烂、渗出、结痂等。 非职业性接触性皮炎 非职业活动中直接或间接接触具有刺激和(或)致敏作用的有害因素。 初发于接触部位,变应性接触性皮炎可向周围和远隔部位扩散,严重时泛发全身。 接触部位出现瘙痒和烧灼感,随后出现红斑、水肿、丘疹、水疱、糜烂、渗出、结痂等。 湿疹 病因复杂,常由多种内外因素引起。 可发生在身体任何部位。 皮疹多样性,急性期表现为密集的粟粒大小丘疹、丘疱疹或小水疱等,基底潮红。慢性期为皮肤增厚、浸润、皲裂等。 脂溢性皮炎 在皮脂 溢出

    8、基础上产生的一种慢性皮肤炎症。 常分布在皮脂腺较多部位,如头皮、面部、胸部、 背部、腋窝等处。 皮损为略带黄色的轻度红斑,伴油腻性鳞屑和结痂。 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 职业活动中接触光敏物,并受到日光照射引起的皮肤炎症反应。 局限于光照射部位或开始于接触部位,后向周围扩散,可蔓延至全身。 光照射部位出现潮红、肿胀伴烧灼、刺痛及瘙痒感,严重者在以上基础上出现大疱、糜烂、结痂。 A.2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目前尚缺乏特异的辅助检查指标,诊断主要依据临床资料。职业史明确,职业接触与皮损发生、发展之间有密切的因果关系,并能排除非职业因素引起的接触性皮炎和其他疾病时,应予诊断。 A.3 询问职业史及进行现场调查

    9、时,应注意接触物、接触剂量与接触方式的变更, 工作场所 环境卫生(包括生产设施与布局、通风排气、除尘、车间温度与湿度等),职业防护,个人卫生,个体特异性及季节因素等对本病发生发展的影响。 A.4 皮肤斑贴试验是目前检测变应性接触性皮炎的致敏物的重要方法之一。适用于职业性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不适用于职业性刺激性接触性皮炎。操作过程中应注意斑试物浓度,选择合适的赋形剂,正确评GBZ 20 2019 5 定斑试结果(参见 GBZ 18)。 A.5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分为刺激性和变应性两型,诊断时应尽量分开,以便于劳动能力鉴定。 但某些致病物既具有刺激作用, 又具有致敏作用, 当临床上难以分型或两种作用

    10、同时存在时,可诊断为职业性接触性皮炎,并按职业性变应性接触性皮炎处理。 A.6 职业性变应性接触性皮炎,反复发病、长期不见好转、影响工作者,可调换工作,脱离有致敏物的环境。 A.7 某些化学物在引起接触性皮炎的同时,尚有经皮 吸收导致中毒的可能,应予以注意。 GBZ 20 2019 6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常见致病物 B.1 以刺激作用为主的致病物 B.1.1 无机性原发性刺激物:酸类如硫酸、硝酸、盐酸、氢氟酸、氯磺酸、次氯酸、铬酸等。碱类如氢氧化钾、氢氧化钠、氢氧化铵、碳酸钠等。某些金属及其盐类如锑和锑盐、砷和砷盐、重铬酸盐、氯化锌、氯化镓、氟化铍等。 B.1.2 有

    11、机性原发性刺激物:有机性酸类如醋酸、甲酸、水杨酸、苯酚等。有机碱类如乙二胺、丙胺、丁胺等。有机溶剂类如松节油、二硫化碳等。 B.1.3 石油及其产品,包括沥青、焦 油、各种润滑油等 B.1.4 有机卤素化合物,如多氯联苯、氯酚类、氯萘等具有特殊的刺激作用的化合物。 B.1.5 动物:松毛虫、桑毛虫、隐翅虫、蜂、螨虫、蜱虫、水蛭、水母等。 B.1.6 植物:无花果、鹅不食草、薰衣草、薄荷、常春藤、臭椿、红花(藏红花)等。 B.1.7 农药:杀虫剂(敌敌畏、敌百虫、水胺硫磷、甲胺磷、杀虫双、苯并呋喃酮等),杀螨剂,杀菌剂及除草剂(百草枯)等。 B.1.8 其他:玻璃纤维、石棉、肥皂、合成清洁剂、助

    12、焊剂、脱毛剂、消毒液、染发剂等。 B.2 以变态反应为主的致病物 B.2.1 染(颜)料及其中间体 : 酱紫、立索尔大红、基本红、分散蓝 106、分散蓝 124、萘胺黄、荧光染料、现代美容产品中染料、对苯二胺、间苯二胺、间苯胺黄、二硝基氯苯、对氨基酚、氨基偶氮苯、联苯胺等。 B.2.2 橡胶、橡胶制品及其加工过程中的促进剂和防老剂:乳胶、乳胶制品(乳胶手套等)、天然橡胶、橡胶制品(包括橡胶手套、护目镜、把手等)、秋兰姆类促进剂(包括二硫化双亚戊基秋兰姆、一硫化四甲基秋兰姆、二硫化四甲基秋兰姆、二硫化四乙基秋兰姆等)、卡巴混合物类促进剂(包括 1,3-二苯胍、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锌、二丁基二硫

    13、代氨基甲酸锌等)、巯基混合物类促进剂( N-环已基苯并噻唑次磺酸胺、二硫化二苯并噻唑、 2-巯基苯并噻唑、吗啉巯基苯并噻唑等)、六亚甲基四胺(乌洛托品、促进剂 H)、苯基甲萘胺(防老剂 A)、苯基 - -萘基胺(防老剂 D)、 N-苯基 -N-环乙烷基 -对苯二胺(防老剂 4010)、 N-异丙基 -N-苯基 -对苯二胺(防老剂 4010NA)、 N,N,-二苯基 -对苯二胺(防老剂 PPD)等。 B.2.3 天然树脂和合成树脂:桉树油、大漆、苯酚树脂、甲醛树脂、三聚氰胺甲醛树脂、酚醛树脂、对叔丁基酚醛树脂、脲醛树脂、环氧树脂、双酚 F 环氧树 脂、苯胺环氧树脂、聚酯树脂等。 B.2.4 金属及其盐类:镍、钴、铬、金、汞、钛等及其盐类。 B.2.5 香料:肉桂醛、肉桂醇、氢化香茅醛、羟基香茅醇、戊基香茅醇、香兰素、葵子麝香、香叶醇、丁子香椿、异丁子香椿、樱草素等。 B.2.6 药物:青霉素、盐酸氯丙嗪、磺胺噻唑等。 B.2.7 清洁剂:肥皂添加剂、合成清洁剂、咪唑烷基脲(洁美 115)等。 B.2.8 植物:檀木、乌木、柚木、桦树、漆树等。 B.2.9 显影剂类:密妥尔(硫酸对甲基苯酚)、三聚甲醛、 TSS(二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 )等。 B.2.10 其 他:三氯乙烯、丙烯酸类聚合物、酮类聚合物、异氰化合物、硫酸二甲酯等。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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