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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研类试卷】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占有、债权及答案解析.doc

    • 资源ID:1400438       资源大小:38KB        全文页数: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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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研类试卷】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占有、债权及答案解析.doc

    1、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占有、债权及答案解析(总分:12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8,分数:120.00)1.甲向乙借款 5000 元,并将自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质给乙。乙在出质期间将电脑无偿借给丙使用。丁因丙欠钱不还,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问:本案中存在哪些占有返还请求权?(分数:15.00)_2.甲走失一头母牛,后该牛被邻县乙拾得并带回家中。乙多方查找失牛人未果,便当成自家的牛照料起来。后母牛产下一头牛犊。一次偶然的机会,甲发现其所丢的母牛在乙处,因此要求乙返还母牛及牛犊。乙只同意返还母牛,而要求保留牛犊。

    2、问:本案应如何处理?(分数:15.00)_3.甲、乙二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餐馆,约定各投资一半,盈亏也按该比例分配。后经工商登记注册,性质为个人合伙。开业不久,为经营需要,经二人商议,由甲出面以餐馆名义向丙借款 10 万元,约定于次年 12 月还款。次年 12 月 15 日,丙上门向乙催讨,乙称自己只是合伙人之一,只应按合伙协议承担一半债务。双方因此发生纠纷。问:(1)丙只向乙要求偿还所有债务,乙是否有权拒绝?(2)若乙向丙偿还了所有债务,其对甲有何权利?(分数:15.00)_4.甲公司与乙厂协议商定,乙厂在 1 个月内向甲公司供应 0 号或 10 号柴油 20 吨,并约定了价格和付款方式。1

    3、5 天后,乙厂即依约向甲公司提供了 20 吨 0 号柴油。由于气温骤降,0 号柴油无法投入使用,甲公司要求退货,并要求乙厂改提供 10 号柴油。乙厂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纠纷。问:(1)乙厂是否有权选择供应任意一种型号的柴油?(2)甲公司是否有权退货?(分数:15.00)_5.甲向乙借款 5 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 1 年。半年后,乙欲购买丙一批价值 5 万元的货物,遂商议将其对甲的债权转让给丙,丙表示同意。随后,乙通知了甲。又半年,甲的借款到期。问:此时甲应向谁履行?(分数:15.00)_6.2008 年 3 月 1 日,甲受乙欺诈,将一件价值 10 万元的祖传玉器以 1 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乙。乙

    4、当日交给甲 1 万元后,因要出远门,约定于当月 30 日交付玉器。当月 30 日,乙出远门未归。甲遂将玉器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存。后在公证机关保存期间,玉器因遭遇火灾而烧毁。2008 年 8 月 1 日,甲向法院提起撤销玉器买卖的诉讼并于同年 10 月 9 日胜诉,法院判决撤销了该合同。由于玉器已无法返还,于是甲要求乙赔偿玉器价金中不足 10 万的部分。问:(1)玉器被烧毁的风险应由谁承担?(2)甲是否有权要求乙赔偿?应赔偿多少?(分数:15.00)_7.某冬天的雪夜,村民某甲于野地里发现一只走失的牛,遂牵回家栓在牛栏中,等待失主认领。当晚,牛栏被雪压塌,牛被砸死。次日,甲即花费 100 元请人将

    5、牛屠宰,将牛皮牛肉等卖出,共得了 600 元。后牛的主人得知此事,遂上门要求甲返还牛款。该牛值 1100 元。问:(1)甲是否应当返还牛款?(2)如果应当返还,应返还多少元?(分数:15.00)_8.村民某甲承包了一个果园,苦心经营,眼看丰收在望,甲突然得了急病住院治疗,家中妻儿无力照管果园。村中好友乙便主动替甲照管。在乙的经营下,果园获纯收入 4 万元。乙为照管果园先后总共花费4000 元。于是,乙向甲提出要求偿还他照管果园的花费 4000 元,并要求平分剩下的 3.6 万元。甲不允,遂起纠纷。问:(1)乙的行为是什么性质?(2)对乙的请求应如何处理?(分数:15.00)_专业基础课-民法学

    6、占有、债权答案解析(总分:12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8,分数:120.00)1.甲向乙借款 5000 元,并将自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质给乙。乙在出质期间将电脑无偿借给丙使用。丁因丙欠钱不还,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问:本案中存在哪些占有返还请求权?(分数:15.00)_正确答案:(根据我国物权法第 245 条第 1 款的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甲基于其对电脑的

    7、所有权,有权请求无权占有人丁返还电脑;而乙有权基于其质权请求丁返还电脑;丙则有权基于其借用关系中的占有被侵害请求丁返还电脑。)解析:2.甲走失一头母牛,后该牛被邻县乙拾得并带回家中。乙多方查找失牛人未果,便当成自家的牛照料起来。后母牛产下一头牛犊。一次偶然的机会,甲发现其所丢的母牛在乙处,因此要求乙返还母牛及牛犊。乙只同意返还母牛,而要求保留牛犊。问:本案应如何处理?(分数:15.00)_正确答案:(根据我国物权法第 243 条的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中,母牛属于动产,善意占有人乙应该向

    8、甲返还母牛及其孳息即牛犊。而乙因照料母牛及牛犊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可要求甲进行支付。)解析:3.甲、乙二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餐馆,约定各投资一半,盈亏也按该比例分配。后经工商登记注册,性质为个人合伙。开业不久,为经营需要,经二人商议,由甲出面以餐馆名义向丙借款 10 万元,约定于次年 12 月还款。次年 12 月 15 日,丙上门向乙催讨,乙称自己只是合伙人之一,只应按合伙协议承担一半债务。双方因此发生纠纷。问:(1)丙只向乙要求偿还所有债务,乙是否有权拒绝?(2)若乙向丙偿还了所有债务,其对甲有何权利?(分数:15.00)_正确答案:(本案涉及连带之债的问题。(1)本案中甲、乙形成合伙关系。根据

    9、民法通则第 35 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甲以餐馆名义向丙借的 10 万元是合伙的债务,甲、乙作为合伙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 87 条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本案中,乙有义务清偿全部债务 10 万元,所以,若丙只向乙要求偿还所有债务,乙无权拒绝。(2)在连带债务中,当一个或部分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原债即消灭,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债务人内部之间发生,履行全部债务的债务

    10、人成为新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其他连带债务人偿付各自应承担份额的权利。在甲与乙形成的合伙关系中,甲、乙作为合伙人依法应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因此,乙清偿全部债务后,可以向甲追偿,要求甲偿付其应当承担的 5 万元。)解析:4.甲公司与乙厂协议商定,乙厂在 1 个月内向甲公司供应 0 号或 10 号柴油 20 吨,并约定了价格和付款方式。15 天后,乙厂即依约向甲公司提供了 20 吨 0 号柴油。由于气温骤降,0 号柴油无法投入使用,甲公司要求退货,并要求乙厂改提供 10 号柴油。乙厂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纠纷。问:(1)乙厂是否有权选择供应任意一种型号的柴油?(2)甲公司

    11、是否有权退货?(分数:15.00)_正确答案:(本案涉及选择之债的问题。(1)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厂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甲公司为买受人,乙厂为出卖人,乙厂负有依合同约定向甲公司给付标的物的义务。该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是可选择的,表明合同所生之债为选择之债。所谓选择之债,是指在数种给付中,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的债。选择权属于债权人的,是选择债权,选择权属于债务人的,是选择债务。有选择的规定而未指明选择权归属的,一般认为是选择债务。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厂约定两种不同的给付,但没有明确选择权归属,此时债务人乙厂有权选择一种给付。因此,乙厂有权选择供应任意一种型号的柴油。(2)选择之债一经选择确定,便转化为

    12、简单之债。所谓简单之债,是指只有一种给付,当事人不能选择的债。选择之债可以通过履行确定。本案中,乙厂选择了交付 0 号柴油并且已经履行了义务,甲公司也接受了履行,此时已经转化为简单之债,甲公司已经没有选择给付 10 号柴油的权利,乙厂的履行符合约定,因此甲公司也就无权要求退货。)解析:5.甲向乙借款 5 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 1 年。半年后,乙欲购买丙一批价值 5 万元的货物,遂商议将其对甲的债权转让给丙,丙表示同意。随后,乙通知了甲。又半年,甲的借款到期。问:此时甲应向谁履行?(分数:15.00)_正确答案:(本案涉及债权让与的问题。所谓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

    13、转移给第三人享有。根据合同法第 79 条、第 80 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本案中,甲与乙成立借款合同关系,乙是借款合同的债权人,其经与丙协商并通知甲后,将债权全部转让给了丙,该行为有效。债权转让后,发生如下法律效果:乙脱离债的关系,丙受让债权而成为债权人,对甲享有债权,甲对丙负有相应债务,因此甲应就该项债务向丙履行,才能取得清偿债务的法律效果。)解析:6.2008 年 3 月 1 日,甲受乙欺诈,将一件价值 10 万元的祖传玉器以 1 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乙。乙当日交给甲 1 万元后,因要出远门,约定于当月 30 日交付玉器。当月

    14、30 日,乙出远门未归。甲遂将玉器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存。后在公证机关保存期间,玉器因遭遇火灾而烧毁。2008 年 8 月 1 日,甲向法院提起撤销玉器买卖的诉讼并于同年 10 月 9 日胜诉,法院判决撤销了该合同。由于玉器已无法返还,于是甲要求乙赔偿玉器价金中不足 10 万的部分。问:(1)玉器被烧毁的风险应由谁承担?(2)甲是否有权要求乙赔偿?应赔偿多少?(分数:15.00)_正确答案:(本案涉及提存的法律效果。(1)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其法律效果是债务人的提存在法律上视为已履行,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消灭了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中,甲

    15、与乙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甲是出卖人,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乙是买受人,享有受领甲所交付的标的物的权利。甲在合同履行期届满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乙交付,但由于乙的原因而无法实现交付,此时甲向公证机关提存标的物,该提存合法有效,法律上视为已交付。根据合同法第 103 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因此,玉器遇火灾而烧毁的风险依法应由乙承担。(2)根据合同法第 58 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玉器的买卖合同被法院撤销后,乙原该返还玉器,但由于玉器已经烧毁而不可能返还,而其风险又是由乙承担的,因此乙应当按照玉

    16、器的价格折价补偿甲的损失,故应赔偿甲原先给付的玉器价金中不足 10 万元的部分,即乙应当补偿甲 9 万元。)解析:7.某冬天的雪夜,村民某甲于野地里发现一只走失的牛,遂牵回家栓在牛栏中,等待失主认领。当晚,牛栏被雪压塌,牛被砸死。次日,甲即花费 100 元请人将牛屠宰,将牛皮牛肉等卖出,共得了 600 元。后牛的主人得知此事,遂上门要求甲返还牛款。该牛值 1100 元。问:(1)甲是否应当返还牛款?(2)如果应当返还,应返还多少元?(分数:15.00)_正确答案:(本案涉及不当得利及其返还的范围。(1)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

    17、须一方获得利益;须他方受到损失;须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须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本案中,甲将他人之牛屠宰出卖后从中获利,而这些利益本该由牛主人享有,因此甲的获利就是牛主人的损失,所以,甲与牛主人之间构成不当得利之债的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 92 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甲为不当得利的利益取得人,对牛主人负有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2)在返还利益的范围上,须区分获利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在获利人是善意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的存在部分为限;在获利人是恶意时,则应负全部的返还责任,不论此利益在返还时是否还存在。本

    18、案中甲为善意,牛系因不可抗力而致死亡,甲对此并无过失。因此,甲返还不当利益仅以现存的利益为限。甲实际只获得 500 元的利益,因此应当返还给牛主人 500 元。)解析:8.村民某甲承包了一个果园,苦心经营,眼看丰收在望,甲突然得了急病住院治疗,家中妻儿无力照管果园。村中好友乙便主动替甲照管。在乙的经营下,果园获纯收入 4 万元。乙为照管果园先后总共花费4000 元。于是,乙向甲提出要求偿还他照管果园的花费 4000 元,并要求平分剩下的 3.6 万元。甲不允,遂起纠纷。问:(1)乙的行为是什么性质?(2)对乙的请求应如何处理?(分数:15.00)_正确答案:(本案涉及无因管理的效力问题。(1)

    19、本案中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民法通则第 93 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该条规定即为无因管理之债在法律上的依据。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为:须为他人管理事务;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管理他人事务须无法律上的根据。因此,本案中乙在甲住院后为了甲的利益主动为其照管果园,应认定为是无因管理行为。(2)无因管理行为成立,即在当事人之间成立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义务。本案中乙为照管甲的果园而支出的 4000 元费用,甲应当偿还。乙提出的分享收益的要求,不在无因管理的效力范围之内,从性质上分享收益只能是以共同经营为基础,但甲并无与乙共同经营的意思表示。因此,乙的分享收益的请求没有法律根据,不应予以支持。)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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