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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研类试卷】专业基础课-民法学-26及答案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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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研类试卷】专业基础课-民法学-26及答案解析.doc

    1、专业基础课-民法学-26 及答案解析(总分:15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0,分数:150.00)1.某甲于某目前往乙商场购物,该商场工作人员一时疏忽,错将某型号摄影机价格 6800元标成 680元,甲见此摄影机物美价廉,于是以 680元的价格买走 2部。1 周后,商场盘点时发现此错误,就派员工找到甲,要求其补足货款或退款退货。其问,甲已将其中一部赠与亲戚某丙并已交付,另一部拟以 700元价格卖给同事某丁,价款已收,但尚未交付。甲认为与商场双方买卖已经完成,拒绝退货或补足价款。 问:本案如何处理? (分数:15.00)_2

    2、.杜宝田中年丧妻,千辛万苦将两个儿子拉扯大。大儿子杜大强结婚后,因妻子和杜宝田无法相处,于是不再和父亲来往。小儿子杜小强大学毕业后,和同学武月结了婚,并生有一子杜龙龙。杜宝田随小儿子一家生活。2008 年,杜小强因公殉职,武月声称决不改嫁,并承担起了照顾老人的全部责任。2010 年 3月,杜宝田病重入院,自知时日无多,口头立下遗嘱,称自己死后全部财产由武月和杜龙龙继承,一分都不给杜大强。当时只有一个医生和武月在场。办理后事时,杜大强找上门来,要求继承父亲的一份遗产。武月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杜大强将武月诉至法院。 问:(1)杜宝田所立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分

    3、数:15.00)_3.2010年 7月 12日,某市华帝公司和金鑫制造厂经过协商达成承揽合同一份。金鑫制造厂为华帝公司定作某特定型号车床 20台,由华帝公司提供图纸、技术要求,车床所需钢材由金鑫厂提供。金鑫制造厂自华帝交付图纸之日起 60天内完成。加工费和材料款共计 2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华帝支付 10万元,余款在金鑫厂交付车床并且验收合格后付清。7 月 17日,华帝公司向金鑫制造厂提供了图纸、技术标准。 问:(1)如果金鑫制造厂发现华帝公司提供的图纸和技术标注不合理,应该怎么做? (2)华帝公司怠于答复给金鑫制造厂造成损失由谁承担? (3)如果华帝公司拒绝补正,金鑫制造厂能否解除合同? (分

    4、数:15.00)_4.甲向乙借款 5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 1年。半年后,乙欲购买丙一批价值 5万元的货物,遂商议将其对甲的债权转让给丙,丙表示同意。随后,乙通知了甲。又半年,甲的借款到期。 问:此时甲应向谁履行? (分数:15.00)_5.王爱英与李保生系隔壁邻居。2010 年 5月,王爱英经郑州市二七区建设科批准,在文化里 74号自己房屋原基础上,翻修北屋二层六间,其后墙临李保生院。李保生提出家中有妇女,生活不便,不让王爱英在后墙开窗户。后经街道居委会和区建设科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王爱英在后墙楼下东间留一小窗户;李保生修建新房时,南墙在原基础上紧靠王爱英房屋的后墙也不准留窗户。2010 年

    5、6月,李保生申请建房,经批准并领取了许可证。但是,李保生未经建筑部门查线、定位,便私自动工,违背了建筑许可证关于“查线后施工”的规定。同时,李保生又未同王爱英协商,将原协议盖南房改为盖西房,并紧靠王爱英后墙挖地基,造成地基重叠,影响了王爱英的房屋安全。王爱英阻止其施工,李保生不听。二七区建设科多次告知其停工,李保生仍不听,遂将建房许可证收回,让其等候处理。李保生仍继续施工。王爱英的爱人程学岭进行制止,李保生将其打伤。为此。2010 年 7月 15日,王爱英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1)王爱英与李保生所签订的关于修建新房的协议是否有效? (2)李保生盖新房时,影响了王爱英的房屋安全,

    6、王爱英的权利可通过哪些途径救济? (分数:15.00)_6.2009年 6月 10日,A 市的朗园公司和航百公司达成一项协议,内容包括:(1)由航百公司通过银行承兑汇票借给朗园公司流动资金 20万元,还款时间为 2010年 12月 10日,A 市的乡镇企业局为还款提供了保证;(2)朗园公司自合同签订起,每月供给航百公司鞋子 1000双,价格按当地批发牌价的八折计算,货款每月月底结算。协议签订后,2009 年 6月 13日,航百公司签发到期日为 2010年 3月 15日的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为 20万元,收款人为朗园公司。自 2009年 6月起,朗园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连续 4个月每月向航百公司提

    7、供鞋子 1000双,供货数量总计 4000双,但是航百公司从未支付货款,于是朗园公司停止供货。2010 年 11月,朗园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航百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银行利息;航百公司则反诉,请求法院确认航百公司和朗园公司之间的协议因违反企业之间不得借贷的法律规定而无效。 问:(1)本案涉及哪几个法律关系? (2)朗园公司和航百公司之间的协议效力如何?为什么? (3)如果朗园公司和航百公司之间的合同被确认无效,A 市乡镇企业局是否要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 (分数:15.00)_7.原告齐某与二被告于某、王某系邻居,于某、王某二人为姐妹关系。双方当事人平素关系不和,经常发生口角。某日,齐某从于某

    8、、王某家院外路过时,正好于某所养的狗在路边。于某说齐某打了她的狗,叫出王某,共同指责齐某。齐某反驳,于某、王某即骂齐某,并动手打齐某。于某、王某二人将齐某按倒在地,拳打脚踢,并将齐某的上衣扒掉,于某还用手拨弄齐某的胸部,进行羞辱。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问:(1)本案二被告与原告成立什么法律关系? (2)本案如何处理? (分数:15.00)_8.2000年 3月,古成(男)和丁柳(女)登记结婚,婚后 2年丁柳仍然没有怀孕,双方父母都十分着急。2004年,丁柳终于怀孕并于同年底生下一子古冬冬,古成欣喜若狂。不料好景不长,随着孩子日益长大,周围的人私下里议论冬冬长得不像

    9、古成倒和丁柳单位同事叶某十分相似。某日,古成因琐事和邻居发生争吵,被邻居嘲笑,说他替别人养儿子。古成十分恼怒,开始对丁柳冷嘲热讽甚至发展到动手打人。2008年 6月,丁柳无法忍受古成的打骂,主动向古成坦白并提出离婚,要求冬冬随自己生活。原来古冬冬是丁柳在婚后和单位同事叶某通奸所生。古成表示,离婚可以,冬冬随丁柳也可以,但是两人婚后所购置的房屋一套得归自己所有,以此惩罚丁柳的不忠。丁柳则坚决反对,主张房屋应该变卖,所得价款一人一半。两人遂诉至法院。 问:(1)离婚后,古成对古冬冬有没有抚养义务?为什么? (2)本案中,对于古成和丁柳婚后购买的房屋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分数:15.00)_9.

    10、某夜,某小镇甲妻分娩,甲请私人开业医生乙至家中接生。分娩过程中,产妇突然发生危急症状,如不及时处理,产妇及胎儿均有生命危险。在这种情况下,乙除向甲提出增加部分医疗费之外,还要求甲将其祖传的一枚金戒指相赠,以示报答。否则,乙将马上停止手术离去。甲为保护妻儿性命,只好答应乙的要求。但甲的金戒指实际上早已出卖给邻居丙。无奈之中,甲只好找到丙,要求重新购回该枚金戒指。丙已知甲陷入危难,趁机大敲竹杠。甲被迫以高出原价四倍的价格购回并赠与乙。乙积极抢救,母子平安脱险。事后,甲要求法院确认上述赠与行为与买卖行为无效。 问:本案如何处理? (分数:15.00)_10.2010年 8月 15日张三和李四约定,张

    11、三将其一祖传名画卖与李四,价款 10万元,8 月 20日双方同时履行各自的义务。8 月 16日,张三因王五出价 12万元,所以张三将其祖传名画卖与王五。 问:(1)李四能否在 8月 16日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是什么?李四可否解除合同? (2)如果李四 8月 20日前没有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李四能否于 8月 20日要求?依据是什么? (3)如果合同约定李四应于 8月 18日付款,张三于 8月 20日交付名画。那张三 8月 18日要求李四交付价款,李四能否拒绝? (分数:15.00)_专业基础课-民法学-26 答案解析(总分:15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民法学(总题数:0,分数

    12、: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0,分数:150.00)1.某甲于某目前往乙商场购物,该商场工作人员一时疏忽,错将某型号摄影机价格 6800元标成 680元,甲见此摄影机物美价廉,于是以 680元的价格买走 2部。1 周后,商场盘点时发现此错误,就派员工找到甲,要求其补足货款或退款退货。其问,甲已将其中一部赠与亲戚某丙并已交付,另一部拟以 700元价格卖给同事某丁,价款已收,但尚未交付。甲认为与商场双方买卖已经完成,拒绝退货或补足价款。 问:本案如何处理?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本案中,甲与乙商场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民通意见第 71条的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内容的错误

    13、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乙商场因工作人员疏忽错标价格,造成低价出售摄影机,其行为后果与其意思相悖,并且损失较大,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乙商场可以要求变更或撤销该买卖合同,其要求甲补足价款即为要求变更买卖合同,其要求甲退货自己退款,即为要求撤销买卖合同。 甲已将其中一部摄影机赠与丙并已交付,其与丙之间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丙取得这部摄影机的所有权,任何人无权要求其返还。就这部摄影机,甲应当补足价款给乙商场。 甲将另一部摄影机卖给丁,二人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依据合同法第 133条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本案中,由于尚未交付,丁没有取得该部摄

    14、影机的所有权。因此,就这部摄影机,甲若选择将其退还乙商场,则乙商场应当退还甲相应的价款,甲也应当将所收的 700元返还给丁,否则均构成不当得利;甲若选择补足价款,则甲获得该机所有权,但甲有权以重大误解要求变更或撤销与丁的买卖合同,理由如上。 丁作为与甲的买卖合同关系中的买方,若甲因选择将摄影机退还乙商场,致使甲不能向自己履行交付,可以要求追究甲的违约责任。2.杜宝田中年丧妻,千辛万苦将两个儿子拉扯大。大儿子杜大强结婚后,因妻子和杜宝田无法相处,于是不再和父亲来往。小儿子杜小强大学毕业后,和同学武月结了婚,并生有一子杜龙龙。杜宝田随小儿子一家生活。2008 年,杜小强因公殉职,武月声称决不改嫁,

    15、并承担起了照顾老人的全部责任。2010 年 3月,杜宝田病重入院,自知时日无多,口头立下遗嘱,称自己死后全部财产由武月和杜龙龙继承,一分都不给杜大强。当时只有一个医生和武月在场。办理后事时,杜大强找上门来,要求继承父亲的一份遗产。武月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杜大强将武月诉至法院。 问:(1)杜宝田所立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1)杜宝田所立遗嘱无效,因为该遗嘱缺乏生效的形式要件。继承法第 17条和第 18条规定,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

    16、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武月本身就是继承人,不能做遗嘱见证人,因此该遗嘱只有一个有效的见证人,不能生效。 (2)杜宝田的遗产由杜大强、武月和杜龙龙共同继承。继承法第 27条规定,遗嘱无效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杜大强作为杜宝田的儿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 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武月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时,根据继承法第 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杜龙龙根据代位继承取得其父杜小强应得的份额

    17、。因此,杜大强、武月和杜龙龙共同继承杜宝田的遗产。3.2010年 7月 12日,某市华帝公司和金鑫制造厂经过协商达成承揽合同一份。金鑫制造厂为华帝公司定作某特定型号车床 20台,由华帝公司提供图纸、技术要求,车床所需钢材由金鑫厂提供。金鑫制造厂自华帝交付图纸之日起 60天内完成。加工费和材料款共计 2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华帝支付 10万元,余款在金鑫厂交付车床并且验收合格后付清。7 月 17日,华帝公司向金鑫制造厂提供了图纸、技术标准。 问:(1)如果金鑫制造厂发现华帝公司提供的图纸和技术标注不合理,应该怎么做? (2)华帝公司怠于答复给金鑫制造厂造成损失由谁承担? (3)如果华帝公司拒绝补正

    18、,金鑫制造厂能否解除合同?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1)根据合同法第 257条的规定,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本案中,金鑫制造厂应及时通知华帝公司补正图纸、技术标准。 (2)根据合同法第 257条的规定,金鑫制造厂发现华帝公司提供的图纸、技术标准不合理,及时通知华帝公司,但华帝公司怠于答复,因而给金鑫制造厂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华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华帝公司拒绝履行协助义务,作为承揽人,金鑫制造厂可以根据合同法第 259条的规定,解除合同。4.甲向乙借款 5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 1年。半年后,乙欲购买丙一批价值 5万元的货

    19、物,遂商议将其对甲的债权转让给丙,丙表示同意。随后,乙通知了甲。又半年,甲的借款到期。 问:此时甲应向谁履行?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本案涉及债权让与的问题。 所谓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享有。根据合同法第 79条、第 80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本案中,甲与乙成立借款合同关系,乙是借款合同的债权人,其经与丙协商并通知甲后,将债权全部转让给了丙,该行为有效。债权转让后,发生如下法律效果:乙脱离债的关系,丙受让债权而成为债权人,对甲享有债权,甲对丙负有相应债务,因此甲应就

    20、该项债务向丙履行,才能取得清偿债务的法律效果。5.王爱英与李保生系隔壁邻居。2010 年 5月,王爱英经郑州市二七区建设科批准,在文化里 74号自己房屋原基础上,翻修北屋二层六间,其后墙临李保生院。李保生提出家中有妇女,生活不便,不让王爱英在后墙开窗户。后经街道居委会和区建设科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王爱英在后墙楼下东间留一小窗户;李保生修建新房时,南墙在原基础上紧靠王爱英房屋的后墙也不准留窗户。2010 年 6月,李保生申请建房,经批准并领取了许可证。但是,李保生未经建筑部门查线、定位,便私自动工,违背了建筑许可证关于“查线后施工”的规定。同时,李保生又未同王爱英协商,将原协议盖南房改为盖西房,

    21、并紧靠王爱英后墙挖地基,造成地基重叠,影响了王爱英的房屋安全。王爱英阻止其施工,李保生不听。二七区建设科多次告知其停工,李保生仍不听,遂将建房许可证收回,让其等候处理。李保生仍继续施工。王爱英的爱人程学岭进行制止,李保生将其打伤。为此。2010 年 7月 15日,王爱英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1)王爱英与李保生所签订的关于修建新房的协议是否有效? (2)李保生盖新房时,影响了王爱英的房屋安全,王爱英的权利可通过哪些途径救济?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本案在性质上属于相邻关系纠纷,相邻关系确定了不动产相邻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果相邻关系的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22、受到侵害,导致的结果是物上请求权或侵权责任等制度的适用。 (1)所谓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实质上说,相邻关系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对于一方来说,因提供给对方必要的便利而受到限制,对于另一方来说,因为依法取得了必要的便利而使自己的权利得到了扩张。这种权利的限制和扩张是法定的,无须当事人另外约定,但并不禁止当事人之间签订某种协议将法定权利义务具体化,只要这种协议不违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物权法第 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

    23、系。 根据民法通则第 83条和民通意见第 97条至第 103条的规定,相邻关系包括相邻防险关系、相邻排水关系、相邻通行关系、相邻采光关系等。本案中李保生和王爱英的协议内容虽然不是法律明文列举的相邻关系,但其本身是各方当事人为了生活方便而自愿对自己权利的约束,且协议本身没有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类型,物权法第 92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因此,应当认为该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 (2)物权法第 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

    24、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李保生在盖新房时,第一,未经建筑部门查线、定位,便私自动工,违背了建筑许可证关于“查线后施工”的规定,因此,该新房在性质上属于违章建筑;第二,新房的朝向违背了其与王爱英签订的协议;第三,新房的地基与王爱英的房屋地基重叠,造成了对王爱英房屋安全的威胁。上述三方面不法因素,后两者使王爱英的合法权益遭到了损害。王爱英对自己的房屋拥有所有权,所有权是一种完全的物权,任何人不得干涉所有人对标的物的支配,本案中,李保生私自改变房屋朝向,造成了王爱英日常生活的不便,破坏了王爱英对房屋支配的圆满状态,因此,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停止侵害;而对于地基重叠造成的房屋安全隐患,同样基于所有权的

    25、全面性和对世性,可以责令李保生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这是物上请求权的具体运用和体现。另外,如果采取以上救济措施后,王爱英仍有损失,可以兼采赔偿损失这种债权保护方法。 除了以上物上请求权的救济方式,王爱英也可以直接提起侵权之诉,请求李保生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6.2009年 6月 10日,A 市的朗园公司和航百公司达成一项协议,内容包括:(1)由航百公司通过银行承兑汇票借给朗园公司流动资金 20万元,还款时间为 2010年 12月 10日,A 市的乡镇企业局为还款提供了保证;(2)朗园公司自合同签订起,每月供给航百公司鞋子 1000双,价格按当地批发牌价的八折计算,货款每月月底结算。协议签订后,2

    26、009 年 6月 13日,航百公司签发到期日为 2010年 3月 15日的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为 20万元,收款人为朗园公司。自 2009年 6月起,朗园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连续 4个月每月向航百公司提供鞋子 1000双,供货数量总计 4000双,但是航百公司从未支付货款,于是朗园公司停止供货。2010 年 11月,朗园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航百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银行利息;航百公司则反诉,请求法院确认航百公司和朗园公司之间的协议因违反企业之间不得借贷的法律规定而无效。 问:(1)本案涉及哪几个法律关系? (2)朗园公司和航百公司之间的协议效力如何?为什么? (3)如果朗园公司和航百公司之间的合

    27、同被确认无效,A 市乡镇企业局是否要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1)本案涉及三个法律关系:朗园公司和航百公司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朗园公司和航百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A 市乡镇企业局和航百公司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 (2)该协议部分有效,部分无效。这个协议实际上包括了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借贷 20万元的法律关系,另一个是买卖鞋子的法律关系。第一个法律关系因为违反了禁止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强行性规定而无效;第二个法律关系并不违法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且民法通则第 60条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第二个法律关系合法

    28、有效。 (3)A市乡镇企业局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该保证合同无效。合同法第 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而担保法第 8条又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据此,A 市乡镇企业局为朗园公司还款而作出的保证由于违反担保法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7.原告齐某与二被告于某、王某系邻居,于某、王某二人为姐妹关系。双方当事人平素关系不和,经常发生口角。某日,齐某从于某、王某家院外路过时,正好于某所养的狗在路边。于某说齐某打了她的狗,叫出王某,共同指责齐某。齐某反驳,于某、王某即骂齐某,并动手打齐某。于某、王某二人将齐某按倒

    29、在地,拳打脚踢,并将齐某的上衣扒掉,于某还用手拨弄齐某的胸部,进行羞辱。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问:(1)本案二被告与原告成立什么法律关系? (2)本案如何处理?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1)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2条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成立侵权法律关系,两被告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2)于某和王某在实施

    30、殴打行为时有着共同的故意,共同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原告的损害。根据民法通则第 130条的规定和侵权责任法第 8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于某和王某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对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其精神损害。8.2000年 3月,古成(男)和丁柳(女)登记结婚,婚后 2年丁柳仍然没有怀孕,双方父母都十分着急。2004年,丁柳终于怀孕并于同年底生下一子古冬冬,古成欣喜若狂。不料好景不长,随着孩子日益长大,周围的人私下里议论冬冬长得不像古成倒和丁柳单位同事叶某十分相似。某日,古成因琐事和邻居发生争吵,被邻居嘲笑,说他替别人养儿子。古成十分恼怒,开

    31、始对丁柳冷嘲热讽甚至发展到动手打人。2008年 6月,丁柳无法忍受古成的打骂,主动向古成坦白并提出离婚,要求冬冬随自己生活。原来古冬冬是丁柳在婚后和单位同事叶某通奸所生。古成表示,离婚可以,冬冬随丁柳也可以,但是两人婚后所购置的房屋一套得归自己所有,以此惩罚丁柳的不忠。丁柳则坚决反对,主张房屋应该变卖,所得价款一人一半。两人遂诉至法院。 问:(1)离婚后,古成对古冬冬有没有抚养义务?为什么? (2)本案中,对于古成和丁柳婚后购买的房屋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1)离婚后,古成对古冬冬没有抚养的义务。婚姻法第 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应该

    32、注意,这条所指的父母子女关系应作限性解释,只包括生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子女关系和形成了抚养事实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本案中,古冬冬并非古成所生,不成立生父子关系,也不成立养父子关系和有抚养事实的继父子关系,因此,古成对古冬冬没有抚养义务。 (2)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平均分割。虽然丁柳在婚姻存续期间和人通奸生子,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丧失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权,因此,古成无权剥夺丁柳对房屋所享有的权利。9.某夜,某小镇甲妻分娩,甲请私人开业医生乙至家中接生。分娩过程中,产妇突然发生危急症状,如不及时处理,产妇及胎儿均有生命危险。在这种情况下,乙除向甲提出增加部分医

    33、疗费之外,还要求甲将其祖传的一枚金戒指相赠,以示报答。否则,乙将马上停止手术离去。甲为保护妻儿性命,只好答应乙的要求。但甲的金戒指实际上早已出卖给邻居丙。无奈之中,甲只好找到丙,要求重新购回该枚金戒指。丙已知甲陷入危难,趁机大敲竹杠。甲被迫以高出原价四倍的价格购回并赠与乙。乙积极抢救,母子平安脱险。事后,甲要求法院确认上述赠与行为与买卖行为无效。 问:本案如何处理?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主要是可变更、可撤销行为的种类和效力。 (1)乙强迫甲赠与金戒指的行为属于胁迫行为; (2)丙的行为构成乘人之危: (3)甲有权请求撤销该两项民事行为。 原因是我国合同法第 54

    3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10.2010年 8月 15日张三和李四约定,张三将其一祖传名画卖与李四,价款 10万元,8 月 20日双方同时履行各自的义务。8 月 16日,张三因王五出价 12万元,所以张三将其祖传名画卖与王五。 问:(1)李四能否在 8月 16日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是什么?李四可否解除合同? (2)如果李四 8月 2

    35、0日前没有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李四能否于 8月 20日要求?依据是什么? (3)如果合同约定李四应于 8月 18日付款,张三于 8月 20日交付名画。那张三 8月 18日要求李四交付价款,李四能否拒绝?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1)李四可以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是预期违约制度,即合同法第 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李四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 94条第 1款第(二)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张三的主要债务就是于 8月20日交付约定的名画,张三将名画出卖给王五的行为表明其不履行该义务,所以李四可以解除合同。 (2)李四可以于 8月 20日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则是张三履行不能,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3)李四依据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拒绝张三的付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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