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业基础课-刑法学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六)及答案解析(总分:135.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9,分数:135.00)1.张某是某市教育局的局长,其女儿学习成绩一般,但张某想要其女儿直接保送上大学,于是让女儿的高中班主任老师王某篡改其女儿高中三年的学习成绩。王某开始不愿意,后来张某对王某说:“我担保这事不会连累到你。”王某才假造成绩表并签字。张某女儿的成功保送引起他人很大不满,教师王某出于一名教育工作者的良心,写信揭发了此事。张某的女儿最后未能如愿以偿,张某也受到了纪律处分。张某知道这件事情是王某揭发的之后,怀恨在心,
2、多次以该中学教师编制已满,需要裁员的名义,压制该中学的校领导。后来,该中学以编制已满为理由将王某辞退。问: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分数:15.00)_2.某镇将补选镇长,赵某串通钱某先后多次纠集孙某、李某、张某、王某、伍某等 5 人到赵某家中,密谋策划贿赂该镇人大代表,让代表选举自己当该镇镇长。商定该镇 47 名人大代表中必须贿赂半数以上,以确保赵某当上镇长。后来,钱某将赵某预先准备好的各装有人民币 3000 元的 40 个信封袋交给孙某等 5 人,让孙某等 5 人分头贿赂各自联系的镇人大代表,并要求人大代表选举赵某当镇长。赵某还亲自贿赂 6 人,合计行贿金额 6 万元。该镇召开人大会议
3、补选镇长,选举结果是 47 名代表投票,镇长候选人黄某得 23 票,赵某得 15 票,无效票 6 票也写上“赵某”姓名,弃权 2 票。由于赵某、钱某的贿选行为,致使镇长选举无法依法进行。破案后,追缴回贿赂赃款 4.7 万元。问:赵某和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说明理由。(分数:15.00)_3.雍某的母亲汪某 62 岁,寡居多年,后与刘某认识交往几年,打算结婚。但雍某认为作为儿子不能同意60 多岁的母亲再嫁人,于是百般干涉,甚至发展到多次将母亲反锁至房内不准出门与刘某见面,并殴打上门看望母亲的刘某,致刘某轻微伤。后其母汪某与刘某将雍某起诉至法院。问:对雍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处理?简要说
4、明理由。(分数:15.00)_4.张某与王某系同学,1999 年元旦双方登记结婚。后来张某与其妻王某因为家务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01 年 11 月,张某以双方系非法同居关系,并且没有领取结婚证为理由起诉与王某离婚,王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后法院依据原告张某陈述的事实,确认了双方系非法同居关系,并判决予以解除。在法院向王某送达判决书后,王某亦未上诉。判决书生效后,张某又再次结婚,王某得知后,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张某重婚罪的法律责任。问: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说明理由。(分数:15.00)_5.赵某经常在醉酒后对妻子钱某进行打骂。一日,赵某醉酒后
5、,以妻子有外遇为借口,将妻子的衣服剪坏、烧毁,并用皮带对妻子的背部、四肢等部位进行殴打,还用一块长约 60 厘米、宽约 50 厘米、3 厘米厚的木板击打钱某的背部、双腿及臀部等处,造成钱某的双腿内外侧皮下大面积淤血。张某还让妻子下跪作为体罚,时间长达 10 个多小时。后来,赵某发现钱某神情不对,即将其送往医院。钱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死亡。经尸检,钱某是由于多次被钝物击打头部、背部、四肢,加之下跪造成疲劳过度,致使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没有发现大量旧伤。问:赵某的行为构成虐待罪还是故意伤害罪?说明理由。(分数:15.00)_6.戴某生下女儿小红后即到省城打工,直到女儿快到上小学年龄才接来上学。由
6、于母女多年的分离,小红常有不听话的表现,而戴某则极不耐烦,经常粗暴地打骂小红。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戴某对年仅 6 岁的女儿用蚊香烫其胸部、背部,拧抓其四肢,抓住头部撞地等。终于在 2008 年 11 月的一个晚上,多次推拉其女儿头部撞地后致其昏迷送医。数日后,小红不治身亡。经鉴定,小红浑身是青紫伤、烫伤;死因系钝性外力多次作用头部,致闭合性颅脑损伤。事后戴供述其“教育方式不对”,“曾几次推拉女儿做仰卧起坐,致其头部多次撞击地面”。问:对戴某的行为如何认定?简要说明理由。(分数:15.00)_7.钱某是某工厂工人,家中共有兄妹二人,妹妹已出嫁,母亲早年去世,其父(65 岁,由于工伤事故丧失劳动
7、能力)一直随其生活。钱某认为父亲拖累全家人的生活,一直心存不满。一日,钱某听人说其父有存款 3 万余元,便向其父询问,其父不承认有存款。在这之后,钱某以妻子下岗无收入等理由,要求父亲去妹妹家生活。其父因为女儿早年患有小儿麻痹症,自己的生活尚且不能自理,而且经济条件也比较困难,所以未同意。当天下午,钱某之妻孙某借故对公公进行辱骂,不准其进屋,并将老人推倒在地。晚饭时,钱父哀求儿子给点饭吃,钱某未予理睬,老人便自己盛饭吃。孙某则冲上前去把饭碗抢下来,将老人赶出门外。当晚老人在村口服毒而死。问:钱某的行为构成虐待罪还是遗弃罪?说明理由。(分数:15.00)_8.王某在某市人民医院妇产科生下一对孪生早
8、产女婴。根据医嘱,王某的丈夫张某将孪生女婴又送往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时,这对女婴生命力极其微弱,医生告知女婴可能会出现危险症状,导致死亡的后果。张某在预交了 4000 元医疗费后即离去。经过医务人员 1 个多月的精心治疗和护理,婴儿病情好转可以出院,医院即按照张某提供的住址,先后多次发电报、去信通知张某夫妻来医院办理女婴出院手续,均不见回音。在此期间,王某因产后体质虚弱,又患肝炎,在某医院治疗。张某则给儿童医院打电报称事务繁忙暂无法脱身,请医院再保育女婴一些日子,待事办妥后即带款接女儿出院。此后,张某仍迟迟不到医院接女婴。儿童医院遂请其亲戚赵某代为通知张某夫妇到医院办理出院手续。后来,张某到
9、医院当面答应回去筹款,接女儿回家,但回去后又无音讯,使女婴在医院置留长达 11 个月之久。问:张某和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为什么?(分数:15.00)_9.陈某系在某城市务工的人员,其与女友朱某同居后在某社区医院生下不足月份的女婴,由于该婴儿发育不成熟,医院建议转至条件好的医院治疗。陈某背着朱某,在婴儿产下 5 个小时后将婴儿抱走抛弃在一山岭附近的路旁,次日凌晨 7 时女婴被过路人发现时已经死亡。其女友朱某以为陈某将女儿转院治疗,直至案发时才获悉孩子被扔进山里已死亡,十分伤心。问:对陈某的行为如何认定?简要说明理由。(分数:15.00)_专业基础课-刑法学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10、罪(六)答案解析(总分:135.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9,分数:135.00)1.张某是某市教育局的局长,其女儿学习成绩一般,但张某想要其女儿直接保送上大学,于是让女儿的高中班主任老师王某篡改其女儿高中三年的学习成绩。王某开始不愿意,后来张某对王某说:“我担保这事不会连累到你。”王某才假造成绩表并签字。张某女儿的成功保送引起他人很大不满,教师王某出于一名教育工作者的良心,写信揭发了此事。张某的女儿最后未能如愿以偿,张某也受到了纪律处分。张某知道这件事情是王某揭发的之后,怀恨在心,多次以该中学教师编制已满,需要裁员的名义,压制
11、该中学的校领导。后来,该中学以编制已满为理由将王某辞退。问: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在本案中,张某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迫使王某篡改其女儿的高中成绩,在王某检举揭发后,张某又多次利用自己的职权对曾经检举自己的王某进行打击报复,最后导致王某失业。因此,张某的行为在主观和客观方面都已经符合了报复陷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报复陷害罪。)解析:2.某镇将补选镇长,赵某串通钱某先后多次纠集孙某、李某、张某、王某、伍某等 5 人到赵某家中,密谋策划贿赂
12、该镇人大代表,让代表选举自己当该镇镇长。商定该镇 47 名人大代表中必须贿赂半数以上,以确保赵某当上镇长。后来,钱某将赵某预先准备好的各装有人民币 3000 元的 40 个信封袋交给孙某等 5 人,让孙某等 5 人分头贿赂各自联系的镇人大代表,并要求人大代表选举赵某当镇长。赵某还亲自贿赂 6 人,合计行贿金额 6 万元。该镇召开人大会议补选镇长,选举结果是 47 名代表投票,镇长候选人黄某得 23 票,赵某得 15 票,无效票 6 票也写上“赵某”姓名,弃权 2 票。由于赵某、钱某的贿选行为,致使镇长选举无法依法进行。破案后,追缴回贿赂赃款 4.7 万元。问:赵某和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
13、何种犯罪?说明理由。(分数:15.00)_正确答案:(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本案中,为了能当选镇长,赵某和钱某采取用金钱贿赂镇人大代表的非法手段破坏选举,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造成无法选
14、举产生该镇镇长的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大,其行为已构成破坏选举罪。)解析:3.雍某的母亲汪某 62 岁,寡居多年,后与刘某认识交往几年,打算结婚。但雍某认为作为儿子不能同意60 多岁的母亲再嫁人,于是百般干涉,甚至发展到多次将母亲反锁至房内不准出门与刘某见面,并殴打上门看望母亲的刘某,致刘某轻微伤。后其母汪某与刘某将雍某起诉至法院。问:对雍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处理?简要说明理由。(分数:15.00)_正确答案:(雍某的行为构成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是一起子女干涉父母亲再婚的案例。一般的干涉他(她)人结婚或离婚自由的不成立犯罪,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
15、为构成犯非。所谓暴力手段,是指对被干涉者的人身实施捆绑、殴打、禁闭、强抢等打击和强制的行为方式。本案中雍某将母亲汪某禁闭于房内以及殴打与母亲见面的刘某的行为,已属于暴力手段干涉母亲再婚的情况。刑法第 257 条规定,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除致被害人死亡的,需“告诉的才处理”。本案中,被害人汪某以及刘某将雍某起诉至法院,符合“告诉的才处理”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刑法第 257 条第 1 款的规定,对雍某在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内裁量刑罚。)解析:4.张某与王某系同学,1999 年元旦双方登记结婚。后来张某与其妻王某因为家务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01 年 11 月,张
16、某以双方系非法同居关系,并且没有领取结婚证为理由起诉与王某离婚,王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后法院依据原告张某陈述的事实,确认了双方系非法同居关系,并判决予以解除。在法院向王某送达判决书后,王某亦未上诉。判决书生效后,张某又再次结婚,王某得知后,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张某重婚罪的法律责任。问: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说明理由。(分数:15.00)_正确答案:(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者(已经结婚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无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这里讲的结婚,包括登记结婚和事实婚姻两种状况。登记结婚
17、,是指行为人到国家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行为。事实婚姻,是指行为人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便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在婚姻效力的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者。主观方面为故意。在本案中,法院在对张某所诉的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的处理中是没有过错的。因为王某没有到庭,法院只好依据张某的陈述进行裁决,民事诉讼法也赋予了法院对不到庭可缺席审理的权力。同时依据自认规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对对方的陈述没有提出质疑视为认可,法院是完全有理由确认李某的主张属实。因为张某起诉解除的是一种虚假的法律关系,即非法同居关系。
18、法院对这种虚假的法律关系的解除,并不能否决双方客观上原本存在的合法的婚姻关系,因为双方所领取的结婚证的法律效力并没有丧失。张某的行为构成了重婚罪,因为其与王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并没有解除。)解析:5.赵某经常在醉酒后对妻子钱某进行打骂。一日,赵某醉酒后,以妻子有外遇为借口,将妻子的衣服剪坏、烧毁,并用皮带对妻子的背部、四肢等部位进行殴打,还用一块长约 60 厘米、宽约 50 厘米、3 厘米厚的木板击打钱某的背部、双腿及臀部等处,造成钱某的双腿内外侧皮下大面积淤血。张某还让妻子下跪作为体罚,时间长达 10 个多小时。后来,赵某发现钱某神情不对,即将其送往医院。钱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死亡。经尸检,
19、钱某是由于多次被钝物击打头部、背部、四肢,加之下跪造成疲劳过度,致使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没有发现大量旧伤。问:赵某的行为构成虐待罪还是故意伤害罪?说明理由。(分数:15.00)_正确答案:(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搁绑、冻饿、限制自由、污辱人格、不给治病、不给饭吃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饭等。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
20、是构成本罪的一个必要特征。偶尔的打骂、冻饿、赶出家门,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如果行为人出于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摧残和折磨的故意,在实施虐待行为过程中,造成家庭成员轻伤或者重伤的,其行为构成虐待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伤害家庭成员身体健康的故意,并且在客观上实施了伤害家庭成员的行为,则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虐待罪。本案中,在客观方面,赵某对妻子进行连续殴打,并让妻子罚跪 10 个多小时。在主观上,赵某明知自己对妻子的殴打行为可能引起妻子身体健康的损害而放
21、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具有伤害的犯罪故意。另外,根据尸检结论,赵某妻子的死亡是由于被钝器击打头部、背部、四肢,造成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没有发现大量旧伤,因此死亡并非长期虐待的结果。因此,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解析:6.戴某生下女儿小红后即到省城打工,直到女儿快到上小学年龄才接来上学。由于母女多年的分离,小红常有不听话的表现,而戴某则极不耐烦,经常粗暴地打骂小红。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戴某对年仅 6 岁的女儿用蚊香烫其胸部、背部,拧抓其四肢,抓住头部撞地等。终于在 2008 年 11 月的一个晚上,多次推拉其女儿头部撞地后致其昏迷送医。数日后,小红不治身亡。经鉴定,小红浑身是青紫伤、烫伤;死因
22、系钝性外力多次作用头部,致闭合性颅脑损伤。事后戴供述其“教育方式不对”,“曾几次推拉女儿做仰卧起坐,致其头部多次撞击地面”。问:对戴某的行为如何认定?简要说明理由。(分数:15.00)_正确答案:(戴某的行为构成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本案中,戴某对其亲生女儿小红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进行肉体殴打和摧残,致 6 岁小孩浑身是伤,已达情节恶劣,构成虐待罪。另外,在长期虐待小红过程中,又于 2008 年 11 月的一个晚上将其头部多次撞击地而,表现为故意伤害的行为。对于小红因多次撞击地而后昏迷死亡,对死亡结果戴某应负过失罪责。因此戴某暴力伤害女儿致死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对戴某应按照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
23、数罪并罚。)解析:7.钱某是某工厂工人,家中共有兄妹二人,妹妹已出嫁,母亲早年去世,其父(65 岁,由于工伤事故丧失劳动能力)一直随其生活。钱某认为父亲拖累全家人的生活,一直心存不满。一日,钱某听人说其父有存款 3 万余元,便向其父询问,其父不承认有存款。在这之后,钱某以妻子下岗无收入等理由,要求父亲去妹妹家生活。其父因为女儿早年患有小儿麻痹症,自己的生活尚且不能自理,而且经济条件也比较困难,所以未同意。当天下午,钱某之妻孙某借故对公公进行辱骂,不准其进屋,并将老人推倒在地。晚饭时,钱父哀求儿子给点饭吃,钱某未予理睬,老人便自己盛饭吃。孙某则冲上前去把饭碗抢下来,将老人赶出门外。当晚老人在村口
24、服毒而死。问:钱某的行为构成虐待罪还是遗弃罪?说明理由。(分数:15.00)_正确答案:(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污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做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两罪在犯罪客观方而表现不同,遗弃罪表现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具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而虐待罪则表现为经常或连续折磨、摧残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行为。两罪在主观方面虽均是故意,但故意的内容不同。遗弃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应当履行扶养义务,
25、也有实际履行扶养义务能力而拒绝扶养;而虐待罪的故意是行为人有意识地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摧残和精神折磨。在本案中,钱某的行为明显不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首先,钱某的行为并未侵犯其父的身体健康权,而是侵犯了其受赡养的权利;其次,钱某的行为前后只有几天时间,且并未有摧残、折磨行为,主要是不尽赡养义务的不作为;再次,钱某的主观方面虽然也是故意,但故意的内容不是对其父进行肉体或精神上的摧残、折磨,而是故意逃避赡养义务。因此钱某不构成虐待罪。在客观上,钱某作为儿子,对父亲负有扶养义务,却拒绝让自己年老多病、已经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父亲吃饭,同时放任妻子对父亲推打和拒之门外的行为,最终导致老人自杀身亡。其行为客
26、观上是一种对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主观上,钱某自私自利,为获得存款不顾老人的生活,故意拒绝赡养老人,已具备犯罪的故意。因此,钱某的行为已经符合遗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遗弃罪。)解析:8.王某在某市人民医院妇产科生下一对孪生早产女婴。根据医嘱,王某的丈夫张某将孪生女婴又送往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时,这对女婴生命力极其微弱,医生告知女婴可能会出现危险症状,导致死亡的后果。张某在预交了 4000 元医疗费后即离去。经过医务人员 1 个多月的精心治疗和护理,婴儿病情好转可以出院,医院即按照张某提供的住址,先后多次发电报、去信通知张某夫妻来医院办理女婴出院手续,均
27、不见回音。在此期间,王某因产后体质虚弱,又患肝炎,在某医院治疗。张某则给儿童医院打电报称事务繁忙暂无法脱身,请医院再保育女婴一些日子,待事办妥后即带款接女儿出院。此后,张某仍迟迟不到医院接女婴。儿童医院遂请其亲戚赵某代为通知张某夫妇到医院办理出院手续。后来,张某到医院当面答应回去筹款,接女儿回家,但回去后又无音讯,使女婴在医院置留长达 11 个月之久。问:张某和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遗弃罪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即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有履
28、行扶养义务的能力;有拒绝扶养的故意和行为;情节恶劣。“拒绝扶养”是指行为人拒不履行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义务、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以及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具体表现为不提供扶助、离开被扶养人等。在行为内容上,“拒绝扶养”不仅指不提供经济供应,还包括对生活不能自理者不给予必需的生活照料。“拒绝扶养”从客观方面揭示了本罪表现为不作为的犯罪行为方式,即消极地不履行所负有的扶养义务,如子女对失去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父母不承担经济供给义务,子女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不予照料等。在本案中,张某和王某开始时虽然积极将女婴送往医院抢救,预交了治疗费,但张某在将女婴送进医院后就一走了事。在长达 11 个月的时间里,他只
29、向医院发了一份电报,从未到医院探视。对女儿的情况不闻不问,置之不理,长期没有领回女婴的实际行动。在医院多次催促后,仍没有作出应有的努力,其不作为的行为表现得相当明显。这种行为不仅危害了女婴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侵害了医院的权益,影响了医院的正常工作,使医院蒙受较大的经济损失,社会反响较大,其情节已经达到恶劣的程度,因此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遗弃罪。)解析:9.陈某系在某城市务工的人员,其与女友朱某同居后在某社区医院生下不足月份的女婴,由于该婴儿发育不成熟,医院建议转至条件好的医院治疗。陈某背着朱某,在婴儿产下 5 个小时后将婴儿抱走抛弃在一山岭附近的路旁,次日凌晨 7 时女婴被过路人发现时已经死亡。其女友朱某以为陈某将女儿转院治疗,直至案发时才获悉孩子被扔进山里已死亡,十分伤心。问:对陈某的行为如何认定?简要说明理由。(分数:15.00)_正确答案:(陈某的行为构成遗弃罪。本案中作为亲生父亲的陈某具有扶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却对刚出生几个小时患病的女儿拒绝扶养,不给治疗,并弃至荒山致其死亡,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