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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研类试卷】专业基础课-刑法学-26及答案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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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研类试卷】专业基础课-刑法学-26及答案解析.doc

    1、专业基础课-刑法学-26 及答案解析(总分:15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0,分数:150.00)1.赵某与居住在同一栋单元楼的邻居的女儿钱某(12 岁零 3个月,身高 162厘米,体重 49公斤)相识之后,赵某经常到钱某家中帮助钱某做功课,钱某也经常串门到赵某家里做客玩耍。在相识之后,赵某和钱某还经常结伴出外游玩,在这过程当中,赵某曾经问起钱某的年龄,钱某告诉赵某说自己已经 16岁了。某日晚,赵某和钱某外出游玩回家之后,赵某把钱某叫到自己的房间里,对钱某搂抱之后,向钱某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要求。钱某开始不同意赵某的要求,后来

    2、赵某发誓说一定会对钱某负责,将来一定会娶她。钱某同意了,两入于是发生了性关系。在这之后,两人多次在赵某家中发生性关系,致使钱某怀孕,还作了两次人工流产。后来钱某在其父亲的逼问下说出了整件事情发生的经过,钱某的父亲便命令女儿与赵某断绝往来,还把钱某送到外地念书,但钱某与赵某仍然有书信往来,被钱某的父亲发现之后,将赵某告发。 问: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说明理由。 (分数:15.00)_2.胡某、严某、赖某三人平时以替客户清洗抽油烟机为业,但觉得很辛苦且挣钱数量不大,遂预谋使用假品牌的抽油烟机灶具冒充知名品牌骗取钱财。具体分工是严、赖二人负责联系买家,胡负责送货、安装、谈价钱、开票。自 2007

    3、年夏天至 2008年春天,三人先后在客户王某、叶某、刘某、吴某、朱某等五家清洗抽油烟机时,发现这些抽油烟机或多或少有毛病,遂谎称自己认识“樱花”、“方太”、“华帝”等知名品牌送货人员,可以送来一台。当客户同意后,他们便让同伙送来以便宜价购买没有品牌的货物冒充上述知名品牌的货物,谈好价格后进行安装,并为客户开具某有限责任公司的销售专用发票。2008 年 5月的一天,朱某家的抽油烟机突然有异响,便拨打发票上的客服电话,无法接通,才察觉被骗,遂报案。后胡某、严某、赖某三人被查获,三人交待还曾以同样手法卖给王某、叶某、刘某、吴某四家假的抽油烟机,其销售金额共 11000元,三人从中赚取了 8000余元

    4、,所用销售发票系伪造。 问:对胡某、严某、赖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 (分数:15.00)_3.李某在外面酒吧喝完酒回家的途中,在路上遇到下夜班回家的单身女青年张某。当时,李某见张某单身一人,于是心生邪念,走上前堵住张某的去路,欲对张某实行奸淫。张某坚决不从,并且大声呼救。李某见状就强行脱去张某的衣服和裤子,对张某进行强制猥亵。这个时候,吴某听到张某的呼救声,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走到李某和张某面前,张某向吴某求救,吴某不但没有制止李某的行为,反而对李某说“这事儿我就喜欢看,你快点,不要被其他人发现”。于是李某又去脱掉张某的内裤,张某仍然大声叫救命。吴某在旁边站了一小会儿,为其把守,发

    5、现李某仍然没有得手,就对李某说“你动作还是快点吧”。然后又对张某说道:“大姑娘,你放松一点,现在的人思想就是这样。”并且趁此机会对张某的乳房和阴部进行猥亵。李某将张某强奸后,和吴某一起逃跑。张某当即报案,第二天二人均被抓获。 问:对于吴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为什么? (分数:15.00)_4.2000年 10月,熊某在汉口某文化市场开了家音像店,并取得了零售音像制品的经营资格。2002 年初,他租用了位于保华街的某闲置厂房作为库房使用。同年 12月,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处来到该库房进行清查,发现 13万余盘未及销售的盗版 VCD、CD、磁带等音像制品,当场收缴。后据熊某供述,盗版碟利润大,有赚头

    6、,特好卖,因此大量囤积,等待出售。 问:熊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理? (分数:15.00)_5.张某纠集当地地痞流氓数人,闯入当地中学老师沈某夫妇家中,将沈某夫妇挟持到当地一家造纸厂的废旧车间内,向他们索要 8万元人民币。由于被限制人身自由,两人被迫同意将存有 5万元人民币的存单交给张某。张某再次回到沈某夫妇家中,拿走存单和沈某夫妇的身份证件,到银行取出他们的 5万元存款,张某在限制沈某夫妇人身自由大约 10余小时后,将他们释放回家。 问:张某的行为是抢劫罪还是绑架罪?说明理由。 (分数:15.00)_6.张某、王某、孙某、李某、万某于 2008年夏天谋划弄钱。2008 年 8月的一天早

    7、晨 7点半,张某、王某给正在天津出差的北京某公司的刘某打电话,其中张某假冒刘的上小学五年级的儿子小捷的哭声“爸!是我”。刘某惊慌地问:“小捷!你怎么了?”此刻王某以南方人的口音称,“你儿子在我们手上,想要儿子就拿 30万元来”。王某让刘某立刻把 30万元现金汇到指定账户,而且期间不能挂断电话,否则就撕票。刘某立刻赶回北京,在 2小时内将 30万元分 5次汇到指定账户,而且一直不敢挂断电话。对方收到钱后告诉刘某去某地领儿子。刘某到那里并未见到儿子,打电话给儿子的班主任后才知道儿子根本没出事正在上课。而刘某的 30万元早已被孙某、李某、万某在武汉的两台 ATM机上取走。后 5人分别在苏州、深圳、厦

    8、门被抓获。 问:张某、王某、孙某、李某、万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说明理由。 (分数:15.00)_7.李某之母夏某长期卧病在床,1997 年 9月去医院诊断,结果为“肝硬变腹水”。1998 年病情日益严重,腹水胀痛并伴随昏迷,使其痛苦不堪。同年李某与其兄弟商量,将其母转院至华夏医院治疗,王某为其主治医师。医院已经开出病危通知书。王某按照一般的常规治疗,进行抽腹水手术后,夏某的病情略有缓解。2000年 3月 9日,夏某病情加重,表现得十分痛苦和烦躁,拒绝治疗,一直说想死,直到护士为其注射了安定剂后方安然睡去,第二天凌晨又再次昏迷不醒。李某问当晚值班医生:“我妈是否还有救?”医生回答说:“已经没有

    9、希望了,因为来得太迟。”李某又说:“既然我妈已经没救了,能否让她早点咽气,免得这么受罪。”值班医生未允许。3 月 12日,李某找到主治医师王某,坚持要求给夏某注射药物使其无痛苦死亡,遭到王某的拒绝。在李某再三声明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后,王某给李某开出处方,并要求其签字。李某第二天在医院要求护士为其母注射该处方,当晚李某见其母仍然还活着,便又去找值班护士注射。夏某于 3月 14日凌晨死亡。夏某两次接受王某处方总量在正常范围内,并且患者在第二次用药后 14小时死亡,临终表现无血压骤降或者呼吸中枢抑制。因此王某的处方加深了患者的昏迷程度,促进了死亡,并非其死亡的直接原因。 问: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理

    10、由是什么? (分数:15.00)_8.某集团公司出资在北京设立兴旺食品有限公司,由张某任经理。兴旺食品有限公司因业务需要在某银行分理处开立了公司账户。后来,因其所开账户 1年内没有业务往来,银行分理处通知兴旺食品有限公司清理公司账户。公司经理助理杨某在销户时发现公司多了一个账户,并且多出 3万元钱,遂将此账户的有关情况向张某汇报。经张某决定,杨某到某分理处更换了预留印鉴,并将账户余额 3万元转汇至兴旺食品有限公司开立于某信用社的账户上。张某授意杨某开具了化名为“方伟”的集资单,编造兴旺食品有限公司向“方伟”集资 3万元的事实。杨某按张某要求以备用金名义从某信用社公司账户内取出该 3万元。张某和

    11、杨某以归还“方伟”集资款的方式,将该款私分。 问:本案中张某和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为什么? (分数:15.00)_9.孙某购得天津至上海的机票一张,携带早已准备的火药包及引燃线,登上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波音737”B258号 1523次航班飞机。飞机起飞后不久,孙某即以引爆火药包相威胁,胁迫机组人员将飞机飞往台湾,并对机组人员说:“我的炸药是真的,要是不去,我马上就炸飞机。”机组人员采取措施后,孙某被制服。 问:(1)孙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简要说明理由。 (2)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未遂? (分数:15.00)_10.郑某长期借贷不还,债权人徐某起诉后,法院判决郑某应在判决生效后向徐

    12、某还借款港币 200万元,人民币 18万元及利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郑某一直不履行还款义务。在法院多次发出通知和传票并通过他人通知其到法院来履行生效的判决的情况下,郑某也始终不到法院与执行人员联系。判决生效两个月后,郑某与女友欲离境出国旅游,在机场被扣留,其间,郑某暗中将一块价值人民币 1万余元的雷达牌手表转移给女友。郑某被拘留后继续隐瞒其住处、经济收入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拒不配合调查。后查明,郑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有房产一套、名贵手表若干、高档家用电器数台以及 20多幅名画等大量财物,价值达人民币 200多万元。 问:郑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其女友接受其转移的财产是否构成共犯? (分数:1

    13、5.00)_专业基础课-刑法学-26 答案解析(总分:15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0,分数:150.00)1.赵某与居住在同一栋单元楼的邻居的女儿钱某(12 岁零 3个月,身高 162厘米,体重 49公斤)相识之后,赵某经常到钱某家中帮助钱某做功课,钱某也经常串门到赵某家里做客玩耍。在相识之后,赵某和钱某还经常结伴出外游玩,在这过程当中,赵某曾经问起钱某的年龄,钱某告诉赵某说自己已经 16岁了。某日晚,赵某和钱某外出游玩回家之后,赵某把钱某叫到自己的房间里,对钱某搂抱之后,向钱某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要求。钱某开始不同意赵某的

    14、要求,后来赵某发誓说一定会对钱某负责,将来一定会娶她。钱某同意了,两入于是发生了性关系。在这之后,两人多次在赵某家中发生性关系,致使钱某怀孕,还作了两次人工流产。后来钱某在其父亲的逼问下说出了整件事情发生的经过,钱某的父亲便命令女儿与赵某断绝往来,还把钱某送到外地念书,但钱某与赵某仍然有书信往来,被钱某的父亲发现之后,将赵某告发。 问: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说明理由。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本案关键在于赵某是否明知钱某是幼女。如果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仍然与之发生性关系,不管对方是否自愿,均构成强奸罪;如果行为人不明知对方是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在对方自愿的情况下,不构成

    15、犯罪。所以,只有行为人对是幼女这一事实有明确的认识的时候,至少是有可能认识的时候,才能体现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从而构成奸淫幼女的强奸犯罪。在不明知对方是幼女,又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的时候,社会危害性无从体现。因此,当行为人确实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对方是幼女时,在对方自愿的情况下双方发生性关系,不属于强奸罪。 在本案中,赵某对于钱某是幼女,并没有明确地知道。当赵某问起钱某的年龄时,钱某告诉赵某自己已经16岁了,而且钱某的身高 162厘米,体重 49公斤,说明身体也都已经发育成熟,并不能从钱某的外表上看出钱某是幼女。所以赵某对于钱某是幼女这一事实,既不知道,也没有可能知道。因此,赵某在主

    16、观上不具有奸淫幼女的故意。另外,在赵某与钱某发生性关系的时候,两人均是出于自愿,虽然钱某只有 12岁,但是双方的性行为属于恋爱中的自由行为。因此,赵某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不构成强奸罪,并且性行为是在钱某的同意下进行的,因此,赵某不构成奸淫幼女的强奸罪。2.胡某、严某、赖某三人平时以替客户清洗抽油烟机为业,但觉得很辛苦且挣钱数量不大,遂预谋使用假品牌的抽油烟机灶具冒充知名品牌骗取钱财。具体分工是严、赖二人负责联系买家,胡负责送货、安装、谈价钱、开票。自 2007年夏天至 2008年春天,三人先后在客户王某、叶某、刘某、吴某、朱某等五家清洗抽油烟机时,发现这些抽油烟机或多或少有毛病,遂谎称自己认

    17、识“樱花”、“方太”、“华帝”等知名品牌送货人员,可以送来一台。当客户同意后,他们便让同伙送来以便宜价购买没有品牌的货物冒充上述知名品牌的货物,谈好价格后进行安装,并为客户开具某有限责任公司的销售专用发票。2008 年 5月的一天,朱某家的抽油烟机突然有异响,便拨打发票上的客服电话,无法接通,才察觉被骗,遂报案。后胡某、严某、赖某三人被查获,三人交待还曾以同样手法卖给王某、叶某、刘某、吴某四家假的抽油烟机,其销售金额共 11000元,三人从中赚取了 8000余元,所用销售发票系伪造。 问:对胡某、严某、赖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和处理?为什么?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胡某、严某、

    18、赖某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按照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本案中三人的行为虽有欺骗性质,但仍属于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根据刑法第 140条的规定,本案胡某等三人将非品牌的抽油烟机冒充真的知名品牌抽油烟机卖给客户,从中获取非法利润,属于以次充好的行为手法。所谓“以次充好”,根据 2001年 4月 9日“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低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胡某等人以非品牌抽油烟机冒充知名品牌抽油烟机的行为即属于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的产品的“以次充好”的销售伪劣产品

    19、的行为。胡某等人主观上是故意用次品冒充正品、以非品牌产品冒充知名品牌产品以获取非法利润。其行为对国家关于抽油烟机这种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朱某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胡某等三人符合了刑法关于销售伪劣产品的主客观方面规定,但因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需达法定的销售金额 5万元以上的标准,而其销售金额只有 11000元,故不构成犯罪,属一般违法行为,应受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罚款等处罚。又鉴于胡某等三人伪造销售发票不足追诉标准“25 份”以上的数量规定,故应根据刑法第 13条关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也不认为其构成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本案中胡某等三人的行为为什么不以诈骗

    20、罪论处?的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诈骗罪有许多相似之处,如都是故意犯罪,都有以假充真的欺骗行为。但二罪主要的区别是: (1)犯罪目的不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诈骗罪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后者主要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3)欺骗手段的性质不同,前者为获取非法利润,决定采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欺骗手段,即以次品、不合格产品的货物的真实存在去用于买卖交易,后者往往是打着销售的幌子,并无完成交易的意图,而无偿占有他人的财物。从以上区别观察本案胡某等三人的行为,属于故意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但因销售金

    21、额不足 5万元的法定定罪标准,故应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的一般违法行为。3.李某在外面酒吧喝完酒回家的途中,在路上遇到下夜班回家的单身女青年张某。当时,李某见张某单身一人,于是心生邪念,走上前堵住张某的去路,欲对张某实行奸淫。张某坚决不从,并且大声呼救。李某见状就强行脱去张某的衣服和裤子,对张某进行强制猥亵。这个时候,吴某听到张某的呼救声,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走到李某和张某面前,张某向吴某求救,吴某不但没有制止李某的行为,反而对李某说“这事儿我就喜欢看,你快点,不要被其他人发现”。于是李某又去脱掉张某的内裤,张某仍然大声叫救命。吴某在旁边站了一小会儿,为其把守,发现李某仍然没有得手,就对李某说“你

    22、动作还是快点吧”。然后又对张某说道:“大姑娘,你放松一点,现在的人思想就是这样。”并且趁此机会对张某的乳房和阴部进行猥亵。李某将张某强奸后,和吴某一起逃跑。张某当即报案,第二天二人均被抓获。 问:对于吴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为什么?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本案的焦点在于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又构成什么犯罪。本案属于强奸犯罪中的共同犯罪情形。在这个案件中,虽然吴某没有实施强奸的行为,但是从吴某的主观认识上看,他明知自己为李某提供帮助会发生什么后果,对于这种后果吴某是积极希望它的发生的。从吴某的客观行为上看,他不但对李某的强奸行为进行鼓励,提供帮助跑到旁边观望有没有人过来,而

    23、且还对张某说道:“大姑娘,你放松一点,现在的人思想就是这样。”吴某还对张某进行强制猥亵,配合了李某对张某的奸淫。因此,张某的性权利遭到侵犯,是李某和吴某共同作用的结果,李某和吴某二人既有主观上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又有共同犯罪的行为。虽然二人的共同犯意没有事先经过预谋,但是共同犯意也可以临时形成。至于吴某对张某实行了强制猥亵的行为,根据吸收原则,强制猥亵罪被强奸罪吸收,强制猥亵这一行为在强奸罪这一特定的犯罪中,只是作为客观方面的构成要素而存在,不能构成独立的犯罪。因此吴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但是属于帮助犯,在量刑时可以作为一个考虑的因素。4.2000年 10月,熊某在汉口某文化市场开了家音像店,

    24、并取得了零售音像制品的经营资格。2002 年初,他租用了位于保华街的某闲置厂房作为库房使用。同年 12月,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处来到该库房进行清查,发现 13万余盘未及销售的盗版 VCD、CD、磁带等音像制品,当场收缴。后据熊某供述,盗版碟利润大,有赚头,特好卖,因此大量囤积,等待出售。 问:熊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理?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本案中,熊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熊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侵权盗版的 VCD、CD、磁带等音像制品而大量储存待售,数额达到 13万张,已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由于熊某对盗版音像制品还没有进行实际销售,因此属于犯罪未遂,可以

    25、从轻处理。5.张某纠集当地地痞流氓数人,闯入当地中学老师沈某夫妇家中,将沈某夫妇挟持到当地一家造纸厂的废旧车间内,向他们索要 8万元人民币。由于被限制人身自由,两人被迫同意将存有 5万元人民币的存单交给张某。张某再次回到沈某夫妇家中,拿走存单和沈某夫妇的身份证件,到银行取出他们的 5万元存款,张某在限制沈某夫妇人身自由大约 10余小时后,将他们释放回家。 问:张某的行为是抢劫罪还是绑架罪?说明理由。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儿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

    26、。暴力是指直接对他人的身体实施打击和强制;胁迫是指以不顺从就实施暴力相威胁,对受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恐惧不敢反抗的行为。绑架罪由于是将被绑架人作为人质向第三人索取财物,因此获取财物的时间不可能是绑架行为实施的当时,也一般不可能是当场获取财物。抢劫罪只能是当场及在暴力、胁迫行为实施的当时劫取财物。本案中,张某等行为人将沈某夫妇用暴力带离住所,到当地一家造纸厂的废旧车间内拘禁他们的人身自由达10余个小时。在此期间,张某等人向沈某夫妇勒索存款。沈某夫妇被侵害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而最重要的是人身权利被侵害,并且张某等人在当场取得财物,因此,应定为抢劫罪。6.张某、王某、孙某、李某、万某于

    27、2008年夏天谋划弄钱。2008 年 8月的一天早晨 7点半,张某、王某给正在天津出差的北京某公司的刘某打电话,其中张某假冒刘的上小学五年级的儿子小捷的哭声“爸!是我”。刘某惊慌地问:“小捷!你怎么了?”此刻王某以南方人的口音称,“你儿子在我们手上,想要儿子就拿 30万元来”。王某让刘某立刻把 30万元现金汇到指定账户,而且期间不能挂断电话,否则就撕票。刘某立刻赶回北京,在 2小时内将 30万元分 5次汇到指定账户,而且一直不敢挂断电话。对方收到钱后告诉刘某去某地领儿子。刘某到那里并未见到儿子,打电话给儿子的班主任后才知道儿子根本没出事正在上课。而刘某的 30万元早已被孙某、李某、万某在武汉的

    28、两台 ATM机上取走。后 5人分别在苏州、深圳、厦门被抓获。 问:张某、王某、孙某、李某、万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说明理由。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张某、王某、孙某、李某、万某的行为构成了共同诈骗罪。本案反映了近一两年诈骗罪的新特点,电话诈骗是犯罪分子猖狂作案的重要手段。本案中张某等 5人事先通谋,精心策划了谎称绑票,使受害人刘某产生错误认识,误以为儿子真被绑架了,基于交赎金赎回儿子的急切心情,在短时间内将 30万元打到骗子们指定的账户内。犯罪分子的诈骗手段虽不断翻新,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使受害人信以为真后自己处分财产,而犯罪分子从而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所有权的诈骗罪

    29、本质未变。故张某等 5人应以诈骗罪,按在共同诈骗罪中所起作用大小分别判处刑罚。7.李某之母夏某长期卧病在床,1997 年 9月去医院诊断,结果为“肝硬变腹水”。1998 年病情日益严重,腹水胀痛并伴随昏迷,使其痛苦不堪。同年李某与其兄弟商量,将其母转院至华夏医院治疗,王某为其主治医师。医院已经开出病危通知书。王某按照一般的常规治疗,进行抽腹水手术后,夏某的病情略有缓解。2000年 3月 9日,夏某病情加重,表现得十分痛苦和烦躁,拒绝治疗,一直说想死,直到护士为其注射了安定剂后方安然睡去,第二天凌晨又再次昏迷不醒。李某问当晚值班医生:“我妈是否还有救?”医生回答说:“已经没有希望了,因为来得太迟

    30、。”李某又说:“既然我妈已经没救了,能否让她早点咽气,免得这么受罪。”值班医生未允许。3 月 12日,李某找到主治医师王某,坚持要求给夏某注射药物使其无痛苦死亡,遭到王某的拒绝。在李某再三声明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后,王某给李某开出处方,并要求其签字。李某第二天在医院要求护士为其母注射该处方,当晚李某见其母仍然还活着,便又去找值班护士注射。夏某于 3月 14日凌晨死亡。夏某两次接受王某处方总量在正常范围内,并且患者在第二次用药后 14小时死亡,临终表现无血压骤降或者呼吸中枢抑制。因此王某的处方加深了患者的昏迷程度,促进了死亡,并非其死亡的直接原因。 问: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 (分数:

    31、15.00)_正确答案:()解析:安乐死在未被国家立法允许的情况下应属非法。任何人应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人或者其亲属的请求,为免除其所遭受的极端痛苦而无痛苦地致患者死亡的,应该以故意杀人论,但是一般属于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情形。 在本案件中,李某不顾医院医生劝阻,坚决要求对其母注射药物促成其速死,并在医生用药的处方上面签字,声明愿意承担责任。李某和王某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由于李某是由于其母濒死而向医生提出要求,王某所开出的处方也并非是致夏某死亡的根本原因,因此本案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可以在量刑时加以考虑。8.某集团公司出资在北京设立兴旺食品有限公司,由张某任经理。兴旺食品有限公司因业

    32、务需要在某银行分理处开立了公司账户。后来,因其所开账户 1年内没有业务往来,银行分理处通知兴旺食品有限公司清理公司账户。公司经理助理杨某在销户时发现公司多了一个账户,并且多出 3万元钱,遂将此账户的有关情况向张某汇报。经张某决定,杨某到某分理处更换了预留印鉴,并将账户余额 3万元转汇至兴旺食品有限公司开立于某信用社的账户上。张某授意杨某开具了化名为“方伟”的集资单,编造兴旺食品有限公司向“方伟”集资 3万元的事实。杨某按张某要求以备用金名义从某信用社公司账户内取出该 3万元。张某和杨某以归还“方伟”集资款的方式,将该款私分。 问:本案中张某和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为什么? (分数:15

    33、.00)_正确答案:()解析: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在职务侵占罪中,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犯罪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在本案件中,张某和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现金 3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已经构成了职务侵占罪。9.孙某购得天津至上海的机票一张,携带早已准备的火药包及引燃线,登上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波音737”B258号 1523次航班飞机。飞机起飞后不久,孙某即以引爆火药包相威胁,胁迫机组人员将飞机飞往台湾,并对机组人员说:“我的炸药是真的,要是不去,我马上就

    34、炸飞机。”机组人员采取措施后,孙某被制服。 问:(1)孙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简要说明理由。 (2)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未遂?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1)孙某的行为构成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航空器罪的概念略。本案中,在已经起飞的飞机上,孙某以事先准备好的炸药包相威胁,胁迫机组人员将飞机飞往台湾,并对机组人员说:“我的炸药是真的,要是不去,我马上就炸飞机。”符合劫持航空器的构成要件。因此,孙某构成劫持航空器罪。 (2)孙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劫持航空器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了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并将航空器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即构成既遂。至于行为人的犯

    35、罪目的是否达到、有没有造成实际危害结果,都与确定犯罪行为的既遂或未遂无关。10.郑某长期借贷不还,债权人徐某起诉后,法院判决郑某应在判决生效后向徐某还借款港币 200万元,人民币 18万元及利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郑某一直不履行还款义务。在法院多次发出通知和传票并通过他人通知其到法院来履行生效的判决的情况下,郑某也始终不到法院与执行人员联系。判决生效两个月后,郑某与女友欲离境出国旅游,在机场被扣留,其间,郑某暗中将一块价值人民币 1万余元的雷达牌手表转移给女友。郑某被拘留后继续隐瞒其住处、经济收入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拒不配合调查。后查明,郑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有房产一套、名贵手表若干、高档家用电

    36、器数台以及 20多幅名画等大量财物,价值达人民币 200多万元。 问:郑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其女友接受其转移的财产是否构成共犯?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郑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在本案中,郑某负有履行判决的义务,而且根据其财产状况,郑某完全有能力履行判决,但却采取种种手段隐瞒财产状况,拖延履行,还企图出国旅行以逃避履行,其间还向其女友转移财产,综合来看,郑某的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特征,应当定性为拒不执行判决罪。 郑某的女友接受其转移的财产的行为,不构成共犯。主要理由在于行为人主观上缺乏与郑某一起通过实施财产转移行为而不履行判决的直接故意。反之,如果事前行为人之间存在通谋,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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