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业基础课-刑法学-24 及答案解析(总分:15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0,分数:150.00)1.某国有工程筹建组工作人员贾某在工程发包前,与投标方李某相互勾结,承诺帮助其中标,李某则给予贾某 30万元人民币作为好处费。在工程招标过程中,贾某发现李某的投标书不符合规定,将会落标。为了能得到李某事前承诺的好处费,贾某将其所保管的标书调换成李某事后修改过的标书,从而使其顺利中标。工程开工后,李某在贾某的办公室内给予其 30万元人民币。次日,贾某担心赃款放在其办公室不安全,便嘱咐李某代为其保管,待工程结束后再取回。嗣后,李某
2、以其个人名义将该 30万元人民币存入银行。不久,贾某因其他经济问题而案发。 问:贾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属于什么犯罪形态?为什么? (分数:15.00)_2.2009年 6月的某日晚,南京市某个体施工队长张某在与朋友饮酒应酬时,自己一人喝下白酒 8两、洋酒 6两、啤酒 1瓶,导致行走都不稳的醉酒状态。但张某仍然开着自己的车回家。途中张某接连撞死无辜的行路者 5人(其中包含 1名孕妇),伤 4人。后被警方截住,在派出所数小时后醒来,全然不知导致的严重后果。张归案后态度诚恳,并主动赔偿 110余万元给受害人及家属。另查,张在 2006年 8月2009 年4月间有多次违法驾驶记录。 问:对张某的行为如何
3、定性?请简要说明理由。 (分数:15.00)_3.翁某在某酒店工作,负责酒店的收银工作。因偶然机会认识蒋某。为谋私利,蒋某提出伪造信用卡的提议,并为翁某认可。蒋某提供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专用工具读码机,由翁某利用其接触客人信用卡的机会,秘密使用读码机窃取客人信用卡磁条内信息(因其方式是将信用卡有磁条的一端插入读码机的卡槽,沿槽从头至尾拉过,俗称“拉卡”),蒋某在翁某的协助下,利用获取的信息伪造了大量信用卡,在日本、香港等地使用,后被抓获。 问:翁某、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分数:15.00)_4.某服装厂因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不高,产品质量低劣,因而所产服装无人购买,工厂严重亏损。该厂厂
4、长王某为改变这种状况,决定把低劣的产品改装成某名牌服装的式样,并贴上该名牌服装(已注册)的标签。王某一方面指示工人按照自己的指示生产,另一方面又出去推销自己的产品。在推销过程中,工商机关发现并查封了该批产品,经评估,该批产品的货值达 16万元。 问:(1)王某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简要说明理由。 (2)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未遂? (3)对王某的行为是否可以数罪并罚? (分数:15.00)_5.严某搭乘客车回江西老家,在旅途中,客车副驾驶姚某与唾在司机卧铺位置的严某发生口角,但此事不久便平息。当日中午,严某的丈夫洪某接到严某电话,说在客车上被司机欺侮。洪某随后邀集徐某等人商量准备教训司
5、机,给妻子出气。洪某还提出搞司机一点钱,并让徐某执笔写下一张赔款单。当日下午,洪某等人在其老家的汽车站等到姚某驾驶的客车,洪某当即喝令姚某下车,并和徐某等人一起上前殴打姚某,姚某未敢反抗。后来,姚某在被逼问“此事公了还是私了”的情况下,无奈交出 500元钱,并在事先准备好的赔款单上签下自己的名字,洪某等人得款后逃离现场。事后查明,姚某身体有多处皮外伤。 问:洪某的行为构成何罪?理由是什么? (分数:15.00)_6.2002年 1月至 9月,保税区某贸易有限公司在公司法人代表罗某的策划下,采用涂改报关单证、低报价格方式,分别从宁波、上海口岸分批走私进口 90多吨韩国、日本产的聚丙烯塑料薄膜,在
6、境内销售牟利;同时擅自将因享受保税区优惠而进口的保税物品在境内出卖。该公司进口货物价格异常的现象引起了海关的注意,2002 年 9月,当该公司又采取上述方式走私进口货物时,海关将其查获。经查,该案案值达人民币 358万元,偷逃国家税额 60余万元。 问:该贸易有限公司和罗某是否构成走私罪?简要说明理由。 (分数:15.00)_7.吕某原是某省一制药厂的业务员,后因业务关系与承包该药厂某车间的徐某相识,并开始合作制作假药。案发后,警方在吕某家中及库房里查获大量假人血白蛋白。据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人士介绍,人血白蛋白是血液制品,俗称“生命制品”、“救命药”。该批假人血白蛋白危害相当大,当异性蛋白
7、进入人体后,可引起严重过敏不良症状。据悉,由于发现及时,该批药品尚未来得及进入市场流通。 问:吕某和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分数:15.00)_8.尹某系某省考试院招生处处长,负责全省高考招生工作。一日,某考生家长找到尹某,要求对其子给予照顾,并送上现金 8000元。尹某了解到该生分数很高,完全可以被录取,但佯装不知,慨然应允,并接受 8000元钱。 问:尹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其犯罪形态如何? (分数:15.00)_9.华某系某公安局副局长,直接负责犯罪案件举报管理工作。一日,发现有检举信检举自己有受贿行为,华某遂利用职权,直接指使有关人员以诬告陷害为名对举报人郭某立案侦查。后经
8、查证,郭某的举报属实。问: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分数:15.00)_10.2008年 12月某市区级人民法院对所辖区的德义兴商楼的徐某等四名高管以偷税罪判处 1年至 3年 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被告上诉。2009 年 3月,该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 2009年 2月 28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第 3条对刑法第 201条的修改规定,查明徐某等已补缴了所逃避缴纳的税款,经税务机关处理过,故撤销一审判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问:对本案两级法院的判罚结果如何评价?并简要说明理由。 (分数:15.00)_专业基础课-刑法学-24 答案解析(总分:150.00,做题时间:90 分钟)
9、一、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0,分数:150.00)1.某国有工程筹建组工作人员贾某在工程发包前,与投标方李某相互勾结,承诺帮助其中标,李某则给予贾某 30万元人民币作为好处费。在工程招标过程中,贾某发现李某的投标书不符合规定,将会落标。为了能得到李某事前承诺的好处费,贾某将其所保管的标书调换成李某事后修改过的标书,从而使其顺利中标。工程开工后,李某在贾某的办公室内给予其 30万元人民币。次日,贾某担心赃款放在其办公室不安全,便嘱咐李某代为其保管,待工程结束后再取回。嗣后,李某以其个人名义将该 30万元人民币存入银行。不久,贾某因其他经济问题而案发。 问:
10、贾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属于什么犯罪形态?为什么?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贾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的犯罪既遂。 贾某与李某事前共谋,承诺为李某牟取私利,之后,贾某实施了为李某调换标书从而使其顺利中标的行为,并且在办公室接受贿赂款,事实上已经使 30万元钱款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即已置于贾某实际控制之下。这就已经表明贾某主观上具有占有李某 30万元好处费的故意,客观上也完成了受贿行为,因此,贾某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全部构成特征,应当定性为受贿罪。 贾某的行为属于受贿罪的既遂。本案关键在于理解对接受的贿赂实际控制。接受贿赂行为不能仅局限于由犯罪分子本人实际占有,也包括其关系人,如子女、爱人、
11、下属工作人员、朋友的实际占有,因为在这种情况之下,财物已移入其本人实际控制或支配范围,行为人并不丧失对该财物的所有权。本案中,贾某之后又将贿赂款交予李某保管,是贾某在受贿完成以后的行为,而且其言明是保管,说明其主观上仍有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所有权也仍在其控制之下,不影响受贿的既遂。2.2009年 6月的某日晚,南京市某个体施工队长张某在与朋友饮酒应酬时,自己一人喝下白酒 8两、洋酒 6两、啤酒 1瓶,导致行走都不稳的醉酒状态。但张某仍然开着自己的车回家。途中张某接连撞死无辜的行路者 5人(其中包含 1名孕妇),伤 4人。后被警方截住,在派出所数小时后醒来,全然不知导致的严重后果。张归案后态度诚恳
12、,并主动赔偿 110余万元给受害人及家属。另查,张在 2006年 8月2009 年4月间有多次违法驾驶记录。 问:对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请简要说明理由。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张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张某几年来多次违章驾驶车辆,经交通安全部门屡次处罚而不注意,竟然在大量饮酒严重醉态失去自控能力情况下驾车行驶,对他人的生命、健康置若罔闻,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酿成 5死 4伤的重大恶性交通事故,严重危害社会的公共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3.翁某在某酒店工作,负责酒店的收银工作。因偶然机会认识蒋某。为谋私利,蒋某提出伪造信用卡的提议,并为翁某
13、认可。蒋某提供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专用工具读码机,由翁某利用其接触客人信用卡的机会,秘密使用读码机窃取客人信用卡磁条内信息(因其方式是将信用卡有磁条的一端插入读码机的卡槽,沿槽从头至尾拉过,俗称“拉卡”),蒋某在翁某的协助下,利用获取的信息伪造了大量信用卡,在日本、香港等地使用,后被抓获。 问:翁某、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翁某、蒋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共同犯罪)。本案中,翁某、蒋某的行为属于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牵连犯,依据从一重处罚的原则,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 需要注意,在单独犯罪的情形下,行为人基于伪造信
14、用卡的故意而实施对信用卡信息资料的窃取、收买行为,属于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罚。 本案翁某、蒋某的行为体现了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伪造金融票证、信用卡诈骗等犯罪之间呈现出的复杂关系。因本案是行为人在信用卡诈骗之后被抓获的,其据以行骗的信用卡又是利用窃取来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伪造的,故其行为属于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伪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诈骗罪的牵连犯,根据从一重处断原则,应以信用卡诈骗罪一罪论处。本案一扣翁某、蒋某二人是共同犯罪。4.某服装厂因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不高,产品质量低劣,因而所产服装无人购买,工厂严重亏损。该厂厂长王某为改变这种状况,决定把低劣的产品改装成某名牌服装的式样,并贴上
15、该名牌服装(已注册)的标签。王某一方面指示工人按照自己的指示生产,另一方面又出去推销自己的产品。在推销过程中,工商机关发现并查封了该批产品,经评估,该批产品的货值达 16万元。 问:(1)王某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简要说明理由。 (2)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未遂? (3)对王某的行为是否可以数罪并罚?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1)王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在本案中,主观方面,王某出于改变工厂严重亏损现状的目的,故意生产、销售假冒名牌服饰,从而触犯了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其采取的行为方式是“以假充真”,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要件,因此构成生
16、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未遂。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规定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在本案中,货值 16万元,达到了法定销售金额15万元以上的规定,因此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 (3)对王某的行为不能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对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在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但此两罪之间是想象竞合关系,属于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本案中,王某基于非法牟利
17、(用违法手段使企业摆脱困境)的目的,而采取了造假行为,同时该行为又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因此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罚。5.严某搭乘客车回江西老家,在旅途中,客车副驾驶姚某与唾在司机卧铺位置的严某发生口角,但此事不久便平息。当日中午,严某的丈夫洪某接到严某电话,说在客车上被司机欺侮。洪某随后邀集徐某等人商量准备教训司机,给妻子出气。洪某还提出搞司机一点钱,并让徐某执笔写下一张赔款单。当日下午,洪某等人在其老家的汽车站等到姚某驾驶的客车,洪某当即喝令姚某下车,并和徐某等人一起上前殴打姚某,姚某未敢反抗。后来,姚某在被逼问“此事公了还是私了”的情况下,无奈交出 500元钱,并在事先准备好的赔款单上
18、签下自己的名字,洪某等人得款后逃离现场。事后查明,姚某身体有多处皮外伤。 问:洪某的行为构成何罪?理由是什么?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洪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本案的定性涉及对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行为的理解。“强拿”一般指行为人用强制性的力量使他人不敢反抗而获取财物的行为,行为中含有暴力、威胁的手段。“硬要”意即无理、强行索要,是指行为人对他人实施某种压力,使其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交出自己的财物。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在客观行为方面尽管有所相似,但区别还是非常明显。寻衅滋事罪强制手段的效果强调被害人因为害怕心理为息事宁人而自愿交出财物,而不是因为不敢抗拒、无法
19、反抗而完全被动地交出财物。 本案的难点即在于洪某等人殴打司机姚某以及后来迫使其交钱的行为性质。从本案的缘起看来,洪某是因为听到妻子受了司机姚某的“污辱”,为了发泄心头的愤恨之情,才纠集他人打算教训姚某一顿。从这里可以看出,洪某的主观故意内容与寻衅滋事罪主观要件要求的报复生事、横行霸道心理更相符合,而不是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中的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心理。另外,从洪某索要钱财的数量和对姚某殴打造成的结果来看,其行为也是有分寸的,主要是为了满足洪某报复的目的。因此,洪某等人因个人小事把客车拦下,肆意殴打司机,寻衅报复的行为主要侵害了车站正常的运输管理秩序。综观全案,洪某的行为应当构成寻衅滋事罪。6
20、.2002年 1月至 9月,保税区某贸易有限公司在公司法人代表罗某的策划下,采用涂改报关单证、低报价格方式,分别从宁波、上海口岸分批走私进口 90多吨韩国、日本产的聚丙烯塑料薄膜,在境内销售牟利;同时擅自将因享受保税区优惠而进口的保税物品在境内出卖。该公司进口货物价格异常的现象引起了海关的注意,2002 年 9月,当该公司又采取上述方式走私进口货物时,海关将其查获。经查,该案案值达人民币 358万元,偷逃国家税额 60余万元。 问:该贸易有限公司和罗某是否构成走私罪?简要说明理由。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本案中该贸易有限公司和罗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
21、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 5万元以上的行为。在本案中,主观方面,该贸易有限公司和罗某基于偷逃关税的目的,违反国家海关法规,具有走私罪的主观故意。客观方面,其符合刑法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两种行为方式的界定,即“采用涂改报关单证、低报价格方式”和“擅自将因享受保税区优惠而进口的保税物品在境内出卖”。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采取的是双罚制,法人和相应负责的自然人都是行为主体。因此,本案中该贸易有限
22、公司和罗某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注意,自 2011年 5月 1日起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第 27条对刑法第 153条第 1款第(一)项作出修改,取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适用死刑的规定。7.吕某原是某省一制药厂的业务员,后因业务关系与承包该药厂某车间的徐某相识,并开始合作制作假药。案发后,警方在吕某家中及库房里查获大量假人血白蛋白。据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人士介绍,人血白蛋白是血液制品,俗称“生命制品”、“救命药”。该批假人血白蛋白危害相当大,当异性蛋白进入人体后,可引起严重过敏不良症状。据悉,由于发现及时,该批药品尚未来得及进入市场流通。 问:吕某和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分数
23、:15.00)_正确答案:()解析:吕某和徐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在客观上,吕某和徐某合作制造假的人血白蛋白,尽管未来得及进入市场流通,但如果没被及时发现,很可能流入市场,并对人“引起严重过敏不良症状”;在主观上,明知是国家禁止的假药仍故意生产销售,属于故意。需要注意的是,自 2011年 5月 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第 23条已对刑法第 141条第 1款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成立要件作出修改,删去“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法定危险犯后果,改为只要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成立此罪。因此,本案中的涉案假药尽管尚未进入流通领域,仍成立犯罪。 吕某、徐某合作制造假的人血白蛋白,属于血液制品。
24、血液制品的生产销售,目前主要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对于其生产原料、生产工艺、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有很高的要求,即便某个环节有轻微污染都绝对不允许出厂上市。吕某、徐某生产假的血液制品,完全漠视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其社会危害性显而易见。8.尹某系某省考试院招生处处长,负责全省高考招生工作。一日,某考生家长找到尹某,要求对其子给予照顾,并送上现金 8000元。尹某了解到该生分数很高,完全可以被录取,但佯装不知,慨然应允,并接受 8000元钱。 问:尹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其犯罪形态如何?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尹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本案中,尹某在主观上虽然
25、明知考生可以被录取,但基于牟取私利的心理,仍然接受考生家长的现金,具有接受他人贿赂的直接故意;客观上,尹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管理招生工作的职务便利,虽然其最终没有利用该职务便利,实施为考生牟取利益的具体行为,但却允诺以自己的职务便利为考生上学的事宜帮忙,这仍然是一种“为他人牟取利益”的行为。因此,尹某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特征,应当构成受贿罪。虽然尹某没有为考生牟取上学的具体利益,但是接受了考生家长的贿赂,该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的犯罪既遂。9.华某系某公安局副局长,直接负责犯罪案件举报管理工作。一日,发现有检举信检举自己有受贿行为,华某遂利用职权,直接指使有关人员以诬告陷害为名对举报人郭某立案侦查
26、。后经查证,郭某的举报属实。问: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华某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在本案中,华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为徇私利,隐瞒自己受贿的事实真相,明知举报人郭某无罪,仍然利用职权追究郭某的刑事责任,具有主观直接故意;客观上,华某利用其职务便利,以诬告陷害的名义对举报人进行立案侦查,使其受到了原本不应承担的刑事追究。因此,华某的行为符合徇私枉法罪的特征,应当构成徇私枉法罪。 华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报复陷害罪。华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隐瞒事实真相,捏造罪名,违背法律利用自己的职权追究举报人的刑事责任,从而实现自己打击报复的目的,符合报复陷害罪的特征,应当
27、构成报复陷害罪。 在这种情形下,行为人同时触犯了徇私枉法罪和报复陷害罪两个罪名,但只有一个犯罪故意,且只实施了一个行为,构成想象竞合犯,应当按照从一重处罚的原则处理。因为徇私枉法罪的法定刑较重,因此,华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徇私枉法罪。10.2008年 12月某市区级人民法院对所辖区的德义兴商楼的徐某等四名高管以偷税罪判处 1年至 3年 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被告上诉。2009 年 3月,该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 2009年 2月 28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第 3条对刑法第 201条的修改规定,查明徐某等已补缴了所逃避缴纳的税款,经税务机关处理过,故撤销一审判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问
28、:对本案两级法院的判罚结果如何评价?并简要说明理由。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本案中两级法院的判罚结果均是依法行事,原因是恰逢审判期间刑法修正案(七)施行,且修改了刑法第 201条的规定。 一审法院依据刑法第 201条的规定,认定德义兴商楼的徐某等四名高管采用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且偷税数额的比例以及具体额度均已符合偷税罪的成立要件,故依法以偷税罪判处四人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后四被告上诉至二审期间,刑法修正案(七)颁布施行。该修正案第 3条对刑法第 201条作出重大修改,即不再使用“偷税”一词,而改用“逃避缴纳税款”;对逃税的手段不再具体列举,而采用
29、“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的概括性规定;对逃税的具体数额不再作具体规定;对逃税罪的初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规定了特别条款;对有逃税行为屡教不改者从严处理的规定。本案中徐某等四名高管恰系逃税罪的初犯,根据刑法总则第 12条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显然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要轻于刑法的规定,故对二审期间的判决产生了影响。二审法院适用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 201条的修改规定,对徐某等逃税罪的初犯“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理解这条规定时,注意逃税罪的初犯,需满足以下三个前提条件的情况下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一是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二是缴纳滞纳金,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滞纳金以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计算;三是已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于逃税的,税务机关可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本案中,徐某等四人在已经构成逃税犯罪的初犯情况下,满足了上述三个前提条件,故二审法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