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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非法学)-9-2及答案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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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非法学)-9-2及答案解析.doc

    1、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非法学)-9-2 及答案解析(总分:55.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0,分数:10.00)1.下列情形中,属于犯罪未遂的是( )。A甲持匕首在张三每天下夜班经过的路口守候,准备杀死张三,但张三当夜没有出现在这一地点B乙携带匕首乘坐出租车,准备对出租车司机进行抢劫,因形迹可疑,出租车司机将车开进了派出所将其抓获C丙非法购进两支手枪还未来得及出卖即被抓获D丁为抢劫李四钱财,假装劝酒将李四灌醉,没来得及取走李四财物,因被李四的妻子发现而慌忙逃走(分数:1.00)A.B.C.D.2.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

    2、正确的?( )A甲乙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山下有人,共同推下山上一块石头砸死丙。只有认定甲乙成立共同过失犯罪,才能对甲、乙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B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甲乙构成共同犯罪C交警甲故意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甲乙构成共同犯罪D公安人员甲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甲乙成立共同犯罪(分数:1.00)A.B.C.D.3.行为人伪造汇票后,以此实施票据诈骗行为,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行为人的行为构成( )。A诈骗罪B伪造金融票证罪C票据诈骗罪D伪造金融票证罪与票据诈骗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分数:1.00)A.B.C.D.4.聋哑人王某在狩猎时,误将前方的李某当

    3、做野兽,瞄准后正准备射击。与王某一同狩猎但与其相隔一段距离的刘某,急忙向王某开枪,打伤了他的胳膊。王某的枪掉在地上,子弹没有射出去。经鉴定,王某胳膊上的伤构成轻伤。应如何认识刘某的行为?(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故意伤害 D防卫过当(分数:1.00)A.B.C.D.5.下列情形中,构成累犯的有( )。A李某因犯爆炸罪被判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 5 年内又犯间谍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B方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的第 6 个月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 5 个月C张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 年,缓刑 3 年。缓刑期满后第 2 年,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年D刘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

    4、期徒刑 7 年,执行 4 年后被假释。假释后第 2 年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 年(分数:1.00)A.B.C.D.6.行为人以强奸为手段强迫妇女卖淫的行为应以( )论处。A强奸罪 B组织卖淫罪C强迫卖淫罪 D强迫卖淫罪和强奸罪(分数:1.00)A.B.C.D.7.甲租用乙的房子开店经营,但因经营不善长期亏损,不能按时支付房租,甲多次上门催要,双方发生了争执,乙就放火烧毁了自家的店面,一来可以报复甲,二来又可以获取保险赔偿金。于是在烧毁店面后,乙意图索赔而刚走到保险公司门口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关于本案,以下哪些意见是正确的?( )A王某的行为触犯了放火罪和保险诈骗罪两个罪名B放火罪和保险诈

    5、骗罪相竞合,只定放火罪C放火罪和保险诈骗罪预备应并罚D放火罪和保险诈骗罪既遂应并罚(分数:1.00)A.B.C.D.8.下列有关危害公共安全罪客体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所谓“公共安全”,就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B危害公共安全罪客体的不特定性,并不是指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受犯罪实际侵害的目标是不特定的C危害公共安全罪客体的不特定性,是指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对象具有广泛性和不确定性D所谓“公共安全”,就是指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共财产安全(分数:1.00)A.B.C.D.9.甲、乙和丙预谋用推牌九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陈某的钱财,甲、乙二人将陈某骗到某宾馆,谎称要与陈某

    6、共同赢病的钱。四人开始玩扑克牌,陈某输掉身上所带钱款 3000 元,还将手表、金项链、手机等物押上,也全部输光。最后陈某发现丙某放在皮包里的钱第一张为人民币,下面的全是白纸,明白自己上当了,于是想要回自己的钱,但甲、乙和丙三人不仅不还钱,反而将陈某殴打成轻伤。甲、乙和丙的行为构成( )。A诈骗罪 B抢劫罪C赌博罪 D构成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分数:1.00)A.B.C.D.10.甲的哥哥为某市副市长。乙为某建筑承包商,为了得到一建筑承包合同,请甲帮忙,并给甲好处费 10万元。甲的哥哥对此并不知情,但看在甲的面子上,还是利用其职权将工程发包给了乙,则甲的行为( )。A甲构成受贿罪,为共犯 B甲单独

    7、构成受贿罪C甲单独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D甲构成介绍贿赂罪(分数:1.00)A.B.C.D.三、多项选择题(总题数:5,分数:10.00)11.下列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 )(分数:2.00)A.甲与赵某共谋共同杀苏某,但赵某因病没有前往犯罪地点,由甲一人杀死苏某B.乙在境外购买了毒品、钱某在境外购买了淫秽物品,二人共谋同雇一条走私船回到内地,后被海关查获C.丙发现某商店失火,立即叫孙某:“现在是趁火打劫的好时机,我们一起去吧”,孙某便和丙一起到失火地点窃取商品后各自回家D.医生丁为杀害仇人王某,故意将药量加大 10 倍,护士李某发现后请丁改正,丁说:“那个家伙太坏了,让他死了算了。”李某没

    8、再吭声,按丁所开处方用药,导致王某死亡12.下列关于连续犯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分数:2.00)A.必须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B.实施了数个独立的性质相同的行为C.数次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D.数次行为触犯同一罪名13.某日甲于深夜潜入乙宅,伺机盗窃,乙听到动静后起床并将甲堵在屋内,甲为逃离遂与乙发生打斗。其间,乙父丙被惊醒起床,前来帮助乙擒甲,见乙不敌甲,于是丙拿起身边的菜刀对准甲就是一刀。但甲受伤后仍旧逃脱,后因为伤势严重死亡。对于丙的行为的认定错误的是( )。(分数:2.00)A.丙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B.丙的行为构成特殊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C.丙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为

    9、过失致人死亡D.丙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应承担刑事责任14.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骗取保险金的,根据刑法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分数:2.00)A.接受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指导,配合编造假的保险事故,骗得保险金后共同分赃的B.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后骗取保险金的C.过失导致被保险人重伤后,隐瞒此事,由被保险人申报获得保险理赔的D.故意导致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以骗取保险金,并触犯了其他罪名的15.某日,李某拾破烂至一居民楼楼梯旁,见一自行车车筐里有一只皮包,便趁无人之机,将该包拾起来并放在自己随身携带的蛇皮袋里。回到家后李某将包里的东西倒出来清点,发现有手机一只,现金 300 元和其他一些小

    10、饰品,总价值约 4000 余元。该包系王某在回家上楼时忘记携带落在车筐里的,后王某通过电话找到李某,但李某拒绝归还包内物品。则以下对李某行为的定性中错误有哪些?( )(分数:2.00)A.构成盗窃罪B.构成侵占罪C.构成侵占遗失物罪D.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四、简答题(总题数:2,分数:12.00)16.简述我国刑法对于牵连犯的处断原则。(分数:6.00)_17.简述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区别。(分数:6.00)_五、论述题(总题数:1,分数:8.00)18.论述犯罪故意。(分数:8.00)_六、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分数:15.00)19.甲某因为丁某欠其 20 万元赌债久拖不

    11、还,便纠集乙、丙将丁某骗至自己开办的水泥场内关押。在乙、丙二人外出吃饭时,甲某对被捆绑的丁某进行殴打,致使丁某昏死过去。甲某以为丁某已经死亡,将丁某藏匿于水沟中,致其溺死。乙、丙二人回来后得知丁某死亡,十分害怕。甲某、乙、丙等人为掩盖罪行、转移视线,向丁某的妻子发出一封勒索信,称丁某被绑架,索要 30 万元人民币放人,然后分头逃匿。甲某在逃避追捕中,登上一辆长途公共汽车,拔出刀子架在司机的脖子上胁迫司机改变行驶路线,朝山里行驶。由于路况不好,加之司机十分紧张,一路上险象环生,几度几乎翻车。乘客纷纷要求下车,甲某声称,要想下车,必须交出身上的钱物,众乘客治好交出财物得以下车,司机也乘机逃走,甲某

    12、干脆自己开车。甲某只开过农用三轮车,并不熟悉汽车驾驶,也没有汽车驾驶执照。因此路过一个小镇时,撞倒了一个行人(致其轻伤)。镇上的行人纷纷叫喊,要其停车,也有人上前阻拦,但甲某因恐惧根本不想停车,将拦截汽车的三人撞倒后(其中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继续逃逸。乙、丙二人在逃匿中,搭乘一辆出租车,乘司机下车在路边小便之际,乙某突然将车开走。该司机急追,但未能追上。乙某开车时不小心撞到路边的行人,乙某下车查看发现被撞行人受伤未死,问丙如何处理。丙某说事到如今,管不了那么多,叫乙赶快开车离开。乙某于是将行人拖到前方不远的垃圾站,驾车离开后 4 个小时,该被撞行人被发现,因抢救无效而死亡。请分析甲

    13、、乙、丙行为的性质。(分数:15.00)_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非法学)-9-2 答案解析(总分:55.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0,分数:10.00)1.下列情形中,属于犯罪未遂的是( )。A甲持匕首在张三每天下夜班经过的路口守候,准备杀死张三,但张三当夜没有出现在这一地点B乙携带匕首乘坐出租车,准备对出租车司机进行抢劫,因形迹可疑,出租车司机将车开进了派出所将其抓获C丙非法购进两支手枪还未来得及出卖即被抓获D丁为抢劫李四钱财,假装劝酒将李四灌醉,没来得及取走李四财物,因被李四的妻子发现而慌忙逃走(分数:1.00)A.B.

    14、C.D. 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犯罪未遂的认定。犯罪未遂的特征有三:一是已着手实行犯罪;二是未得逞,即犯罪行为没有完整地满足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三是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选项 A,甲候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行为,尚未实行犯罪行为;选项 B,乙尚未实施抢劫的行为,故都不属于犯罪未遂。选项 C,丙乙经实施非法购进枪支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的既遂。选项 D,丁已经实施抢劫罪的方法行为,但因丁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故构成犯罪未遂。2.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山下有人,共同推下山上一块石头砸死丙。只有认定甲乙成立共同过失犯罪,才能对甲

    15、、乙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B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甲乙构成共同犯罪C交警甲故意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甲乙构成共同犯罪D公安人员甲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甲乙成立共同犯罪(分数:1.00)A.B.C. D.解析:解析 选项 A 错误。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各个共犯人之间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过失的,不构成共同犯罪。虽然选项 A 中甲乙不成立共同过失犯罪,但是不妨碍根据甲乙各自过失犯罪情况分别定罪量刑。选项 B 错误。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以及事前无通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不成立共犯。如果事前有通谋,则成立相关犯罪的共犯。选项 B 中,甲

    16、乙事前没有通谋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选项 C 正确。刑法第 198 条第 4 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选项 C 中,甲作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故意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甲、乙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选项 D 错误。刑法第 417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据此可知,选项 D 中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而不与乙成立共同犯罪。3.行为人伪造汇票后,以此实施票据诈骗行为,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行为人的

    17、行为构成( )。A诈骗罪B伪造金融票证罪C票据诈骗罪D伪造金融票证罪与票据诈骗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分数:1.00)A.B.C.D. 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牵连犯。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特征: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了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分别独立成罪;数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牵连关系,即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行为人伪造汇票,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实施票据诈骗行为,数额较大,构成票据诈骗罪。伪造汇票是手段行为,实施票据诈骗是目的行为,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典型的牵连犯,根据牵连犯的一般处断原则,应当从一重罪论处处断,选

    18、项 D 正确。4.聋哑人王某在狩猎时,误将前方的李某当做野兽,瞄准后正准备射击。与王某一同狩猎但与其相隔一段距离的刘某,急忙向王某开枪,打伤了他的胳膊。王某的枪掉在地上,子弹没有射出去。经鉴定,王某胳膊上的伤构成轻伤。应如何认识刘某的行为?(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故意伤害 D防卫过当(分数:1.00)A. B.C.D.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即对“不法侵害”的理解。依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成立首先就要求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这里,不法侵害既包括故意实施的也包括过失实施的,这就为正当防卫提供了可能性。尽管过失行为的行为人可能根本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会发生,但其行为在

    19、客观上往往已经对刑法保护的法益产生了严重的威胁,对其进行正当防卫也就获得了必要性。在本案中,王某误将李某当做野兽,其瞄准行为构成过失的不法侵害,刘某向其胳膊开枪成功地救助了李某的生命,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另外,王某是一名聋哑人,与其相隔一段距离的刘某不可能通过语言或者直接的身体行动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其开枪的行为是合适的,也是必要的。所以并不会构成防卫过当。故选A。5.下列情形中,构成累犯的有( )。A李某因犯爆炸罪被判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 5 年内又犯间谍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B方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的第 6 个月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 5 个月C张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0、 2 年,缓刑 3 年。缓刑期满后第 2 年,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年D刘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7 年,执行 4 年后被假释。假释后第 2 年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 年(分数:1.00)A. B.C.D.解析:解析 刑法第 65 条第 1 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5 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据此,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1)主观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2)刑度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或者应当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3)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

    21、后 5年之内。在时间方面应注意:(1)假释的问题。首先,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不成立累犯,因为刑罚没有执行完毕,此时要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其次,在假释期满后犯罪,可以成立累犯,因为成功的假释就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此时累犯的 5 年起算时间,从假释期满之日起算,而不是从假释之日起计算。(2)缓刑的问题。首先,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不成立累犯,因为刑罚没有执行完毕,此时要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其次,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也不能成立累犯。因为成功的缓刑,视为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非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因为不再执行,就不存在执行完毕问题。因为不属于执行完毕,所以不存在累犯,此时所犯新罪作为

    22、单独犯罪处理。注意 D 项是指在假释期间犯罪,而非假释期满后犯罪。6.行为人以强奸为手段强迫妇女卖淫的行为应以( )论处。A强奸罪 B组织卖淫罪C强迫卖淫罪 D强迫卖淫罪和强奸罪(分数:1.00)A.B.C. D.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卖淫与强奸相关罪名的应用。刑法第 358 条规定了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

    23、)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人以强奸为手段强迫妇女卖淫的行为,应当按照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7.甲租用乙的房子开店经营,但因经营不善长期亏损,不能按时支付房租,甲多次上门催要,双方发生了争执,乙就放火烧毁了自家的店面,一来可以报复甲,二来又可以获取保险赔偿金。于是在烧毁店面后,乙意图索赔而刚走到保险公司门口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关于本案,以下哪些意见是正确的?( )A王某的行为触犯了放火罪和保险诈骗罪两个罪名B放火罪和保险诈骗罪相竞合,只定放火罪C放火罪和保险诈骗罪预备应并罚D放火罪和保险诈骗罪既遂应并罚(分数:1.00)A. B.C.D.解析:

    24、解析 本题乙构成保险诈骗罪未遂和放火罪,根据规定应实行数罪并罚。8.下列有关危害公共安全罪客体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所谓“公共安全”,就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B危害公共安全罪客体的不特定性,并不是指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受犯罪实际侵害的目标是不特定的C危害公共安全罪客体的不特定性,是指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对象具有广泛性和不确定性D所谓“公共安全”,就是指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共财产安全(分数:1.00)A.B.C.D. 解析:解析 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即既要有不特定性,也要有多数性。这种不特定性是指行为人的

    25、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侵害的可能性,而不是实际侵害的特定性,故选 D 项。9.甲、乙和丙预谋用推牌九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陈某的钱财,甲、乙二人将陈某骗到某宾馆,谎称要与陈某共同赢病的钱。四人开始玩扑克牌,陈某输掉身上所带钱款 3000 元,还将手表、金项链、手机等物押上,也全部输光。最后陈某发现丙某放在皮包里的钱第一张为人民币,下面的全是白纸,明白自己上当了,于是想要回自己的钱,但甲、乙和丙三人不仅不还钱,反而将陈某殴打成轻伤。甲、乙和丙的行为构成( )。A诈骗罪 B抢劫罪C赌博罪 D构成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分数:1.00)A.B.C.D. 解析:解析 最高法院曾批复,设置

    26、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于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致使参赌者伤害或者死亡的,应以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10.甲的哥哥为某市副市长。乙为某建筑承包商,为了得到一建筑承包合同,请甲帮忙,并给甲好处费 10万元。甲的哥哥对此并不知情,但看在甲的面子上,还是利用其职权将工程发包给了乙,则甲的行为( )。A甲构成受贿罪,为共犯 B甲单独构成受贿罪C甲单独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D甲构成介绍贿赂罪(分数:1.00)A.B.C. D.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利用影响力受贿

    27、罪。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第 388 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

    28、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本题中,甲的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三、多项选择题(总题数:5,分数:10.00)11.下列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 )(分数:2.00)A.甲与赵某共谋共同杀苏某,但赵某因病没有前往犯罪地点,由甲一人杀死苏某 B.乙在境外购买了毒品、钱某在境外购买了淫秽物品,二人共谋同雇一条走私船回到内地,后被海关查获 C.丙发现某商店失火,立即叫孙某:“现在是趁火打劫的好时机,我们一起去吧”,孙某便和丙一起到失火地点窃取商品后各自回家 D.医生丁为杀害仇人王某,故意将药量加大 10 倍,护士李某发现后请丁改正,丁说:“那个家伙太坏了,让他死了

    29、算了。”李某没再吭声,按丁所开处方用药,导致王某死亡 解析:解析 本题考核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只需要行为人之间已经形成犯意联络即可,不需要都亲自实施犯罪行为。因此,A 项中甲与赵某事先已经共谋杀害苏某,且最后至苏某死亡。因此,甲与赵某成立共犯。B 项中,乙为了走私毒品,钱某为了走私淫秽物品,二人共谋走私,在走私的范围内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因此,在走私的范围内成立共犯。共同犯罪中既包括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也包括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C 项的情况属于事中通谋的共犯。D 项中,丁有杀人的直接故意,李某对此明知而默认,并亲自实施了杀人行为,与丁成立共同犯罪。12.下列关于连续犯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30、(分数:2.00)A.必须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 B.实施了数个独立的性质相同的行为 C.数次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D.数次行为触犯同一罪名 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连续犯。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特征:必须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实施了数个独立的性质相同的行为;数次行为之间具有连续性;数次行为触犯同一罪名。“数次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是牵连犯的特征之一。因此,正确答案是 A、B、D。13.某日甲于深夜潜入乙宅,伺机盗窃,乙听到动静后起床并将甲堵在屋内,甲为逃离遂与乙发生打斗。其间,乙父丙被惊醒起床,前来帮助乙

    31、擒甲,见乙不敌甲,于是丙拿起身边的菜刀对准甲就是一刀。但甲受伤后仍旧逃脱,后因为伤势严重死亡。对于丙的行为的认定错误的是( )。(分数:2.00)A.丙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B.丙的行为构成特殊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C.丙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为过失致人死亡D.丙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解析:解析 我国刑法第 20 条第 1 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乙丙同为合法权益人,针对甲正在进行盗窃的不法侵害进行制止,符合这一法律规定

    32、。尽管刑法第 20 条第 3 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本案甲的行为不应属于严重暴力犯罪的抢劫。刑法第 269 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 263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从本案情况来看,甲为抗拒抓捕而与乙扭打,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但不属于严重暴力犯罪,因此不适用特殊防卫的规定。刑法第 20 条第 2 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33、处罚。”这是对防卫过当的规定。本案中,丙看到乙不敌甲而以刀刺伤甲,是为了防止甲逃跑,主观上不具有伤害甲的故意,但是丙完全可以采取其他措施来制止甲,但是他没有。对于丙刺甲致死的行为应认定为防卫过当,对甲的死亡应承担一定责任。14.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骗取保险金的,根据刑法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分数:2.00)A.接受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指导,配合编造假的保险事故,骗得保险金后共同分赃的B.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后骗取保险金的 C.过失导致被保险人重伤后,隐瞒此事,由被保险人申报获得保险理赔的D.故意导致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以骗取保险金,并触犯了其他罪名的 解析:解析 本题犯罪人往往会因损

    34、害财产或人身安全而实施其他诸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行为构成劫罪,应当实施数罪并罚。为骗取保险金而导致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并触犯了其他罪名的,以具体罪名和本罪实行数罪并罚。15.某日,李某拾破烂至一居民楼楼梯旁,见一自行车车筐里有一只皮包,便趁无人之机,将该包拾起来并放在自己随身携带的蛇皮袋里。回到家后李某将包里的东西倒出来清点,发现有手机一只,现金 300 元和其他一些小饰品,总价值约 4000 余元。该包系王某在回家上楼时忘记携带落在车筐里的,后王某通过电话找到李某,但李某拒绝归还包内物品。则以下对李某行为的定性中错误有哪些?( )(分数:2.00)A.构成盗窃罪B.构成侵占罪 C.构成

    35、侵占遗失物罪 D.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解析:解析 本案中,皮包是放在自行车筐内的,而自行车又被停在居民楼下,因此可以断定该皮包不在李某的控制范围之内,李某也清楚的知道其并非别人抛弃的垃圾。另一方面,王某将皮包落在了自己的车筐里,尽管王某本人已经暂时忘记了该皮包,但并不能仅仅依照此就简单认定王某已经“遗忘”了皮包。因为自行车停在居民楼下,就意味着王某对于该自行车仍未失去控制,甚至在车子没有上锁的情况下也是如此。所以该皮包并非遗忘物,因而也就不能认定李某构成侵占遗忘物意义上的侵占罪。四、简答题(总题数:2,分数:12.00)16.简述我国刑法对于牵连犯的处断原则。(分数:6.00)_正确答案:(

    36、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对于牵连犯原则上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定罪处罚,也存在从一重罪从重处断、数罪并罚等各种情况。具体来讲牵连犯的处断原则包括下列情形:凡是刑法分则条文有明确规定的,不论其所规定的是何种处断原则,均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断;刑法分则条文位于明确规定处断原则的牵连犯,应当适用理论上处断的一罪通用的处罚原则,即从一重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解析:17.简述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区别。(分数:6.00)_正确答案:(1)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

    37、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2)二者主要在以下方面存在不同: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客观行为表现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表现为违反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表现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38、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危害程度及刑罚力度不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其危害更重,故法定刑设定终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刑法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解析:五、论述题(总题数:1,分数:8.00)18.论述犯罪故意。(分数:8.00)_正确答案:(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在犯罪故意中,包括了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认识因素,即指行为人

    39、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意志因素,即指行为人对其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是希望或放任的。犯罪故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的内容,成立犯罪故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犯罪故意成立的前提条件。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对犯罪构成客观事实特征的认识,具体包括了以下内容:首先,对犯罪客体或犯罪对象情况的认识。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就不能成立该种犯罪故意。其次,对行为性质的认识,即对其行为的内容、作用的认识。对行为性质的认识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在

    40、刑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大家一般都赞同否定说,理由在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违法性是一致的,当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通常表明他对其行为的违法性也有认识。若把违法性作为认识因素的内容,则有可能被行为人用来逃避法律追究。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不知法而不能认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则不成立故意。最后,对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事实情况的认识。危害行为是每个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因此,要求行为人必须认识其实施的行为的事实情况。危害结果是很多犯罪的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对于这些犯罪来说,行为人必须预见到其行为的危害结果的事实情况。对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事实情况的认识还可能包括对犯罪的时间、犯罪地点、犯罪方法

    41、的认识。由于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不同,决定了不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的内容也不相同。第二,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引起危害结果持的是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态度。意志因素对构成犯罪故意起着重要的作用,是认定犯罪故意的依据。意志因素包括希望和放任。所谓希望,是指行为人积极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不积极追求,但也不设法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根据行为人对其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和所持的态度不同,可以把犯罪故意分为两种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

    42、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不仅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不同,而且,在它的支配下实施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同。一般来说,直接故意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于间接故意犯罪,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但是也不能把这种区别绝对化而不考虑全部案情,对所有的间接故意犯罪都一律判较轻的刑罚。)解析:六、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分数:15.00)19.甲某因为丁某欠其 20 万元赌债久拖不还,便纠集乙、丙将丁某骗至自己开办的水泥场内关押。在乙、丙二人外出吃饭时,甲某对被捆绑的丁某进行殴打,致使丁某昏死过去。甲某以为丁某已经死亡,将丁某藏匿于水沟中,致其溺死。乙、丙二人回来后得知丁某死亡,十分

    43、害怕。甲某、乙、丙等人为掩盖罪行、转移视线,向丁某的妻子发出一封勒索信,称丁某被绑架,索要 30 万元人民币放人,然后分头逃匿。甲某在逃避追捕中,登上一辆长途公共汽车,拔出刀子架在司机的脖子上胁迫司机改变行驶路线,朝山里行驶。由于路况不好,加之司机十分紧张,一路上险象环生,几度几乎翻车。乘客纷纷要求下车,甲某声称,要想下车,必须交出身上的钱物,众乘客治好交出财物得以下车,司机也乘机逃走,甲某干脆自己开车。甲某只开过农用三轮车,并不熟悉汽车驾驶,也没有汽车驾驶执照。因此路过一个小镇时,撞倒了一个行人(致其轻伤)。镇上的行人纷纷叫喊,要其停车,也有人上前阻拦,但甲某因恐惧根本不想停车,将拦截汽车的

    44、三人撞倒后(其中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继续逃逸。乙、丙二人在逃匿中,搭乘一辆出租车,乘司机下车在路边小便之际,乙某突然将车开走。该司机急追,但未能追上。乙某开车时不小心撞到路边的行人,乙某下车查看发现被撞行人受伤未死,问丙如何处理。丙某说事到如今,管不了那么多,叫乙赶快开车离开。乙某于是将行人拖到前方不远的垃圾站,驾车离开后 4 个小时,该被撞行人被发现,因抢救无效而死亡。请分析甲、乙、丙行为的性质。(分数:15.00)_正确答案:(1)关于甲、乙、丙三人关押丁的行为:甲、乙、丙三人共同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据刑法第 238 条规定,因他们为索债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45、。对甲将丁某藏匿水沟致其溺死的行为,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他使用暴力将丁某打昏,误以为丁某死亡,后来又将丁某藏匿于水沟中致其被溺死,属于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不影响构成犯罪,所以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丙不必为丁的死亡负责,因为杀死丁是甲一个人的行为,乙丙与甲只具有非法拘禁的故意,不具有伤害、杀人的共同故意,所以只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甲、乙、丙发出勒索信的目的是为了转移视线,以掩盖丁某死亡的真实情况,敲诈勒索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因此,甲、乙、丙的行为不是为了敲诈勒索,因此不构成犯罪。(2)关于甲逃跑中的犯罪行为:甲拔出刀子架在司机的脖子上胁迫司机改变行程路线的行为,依据刑法第

    46、 122 条的规定,构成劫持汽车罪。甲胁迫乘客交钱才能下车的行为构成抢救罪,而且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属于法定加重情节。甲第一次开车不慎撞倒行人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求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而甲仅致人轻伤。甲第二次撞倒他人是在明知会发生此结果而放任其发生,属于间接故意,因为危害的是特定人的生命安全,因而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3)关于乙、丙逃跑中的犯罪行为:乘司机下车在路边小便之际,突然将其汽车开走的行为构成抢夺罪;乙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其属于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的情形,致使该行人无法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丙并未参与乙藏匿行人的行为,二人也没有对此进行犯意联络,因而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乙前面将行人撞伤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丙指使乙逃逸,则根据交通肇事罪解释第 5 条第 2 款:“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的规定,丙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此时乙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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