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试卷 34及答案解析(总分:58.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刑法学(总题数:35,分数:58.00)1.刑法学本部分共 30小题,满分。_2.单项选择题第 1-20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_3.关于社会危害性,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分数:2.00)A.只有人的行为,才具有社会危害性B.犯罪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行为,而必须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C.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实质特征D.只要具有社会危害性,就是犯罪行为4.关于刑事违法性,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分数:2.00)A.社会危害
2、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前提B.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的法律特征C.刑事违法性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必然要求D.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必然具备刑事违法性5.关于犯罪的应受刑罚惩罚性,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分数:2.00)A.应受刑罚惩罚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必然结果B.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行为与一般的违法行为相区分的标志C.应受刑罚惩罚性,意味着犯罪行为无须再受到其他惩罚D.应受刑罚惩罚性,并非意味着犯罪行为人必然要实际地承担刑罚6.故意伤害罪未遂的规定,属于下列何种犯罪构成( )(分数:2.00)A.基本的犯罪构成B.修正的犯罪构成C.标准的犯罪构成D.派生的犯罪构成7.刑法第 232条规定:“故意杀人
3、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属于下列何种犯罪构成( )(分数:2.00)A.基本的犯罪构成B.修正的犯罪构成C.标准的犯罪构成D.派生的犯罪构成8.关于犯罪客体,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分数:2.00)A.直接客体、同类客体都是社会利益总体,即一般客体的组成部分,三者之间是个别、局部与整体的关系B.直接客体是对犯罪进行分类的基础C.同类客体对于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具有重要的意义D.一般客体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本质9.关于直接客体,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分数:2.00)A.根据数量的
4、不同,可以把直接客体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两类B.直接客体直接反应该种犯罪行为所侵害利益的社会性质C.直接客体具有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功能D.在复杂客体中,次要客体最终决定了该罪的归属问题10.关于犯罪对象,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分数:2.00)A.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的财物,是受贿罪的对象B.对于通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罪而言,该伪造的信用卡不是犯罪对象C.伪造的公文对于伪造公文罪而言,不是犯罪对象D.制造的毒品对于制造毒品罪而言,不是犯罪对象11.关于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分数:2.00)A.犯罪对象是看得见、摸得着的,而犯罪客体则恰好相反B.任何犯罪都同时侵
5、犯了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C.决定犯罪性质的是犯罪客体,而非犯罪对象D.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之间并非是一一对应的关系12.关于作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分数:2.00)A.从表现形式看,作为是积极的身体动作B.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看,作为直接违反了禁止性的刑法规范C.就数量而言,作为犯的数量不如不作为犯的数量多D.作为与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两种表现形式13.关于不作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分数:2.00)A.从表现形式看,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B.从违反法规范的性质看,不作为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规范C.不作为的核心问题是行为人是否有义务D.不作为的行为人没有任何身体举动14.关于不作为犯,
6、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分数:2.00)A.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是成立不作为犯的基本条件之一B.成立不作为犯,要求因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而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C.不作为犯分为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两类D.由于不作为是行为人的消极身体动作,故不作为与最终结果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15.关于因果关系,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分数:2.00)A.作为犯与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B.不作为犯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C.确定因果关系,是让行为人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D.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是两个不同的领域16.下列情形中,告诉才处理的有( )(分数:2.00)A.捏造事实,诽谤国家领导人,严重
7、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B.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C.遗弃被抚养人,情节恶劣D.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17.行为人在实施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时,其罪过( )(分数:2.00)A.只能是故意B.只能是过失C.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D.只能是间接故意18.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分数:2.00)A.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当晚,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B.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入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
8、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过而定D.甲与乙都对丙有仇,甲见乙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 5毫克毒物,且知道 5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遂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添加了 5毫克毒物,丙吃下食物后死亡。甲投放的 5毫克毒物本身不足以致丙死亡,故甲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19.关于犯罪主体,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分数:2.00)A.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辨认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行为人对其行为负刑事责任的生理基础B.行为人负刑事责任,必须要具有一定的罪过C.只要达到一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就自然具有了
9、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D.达到一定的年龄且具有正常的辨认控制能力,是自然人具备罪过心理的生理条件20.甲男 15周岁,其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 )(分数:2.00)A.春节期间放鞭炮,导致邻居失火,造成 20多万元财产损失B.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被害人打成重伤C.受意图骗取保险金的张某指使,将张某的汽车推到悬崖下毁坏D.因偷拿苹果遭摊主王某喝骂,遂掏出水果刀将王某刺成轻伤21.15周岁的行为人甲,对下列何种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分数:2.00)A.故意杀人罪B.劫持航空器罪C.放火罪D.爆炸罪22.多项选择题第 21-25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
10、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_23.关于犯罪概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分数:2.00)A.从法律意义上说,犯罪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B.从实质意义上说,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C.我国刑法对犯罪采取的是列举式的定义D.犯罪的概念,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存在诸多理论学说24.关于“但书”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分数:2.00)A.“但书”表明认定犯罪不仅需要正确“定性”,还需要合理确定危害的“程度”或“量”B.“但书”是区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宏观标准C.“但书”是为适应我国法律结构的需要而产生的D.“但书”的规定可
11、以缩小犯罪或刑事处罚的范围25.犯罪的基本特征是( )(分数:2.00)A.社会危害性B.刑事违法性C.应受刑罚惩罚性D.人身危险性26.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分数:2.00)A.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基础B.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也就不构成犯罪C.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应受刑罚处罚性则是社会危害性的法律后果D.刑事违法性的实质便是社会危害性27.简答题第 26-27小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_28.简述刑法第 13条“但书”的规定(分数:2.00)_29.简述犯罪的基本特征(分数:2.00)_30.辨
12、析题第 28小题。要求对命题进行判断并着重阐明理由。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_31.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最基本特征,请对这一说法进行辨析。(分数:2.00)_32.法条分析题第 29小题。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理论。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_刑法第 13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问题:(分数:4.
13、00)(1).犯罪的概念是什么?(分数:2.00)_(2).“但书”规定的含义是什么?(分数:2.00)_33.案例分析题第 30小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_34.【案情】王某,男,42 岁,经营一家香肠店。刘某,男,48 岁,与王某是邻居,经常从墙缝处偷吃王某家的香肠而与王某结怨。王某曾多次劝说刘某不要再偷吃自家香肠,但刘某不听劝告。王某气急,2013年 9月 4日买来毒药放人香肠中,挂在院内(刘某常偷香肠处),刘某不知情,再次偷吃后,中毒而死。【问题】请用犯罪构成理论对本案进行分析。(分数:2.00)_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试卷 34答案解析(总分:58.00,做题时间:
14、90 分钟)一、刑法学(总题数:35,分数:58.00)1.刑法学本部分共 30小题,满分。_解析:2.单项选择题第 1-20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_解析:3.关于社会危害性,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分数:2.00)A.只有人的行为,才具有社会危害性B.犯罪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行为,而必须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C.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实质特征D.只要具有社会危害性,就是犯罪行为 解析:解析:关于 A项。犯罪必须是人的行为。因为人只有通过行为才能对外界如社会、他人发生影响,也只有通过行为才能对社会、他人造成损害;而法律
15、只有通过对行为的刻画,才能确定什么是犯罪。这就意味着,人的思想观念、主观素质即使再邪恶,只要它没有外化为行为,也不是犯罪。因此,A 项正确。 关于 B项。犯罪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行为,而必须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所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指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重要利益的侵害。因此,B 项正确。 关于 C项。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实质特征。国家之所以要禁止、惩罚犯罪行为,就是因为它违反了社会基本伦理规范,侵犯了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利益,破坏了公共秩序,妨害了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因此,C 项正确。 关于 D项。并非所有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是犯罪。只有达到了严重的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才是犯罪行为
16、,否则,就可能是一般的违法行为甚至是合法行为。因此,D 项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D。4.关于刑事违法性,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分数:2.00)A.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前提B.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的法律特征C.刑事违法性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必然要求D.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必然具备刑事违法性 解析:解析: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这是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下,犯罪不可或缺的基本特征。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只有同时被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时,才是犯罪。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因为某种行为之所以被刑法用刑罚所禁止,就在于它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作为犯罪的基本特征,则是
17、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必然要求。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D。5.关于犯罪的应受刑罚惩罚性,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分数:2.00)A.应受刑罚惩罚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必然结果B.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行为与一般的违法行为相区分的标志C.应受刑罚惩罚性,意味着犯罪行为无须再受到其他惩罚 D.应受刑罚惩罚性,并非意味着犯罪行为人必然要实际地承担刑罚解析:解析: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同时又触犯刑法,就应承担受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因此,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但是,法院可依法裁量对犯罪人不实际适用刑法。例
18、如,刑法规定,对于没有造成损害的犯罪中止行为,应当免除处罚。在这种场合,行为人虽然没有被法院实际判处刑法,但其行为依然构成犯罪。此外,犯罪行为人遭受刑罚惩罚,并不意味着其无须承担其他责任。例如,在财产性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除了应受到刑罚惩罚之外,还可能需要赔偿被害人一定的财产损失,接受民事处罚。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C。6.故意伤害罪未遂的规定,属于下列何种犯罪构成( )(分数:2.00)A.基本的犯罪构成B.修正的犯罪构成 C.标准的犯罪构成D.派生的犯罪构成解析:解析: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进行
19、补充、扩展所形成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通常包括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形态,以及共同犯罪形态,如帮助犯、教唆犯等。标准的犯罪构成,又称普通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因为刑法通常以此为基准设置处罚,所以也作为处罚的基准形态。派生的犯罪构成,是指以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为具有较轻或较重的法益侵害程度而从标准的犯罪构成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后者相对标准犯罪构成的处罚基准形态而言,属于减轻处罚或者加重处罚的形态,包括减轻的犯罪构成与加重的犯罪构成。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B。7.刑法第 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
20、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属于下列何种犯罪构成( )(分数:2.00)A.基本的犯罪构成B.修正的犯罪构成C.标准的犯罪构成D.派生的犯罪构成 解析:解析: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进行补充、扩展所形成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通常包括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形态,以及共同犯罪形态,如帮助犯、教唆犯等。标准的犯罪构成,又称普通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
21、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因为刑法通常以此为基准设置处罚,所以也作为处罚的基准形态。派生的犯罪构成,是指以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为具有较轻或较重的法益侵害程度而从标准的犯罪构成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后者相对标准犯罪构成的处罚基准形态而言,属于减轻处罚或者加重处罚的形态,包括减轻的犯罪构成与加重的犯罪构成。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D。8.关于犯罪客体,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分数:2.00)A.直接客体、同类客体都是社会利益总体,即一般客体的组成部分,三者之间是个别、局部与整体的关系B.直接客体是对犯罪进行分类的基础 C.同类客体对于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具有重要的意义D.一般客体是一切犯罪的共同
22、本质解析:解析: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即社会主义社会利益的总体。直接客体、同类客体都是社会利益总体,即一般客体的组成部分,三者之间是个别、局部与整体的关系。不论犯罪行为直接侵害了何种社会利益,归根到底都是对社会主义社会利益的侵害。因此,犯罪的一般客体既是一切犯罪侵害社会利益的总体,又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本质,它揭示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就是对社会利益的危害。犯罪的同类客体概括的是一类犯罪的共同属性,是对犯罪进行分类的基础。我国的刑法分则主要是按照同类客体把所有的犯罪分为十大类,并以此为基础构筑刑法分则体系的。因此,B 项的表述错误。基于此,同类客体具有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功能,c 项
23、的表述正确。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B。9.关于直接客体,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分数:2.00)A.根据数量的不同,可以把直接客体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两类B.直接客体直接反应该种犯罪行为所侵害利益的社会性质C.直接客体具有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功能D.在复杂客体中,次要客体最终决定了该罪的归属问题 解析:解析: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所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社会利益。例如,重婚罪直接侵害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故意杀人罪直接侵害的客体是被害人的生命权。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某种犯罪构成的组成部分,它直接反应该种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利益的社会性质。根据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客体的数量,可将直接客体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
24、体两类。在复杂客体内部,又可以分为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其中,主要客体决定了某种犯罪的最终归属问题。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D。10.关于犯罪对象,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分数:2.00)A.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的财物,是受贿罪的对象 B.对于通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罪而言,该伪造的信用卡不是犯罪对象C.伪造的公文对于伪造公文罪而言,不是犯罪对象D.制造的毒品对于制造毒品罪而言,不是犯罪对象解析:解析:犯罪对象,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或信息。犯罪对象与组成犯罪之物不同,用于赌博、贿赂的财物,是组成赌博罪、贿赂罪之物,不是赌博罪、贿赂罪的犯罪对象。犯罪对象与犯罪
25、所生之物不同。伪造的公文对于伪造公文罪而言,制造的毒品对于制造毒品罪而言,属于犯罪所生之物,不是犯罪对象。犯罪对象与犯罪所用之物也不同。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伪造的信用卡就属于犯罪之物,而非犯罪对象。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A。11.关于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分数:2.00)A.犯罪对象是看得见、摸得着的,而犯罪客体则恰好相反B.任何犯罪都同时侵犯了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 C.决定犯罪性质的是犯罪客体,而非犯罪对象D.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之间并非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解析:解析: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指向的具体事物(人、
26、物、信息),而犯罪客体是法律所保护的而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利益,二者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前者是一种利益,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后者则看得见、摸得着。任何犯罪都侵犯了犯罪客体,但并非任何犯罪都侵犯了犯罪对象。毕竟,有的犯罪,例如脱逃罪,是没有犯罪对象的,但是其犯罪客体则依然存在。犯罪客体决定了犯罪的性质,但犯罪对象则不具有这种功能。由此可见,二者并非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而是交叉的关系。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B。12.关于作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分数:2.00)A.从表现形式看,作为是积极的身体动作B.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看,作为直接违反了禁止性的刑法规范C.就数量而言,作为犯的数量不如不作为
27、犯的数量多 D.作为与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两种表现形式解析:解析:危害行为,可以划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是指积极的行为,即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某种被刑法禁止的行为。从表现形式看,作为是积极的身体动作。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看,作为直接违反了禁止性的罪刑规范。由于刑法规范绝大多数都是禁止性规范,所以,作为是最常见的危害行为,其数量要远远多于不作为。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C。13.关于不作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分数:2.00)A.从表现形式看,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B.从违反法规范的性质看,不作为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规范C.不作为的核心问题是行为人是否有义务D.不作为的行为人
28、没有任何身体举动 解析:解析:不作为,是指消极的行为,即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从表现形式看,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看,不作为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规范。不作为的成立条件,首要考虑即行为人是否具有实施某种特定行为的义务。但是,请注意:这里的义务不是道德义务,而是法定义务。不作为并不意味着行为人没有任何身体动作,相反,行为人可能是以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了某种行为。例如,父母将未成年子女抛弃的遗弃行为,就是以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的,但其仍是不作为犯罪。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D。14.关于不作为犯,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分数:2.00)A.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
29、是成立不作为犯的基本条件之一B.成立不作为犯,要求因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而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C.不作为犯分为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两类D.由于不作为是行为人的消极身体动作,故不作为与最终结果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 解析:解析:不作为,是指消极的行为,即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有三个:(1)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虽然不作为犯一般表现为积极的身体活动,但最终危害结果的发生,依然是由不作为引发的。从表现形式看,不作为犯分为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两类。换言之,不作为与结果的
30、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具有结果回避的可能性。因此,D 项的表述错误。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D。15.关于因果关系,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分数:2.00)A.作为犯与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B.不作为犯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C.确定因果关系,是让行为人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D.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是两个不同的领域解析:解析: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确认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让行为人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但是,即使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也不一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因为,刑事责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仅仅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31、是不够的,还需要认定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其他条件,如主观要件(有无故意或过失)以及主体资格(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与最终结果的发生都存在着因果关系,因此,B 项的表述是错误的。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B。16.下列情形中,告诉才处理的有( )(分数:2.00)A.捏造事实,诽谤国家领导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B.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C.遗弃被抚养人,情节恶劣D.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 解析:解析:告诉才处理,即为亲告罪。在我国,亲告罪共有 5个,分别是: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当然,前四个罪名都是相对亲告的犯罪,第五个即侵
32、占罪,则是绝对亲告的犯罪。本题中的 A项和 B项,都是相对亲告的犯罪。C 项的遗弃罪,是非亲告罪。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D。17.行为人在实施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时,其罪过( )(分数:2.00)A.只能是故意B.只能是过失C.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D.只能是间接故意解析:解析:不纯正不作为犯,系与纯正不作为犯相对应的概念。具体是指行为人因不作为而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本身应是作为的犯罪,例如因不作为而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诈骗罪。作为与不作为、故意与过失,分别是从行为方式、主观罪过的角度所作的划分,二者并非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而是交叉的关系。例如,故意杀人罪,既可以由作为方式实施,也可以由不
33、作为方式实施,系不纯正不作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既可以由作为方式实施,也可以由不作为方式实施,系不纯正不作为犯。可见,不纯正不作为犯,其主观罪过形式,故意和过失均可。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C。18.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分数:2.00)A.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当晚,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B.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入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甲
34、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过而定D.甲与乙都对丙有仇,甲见乙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 5毫克毒物,且知道 5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遂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添加了 5毫克毒物,丙吃下食物后死亡。甲投放的 5毫克毒物本身不足以致丙死亡,故甲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解析:解析:在因果关系发展进程中,如果出现了介人因素(通常包括第三人的行为、被害人自身行为、自然事件等三种情形),因果关系是否还存在,需要判断介入因素与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对最终结果的作用力的大小。如果介入因素对最终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大,则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与最终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中断,否则,
35、因果关系依然是存在的。依此观点,本题中的 A项、B 项、C 项的表述,都是正确的。D 项,甲与乙虽然互不知情,但二人各自的行为与丙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着的,是不以二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D。19.关于犯罪主体,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分数:2.00)A.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辨认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行为人对其行为负刑事责任的生理基础B.行为人负刑事责任,必须要具有一定的罪过C.只要达到一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就自然具有了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 D.达到一定的年龄且具有正常的辨认控制能力,是自然人具备罪过心理的生理条件解析:解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辨认能力
36、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行为人对其行为负刑事责任的生理基础。根据罪过责任原则的要求,负刑事责任必须要求具有罪过(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而具有这种罪过心理,就需要具有一定的生理基础。人只有成长到一定时期,才具备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另外,有些人可能因为精神疾病等缘故,即使达到了一定的年龄仍然缺乏正常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因此,达到一定的年龄且具有正常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是自然人具备罪过心理的生理条件。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20.甲男 15周岁,其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 )(分数:2.00)A.春节期间放鞭炮,导致邻居失火,造成 20多万元财产损失B.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
37、将被害人打成重伤 C.受意图骗取保险金的张某指使,将张某的汽车推到悬崖下毁坏D.因偷拿苹果遭摊主王某喝骂,遂掏出水果刀将王某刺成轻伤解析:解析:关于 A项。根据刑法第 17条第 2款的规定,已满 14周岁不满 16周岁的人,需要对 8种行为负责。但请注意,这 8种行为,仅限于故意的犯罪行为,不包括过失行为。因此,A 项不当选。关于 B项。已满 14周岁不满 16周岁的人,在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之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害被害人的,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者故意杀人罪,而非抢劫罪。因此,B 项的甲成立故意伤害
38、罪(致人重伤),B 项当选。关于 C项。为骗取保险金而毁坏财物的行为,系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与保险诈骗罪(预备)的想象竞合犯。而上述二罪名,都要求行为人已满 16周岁。因此,C 项不当选。关于 D项。因偷拿苹果遭摊主喝骂,遂掏出水果刀将其刺成轻伤,系寻衅滋事行为,该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主体已满 16周岁。因此,D项不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B。21.15周岁的行为人甲,对下列何种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分数:2.00)A.故意杀人罪B.劫持航空器罪 C.放火罪D.爆炸罪解析:解析:根据刑法第 17条第 2款的规定,已满 14周岁不满 16周岁的人,需要对 8种行为负责。这 8种行为分别是
39、: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贩卖毒品。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B。22.多项选择题第 21-25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_解析:23.关于犯罪概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分数:2.00)A.从法律意义上说,犯罪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B.从实质意义上说,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C.我国刑法对犯罪采取的是列举式的定义 D.犯罪的概念,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存在诸多理论学说 解析:解析:由于人们的立场、观点不同,或者由于人们把握犯罪的
40、角度不同,犯罪具有不同的定义,对此并无清晰的界定。从法律意义上说,犯罪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例如,我国刑法第 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行为,第 264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等等。从实质意义上说,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之所以要规定某种行为是犯罪,在外国刑法理论上有不同观点,有的认为是因为它违反了基本的社会伦理规定(伦理规范违反说),有的认为是因为它侵害了国家、社会或者个人的法益(法益侵害说),有的认为是因为它既违反了社会伦理规范又侵害了特定的法益(二元说)。这是犯罪的本质,是犯罪的法律意义的根源。综上,
41、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ABCD。24.关于“但书”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分数:2.00)A.“但书”表明认定犯罪不仅需要正确“定性”,还需要合理确定危害的“程度”或“量” B.“但书”是区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宏观标准 C.“但书”是为适应我国法律结构的需要而产生的 D.“但书”的规定可以缩小犯罪或刑事处罚的范围 解析:解析:刑法第 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既含定性要求又含定量要求,对于合理认定犯罪及处罚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该犯罪定义不仅从性质上明确了犯罪具有危害性和违法性,而且设置了定量要求,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被称为犯罪定义的“但书”。该“但书”表明,认定
42、犯罪不仅需要正确“定性”,还需要合理确定危害的“程度”或“量”。“但书”的基本理念是:通过对犯罪的实质特征提出定量的要求,赋予司法机关酌情排除犯罪的权力,避免过分拘泥于法律形式而作出刻板教条的判决。“但书”是区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宏观标准。此外,“但书”也是适应我国法律结构的需要而产生的。我国对危害行为的惩罚体制由两个层次的法律构成:第一层次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工商、海关、税务等行政、经济法规中的处罚规定,违反这些规定的属于“违法行为”;第二层次才是刑法,违反刑法的属于“犯罪行为”。“但书”的刑事政策意义在于:可以缩小犯罪或刑事处罚的范围,以免给一些轻微的危害行为(或违法行为)打上犯
43、罪的标记,有利于行为人改过自新,还可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击中力量惩罚严重的违法行为即犯罪行为。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ABCD。25.犯罪的基本特征是( )(分数:2.00)A.社会危害性 B.刑事违法性 C.应受刑罚惩罚性 D.人身危险性解析:解析:根据刑法第 13条对犯罪的定义,可以看出,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至于 D项的人身危险性,只是犯罪人的特性,不是犯罪的特性,更不是犯罪的基本特性。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ABC。26
44、.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分数:2.00)A.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基础 B.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也就不构成犯罪 C.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应受刑罚处罚性则是社会危害性的法律后果 D.刑事违法性的实质便是社会危害性 解析:解析:犯罪的三个基本特性是: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之间具有统一性。刑法之所以禁止某种行为,是因为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故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前提或基础,刑事违法性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在此意义上说,刑事违法性的实质便是社会危害性。犯罪的上述三个特征是紧密结合,密不可分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基础。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也就不构成犯罪。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应受刑罚处罚性则是社会危害性的法律后果。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ABCD。27.简答题第 26-27小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_解析:28.简述刑法第 13条“但书”的规定(分数:2.00)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