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硕士(专业课)1 及答案解析(总分:28.00,做题时间:120 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0,分数:20.00)1.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分数:1.00)A.人身法律关系不具有直接的物质利益内容B.财产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对加害人主要适用财产性责任C.损害赔偿是保护人身法律关系的主要方法D.人身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一般不得转给他人2.女方在(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分数:1.00)A.患病期间B.子女不满 3 周岁期间C.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D.丧失生育能力后3.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义务具有( )(分数:1.00)A.可自由转让性B.完全不可让与性C.主要工作具
2、有不可让与性D.次要工作具有不可让与性4.法人、个体工商户也享有人身权,包括(分数:1.00)A.姓名权和名誉权B.名誉权和经营权C.经营权和隐私权D.名称权和名誉权5.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分数:1.00)A.要约撤回的通知必须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B.承诺撤回的通知必须先于承诺到达要约人C.要约到达对方之后,可以依法撤销D.承诺到达对方之后,可以依法撤销6.被宣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其所订立的遗嘱(分数:1.00)A.无效B.有效C.部分有效D.效力待定7.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电脑出质于乙。乙因不会用电脑,让甲将该电脑拿回自用。后甲某又向丙借款,将该电脑出质给了丙,丙对该
3、电脑实际占有。现因甲无力还款引起纠纷。乙和丙均欲行使对该电脑的质权。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分数:1.00)A.甲与乙之间的质押合同生效B.甲与乙的质押合同不生效C.乙对抗丙的质权不受法律保护D.乙对抗丙的质权受到法律保护8.合同对于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应当在( )履行。(分数:1.00)A.债权人所在地B.债务人所在地C.标的物所在地D.履行义务人所在地9.因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撤销权属于( )(分数:1.00)A.加害人B.受害人C.当事人双方D.第三人10.国有公司对其财产享有( )(分数:1.00)A.所有权B.他物权C.法人财产权D.最终所有权11.甲为某城镇居民
4、,其住宅楼前设有卖早点的油条摊,甲经常下楼购买油条。一天早上,甲买油条时不慎碰翻炸油条的油锅,被烫伤。1 年零 9 个月后,甲到法院起诉,要求卖油条者赔偿其损失,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分数:1.00)A.法院不予受理,因为甲的理由不充分B.法院不予受理,因为该案过错责任不清C.法院依法受理D.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因为已过诉讼时效12.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为( )(分数:1.00)A.一般保证B.共同保证C.连带责任保证D.保证责任连带13.我国对不须办理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实行( )(分数:1.00)A.严格的准则主义B.特许主义C.强制设立主义D.行政许可主义
5、14.中学生刘某在暑假时到邻居家开的饭店里帮忙,邻居答应给其 1 000 元报酬。假期结束时,邻居以刘某才 15 岁,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由拒绝给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分数:1.00)A.刘某无权要求该项报酬,因为他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B.刘某无权要求该项报酬,只有经过其父母的同意才可以C.刘某有权要求该项报酬,因为接受报酬不以民事行为能力为限D.刘某有权要求该项报酬,但具体数额应由其父母和邻居共同协商后确定15.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有权转让其(分数:1.00)A.营业执照B.荣誉C.名称D.名誉16.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担保物权包括(分数:1.00)A.抵押权、质权和
6、典权B.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C.抵押权、质权、典权和留置权D.抵押权、典权和留置权17.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进行调解”。( )(分数:1.00)A.应当B.应该C.必须D.可以18.下列关系中,不属于民法调整的是( )(分数:1.00)A.买卖关系B.婚姻关系C.税收关系D.肖像权关系19.当事人就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如果是给付货币的,履行地点应当是(分数:1.00)A.给付一方所在地B.接受给付一方所在地C.合同签订地D.合同标的物所在地20.依据我国继承法规定,不必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遗嘱是(分数:1.00)A.自书遗嘱B.口头遗嘱C.代书遗嘱D.录音遗嘱
7、二、多项选择题(总题数:5,分数:5.00)21.下列事实不能引起不当得利之债的有(分数:1.00)A.养子女给付生父母赡养费用B.明知不欠他人欠款而为给付C.提前偿还所欠他人债务D.为履行合同而支付对方金钱,后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22.甲 17 周岁,已参加工作,有固定收入,某 Et 甲在街上寻衅滋事,将乙打伤,乙要求赔偿医药费,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分数:1.00)A.甲的父母必须承担赔偿医药费的义务B.甲的父母无须承担赔偿医药费的义务C.甲的父母可以选择是否替甲赔偿医药费D.甲的父母如赔偿了医药费,则对甲有追偿权23.代位继承的成立条件包括( )(分数:1.00)A.被继承人死亡,被
8、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B.被代位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C.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D.只适甩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24.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分数:1.00)A.自然人和法人都有姓名权B.自然人和法人都有名誉权C.自然人和法人都有荣誉权D.自然人和法人都有隐私权25.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债务的法定抵销,双方债务应该( )(分数:1.00)A.数额相同B.种类相同C.债务均到期D.债权均须合法三、简析题(总题数:1,分数:1.00)26.简述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分数:1.00)_四、分析题(总题数:2,分数:1.00)2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49
9、 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条文所规定制度的概念、制度构成和制度价值)。 (分数:0.50)_2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67 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分数:0.50)_五、分析题(总题数:1,分数:1.00)29. 李天志与妻子朱兰、女儿李梅(11 周岁)一家三口住在贫困山村。为脱贫致富,19
10、98 年 12 月李天志分别向信用社和复员军人张海借款 1 万元,写下欠条 1 万元,共计 3 万元,购买邻村一台旧卡车开始货运业务。1999 年 1 月,在尚未办理各项车辆运输保险的情况下,李天志在下雪天,山路十分滑的危险下为村民刘江运货进城,不幸坠入山谷,车毁货损人亡。朱兰得知后,痛不欲生,当晚上吊自杀,留下孤儿李梅。村委会在全权处理李、朱丧事并清查其财产债务后,会同乡民政干部组织召开了一个特别会议。参加人有村委会和乡民政干部、邻村村长、信用社负责人、刘江、张海、李梅和李梅的堂叔李天容。会议形成了一个书面协议内容是:(1)朱兰名下存折 2 000 元清偿刘江的货损;(2)瓦房 1 间及农具
11、、家庭生活用品约价值 1 万元由张海负责处理,折抵其借款 1 万元;(3)丧葬费 1 000 元由村承担;(4)欠信用社和邻村的 2万元由李梅在年满 18 周岁以后 5 年内还清,但不计利息;(5)李梅今后由其堂叔李天容抚养。参会人员分别签字盖章,李梅也签字同意并加按手印。但李天容虽同意抚养李梅,却提出自己家境过于贫困,难以保证李梅的学习和生活,建议在财产上有所照顾。 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该协议涉及哪些方面的法律问题? (2)你认为本案依法应如何处理? (分数:1.00)_法律硕士(专业课)1 答案解析(总分:28.00,做题时间:120 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0,分数:20.0
12、0)1.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分数:1.00)A.人身法律关系不具有直接的物质利益内容B.财产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对加害人主要适用财产性责任C.损害赔偿是保护人身法律关系的主要方法 D.人身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一般不得转给他人解析:2.女方在(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分数:1.00)A.患病期间B.子女不满 3 周岁期间C.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 D.丧失生育能力后解析:3.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义务具有( )(分数:1.00)A.可自由转让性B.完全不可让与性C.主要工作具有不可让与性 D.次要工作具有不可让与性解析:4.法人、个体工商户也享有人身权,包括(分数:1.00)A
13、.姓名权和名誉权B.名誉权和经营权C.经营权和隐私权D.名称权和名誉权 解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人、个体户的人身权。人身权是指与人身不可分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法人、个体户虽然不像自然人有“人身”,但在法律上他们也是民事主体。故民法通则规定的人身权主体也有法人和个体户,他们享有名称权、名誉权。故 D 项正确。姓名权和隐私权是自然人专有的人身权,经营权不属于人身权的范畴,故其他选项错误。5.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分数:1.00)A.要约撤回的通知必须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B.承诺撤回的通知必须先于承诺到达要约人C.要约到达对方之后,可以依法撤销D.承诺到达对方之后,可以依法撤销 解析
14、:6.被宣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其所订立的遗嘱(分数:1.00)A.无效 B.有效C.部分有效D.效力待定解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遗嘱人的遗嘱能力。继承法第 22 条规定,只有完全行为能力人有遗嘱能力,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本题中,“已经被宣告为限制行为能力的间歇性精神病人”所立遗嘱符合继承法第 22 条的规定,应为无效,A 项符合题意。因为遗嘱是死后生效行为,故不存在效力待定问题,可以是部分有效、部分无效。7.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电脑出质于乙。乙因不会用电脑,让甲将该电脑拿回自用。后甲某又向丙借款,将该电脑出质给了丙,丙对该电脑实际占有。现因甲无力还款引起
15、纠纷。乙和丙均欲行使对该电脑的质权。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分数:1.00)A.甲与乙之间的质押合同生效B.甲与乙的质押合同不生效C.乙对抗丙的质权不受法律保护 D.乙对抗丙的质权受到法律保护解析:8.合同对于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应当在( )履行。(分数:1.00)A.债权人所在地 B.债务人所在地C.标的物所在地D.履行义务人所在地解析:9.因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撤销权属于( )(分数:1.00)A.加害人B.受害人 C.当事人双方D.第三人解析:10.国有公司对其财产享有( )(分数:1.00)A.所有权B.他物权C.法人财产权 D.最终所有权解析:11.甲为某城镇居民
16、,其住宅楼前设有卖早点的油条摊,甲经常下楼购买油条。一天早上,甲买油条时不慎碰翻炸油条的油锅,被烫伤。1 年零 9 个月后,甲到法院起诉,要求卖油条者赔偿其损失,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分数:1.00)A.法院不予受理,因为甲的理由不充分B.法院不予受理,因为该案过错责任不清C.法院依法受理D.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因为已过诉讼时效 解析:12.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为( )(分数:1.00)A.一般保证B.共同保证C.连带责任保证 D.保证责任连带解析:13.我国对不须办理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实行( )(分数:1.00)A.严格的准则主义B.特许主义 C.强制设立主
17、义D.行政许可主义解析:14.中学生刘某在暑假时到邻居家开的饭店里帮忙,邻居答应给其 1 000 元报酬。假期结束时,邻居以刘某才 15 岁,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由拒绝给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分数:1.00)A.刘某无权要求该项报酬,因为他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B.刘某无权要求该项报酬,只有经过其父母的同意才可以C.刘某有权要求该项报酬,因为接受报酬不以民事行为能力为限 D.刘某有权要求该项报酬,但具体数额应由其父母和邻居共同协商后确定解析:15.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有权转让其(分数:1.00)A.营业执照B.荣誉C.名称 D.名誉解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企业法人的人身
18、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也可以成为人身权的主体。法人享有的人身权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法人名誉是对法人的信誉、商誉等的评价,伴随法人的成立而存在。法人荣誉是法人从特定组织依法获得的积极和肯定的评价。荣誉的取得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属于特定主体。因此,法人名誉、法人荣誉都无法转让。法人名称是法人参与民事活动时,为区别于其他组织而为自己确立一个特定的标志,该标志经过登记而具有特定性,如果变更该标志,只要进行变更登记即可。故法人名称可以转让。法人的营业执照是法人取得法人资格进行民事活动的依据,营业执照记载着法人的设立宗旨、业务活动范围。营业执照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不同的法人,取得营业执
19、照的条件不同,营业范围也不同。故营业执照不能转让。由此得出结论,只有 C 项符合试题要求,其他三项排除。16.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担保物权包括(分数:1.00)A.抵押权、质权和典权B.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C.抵押权、质权、典权和留置权D.抵押权、典权和留置权解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担保物权的内容。担保物权作为物权的一种,根据物权法定主义要求,担保物权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才能确认。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其中,通过对物行使权利发挥担保功能的只有抵押、质押、留置三种方式。因此,抵押、质押、留置中产生的对担保物行使的权利为担保物权,故本题答案应当为 B 项。其他备选答
20、案中多出的典权,由于其目的也在于融资,有一定担保功能,但担保法未规定其为担保方式,所以,典权不属于担保物权。17.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进行调解”。( )(分数:1.00)A.应当 B.应该C.必须D.可以解析:18.下列关系中,不属于民法调整的是( )(分数:1.00)A.买卖关系B.婚姻关系C.税收关系 D.肖像权关系解析:19.当事人就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如果是给付货币的,履行地点应当是(分数:1.00)A.给付一方所在地B.接受给付一方所在地 C.合同签订地D.合同标的物所在地解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合同履行的地点。合同履行地点是指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接受
21、履行的地点。在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合同,是适当履行,从而消灭债务,在非履行地点履行则不能发生债消灭的效力。当事人可以约定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时,根据法律或交易习惯确定。如果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履行地点可以作为法院管辖的依据。合同法第 62 条第 3 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据此,B 项符合题意。如果给付的是动产非货币,则 A 项给付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如果当事人特别约定,C 项合同签订地可以作为履行地;如果是不动产,D 项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即是合同履行地。由于货币是特殊的种类物,所以其履行地点
22、是接受给付一方所在地。20.依据我国继承法规定,不必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遗嘱是(分数:1.00)A.自书遗嘱 B.口头遗嘱C.代书遗嘱D.录音遗嘱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遗嘱的形式要件。因为遗嘱是死后生效的单方法律行为,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立法规定遗嘱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由于自书遗嘱是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能够反映其真实意思,因此,继承法没有要求自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是立遗嘱人以口头形式所立的遗嘱,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录音遗嘱是以录音形式所立的遗嘱,某种程度上,三种遗嘱都反映了立遗嘱人把遗嘱继承的内容通过口头表述出来,因此,立法要求这三种遗嘱形式
23、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故本题答案为 A 项。二、多项选择题(总题数:5,分数:5.00)21.下列事实不能引起不当得利之债的有(分数:1.00)A.养子女给付生父母赡养费用 B.明知不欠他人欠款而为给付 C.提前偿还所欠他人债务 D.为履行合同而支付对方金钱,后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不当得利之债的认定。根据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本题备选答案中,A 项养子女给付生父母赡养费属于履行道义上的义务,欠缺“不当得利中没有法律根据”这一条件。B 项明知不欠他人欠款而为给付,表明给付一方并未因此而受损失,另一方得利不构成不当得利。C 项提前偿还所欠他人债务,也有合同根据在先,
24、借款合同是允许提前清偿的。D 项为履行合同而支付对方金钱,后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这表明一方得到的金钱便失去了法律根据,没有根据取得利益,另一方受损,故成立不当得利。因此,A、B、C 符合题意要求。22.甲 17 周岁,已参加工作,有固定收入,某 Et 甲在街上寻衅滋事,将乙打伤,乙要求赔偿医药费,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分数:1.00)A.甲的父母必须承担赔偿医药费的义务B.甲的父母无须承担赔偿医药费的义务 C.甲的父母可以选择是否替甲赔偿医药费D.甲的父母如赔偿了医药费,则对甲有追偿权 解析:23.代位继承的成立条件包括( )(分数:1.00)A.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
25、死亡 B.被代位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 C.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D.只适甩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解析:24.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分数:1.00)A.自然人和法人都有姓名权B.自然人和法人都有名誉权 C.自然人和法人都有荣誉权 D.自然人和法人都有隐私权解析:25.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债务的法定抵销,双方债务应该( )(分数:1.00)A.数额相同B.种类相同 C.债务均到期 D.债权均须合法 解析:三、简析题(总题数:1,分数:1.00)26.简述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分数:1.00)_正确答案:(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
26、物权,如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用益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虽然同属定限物权(他物权),但存在明显差别:(1)设置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他人之物的使用收益,即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则在于物的交换价值,目的是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2)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质。(3)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4)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甚至导致权利消灭,而担保物权标的物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解析:本题
27、考查的知识点是他物权。他物权主要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类,这是从设立目的角度对定限物权进行的分类。这是民法最基础,也是重中之重的问题。他物权是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享有的权利。他物权与作为完全物权的所有权相比,自然权利受到一定限制,故他物权是定限物权。从物的价值而言,一个物主要由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构成。在设定他物权时,如果根据物的不同价值设定,所成立的物权也会受到影响。因此,民法设计了两种制度,一是利用物的使用价值设立的用益物权制度,一是利用物的交换价值设立的担保物权制度。明确两种制度建立的基础,相应的区别也就不难理解。四、分析题(总题数:2,分数:1.00)2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49 条
28、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条文所规定制度的概念、制度构成和制度价值)。 (分数:0.50)_正确答案:(1)本条是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2)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3)该制度起协调本人利益和相对人利益的作用,通过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起到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4)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第一,代理人无代理权;第二,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
29、或假象;第三,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代理人有代理权;第四,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5)表见代理成立后,产生有权代理的后果。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享有其权利,承担其义务。被代理人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因无权代理而造成的损失。)解析:具体分析参见 2004 年简答题第 57 小题。2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67 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分数:0.50)_正确答案:(1)本条是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
30、其目的在于保护双务合同当事人,避免因自己的履行而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受到损害。(2)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义务人在未履行义务前,后履行义务人有权拒绝履行对方的履行请求。(3)根据该条规定,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债务;第二,双方所负债务有履行先后顺序;第三,债务先到期的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自己的债务而要求后到期的一方履行;第四,后到期的债务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4)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是:先履行义务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义务时,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由此导致的合同迟延履行,由先履行义务
31、的一方承担。)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先履行抗辩权。在所给法条中,要点已经明摆着了。需要考生掌握的是该制度设立的意义或目的。五、分析题(总题数:1,分数:1.00)29. 李天志与妻子朱兰、女儿李梅(11 周岁)一家三口住在贫困山村。为脱贫致富,1998 年 12 月李天志分别向信用社和复员军人张海借款 1 万元,写下欠条 1 万元,共计 3 万元,购买邻村一台旧卡车开始货运业务。1999 年 1 月,在尚未办理各项车辆运输保险的情况下,李天志在下雪天,山路十分滑的危险下为村民刘江运货进城,不幸坠入山谷,车毁货损人亡。朱兰得知后,痛不欲生,当晚上吊自杀,留下孤儿李梅。村委会在全权处理李、朱丧事
32、并清查其财产债务后,会同乡民政干部组织召开了一个特别会议。参加人有村委会和乡民政干部、邻村村长、信用社负责人、刘江、张海、李梅和李梅的堂叔李天容。会议形成了一个书面协议内容是:(1)朱兰名下存折 2 000 元清偿刘江的货损;(2)瓦房 1 间及农具、家庭生活用品约价值 1 万元由张海负责处理,折抵其借款 1 万元;(3)丧葬费 1 000 元由村承担;(4)欠信用社和邻村的 2万元由李梅在年满 18 周岁以后 5 年内还清,但不计利息;(5)李梅今后由其堂叔李天容抚养。参会人员分别签字盖章,李梅也签字同意并加按手印。但李天容虽同意抚养李梅,却提出自己家境过于贫困,难以保证李梅的学习和生活,建
33、议在财产上有所照顾。 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该协议涉及哪些方面的法律问题? (2)你认为本案依法应如何处理? (分数:1.00)_正确答案:(1本案涉及法律问题有以下四个方面:(1)李梅对李天志、朱兰的财产继承问题;(2)李天志、朱兰两人与债权人信用社等人的债务清偿问题;(3)监护人的设定问题;(4)李梅的行为能力问题。 2依民法规定,本案应作如下处理:(1)李天志、朱兰遗留的遗产共有 2 000 元存款、房屋和家庭生活用品,应由作为唯一的继承人李梅继承。李梅为未成年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故应为其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2)在为李梅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后,剩余遗产应用于清
34、偿信用社、张海、邻村人、刘江等人的债务。由于这些债权均没有担保,故应平等受偿。且债务清偿以剩余遗产为限,未清偿部分李梅不再承担清偿责任。(3)关于李梅的监护问题,如果李天容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村委会同意,其可为李梅的监护人。如果不能征得李天容的同意,则应由村委会作为李梅的监护人。(4)该协议对李梅没有拘束力。因为她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其年龄和智力,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定继承、遗产债务清偿、监护人的设定以及民事协议的效力。法定继承中,注意继承人的范围确定,根据继承法第 10 条,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遗产债务清偿,注意必留份制度的适用。根据继承法解释的规定:“
35、在清偿遗产债务时,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也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份额”。继承法第 33 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的他人遗产以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监护人设定应当考虑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关系。民法通则第 16 条第 2 款、第 4 款规定“有监护能力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所在学校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李天容属其他亲属)。“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由以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民事协议的效力要从主体有无行为能力、协议内容等方面分析。民法通则第 55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