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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专业课)15及答案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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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专业课)15及答案解析.doc

    1、法律硕士(专业课)15 及答案解析(总分:28.00,做题时间:120 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0,分数:20.00)1.甲、乙、丙三人合伙开餐馆,甲出门面房折价 20 万元;乙出资金 10 万元;丙出技术,为厨师。三人约定盈余均分,亏损由乙负担。经营 1 年后,负债 6 万元,丁为债权人。对此债务( )(分数:1.00)A.甲、乙、丙应按照盈余分配比例对丁各承担 2 万元B.甲为店主,应由甲全部承担C.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D.应按约定由乙独自承担 6 万元2.国有公司对其财产享有( )(分数:1.00)A.所有权B.他物权C.法人财产权D.最终所有权3.合同法第 68 条规定:“应

    2、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民法理论称此种权利为(分数:1.00)A.同时履行抗辩权B.先诉抗辩权C.不安抗辩权D.债务人抗辩权4.某公司生产了一种饮料,其注册商标为“乐哈哈”。该公司同时又将“哈哈乐”、“乐乐哈”作为该饮料的商标予以注册。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哈哈乐”、“乐乐哈”为(分数:1.00)A.证明商标B.联合商标C.防御商标D.集体商标5.一方委托他方从事研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在协议未作约定时,其专利申请权归( )享有。(分数:1.00)A.委托方B.受委托方C.双方共有D.专利主管机关指定的人6.小高的生父及与小高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

    3、继父均于 1997 年死亡,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小高( )(分数:1.00)A.只能继承生父的遗产B.只能继承继父的遗产C.对生父、继父的遗产均无权继承D.对生父、继父的遗产都有权继承7.下列有关民事法律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分数:1.00)A.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的社会关系B.民事法律关系需具备主体、内容与客体三个要素C.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因合法行为而产生D.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存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8.甲建筑安装公司从乙家电设备制造厂购进了 5 000,只电源开关,价值 4 万元,但回来经检测发现其中I 000 只电源开关的质量不合格。经双方协商,乙厂同意全部退货。但甲公司退货后几经催讨都未取得

    4、退货款。后来乙厂被丙电力设备公司兼并,成为其分公司。对于这 4 万元债务,应由( )(分数:1.00)A.乙承担B.丙承担C.乙与丙共同承担D.乙与丙分担9.抵押人转让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物,没有通知抵押权人,该转让行为( )(分数:1.00)A.有效B.无效C.视标的物种类而定D.有的有效,有的无效10.添附理论中的加工是指(分数:1.00)A.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将其加工改造成具有更高价值财产的行为B.将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合在一起,难以分开的行为C.将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的行为D.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行为11.某甲与某乙已登记结婚,但未同居,也未举行婚礼。之后

    5、某甲后悔与某乙结婚,如果需要解除婚姻关系,必须( )(分数:1.00)A.调解B.宣布婚姻无效C.离婚D.撤销结婚登记12.甲、乙双方连续几年订有买卖“交流电机”的合同。有一次签订合同时,在“标的物”一栏只写了“电机”两字。当时正值交流电机热销,而甲方供不应求,故甲方就以直流电机交货。就民法的基本原则而言,甲方违反了(分数:1.00)A.自愿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C.禁止权利滥用原则D.公序良俗原则13.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对于租赁物(分数:1.00)A.不得转让给第三人B.可以取回自己使用C.可以转让给第三人,并解除租赁合同D.可以转让给第三人,但租赁合同对新所有人继续有效14.我国对不须办理法人

    6、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实行( )(分数:1.00)A.严格的准则主义B.特许主义C.强制设立主义D.行政许可主义15.甲出差前将家中的一台彩电交由邻居乙保管。在甲出差期间,乙将彩电卖给丙,丙以为彩电为乙所有。便以合理价款购得。对此(分数:1.00)A.甲不得向丙请求返还彩电B.甲可要求丙返还彩电C.甲可要求乙与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D.甲可要求丙赔偿损失16.定金合同属于( )(分数:1.00)A.诺成合同B.实践合同C.主合同D.附合合同17.某甲的外祖父与某乙的父亲是亲兄弟,某丙的外祖母与某丁的祖母是亲姐妹。则(分数:1.00)A.某甲与某乙、某丙与某丁的婚姻均有效B.某甲与某乙、某丙与某

    7、丁的婚姻均无效C.某甲与某乙的婚姻无效,某丙与某丁的婚姻有效D.某甲与某乙的婚姻有效,某丙与某丁的婚姻无效18.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放弃继承与放弃受遗赠可采取的行为方式是(分数:1.00)A.放弃继承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放弃受遗赠亦如此B.放弃继承只能采明示方式,放弃受遗赠亦如此C.放弃继承只能采明示方式,放弃受遗赠则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D.放弃继承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放弃受遗赠只能采明示方式19.顾客将胶卷交照相馆冲印,照相馆交给顾客一份取印单,该取印单属于(分数:1.00)A.委托合同B.承揽合同C.行纪合同D.技术合同20.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分

    8、数:1.00)A.定金和预付款都具有合同履行的担保作用B.定金具有定金罚则,预付款则不发生丧失或双倍返还的后果C.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交付预付款的协议为主合同的一部分D.定金一般为一次性交付,预付款则可分期交付二、多项选择题(总题数:5,分数:5.00)21.某甲和某乙签订一份租房协议,协议约定:如果甲之子在一年内出国,则甲将房租给乙居住。这一民事法律行为(分数:1.00)A.既未成立,也未生效B.已成立但未生效C.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D.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22.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分数:1.00)A.行纪合同只能是有偿合同,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无偿合同也可以是有偿合同B.行纪人处

    9、理委托事务而支出的费用一般由委托人负担C.行纪人受托从事的事项和受委托人从事的事项范围一样广泛D.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不能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23.王某为了鼓励其侄儿王军好好学习,赠给王军一台电脑及一架照相机,但先给电脑,待期末学习成绩好时再交给照相机。到了期末,王军的学习成绩不仅没有上升反而有所下降,王某非常生气,不但不再给照相机,而且要求返还电脑。请问,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分数:1.00)A.王某与王军间赠与电脑及照相机的合同已经成立B.王某与王军间赠与电脑的合同已经成立,但赠与照相机的合同尚未成立C.王某有权不再给照相机D.王某无权要求返还电脑24.下列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

    10、有( )(分数:1.00)A.甲乙两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 3 个月后甲公司有空闲的建筑施工设备,则租给乙公司两台,租期 4 个月B.甲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在 2 年之内犯罪,则将自己的遗产遗赠给朋友乙C.丙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不故意杀害自己,就将遗产留给他D.A 矿场与 B 公司约定:如果矿山开采不发生重大事故,则矿石买卖合同生效25.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债务的法定抵销,双方债务应该( )(分数:1.00)A.数额相同B.种类相同C.债务均到期D.债权均须合法三、简析题(总题数:1,分数:1.00)26.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分数:1.00)_四、分析题(总题数:

    11、2,分数:1.00)27.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89 条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分数:0.50)_2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30 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分数:0.50)_五、分析题(总题数:1,分数:1.00)1999 年王某结婚之时,同妻子常某到光强照相馆照结婚照。照相馆的摄影师刘某觉得相片效果很好,就私自保留了几张,作为自己比较得意的作品,每当朋友来时,刘某就拿出来给朋友看。有一次,他的一个朋友田某觉得该

    12、照片效果很好,遂索要了一张,回家后将其用在自己生产的床上用品的包装上,而刘某并不知情。后来王某去商场买东西,看到了该照片,遂起诉到法院,要求保护自己的肖像权。 试问: (分数:1.00)(1).王某的要求能否得到实现?为什么?(分数:0.50)_(2).该案中,谁应当负法律责任?(分数:0.50)_法律硕士(专业课)15 答案解析(总分:28.00,做题时间:120 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0,分数:20.00)1.甲、乙、丙三人合伙开餐馆,甲出门面房折价 20 万元;乙出资金 10 万元;丙出技术,为厨师。三人约定盈余均分,亏损由乙负担。经营 1 年后,负债 6 万元,丁为债权人。对

    13、此债务( )(分数:1.00)A.甲、乙、丙应按照盈余分配比例对丁各承担 2 万元B.甲为店主,应由甲全部承担C.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D.应按约定由乙独自承担 6 万元解析:2.国有公司对其财产享有( )(分数:1.00)A.所有权B.他物权C.法人财产权 D.最终所有权解析:3.合同法第 68 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民法理论称此种权利为(分数:1.00)A.同时履行抗辩权B.先诉抗辩权C.不安抗辩权 D.债务人抗辩权解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双务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抗辫权是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当对方提出请求时,你的抗辩权成立,享

    14、有抗辩权的一方可以不履行请求权人所请求履行的义务,也不构成违约。不安抗辩权是基于对抗辩权人产生的“不安全”状态所享有的抗辩权。根据合同约定,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债务人,到了履行期限应当履行时,发现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存在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风险,如果先履行义务一方还继续履行,其结果是对方不能履行,若对方进而破产的话,对先履行义务的一方非常不利。故而法律赋予先履行义务一方“不安抗辩权”来弥补后履行义务一方可能丧失履约能力所产生的风险。合同法第68 条是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根据。故 C 项正确。A 项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条件是不分履行先后顺序;B 项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享有的,其适用条件必须是在保证关系中

    15、;D 项债务人抗辩权过于笼统,适用条件有多个,包括时效抗辩、不可抗力抗辩等,因此,这三项不符合题意。4.某公司生产了一种饮料,其注册商标为“乐哈哈”。该公司同时又将“哈哈乐”、“乐乐哈”作为该饮料的商标予以注册。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哈哈乐”、“乐乐哈”为(分数:1.00)A.证明商标B.联合商标 C.防御商标D.集体商标解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联合商标。联合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将近似于其主商标并使用于与主商标指定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若干商标申请注册而形成的系列商标的总称。注册联合商标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其驰名的主商标不被他人仿冒。本题所给的选项中,证明商标、联合商标、防御商标和集体商标

    16、的特征非常明显,容易混淆的可能就是 B 项联合商标和 C 项防御商标。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注册多个近似商标禁止他人在相同商品上使用;后者是一个商标禁止他人在不同的商品上使用。至于A 项证明商标是证明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品质的商标,B 项集体商标则与制造商标、销售商标同类,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者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所使用的商标。结合试题要求,只有 B 项正确。5.一方委托他方从事研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在协议未作约定时,其专利申请权归( )享有。(分数:1.00)A.委托方B.受委托方 C.双方共有D.专利主管机关指定的人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委托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属问题。委

    17、托发明创造是根据委托合同由受托人完成的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第 8 条的规定,一个单位或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了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合同法第 339 条也有所规定,只是增加了委托人的免费实施权。也就是说,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专利申请权归研究开发人,如果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据此,只有 B 项符合题意。当然,合同可以约定专利申请权归委托方(A 项)或约定双方共有(C 项)。但专利主管机关无权指定。6.小高的生父及与小高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均于 1997 年死亡,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小高( )(分数:

    18、1.00)A.只能继承生父的遗产B.只能继承继父的遗产C.对生父、继父的遗产均无权继承D.对生父、继父的遗产都有权继承 解析:7.下列有关民事法律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分数:1.00)A.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的社会关系B.民事法律关系需具备主体、内容与客体三个要素C.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因合法行为而产生 D.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存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解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法律关系不是人与物的关系,而是人与人的关系,用马克思的话说,人与人的关系属于思想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尽管有财产性,有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等,但作为法律关系还属于思想的社会关系。故 A

    19、 项正确。B 项是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D 项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只有 C 项说法不正确。因为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既有合法行为,如合同,也有不合法的行为,如侵权行为。8.甲建筑安装公司从乙家电设备制造厂购进了 5 000,只电源开关,价值 4 万元,但回来经检测发现其中I 000 只电源开关的质量不合格。经双方协商,乙厂同意全部退货。但甲公司退货后几经催讨都未取得退货款。后来乙厂被丙电力设备公司兼并,成为其分公司。对于这 4 万元债务,应由( )(分数:1.00)A.乙承担B.丙承担 C.乙与丙共同承担D.乙与丙分担解析:9.抵押人转让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物,没有通知抵押

    20、权人,该转让行为( )(分数:1.00)A.有效B.无效 C.视标的物种类而定D.有的有效,有的无效解析:10.添附理论中的加工是指(分数:1.00)A.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将其加工改造成具有更高价值财产的行为 B.将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合在一起,难以分开的行为C.将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的行为D.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行为解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法。理论上把所有取的原始取得方法主要概括为 5 种: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善意取得。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不能分离的财产,具体又包括三种情况:(1)混合,是指把不同所有人的

    21、动产互相结合在一起的行为,如米与米混合;(2)附合,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形成新的财产,非经拆毁不能恢复原来的状态,如承租人给出租人装修后的房屋;(3)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将其加工改造成具有更高价值的财产,如在他人的木板上作画。在本题所给 4 个答案中,A 项符合加工特征,为正确答案;B 项是指混合;C 项基本可以认定为附合;D 项是指先占行为,先占是与添附并列的一种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法。11.某甲与某乙已登记结婚,但未同居,也未举行婚礼。之后某甲后悔与某乙结婚,如果需要解除婚姻关系,必须( )(分数:1.00)A.调解B.宣布婚姻无效C.离婚 D.撤销结婚登记解析:12

    22、.甲、乙双方连续几年订有买卖“交流电机”的合同。有一次签订合同时,在“标的物”一栏只写了“电机”两字。当时正值交流电机热销,而甲方供不应求,故甲方就以直流电机交货。就民法的基本原则而言,甲方违反了(分数:1.00)A.自愿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 C.禁止权利滥用原则D.公序良俗原则解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应用。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有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是对民法通则第 7 条的解释。不同的原则有不同的要求。自愿原则要求当事人订立合同不违背真实意思;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必须将有关真实情况告诉对方、恪守信用

    23、、按照习惯善意、认真履行义务;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要求行使权利不超过权利界限;公序良俗原则要求尊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本题中所给实例表明甲方未按照交易习惯、善意履行义务。根据合同法第 60 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义务。因此,本题中甲方违反了 B 项诚实信用原则。13.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对于租赁物(分数:1.00)A.不得转让给第三人B.可以取回自己使用C.可以转让给第三人,并解除租赁合同D.可以转让给第三人,但租赁合同对新所有人继续有效 解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出租人的权利、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出租人出租财产,仅仅是财产使用权的转移,财产所有权还属于出

    24、租人,出租人当然有权进行处分转让租赁物。但毕竟租赁合同在先,转让在后。租赁合同对新的受让人而言,当然是继续有效。此乃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即合同法第 229 条规定的,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故只有 D 项符合题意。14.我国对不须办理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实行( )(分数:1.00)A.严格的准则主义B.特许主义 C.强制设立主义D.行政许可主义解析:15.甲出差前将家中的一台彩电交由邻居乙保管。在甲出差期间,乙将彩电卖给丙,丙以为彩电为乙所有。便以合理价款购得。对此(分数:1.00)A.甲不得向丙请求返还彩电 B.甲可要求丙返还彩电C.甲可要求乙与丙共同承

    25、担赔偿责任D.甲可要求丙赔偿损失解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善意取得。甲是原所有权人,乙是无权处分人,丙以合理价格购得彩电是善意占有人,标的物彩电已经交付给丙,依据善意取得制度,丙取得彩电所有权。因此,甲不能向丙请求返还彩电,也不能向丙请求赔偿损失。丙不承担责任,甲只能向乙请求归还价款,造成其他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故正确答案是 A 项。16.定金合同属于( )(分数:1.00)A.诺成合同B.实践合同 C.主合同D.附合合同解析:17.某甲的外祖父与某乙的父亲是亲兄弟,某丙的外祖母与某丁的祖母是亲姐妹。则(分数:1.00)A.某甲与某乙、某丙与某丁的婚姻均有效 B.某甲与某乙、某丙与某丁的

    26、婚姻均无效C.某甲与某乙的婚姻无效,某丙与某丁的婚姻有效D.某甲与某乙的婚姻有效,某丙与某丁的婚姻无效解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结婚的亲属条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结合本题意,只要能够计算出结婚的双方是否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即可作出选择。旁系血亲是没有直接血缘关系、两者可以找到同源的亲属,如兄弟姐妹。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以自己为一代,由已身向上数至同源,以最远者作为代数。如兄弟姐妹就是二代以内旁系血亲,堂兄弟姐妹就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某甲的外祖父和某乙的父亲是亲兄弟,由甲、乙向上数至同源,甲的曾祖父是乙的祖父,甲和其曾祖父是四代直系血亲,和乙则是第四代旁系血亲。某丙的

    27、外祖母和某丁的祖母是亲姐妹,两者的同源是曾祖父母,曾祖父母到丙、丁都是四代,故丙和丁也是第四代旁系血亲。既然是第四代旁系血亲,不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故甲和乙、丙和丁可以结婚,其婚姻有效。本题答案为 A 项。18.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放弃继承与放弃受遗赠可采取的行为方式是(分数:1.00)A.放弃继承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放弃受遗赠亦如此B.放弃继承只能采明示方式,放弃受遗赠亦如此C.放弃继承只能采明示方式,放弃受遗赠则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 D.放弃继承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放弃受遗赠只能采明示方式解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放弃继承和放弃受遗赠行为的形式。由于继

    28、承、受遗赠都是单方行为,法律直接规定其行为表示形式的效力。对此,我国继承法第 25 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从该条中可以总结出,放弃继承与接受继承相对应,接受继承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相应地放弃继承只能以明示方式作出;接受遗赠刚好与接受继承相反,相应地放弃受遗赠可以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结合备选答案,只有 C 项正确。法律之所以对继承和受遗赠规定不同的行为方式,主要因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同。19.

    29、顾客将胶卷交照相馆冲印,照相馆交给顾客一份取印单,该取印单属于(分数:1.00)A.委托合同B.承揽合同 C.行纪合同D.技术合同解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合同的认定。一份合同,属于法律上的哪种类型,必须根据合同关系中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等体现的基本特征判断。委托合同的客体是单纯的提供服务,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委托人完全承担法律后果的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

    30、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以不同类型的合同特征分析本题,照相馆根据顾客要求,完成冲印胶卷工作,提供冲印好的胶卷,由顾客支付报酬,顾客作为定作人,照相馆作为承揽人完全符合承揽合同的定义,不属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技术合同。故答案为 B。20.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分数:1.00)A.定金和预付款都具有合同履行的担保作用 B.定金具有定金罚则,预付款则不发生丧失或双倍返还的后果C.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交付预付款的协议为主合同的一部分D.定金一般为一次性交付,预付款则可分期交付解析:二、多项选择题(总题数:5,分数:5.00)21.某甲和某乙签订一份租房协议,协议约定:如果甲之子在一年内出国,则

    31、甲将房租给乙居住。这一民事法律行为(分数:1.00)A.既未成立,也未生效B.已成立但未生效 C.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D.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解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附条件法律行为的认定及其效力。甲、乙订立租房协议,但不能马上生效,得等到甲之子出国,空出的房子才能提供给乙租用。甲之子何时出国,处于不确定状态,但该事实直接影响着甲、乙所订立合同的效力。甲和乙的租房合同符合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该租房合同事实上存在,表明该法律行为成立,但由于条件尚未成就(甲之子未出国),表明该行为尚未生效。综上所述,本题的答案应当是 B、C。需要说明的是,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大纲附录

    32、中所给的答案却包括了 D 项,即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笔者认为,D 项不符合题意。因为,期限与条件的要求和效力不同。期限具有必然性,条件具有或然性,如果说同一法律行为所附的事实既是必然的,又是或然的,岂不矛盾。本题租房协议效力的决定性因素不是一年,而是是否能够出国这一或然性事实。如果过了一年,甲之子才出国,租房合同也不生效,不生效的决定性条件是一年内没有出国,而不是一年期限届满。另外,所附期限在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时,要么生效,要么失效,而非不生效。如甲乙房屋租赁合同订立一年后生效,该一年当然是附期限,即始期;如果说租房合同为一年,该一年也是附期限,即终期,期限到来,租赁合同解除。附期限的目

    33、的是决定合同的生效或失效,它决定合同不生效没有意义。如果说本题题干做以下表述,即“如果甲之子一年内出国,则甲将房租给乙居住,租期一年。”这样的话,可以说该行为既附条件,也附期限。所以,本题答案未选 D 项。22.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分数:1.00)A.行纪合同只能是有偿合同,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无偿合同也可以是有偿合同 B.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出的费用一般由委托人负担C.行纪人受托从事的事项和受委托人从事的事项范围一样广泛D.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不能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解析:23.王某为了鼓励其侄儿王军好好学习,赠给王军一台电脑及一架照相机,但先给电脑,待期末学习成绩好时再交给照相机

    34、。到了期末,王军的学习成绩不仅没有上升反而有所下降,王某非常生气,不但不再给照相机,而且要求返还电脑。请问,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分数:1.00)A.王某与王军间赠与电脑及照相机的合同已经成立 B.王某与王军间赠与电脑的合同已经成立,但赠与照相机的合同尚未成立C.王某有权不再给照相机 D.王某无权要求返还电脑 解析:24.下列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分数:1.00)A.甲乙两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 3 个月后甲公司有空闲的建筑施工设备,则租给乙公司两台,租期 4 个月 B.甲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在 2 年之内犯罪,则将自己的遗产遗赠给朋友乙 C.丙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

    35、不故意杀害自己,就将遗产留给他D.A 矿场与 B 公司约定:如果矿山开采不发生重大事故,则矿石买卖合同生效 解析:25.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债务的法定抵销,双方债务应该( )(分数:1.00)A.数额相同B.种类相同 C.债务均到期 D.债权均须合法 解析:三、简析题(总题数:1,分数:1.00)26.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分数:1.00)_正确答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同部分时,每一所有人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各个所有人基于其共同关系而产生的成员权的结合。其

    36、特征是:(1)具有集合性(复合性)。集合性是指建筑物所有权不是对某栋建筑物的单独所有权,而是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三种权利形态的结合。(2)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三种权利是一个整体,权利人不能对其进行分割行使,不得分别进行转让、抵押、继承和抛弃,在转让、继承、抵押时应将三者一起转让、继承、抵押。(3)其权利主体具有身份上的多样性,权利义务也体现出内容上的复杂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既是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人,也是共用部分的共有权人,还是成员权主体。(4)专有权的主导性。在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要素中,专有权具有主导性。)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建筑

    37、物区分所有权是针对多层或高层、且分属于不同所有人所有的建筑物所设的一个新权利。该权利不同于共有权和单独所有权,其客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权利内容的复杂性。因许多教材和著作对该权利概念表述不尽一致,考生只要回答基本的要点即可。四、分析题(总题数:2,分数:1.00)27.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89 条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分数:0.50)_正确答案:(答案要点: (1)该条法律是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1 分) (2)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合法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

    38、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2 分) (3)该条法律规定的立法意义在于: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强化占有的公信力,保护交易安全。(2 分) (4)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标的物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第二,让与人无移转动产所有权的权利;第三,受让人通过有效交换而取得动产;第四,受让人取得动产时出于善意。(3 分) (5)善意取得制度的后果:导致动产所有权的移转。让与人向受让人交付了动产,从受让人实际占有该动产时起,受让人就成为动产的合法所有人,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归于消灭。让与人处分他人财产是非法的,因而其转

    39、让财产获得的非法所得,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原所有人。(2 分) )解析:2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30 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分数:0.50)_正确答案:(1)本条是关于共同侵权行为制度的规定。其目的在于确定多人造成他人损害时责任的分配问题。(2)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3)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主体的复数性,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第二,行为的共同性,即数人的行为相互联系,成为造成损害不可分割的原因;第三,结果的单一性,即共同的加害行为造成了统一的不可分割的结果。(4)共

    40、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共同侵权行为制度。共同侵权行为以其主体复数性和责任连带性有别于一般侵权行为。各国都有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相对简略,故在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上易产生争议。立法之所以模糊规定,目的是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五、分析题(总题数:1,分数:1.00)1999 年王某结婚之时,同妻子常某到光强照相馆照结婚照。照相馆的摄影师刘某觉得相片效果很好,就私自保留了几张,作为自己比较得意的作品,每当朋友来时,刘某就拿出来给朋友看。有一次,他的一个朋友田某觉得该照片效果很好,遂索要了一张,回家后将其用在自己生产的床上用品的包装上,

    41、而刘某并不知情。后来王某去商场买东西,看到了该照片,遂起诉到法院,要求保护自己的肖像权。 试问: (分数:1.00)(1).王某的要求能否得到实现?为什么?(分数:0.50)_正确答案:(王某的要求可以得到实现。(2 分)因为我国对肖像权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侵犯的权利。(2 分)解析:(2).该案中,谁应当负法律责任?(分数:0.50)_正确答案:(本案中,田某应当负法律责任。(2 分)因为肖像权不同于其他人身权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在于,他人只有在以营利为目的的情况下,才须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除此之外,其他人只要不侵犯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一定的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则无须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3 分)本案中,刘某收藏照片只是觉得效果很好,没有营利的目的;(3 分)而田某使用照片则是为了营利,所以田某应该负侵犯肖像权的法律责任。(3 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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