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文书写作自考-21 及答案解析(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B写作主题/B(总题数:5,分数:100.00)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讲述的要求,拟写一份呈请立案报告书。 据发现人刘(男,45 岁,汉族,市印刷厂工人)讲,时钟胡同 4号原本是他们厂退休工人王的住房,200年 3月,王搬到他儿子家居住,该房遂被租给他人居住,200年 5月 25日以来,该房不时传出臭味,开始以为是死老鼠也没太在意。但到 5月 30日以后,那种臭味到了令人忍无可忍的地步。加上有一段时间未见有人出入该房,5 月 30日下午 4时,他从王家的窗户缝往里一看,发现床上好像有一尸体,
2、于是马上到派出所报案。 报案情况:200年 5月 30日下午 4时 23分,市区路时钟胡同 3号居民刘报案:时钟胡同 4号房内发现一具女尸。我队接到报案后,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在派出所同志的陪同下开展了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工作。勘查情况:经勘查,时钟胡同为一死胡同,共有八户居民,4 号房位于胡同最里侧,紧邻 3号房和 5号房,5 号房居民是五保户老太太,94 岁。4号房门外有一明锁,没有撬压痕迹,室内面积不大,15 平方米左右,内有一张双人床、一个衣柜和一张写字桌。双人床位于房里侧靠窗部位,衣柜置于门后,写字桌靠床而立。死者为女性,头朝门,脚朝窗,身上有被子覆盖,约 30岁。全身赤裸,已开始腐
3、烂。室内有明显的搏斗迹象,衣柜和写字桌被翻动并有软布等物的擦痕。 调查访问的情况:据被害人邻居李和张反映,死者来此居住大概有两个月,但与她们均无太多的来往。不知其姓名,也不知什么地方人,听说话像南方口音。死者平时打扮比较妖艳。不像正经人,经常在晚上带男人回来居住。邻居们对此颇为反感。李和张回忆说,最后一次看见死者是 200年 5月 20日左右。调查房东王得知,死者叫傅,广东人,200年 3月开始租房,说是做生意的,其他情况不了解。 侦查工作计划: (1)首先查清死者身份情况,其次查明与死者来往人员的情况。从歌厅、舞厅和发廊等处入手,查出与死者接触过的人员。特别是 200年 5月 20日左右与其
4、接触的人员。 (2)对本区有前科劣迹和有嫖娼行为人员进行摸底排队,找出嫌疑人列为重点侦查对象。 (3)以犯罪现场为中心,在周围居民中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 验尸情况:经尸体检验,死者颈部有明显勒痕,系窒息而死;从阴道提取物分析,死者生前有过性行为。 分析判断和立案理由:根据以上情况,我们认为,被害人傅可能系卖淫妇女。200年 5月 20日左右,被害人带一男人回家嫖宿,后因嫖资问题发生纠纷,嫖客遂将其杀死,并劫走了其房间的财物后逃走。犯罪系一人所为,对犯罪现场不熟悉,但有一定的犯罪经验。犯罪嫌疑人极有可能是本地人,但也不排除流窜作案可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86条之规定,此案拟立为重大杀人案进行
5、侦查。(分数:20.00)_2.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拟写一份呈请拘留报告书。 犯罪嫌疑人张三,将盗窃来的长虹 25英寸的彩电等物装在一辆手推车上,正准备推车逃走,恰好失主朱中回来,一看自家门前手推车上的彩电、VCD 机等物是自己上个月刚购买的,于是问张三,“谁让你搬电视的?你把电视推到什么地方?”张三见盗窃行为即将暴露,于是拔腿就跑。失主朱中紧追不舍,居委会主任李民上前拦截,二人终将张三扭送至县公安局。 经查,犯罪嫌疑人于 1999年 8月 2日下午三时许,推一辆手推车,以收购旧家具为名,窜到县东大街 10号院,见三排 10号住户家中无人,于是撬锁入户盗窃,共窃得长虹
6、 25英寸彩电一台,VCD 机一台,电饭锅一个,人民币 800元,将彩电等物放在手推车上,正准备逃跑之时,被失主朱中和居委会主任李民抓获并扭送至县公安局。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张三供认了以上犯罪事实。以上事实有失主报案材料和居委会主任李民证言以及查获的赃物为证。 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张三的盗窃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特呈请批准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刑事拘留。办案单位县公安局刑警队,办案人为王明。 犯罪嫌疑人张三,男,1979 年 4月 13日出生。省县人,无职业,住县东大街号。汉族,初中毕业。 简历:19
7、85 年至1991年在小学读书;1991 年至 1994年在中学读初中;初中毕业后在家待业。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1)首部:文书名称。 (2)正文:报告导语、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和违法犯罪经历,拘留的理由、法律依据。 (3)尾部:承办单位、承办人署名、制作年月日、附案件材料件页。(分数:20.00)_3
8、.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起诉意见书。 犯罪嫌疑人陈,系省县人,初中毕业后务农3年,后经人介绍到市公司当勤杂工。陈在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等领导的批评教育。1996 年 8月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1998 年 9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 8包、衬衫 1件和 250元钱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1999 年 2月公司发 1998年度奖金,陈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许经理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0 年 5月 10日 8时许,犯罪嫌疑人陈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
9、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小朱在干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同意,从木工房拿走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 12时许,陈混进办公楼一楼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一时许,许经理进入三楼办公室午休(333 宣),1 时 30分许,陈窜到三楼轻轻推开 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办公室外屋沙发上经理秘书侯正在休息,于是陈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陈进入 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
10、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用木工凿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十余下,致使许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陈杀人后逃离现场,先逃到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后又到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因形迹可疑,当日晚八时许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犯罪嫌疑人陈的行为涉嫌杀人罪,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请依法起诉。 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以及作案工具为证,犯罪嫌疑人陈亦供认不讳
11、。 陈,男,19年月日生。省县人。汉族,市公司勤杂工,住公司平房 3排 13号。2000 年 5月 10日被刑事拘留,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5 月 13日由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看守所。(分数:20.00)_4.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撤销案件通知书。 市公安局以诈骗罪向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郭、刘,市人民检察院以(2003)检捕字第号和(2003)检捕字第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郭、刘,后经过预审查明,郭系精神分裂症患者;刘按郭的指使参与诈骗活动,但未得到实惠,罪行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市公安局决定撤销案件。已于 2003年 4月 15日将郭交当地公安机关及其家人监护;于 2003年 4月
12、17日对刘宣告教育释放。(分数:20.00)_5.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补充侦查报告书。 2007 年 11月 6日,县人民检察院以(2007)检诉字第号补充侦查决定书将肖诈骗一案退回县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县公安局于 2007年 11月13日将补充侦查结果报告给县人民检察院,再次请求审查起诉。其补充侦查结果如下: (1)关于肖以合同诈骗公司问题。2006 年 3月 8日,肖以商场业务员的名义同公司签订购销合同,2006 年 3月 15日,公司将牌彩电三十台交予肖,肖授意高(另案处理)趁公司送货人张吃饭之际,交货物搬走,以低价售予家电城,获赃款五点五万元,肖分得赃款三万元。以上事实有肖与公司签订的
13、合同、高供述为证。 (2)关于肖诈骗化肥厂五十吨化肥问题。经与化肥厂联系,没有确凿证据,在当地公安机关也没有取得有效线索。 (3)关于肖诈骗贸易公司洁具八十套一事,原预审卷中已有证明材料,详见预审卷宗第、页,不再补查。 附送此案预审卷宗一册及补充材料页。(分数:20.00)_法律文书写作自考-21 答案解析(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B写作主题/B(总题数:5,分数:100.00)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讲述的要求,拟写一份呈请立案报告书。 据发现人刘(男,45 岁,汉族,市印刷厂工人)讲,时钟胡同 4号原本是他们厂退休工人王的住房,200年 3月,王搬
14、到他儿子家居住,该房遂被租给他人居住,200年 5月 25日以来,该房不时传出臭味,开始以为是死老鼠也没太在意。但到 5月 30日以后,那种臭味到了令人忍无可忍的地步。加上有一段时间未见有人出入该房,5 月 30日下午 4时,他从王家的窗户缝往里一看,发现床上好像有一尸体,于是马上到派出所报案。 报案情况:200年 5月 30日下午 4时 23分,市区路时钟胡同 3号居民刘报案:时钟胡同 4号房内发现一具女尸。我队接到报案后,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在派出所同志的陪同下开展了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工作。勘查情况:经勘查,时钟胡同为一死胡同,共有八户居民,4 号房位于胡同最里侧,紧邻 3号房和 5号房
15、,5 号房居民是五保户老太太,94 岁。4号房门外有一明锁,没有撬压痕迹,室内面积不大,15 平方米左右,内有一张双人床、一个衣柜和一张写字桌。双人床位于房里侧靠窗部位,衣柜置于门后,写字桌靠床而立。死者为女性,头朝门,脚朝窗,身上有被子覆盖,约 30岁。全身赤裸,已开始腐烂。室内有明显的搏斗迹象,衣柜和写字桌被翻动并有软布等物的擦痕。 调查访问的情况:据被害人邻居李和张反映,死者来此居住大概有两个月,但与她们均无太多的来往。不知其姓名,也不知什么地方人,听说话像南方口音。死者平时打扮比较妖艳。不像正经人,经常在晚上带男人回来居住。邻居们对此颇为反感。李和张回忆说,最后一次看见死者是 200年
16、 5月 20日左右。调查房东王得知,死者叫傅,广东人,200年 3月开始租房,说是做生意的,其他情况不了解。 侦查工作计划: (1)首先查清死者身份情况,其次查明与死者来往人员的情况。从歌厅、舞厅和发廊等处入手,查出与死者接触过的人员。特别是 200年 5月 20日左右与其接触的人员。 (2)对本区有前科劣迹和有嫖娼行为人员进行摸底排队,找出嫌疑人列为重点侦查对象。 (3)以犯罪现场为中心,在周围居民中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 验尸情况:经尸体检验,死者颈部有明显勒痕,系窒息而死;从阴道提取物分析,死者生前有过性行为。 分析判断和立案理由:根据以上情况,我们认为,被害人傅可能系卖淫妇女。200年
17、5月 20日左右,被害人带一男人回家嫖宿,后因嫖资问题发生纠纷,嫖客遂将其杀死,并劫走了其房间的财物后逃走。犯罪系一人所为,对犯罪现场不熟悉,但有一定的犯罪经验。犯罪嫌疑人极有可能是本地人,但也不排除流窜作案可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86条之规定,此案拟立为重大杀人案进行侦查。(分数:20.00)_正确答案:(呈请对傅被杀案的立案报告书公刑字(200)号200年 5月 30日下午 4时 23分,市区路时钟胡同 3号居民刘报案:时钟胡同发现一具女尸。我队接到报案后,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在派出所同志陪同下开展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据发现人刘(男,45 岁,汉族,市印刷厂
18、工人)讲,时钟胡同 4号原本是他们厂退休工人王的房子,200年 3月,王搬到他儿子家居住,该房遂被王租给别人居住。200年 5月 25日以来,该房子里就不时有臭味传出,开始以为是死老鼠的臭味,也没太在意,但到 5月 30日后,那种臭味到了令人忍无可忍的地步,加上该房间有一段时间没有人来,5 月 30日下午 4点钟,刘从王家窗户缝往里一看,发现床上好像有一尸体,于是马上到派出所报案。经勘查,时钟胡同为一死胡同,共有 8户居民,4 号房位于胡同最里侧,紧邻 3号和 5号房,5 号房居民是五保户老太太,94 岁。4 号房门外有一明锁,没有撬压的痕迹,室内面积不大,15 平方米左右,内有一张双人床、一
19、个衣柜和一张写字桌。双人床位于屋里侧靠窗部位,衣柜置于门后,写字桌靠床而立。死者为女性,头朝门,脚朝窗,身上有被子覆盖,约 30岁,全身赤裸,已开始腐烂。室内有明显的搏斗迹象,衣柜和写字桌被翻动并有软布等物的擦痕。据被害人邻居李和张反映,死者来此居住有两个月左右,但邻居和她均没有太多交往。不知她姓名,也不知是什么地方人,听说话像是南方口音。死者平时打扮比较妖艳,经常在晚上带男子回来居住。邻居们对此均很反感。据李和张回忆说最后一次看见死者是 200年 5月 20日左右。从房东王处了解到,死者叫傅,广东人,200年 3月开始租房,对她的具体情况不了解。经尸体检验,死者颈部有明显勒痕,系窒息而死;从
20、阴道提取物分析,死者生前有过性行为。根据以上情况,我们认为,被害人可能系卖淫妇女。200年 5月 20日左右,被害人带一男子回家嫖宿,后因嫖资问题发生纠纷,嫖客遂将其杀死,并劫走了其房间的财物后逃跑。犯罪系一人所为,对犯罪现场不熟悉,但有一定的犯罪经验。犯罪嫌疑人极有可能是本地人,但并不排除流窜作案可能。经过勘查与调查收集到一定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确实已经发生。由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86条之规定,此案拟立为重大杀人案进行侦查,并从以下方面开展侦查工作:(1)在查清死者身份的基础上,从其交际圈,特别是歌厅、舞厅入手,查出和被害人有过接触的人员,特别是 200年 5月 20日左右和其接触的人员。
21、(2)以有前科劣迹及嫖娼行为的人为重点侦查对象。(3)以犯罪现场为中心,在周围居民中开展深入细致地调查摸底活动。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市公安局刑侦队200年 6月 1日(盖章)说明:报告书先写案件受理情况;后写立案根据,即写明现场勘查、现场调查访问以及尸体检验等方面的情况,为立案提供事实根据;再写立案理由,即对上面记叙事实根据进行分析判断,说明立案的条件和依据;最后写明侦查计划。行文思路清晰,层次分明,语言简洁。)解析:2.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拟写一份呈请拘留报告书。 犯罪嫌疑人张三,将盗窃来的长虹 25英寸的彩电等物装在一辆手推车上,正准备推车逃走,恰好失主朱中回来
22、,一看自家门前手推车上的彩电、VCD 机等物是自己上个月刚购买的,于是问张三,“谁让你搬电视的?你把电视推到什么地方?”张三见盗窃行为即将暴露,于是拔腿就跑。失主朱中紧追不舍,居委会主任李民上前拦截,二人终将张三扭送至县公安局。 经查,犯罪嫌疑人于 1999年 8月 2日下午三时许,推一辆手推车,以收购旧家具为名,窜到县东大街 10号院,见三排 10号住户家中无人,于是撬锁入户盗窃,共窃得长虹 25英寸彩电一台,VCD 机一台,电饭锅一个,人民币 800元,将彩电等物放在手推车上,正准备逃跑之时,被失主朱中和居委会主任李民抓获并扭送至县公安局。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张三供认了以上犯罪事实。以上事实
23、有失主报案材料和居委会主任李民证言以及查获的赃物为证。 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张三的盗窃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特呈请批准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刑事拘留。办案单位县公安局刑警队,办案人为王明。 犯罪嫌疑人张三,男,1979 年 4月 13日出生。省县人,无职业,住县东大街号。汉族,初中毕业。 简历:1985 年至1991年在小学读书;1991 年至 1994年在中学读初中;初中毕业后在家待业。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24、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1)首部:文书名称。 (2)正文:报告导语、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和违法犯罪经历,拘留的理由、法律依据。 (3)尾部:承办单位、承办人署名、制作年月日、附案件材料件页。(分数:20.00)_正确答案:(呈请拘留张三报告书公刑字(1999)号我局刑警队正在侦查的发生于 1999年 8月 2日下午三时县东大街 10号院三排 10号的盗窃一案系犯罪嫌疑人张三所为,需要采取拘留措施,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25、犯罪嫌疑人张三,男,1979 年 4月 13日出生。省县人,无职业,汉族,初中毕业,住县东大街号。1985 年至 1991年在小学读书;1991 年至 1994年在中学读初中;初中毕业后在家待业。1999年 8月 2日下午三时许,犯罪嫌疑人张三推一辆手推车,以收购旧家具为名,窜到县东大街10号院,见三排 10号住户家中无人,于是撬锁入户盗窃,共窃得长虹 25英寸彩电一台,VCD 机一台,电饭锅一个,人民币 800元,将彩电等物放在手推车上正准备逃跑之时,被失主朱中和居委会主任李民抓获后扭送至县公安局。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张三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以上事实有失主报案材料和证人居委会主任李民证言以
26、及查获的赃物为证。从上述事实可知,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期间被当场抓获,人赃俱获,其行为违反中华刑法第 264条,已构成盗窃罪。因情况紧急如果不把现行犯张三拘留,将会发生新的社会危害并妨碍侦查工作顺利进行,且被拘留人行为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 1项规定的情形,已具备拘留的条件,特呈请批准拘留。妥否,请批示。县公安局刑警队承办人:王明年月日注:附案件材料件页。)解析:3.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起诉意见书。 犯罪嫌疑人陈,系省县人,初中毕业后务农3年,后经人介绍到市公司当勤杂工。陈在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等领导的批评教育。
27、1996 年 8月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1998 年 9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 8包、衬衫 1件和 250元钱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1999 年 2月公司发 1998年度奖金,陈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许经理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0 年 5月 10日 8时许,犯罪嫌疑人陈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小朱在干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同意,从木工房拿走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 12时
28、许,陈混进办公楼一楼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一时许,许经理进入三楼办公室午休(333 宣),1 时 30分许,陈窜到三楼轻轻推开 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办公室外屋沙发上经理秘书侯正在休息,于是陈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陈进入 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用木工凿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十余下,致使许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
29、当即死亡。 陈杀人后逃离现场,先逃到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后又到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因形迹可疑,当日晚八时许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犯罪嫌疑人陈的行为涉嫌杀人罪,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请依法起诉。 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以及作案工具为证,犯罪嫌疑人陈亦供认不讳。 陈,男,19年月日生。省县人。汉族,市公司勤杂工,住公司平房 3排 13号。2000 年 5月 10日被刑事拘留,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5 月 13日由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看守所。(分数:20.00)_正确答案:(市公安
30、局起诉意见书公刑诉字2000第号犯罪嫌疑人陈,男,19年月日生,汉族,省县人,初中毕业,市公司勤杂工,住公司平房 3排 13号。违法犯罪经历:1996 年 8月因打骂他人,受到行政警告处分;1998 年 9月因偷窃人财物,受到记过处分;2000年 5月 10日因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5 月 13日由我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看守所。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陈有下列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陈因打人、偷窃等违法行为两次受到公司的行政处分,加之未得 1998年年度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经理许怀恨在心,蓄谋杀人报复。2000 年 5月 10日 8时许,犯罪嫌疑人陈上班后,四处寻找作
31、案工具,最后窜到公司木工房,从木工朱处骗走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 12时许,陈混进办公楼一楼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 时许,许经理进入三楼 333办公室午体,1 时 30分许,陈窜到三楼轻轻推开 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办公室外屋沙发上经理秘书侯正在休息,于是将侯骗出房间。陈进入 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用木工凿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十余下,致使许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32、陈杀人后逃离现场,先企图逃回老家,后企图逃往上海等地,因形迹可疑,当晚 8时许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法医鉴定法论以及作案工具为证,犯罪嫌疑人陈亦供认不讳。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陈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32条,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29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你院审查,请求依法起诉。此致市人民检察院局长(印)市公安局(印)2000年 5月日附注:1犯罪嫌疑人陈现押于看守所;2附本案侦查卷宗共册页;3附送本案证物作案工具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解析:4.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撤销案件通知书。 市公安局以诈骗罪向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
33、罪嫌疑人郭、刘,市人民检察院以(2003)检捕字第号和(2003)检捕字第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郭、刘,后经过预审查明,郭系精神分裂症患者;刘按郭的指使参与诈骗活动,但未得到实惠,罪行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市公安局决定撤销案件。已于 2003年 4月 15日将郭交当地公安机关及其家人监护;于 2003年 4月 17日对刘宣告教育释放。(分数:20.00)_正确答案:(市公安局撤销案件通知书(2003)公预字第号你院(2003)检捕字第号和(2003)检捕字第号以诈骗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郭、刘。经过预审查明,郭系精神分裂症患者;刘按郭的指使参与诈骗活动,但未得到实惠,罪行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
34、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项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案件。已于 2003年 4月 15日将郭交当地公安机关及其家人监护;于 2003年 4月 17日对刘宣告教育释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特通知你院备查。此致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2003年月日(局印)解析:5.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补充侦查报告书。 2007 年 11月 6日,县人民检察院以(2007)检诉字第号补充侦查决定书将肖诈骗一案退回县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县公安局于 2007年 11月13日将补充侦查结果报告给县人民检察院,再次请求审查起诉。其补充侦查结果如下: (1)关于肖以合同诈骗公司问题。2
35、006 年 3月 8日,肖以商场业务员的名义同公司签订购销合同,2006 年 3月 15日,公司将牌彩电三十台交予肖,肖授意高(另案处理)趁公司送货人张吃饭之际,交货物搬走,以低价售予家电城,获赃款五点五万元,肖分得赃款三万元。以上事实有肖与公司签订的合同、高供述为证。 (2)关于肖诈骗化肥厂五十吨化肥问题。经与化肥厂联系,没有确凿证据,在当地公安机关也没有取得有效线索。 (3)关于肖诈骗贸易公司洁具八十套一事,原预审卷中已有证明材料,详见预审卷宗第、页,不再补查。 附送此案预审卷宗一册及补充材料页。(分数:20.00)_正确答案:(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报告书县人民检察院:(2007)公预字第号你
36、院 2007年 11月 6日以(2007)检诉字第号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退回的肖诈骗一案,已经补充侦查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现将补充侦查结果报告如下:一、关于犯罪嫌疑人肖以合同诈骗公司问题,21306 年 3月 8日,犯罪嫌疑人肖以商场业务员的名义同公司签订购销合同,2006 年 3月 15日,公司将牌彩电三十台交予肖,犯罪嫌疑人肖授意高(另案处理)趁公司送货人张吃饭之际,将货物搬走,以低价售予家电城,获赃款五点五万元,肖分得赃款三万元。以上事实有犯罪嫌疑人肖与公司签订的合同、高供述为证。二、关于犯罪嫌疑人肖诈骗化肥厂五十吨化肥问题,经与化肥厂联系,没有确凿证据,在当地公安机关也没有取得有效线索。现将调查及访问的有关材料两份附上。三、关于犯罪嫌疑人肖诈骗贸易公司洁具八十套一事,原预审卷宗中已有证明材料,详见预审卷宗第、页,不再补查。现将本案原预审卷宗一册及补充查证材料页送上,请再次审查起诉。县公安局2007年 11月 13日(局印)附:1犯罪嫌疑人肖预审宗一册计页。2补充侦查证据材料页。)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