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4年 4月全国自考(外国法制史)真题试卷及答案解析(总分:82.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5,分数:50.00)1.开创楔形文字法法典化时代的法典是( )(分数:2.00)A.赫梯法典B.苏美尔法典C.乌尔纳姆法典D.汉穆拉比法典2.汉穆拉比法典第 1条的规定是( )(分数:2.00)A.伤人处罚B.诬告处罚C.侵犯财产罪D.侵犯家庭罪3.婆罗门教认为从造物神梵天脚下生出的种姓是( )(分数:2.00)A.婆罗门B.刹帝利C.吠舍D.首陀罗4.古印度债法规定对高等种姓和低等种姓收取的利息不同,其中对婆罗门收取的月息是( )(分数:2.00)A.2B.3C.4D
2、.55.公元前 462年建立不法申诉制度的雅典执政官是( )(分数:2.00)A.梭伦B.伯里克利C.阿菲埃尔特D.克里斯提尼6.雅典法律规定只能通过“保护人”起诉的是( )(分数:2.00)A.奴隶B.女性C.未成年人D.异邦人7.通过一系列立法改革,从而确立奴隶制民主宪政制度的古希腊城邦是( )(分数:2.00)A.米利都B.斯巴达C.雅典D.叙拉古8.其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的法典是( )(分数:2.00)A.国法大全B.教会法大全C.法学阶梯D.引证法9.日耳曼法中规定动产所有人丧失动产后,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分数:2.00)A.求偿权B.追及权C.赎回权D.抵押
3、权10.日耳曼法强调契约形式主义,其表现最为明显的交易标的物是( )(分数:2.00)A.武器B.牲畜C.奴隶D.土地11.按照教会教阶制度规定,能够成为教皇候补成员的是( )(分数:2.00)A.大主教B.主教C.神甫D.修士12.根据教会继承法规定,不属于教会法院权限的是( )(分数:2.00)A.监督遗嘱的执行B.验证继承遗产的遗嘱C.干涉教徒创立遗嘱D.处理无遗嘱遗产的分配13.中世纪的商法和海商法实际上是一种( )(分数:2.00)A.法典B.制定法C.习惯法D.判例法14.1057年最先开始争取城市自治斗争的意大利城市是( )(分数:2.00)A.威尼斯B.米兰C.热那D.佛罗伦萨
4、15.伊斯兰法的基础是( )(分数:2.00)A.公议B.圣训C.圣战D.五功16.伊斯兰法规定离婚后的待婚期为( )(分数:2.00)A.一个月B.三个月C.六个月D.九个月17.“塔格利德”时期是伊斯兰法中的( )(分数:2.00)A.萌芽时期B.形成时期C.全盛时期D.盲从时期18.制定世界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成文宪法的国家是( )(分数:2.00)A.美国B.英国C.德国D.法国19.迄今为止,美国国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的总数是( )(分数:2.00)A.26条B.28条C.30条D.32条20.西欧封建制法的典型是( )(分数:2.00)A.英国法B.法国法C.德国法D.瑞士法21.法
5、国民法典的多元化渊源中最重要的是( )(分数:2.00)A.罗马法B.日耳曼法C.习惯法D.王室法令22.1810年法国刑法典中最轻微的犯罪是( )(分数:2.00)A.重罪B.轻罪C.治安罪D.违警罪23.在全面继受罗马法的同时,又较多地保留了日耳曼法因素的国家是( )(分数:2.00)A.英国B.法国C.德国D.美国24.德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制宪法是( )(分数:2.00)A.魏玛宪法B.北德意志联邦宪法C.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D.保护人民与国家条例25.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第一部规定法人制度的民法典是( )(分数:2.00)A.法国民法典B.德国民法典C.日本法典D.奥地利民法典二、多项
6、选择题(总题数:5,分数:10.00)26.乌尔纳姆法典中记载的内容主要有( )(分数:2.00)A.禁止非法侵犯他人田产B.确认种姓制度C.对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规定D.诉讼须由私人提起E.调整婚姻家庭关系27.古代印度继承法的特征包括( )(分数:2.00)A.诸子均分制B.实行长子优先原则C.与种姓制直接挂钩D.遗嘱继承制发达E.男女均分制28.罗马法中按照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为内容所作的分类有( )(分数:2.00)A.市民法B.万民法C.人法D.物法E.诉讼法29.美国法与英国法的共向点主要表现为。( )(分数:2.00)A.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B.实行“遵循先例”原则C.强调正当
7、程序原则D.有系统分类的法律部门E.立法与司法双轨制30.推进德国建立法西斯专政的法律文本有( )(分数:2.00)A.德国经济有机建设法B.文官任用法C.关于政党及国家之保障的法律D.德国改造法E.关于帝国最高领袖的法令三、名词解释(总题数:5,分数:10.00)31.阿留帕格斯(分数:2.00)_32.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权(分数:2.00)_33.“正当价格”原则(分数:2.00)_34.古兰经(分数:2.00)_35.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分数:2.00)_四、简答题(总题数:4,分数:8.00)36.简述罗马法中的三种私诉程序。(分数:2.00)_37.简述中世纪商法的基本特点。(分数
8、:2.00)_38.简述 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中联邦主义原则的主要内容。(分数:2.00)_39.简述现代法国民法中所有权制度变革的主要表现。(分数:2.00)_五、论述题(总题数:2,分数:4.00)40.试论英国衡平法的特点。(分数:2.00)_41.试论明治宪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基本特点。(分数:2.00)_2014年 4月全国自考(外国法制史)真题试卷答案解析(总分:82.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5,分数:50.00)1.开创楔形文字法法典化时代的法典是( )(分数:2.00)A.赫梯法典B.苏美尔法典C.乌尔纳姆法典 D.汉穆拉比法典解析:解析:约前 21
9、13年前 2096年,乌尔第三王朝的国王乌尔纳姆为巩固统治,缓和社会内部矛盾,创制了乌尔纳姆法典,这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它的出现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的时代。2.汉穆拉比法典第 1条的规定是( )(分数:2.00)A.伤人处罚B.诬告处罚 C.侵犯财产罪D.侵犯家庭罪解析:解析:汉穆拉比法典第 15条,是关于保证法院公正审判的规定,包括对诬告、伪证及法官擅改判决的处罚等。3.婆罗门教认为从造物神梵天脚下生出的种姓是( )(分数:2.00)A.婆罗门B.刹帝利C.吠舍D.首陀罗 解析:解析:为了强调种姓制的神圣性,婆罗门教及其法律将其产生说成是造物神梵天的安排:“
10、为了诸界的繁荣,他从口臂、腿和脚生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正因为婆罗门是从梵天口中生出的,所以最高贵最洁净,应该把崇高的职责赋予他们,这就是学习和宣传经典;刹帝利从梵天的双臂生出,所以最有力量,应该掌握军权;吠舍是从梵天腿中生出的,所以最为勤奋,其职责就是不断增殖财富;首陀罗生于梵天脚下,所以最低下最肮脏,生来就是为了伺候和服从前三个种姓的。4.古印度债法规定对高等种姓和低等种姓收取的利息不同,其中对婆罗门收取的月息是( )(分数:2.00)A.2 B.3C.4D.5解析:解析:同是借贷者,古印度债法规定对高等种姓和低等种姓收取的法定利息是不同的,对婆罗门收取的月息 2,刹帝利为 3
11、,吠舍为 4,首陀罗为 5。5.公元前 462年建立不法申诉制度的雅典执政官是( )(分数:2.00)A.梭伦B.伯里克利C.阿菲埃尔特 D.克里斯提尼解析:解析:公元前 462年,民主派首领阿菲埃尔特出任雅典执政官,在司法方面建立了不法申诉制度。6.雅典法律规定只能通过“保护人”起诉的是( )(分数:2.00)A.奴隶B.女性C.未成年人D.异邦人 解析:解析:雅典法律规定只有成年男性公民才拥有起诉权。奴隶、女性和未成年人都没有起诉权,异邦人也只有通过雅典的“保护人”才能起诉。7.通过一系列立法改革,从而确立奴隶制民主宪政制度的古希腊城邦是( )(分数:2.00)A.米利都B.斯巴达C.雅典
12、 D.叙拉古解析:解析:古希腊时代最为重要的城邦雅典通过一系列的立法改革所确立得奴隶制民主宪政制度,创制了“主权在民”、“轮番为治”以及选举和监督等制度及原则,成为近现代西方民主宪政的历史渊源及制度基础。8.其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的法典是( )(分数:2.00)A.国法大全 B.教会法大全C.法学阶梯D.引证法解析:解析: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9.日耳曼法中规定动产所有人丧失动产后,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分数:2.00)A.求偿权B.追及权 C.赎回权D.抵押权解析:解析:日耳曼法对动产实行严格保护,侵犯他人动产要负赔偿责任。动产所有人丧
13、失自己的动产,可以行使追及权。10.日耳曼法强调契约形式主义,其表现最为明显的交易标的物是( )(分数:2.00)A.武器B.牲畜C.奴隶D.土地 解析:解析:日耳曼法的债权制度极为简陋,订立契约形式主义严重,必须经过标的物的交付或经过法定的程序,讲固定的套语、做固定的动作,契约才能成立和有效。这种形式主义在土地转让中表现得最为明显。11.按照教会教阶制度规定,能够成为教皇候补成员的是( )(分数:2.00)A.大主教 B.主教C.神甫D.修士解析:解析:教皇之下是大主教,又称枢机主教,由教皇任命,在教会内地位仅次于教皇有选举和被选举为教皇的权利,因而是教皇的候补成员。12.根据教会继承法规定
14、,不属于教会法院权限的是( )(分数:2.00)A.监督遗嘱的执行B.验证继承遗产的遗嘱C.干涉教徒创立遗嘱 D.处理无遗嘱遗产的分配解析:解析:教会法院有权验证继承遗产的遗嘱和监督遗嘱的执行,并有权处理无遗嘱的遗产的分配。13.中世纪的商法和海商法实际上是一种( )(分数:2.00)A.法典B.制定法C.习惯法 D.判例法解析:解析:中世纪的商法和海商法是独立的法律体系,实际上是一种习惯法,同时具有国际性和国家性。14.1057年最先开始争取城市自治斗争的意大利城市是( )(分数:2.00)A.威尼斯B.米兰 C.热那D.佛罗伦萨解析:解析:1057 年,意大利的米兰最先开始争取城市自治的斗
15、争,并建立了著名的米兰城市公社。15.伊斯兰法的基础是( )(分数:2.00)A.公议B.圣训C.圣战D.五功 解析:解析:为了从内心和行动上证明信仰的真诚,每一个穆斯林都必须严格履行五功。可以说,五功是伊斯兰法的基础。16.伊斯兰法规定离婚后的待婚期为( )(分数:2.00)A.一个月B.三个月 C.六个月D.九个月解析:解析:伊斯兰法规定,离婚后应有 3个月的待婚期,以证明妻子是否怀孕。在此期间若丈夫收回决定,仍可恢复夫妻关系,但只能重复两次。17.“塔格利德”时期是伊斯兰法中的( )(分数:2.00)A.萌芽时期B.形成时期C.全盛时期D.盲从时期 解析:解析:盲从时期(10 世纪中叶以
16、后),这一时期又称“塔格利德”时期。18.制定世界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成文宪法的国家是( )(分数:2.00)A.美国 B.英国C.德国D.法国解析:解析: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成文宪法,其联邦制对美国法的发展有深刻影响;其分权制衡原则对近代资产阶级宪政理论与实践有重要意义。19.迄今为止,美国国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的总数是( )(分数:2.00)A.26条B.28条 C.30条D.32条解析:解析:迄今为止,美国国会共通过 28条宪法修正案。20.西欧封建制法的典型是( )(分数:2.00)A.英国法B.法国法 C.德国法D.瑞士法解析:解析:法国封建制法是西欧封建制法的典型,代表
17、了西欧封建法律的基本特征。21.法国民法典的多元化渊源中最重要的是( )(分数:2.00)A.罗马法 B.日耳曼法C.习惯法D.王室法令解析:解析:民法典的渊源是多元化的,但其中最重要的是罗马法。22.1810年法国刑法典中最轻微的犯罪是( )(分数:2.00)A.重罪B.轻罪C.治安罪D.违警罪 解析:解析:法典规定,“法律以违警刑所处罚之犯罪,称违警罪。23.在全面继受罗马法的同时,又较多地保留了日耳曼法因素的国家是( )(分数:2.00)A.英国B.法国C.德国 D.美国解析:解析:德国法在全面继受罗马法的同时,又较多地保留了日耳曼法的因素。24.德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制宪法是( )(分
18、数:2.00)A.魏玛宪法 B.北德意志联邦宪法C.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D.保护人民与国家条例解析:解析:魏玛宪法是德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制宪法,也是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产生的第一部现代宪法。25.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第一部规定法人制度的民法典是( )(分数:2.00)A.法国民法典B.德国民法典 C.日本法典D.奥地利民法典解析:解析:德国民法典在人法编中单独规定了法人制度,承认法人为民事权利主体,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这是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第一部规定法人制度的民法典。二、多项选择题(总题数:5,分数:10.00)26.乌尔纳姆法典中记载的内容主要有( )(分数:2.00)A.禁止
19、非法侵犯他人田产 B.确认种姓制度C.对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规定 D.诉讼须由私人提起 E.调整婚姻家庭关系 解析:解析:乌尔纳姆法典内容大体涉及禁止非法侵犯他人田产;严格保护奴隶主对奴隶的私有权;对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规定;诉讼须由私人提起,要经法庭审理;注重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男尊女卑。27.古代印度继承法的特征包括( )(分数:2.00)A.诸子均分制B.实行长子优先原则 C.与种姓制直接挂钩 D.遗嘱继承制发达E.男女均分制解析:解析:古代印度继承法有如下特征: (一)实行长子优先原则; (二)与种姓制直接挂钩。28.罗马法中按照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为内容所作的分类有( )(分数:2
20、.00)A.市民法B.万民法C.人法 D.物法 E.诉讼法 解析:解析:罗马法学家依据不同的标准,从不同角度将法律划分成几类,人法、物法、诉讼法是按照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为内容所作的分类。29.美国法与英国法的共向点主要表现为。( )(分数:2.00)A.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 B.实行“遵循先例”原则 C.强调正当程序原则 D.有系统分类的法律部门E.立法与司法双轨制 解析:解析:美国法与英国法之间存在着历史渊源关系,因此在许多方面是相同或相似的,主要表现为:1、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2、实行“遵循先例”原则;3、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正当程序”原则得到充分强调;4、没有对法律部门进行系
21、统分类。E 选项为美、英不同点。30.推进德国建立法西斯专政的法律文本有( )(分数:2.00)A.德国经济有机建设法B.文官任用法 C.关于政党及国家之保障的法律 D.德国改造法 E.关于帝国最高领袖的法令 解析:解析:1933 年 3月颁布的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即“授权法”,是法西斯专政的根本大法。此后,希特勒政府又颁布了文官任用法、关于政党及国家之保障的法律、德国改造法、关于帝国最高领袖的法令等一系列旨在强化独裁统治的法律。上述法律全面剥夺了德国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取消了联邦制,在德国公开建立起极端反动、极端沙文主义的恐怖野蛮的法西斯一党专政。三、名词解释(总题数:5,分数:10.0
22、0)31.阿留帕格斯(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阿留帕格斯是最早出现的法院,原本是氏族贵族的权力机关,拥有审判权,公元前 5世纪,逐渐演变为具有司法性质的普通审判机关,主要审理故意杀人、毒害以及纵火等案件,案件在露天场所当众公开审理。)解析:32.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权(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马尔克公社社员土地所有权制度源于日耳曼氏族制度的土地所有权制度。该制度规定,社员房屋所占土地及周围的小块园地归社员家庭私有;耕地属公社集体所有,分配给社员家庭使用;森林、河流、牧场等为公社集体所有,社员共同使用。在这种制度下,家庭只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而公社享有管理权
23、和处分权。)解析:33.“正当价格”原则(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教会法主张契约双方的收益和损失应该“平等”、“合理”,达到均衡,它被称为“正当价格”原则。)解析:34.古兰经(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古兰经是伊斯兰教的最高经典,伊斯兰法的根本渊源,其他一切法律渊源都必须以古兰经为基础。系穆罕默德在传教过程中以安拉“启示”的名义陆续颁布的经文,由其弟子默记或笔录于兽皮、树叶、石板及骨片上。共 30卷,114 章,6219 节。)解析:35.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933 年 3月颁布的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即“授权法”,是
24、法西斯专政的根本大法。该法共 5条,规定:政府有制定法律的权力;政府颁布的法律可与宪法相抵触;政府总理起草法律、公布法律,并使法律生效;政府不经立法机关的同意,得自由订立对外条约,发布施行命令:这项法律使希特勒集行政、市法、外交大权于一身,成为独裁者,并使依据分权原则建立起来的议会遭到彻底破坏,魏玛宪法名存实亡。)解析:四、简答题(总题数:4,分数:8.00)36.简述罗马法中的三种私诉程序。(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私人利益案件的审理。私诉程序先后出现了三种不同形式: (1)法定诉讼,亦称旧式诉讼,是罗马国家最古老的诉讼程序,盛行于共和国初期,只适
25、用于罗马市民。实行“公开审理”原则。诉讼时,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双方当事人须讲固定的语言,配合固定的动作,并应携带争讼物到庭,双方可互相反辩。整个程序分为法律审查和事实审查两个阶段。前一阶段主要审查当事人诉权是否为法律所承认、请求权属于何种性质、如何适用法律等,然后决定是否准予起诉。后一阶段主要对起诉案件作实质审理,审查事实和证据,依照裁判官的意见要点,由民选的承审法官作出判决。 (2)程式诉讼,是裁判官在审判实践中创立的诉讼程序。诉讼程序仍分法律审查与事实审查两个阶段,但废除了法定诉讼繁琐而又严格的形式,双方当事人均可自由陈述意见,并允许被告委托他人代为出庭辩护,也可以
26、缺席裁判。程式诉讼扩大了适用范围,不仅适用于罗马公民,也适用于审理外国人的违法案件。 (3)特别诉讼,也称非常诉讼,开始于罗马帝国初期,帝国后期成为唯一通行的诉讼制度。其特征是诉讼过程自始至终由一个官吏来担任;诉讼不再拘泥于形式;审判更加侧重于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法官可强制当事人出庭和执行判决,诉讼进行中,完全以法官为主。审判一般不再公开进行,只许少数有关人员参加。特别诉讼允许代理和辩护,为此规定了上诉制度。但上诉败诉则科以罚金。)解析:37.简述中世纪商法的基本特点。(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中世纪的商法和海商法是独立的法律体系,只适用于商人或商行为; (2)中世纪的
27、商法和海商法实际上是一种习惯法; (3)中世纪的商法和海商法同时具有国际性和国家性。)解析:38.简述 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中联邦主义原则的主要内容。(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为了消除邦联条例下各州分立的纷乱现象,宪法规定美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联邦制。主要内容是: (1)在联邦中央与各州的关系中,联邦宪法和法律是全国最高法律,联邦中央对各州处于最高地位,联邦保护各州。 (2)在联邦国会的立法权范围上,未经宪法列举的权力一概归各州保留行使。 (3)在各州之间的关系上,遵循相互信任、礼让、平等对待的准则。)解析:39.简述现代法国民法中所有权制度变革的主要表现。(分数:2.00)_
28、正确答案:(正确答案:现代法国民法发展的突出特征是,传统的民法原则及重要制度发生了变化,其主要表现是: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的范围扩大; 2、所有权的变革: 其一,所有权的含义有所扩展,知识产权成为一种重要的财产权。 其二,在所有权制度方面,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由注重个人行使所有权不受任何限制转变为更加注重国家、社会干预私人经济生活。 其三,动产所有权的地位和功能发生了变化。 其四,私人所有权在宪法和国际法上的地位有所增强。 3、意思自治原则受到冲击,契约自由受到限制和干预。主要表现是: 其一,出现了“强制契约”、“定式契约”和“集体契约”等新形式。其二,确定契约的效力以当事人的外部意思表
29、示为准,而不强调传统的当事人的内心意志。 其三,由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立法运动的兴起,传统的契约概念、订立过程、契约制度的构成及适用范围都发生了变化。其四,契约解释原则有传统的以探寻当事人真实意志为唯一目的向为社会公正的需要转变; 4、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转向兼采过失与无过失责任原则; 5、婚姻家庭继承方面发生变化。主要表现是: (1)在婚姻关系上,削弱了夫权,使已婚妇女获得了完全的权利,实现了男女平等。 (2)离婚从传统的过错原则向破裂原则过渡。 (3)取消了父权和家长权,实现了家庭成员的平等关系。)解析:五、论述题(总题数:2,分数:4.00)40.试论英国衡平法的特点。(分数:2.00)_
30、正确答案:(正确答案:程序简便 衡平法的诉讼程序以快速、经济、切实解决当事人的争端为宗旨,这是衡平法的显著特点之一。衡平法院的诉讼不必以令状为起点,只要有原告的起诉书即可。起诉书不必拘泥于形式,请求范围也不受限制。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只要有原告的口头申诉即可提起诉讼。大法官接受起诉后,即可向被告发出传唤令状。如被告拒不到庭,即可以藐视法庭罪惩处之。在审理案件时,不采用陪审制,也无需证人出庭作证和法庭辩论,而是由大法官进行书面审理,最终做出判决。法庭所使用的语言也很简单,无需特定的法律用语。 2法官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 最初衡平法不要求遵循先例,只要求大法官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和自己的“良知
31、”作出判决。这使得大法官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人们形容早期的衡平法是“大法官的脚”,可大可小,具有很大的伸缩性。 3救济方法多样性 与普通法相比,衡平法的救济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最重要的方法包括:“禁令”(Injunction),这是衡平法最有效的救济方法,既可以强制当事人为某种行为,也可以禁止当事人为某种行为,还可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某种状态;“部分履行”(Part Performance),在无书面契约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方已部分地履行了契约义务,衡平法可以强制另一方履行他那部分义务;“特别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如果普通法上的损害赔偿不足以补偿因违约而造成的损
32、失时,大法官可以强制违约方履行契约义务;“纠正”(Rectification)当一项书面文件未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时,衡平法院可在特定情况下予以纠正;“撤销”(Revocation),如果当事人一方是某种不公平或违法行为的受害者,该契约得予撤销;“返还”(Restitution),责令当事人归还因欺诈所获的金钱,等等。 4主要原则体现在“衡平格言”中 衡平法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许多著名的“格言”或者说“谚语”,这些格言真实反映了衡平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追求。)解析:41.试论明治宪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基本特点。(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明治宪法共 76条,分为 7章:天皇、臣民权利
33、与义务、帝国议会、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司法、会计、补则。明治宪法依照资产阶级近代宪法原则,在形式上规定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宪政体制,但是其根本是宗旨是维护天皇专制统治,其主要表现是: 第一、宪法规定国家主权属于天皇,天皇总揽统治权。明治宪法第 1条开宗明义地指出“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第 3条宣称“天皇神圣不可侵犯”,从而确立了天皇主权地位和最高权威,肯定了日本固有的神权天皇制; 天皇居于国统治权的中心地位,“天皇为国之元首,总揽统治权”(第 4条),有最高的立法、行政、司法权和军队的最高统帅权。 第二、宪法规定内阁是从属天皇的最高行政机关,只对天皇负责。根据明治宪法,内阁
34、由国务大臣组成,首相经元老推荐由天皇任命,各部大臣由首相提名天皇任命。内阁完全不受议会的控制,只对天皇负责。明治宪法第 55条规定“国务大臣辅弼天皇,负其责任”,表明内阁并无独立的行政权,仅在天皇行使行政权时行使辅弼之职,但这种辅弼也是极其有限的,有关皇室和军队事务均不在辅弼范围。内阁之外,另设总管军事事务的军部,由参谋本部、海军军令部、陆军省和海军省四个机关组成,隶属于天皇,凡重大军事行动都直接上奏天皇,内阁和议会无权过问,这就是所谓的“二重内阁”。 第三、议会只能在天皇行使立法权时起协助和赞同的作用,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立法机关。明治宪法第 5条规定“天皇以帝国议会之协赞,行使立法权”,表明天皇有权立法,议会只是协赞天皇的立法机关,而且天皇对议会通过的法律有裁决权,并可发布代替法律的敕令和为执行法律的命令。议会不仅无法牵制和决定内阁去留,而且在财政监督方面也无权过问皇室费用和军事开支,不能拒绝指定的拨款。 第四、宪法规定的人民权利极其有限。宪法虽然列举了臣民享有居住、迁徙、通信、言论、出版、人身及私有财产受保护等自由,以及非依法律不受逮捕、拘禁、审判、处罚等权利,但是宪法没有使用近代宪法通用的“公民”一词,以“臣民”代之,表明臣民权利来自于天皇的恩赐。这些权利不仅范围狭窄,而且随时可以加以限制,天皇可以以战争或事变为由,取消臣民所享受的宪法所规定的自由权利。)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