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申论-32 及答案解析(总分:40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B注意事项/B(总题数:4,分数:400.00)1.概括给定材料的主要内容。要求:全面、准确,字数不超过 200字。(分数:100.00)_2.针对给定材料所反映的目前听证会存在的问题,试拟出具体可行的解决措施。要求:条理清楚,字数不超过 300字。(分数:100.00)_3.结合“给定材料 5”、“给定材料 6”和“给定材料 9”,谈谈在现阶段用网上听证的方式召开价格听证会是否可行。 要求:简要明确,字数不超过 300字。(分数:100.00)_4.结合给定材料,请以“从我国听证会制度的发展说开去”为副标题写一篇 10
2、001200 字的文章。要求:观点明确,论述深刻,文字流畅,自拟主题。(分数:100.00)_浙江申论-32 答案解析(总分:40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B注意事项/B(总题数:4,分数:400.00)1.概括给定材料的主要内容。要求:全面、准确,字数不超过 200字。(分数:100.00)_正确答案:()解析:答案提示 听证会制度是公众直接对政府决策发表意见的一种新型社会管理模式,听证会制度已涉及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相关的听证会法律法规也逐步完善。但在听证会制度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如听证会缺少透明度和公众监督机制,使听证会流于形式;听证会代表的代表性不强、公众参与度
3、不够,使听证会的结果脱离民众意愿;有关部门幕后操作听证主持人的政府背景影响其公正性;听证会结果没有向社会公众公布而影响了听证会的社会效果等。2.针对给定材料所反映的目前听证会存在的问题,试拟出具体可行的解决措施。要求:条理清楚,字数不超过 300字。(分数:100.00)_正确答案:()解析:答案提示 针对目前听证会存在的问题,可采取如下解决措施: 首先,听证程序与事项公开。举行听证会之前合理期限内通过媒体公告,告知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主题等信息;距离听证会 10天公布听证代表名单。 其次,身份、权利公开。听证代表原则上应在有关部门之外的公众中产生,且占一定比例;代表名单经公示后仍要听
4、取公众的意见反馈;听证代表享有陈述、申辩、质证等权利。听证主持的身份和权利应公开。 再次,听证会结果要及时公开,并作为行政决策的依据。有关部门应该及时公开听证会的听证结果,听证结果要以大多数代表的意见为依据,以此作为形成有关决策甚至法律的重要依据;如代表对讨论方案分歧较大,可整理意见、修改方案组织再次听证。3.结合“给定材料 5”、“给定材料 6”和“给定材料 9”,谈谈在现阶段用网上听证的方式召开价格听证会是否可行。 要求:简要明确,字数不超过 300字。(分数:100.00)_正确答案:()解析:答案提示 现阶段采用网上听证的方式召开价格听证是可行的,其理由如下: 第一,技术可行。网络的普
5、及为网上听证提供了技术前提,互联网已成为现代人了解社会信息、参与公众事务的重要方式,公众问题由公众通过网络来决定的方式是可行的。 第二,过程可行。公众问题公众参与,网络参与者不受地域、身份和立场限制,可以畅所欲言,加上虚拟空间不受人数限制的优点,更能达到集思广益的效果。 第三,透明化。透明的多方讨论、即时的表决统计、快捷的结果公示,使听证结果更能令公众信服。 第四,成本低。网络听证可以节约大量人力物力,运作成本低,还能节约主办者和参与者的大量的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网络听证要实现健康有序的一个前提是公众意见的道德性原则。4.结合给定材料,请以“从我国听证会制度的发展说开去”为副标题写一篇 10
6、001200 字的文章。要求:观点明确,论述深刻,文字流畅,自拟主题。(分数:100.00)_正确答案:()解析:参考例文 从我国听证制度说开去 听证会起源于国外,是公众直接对政府决策发表意见的一种新兴社会管理模式。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它被广泛应用于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相关的听证制度也逐步完善。在取得积极效果的同时,听证会这一新生事物,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听证会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改革与发展中的问题,是前进中的问题为把这一利国利民的工作做好做实,我们建议: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正式听证制度。 在听证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地区,根据听证程序的严格性与繁简程度,行政听证制度分为正
7、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从我国听证现状来看,大多属于正式听证,但对于听证程序的规定仍是简单而粗疏的,无法满足实际操作的需要,不能起到保障公民权益的基本目的。因此,听证制度的完善当务之急在于完善现行的正式听证,听证中的主体,听证的当事人和参加人,听证的原则、步骤、方式和具体程序作出详尽的规定,使听证制度达到规范,具有极强的操作性,便于执行。如果没有良好运行的正式听证制度,非正式听证甚至整个听证制度便会流于一种形式。 其次,逐步扩大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目前世界各国听证适用范围在兼顾公正与效率的前提下不断扩大,而我国目前的听证程序主要还只限于行政处罚、价格等几项行政行为,范围极小。当一种程序和制度还尚
8、未被立法所广泛采用时,其影响力和效力肯定是有限的,所以当前我国应尽快扩大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尽量在对相对人实施不利处分时都能够适用该程序,今后再逐渐扩大到抽象行政行为领域。 其三,要进一步完善关于行政听证主持人的规定。 由于行政听证制度具有准司法的属性,主持人在一定程度上要有中立性与公开性,公众特别关注听证过程中听证主持人的身份问题。在国外,听证主持人的地位日渐独立、日渐脱离行政机关的控制,由此赢得了公众对听证程序公正性的信心。我国也可以借鉴国外的这一有益做法,以避免明显的不公平听证。 最后,要进一步完善对听证程序的审查。 对行政程序的审查是指对听证程序是否合法,以及经过听证后的行政是否合法、适当问题进行审查。它既是对行政行为的一种监督,也是对受侵害的相对人的一种救济。听证制度目前我国尚属初创阶段,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对此都未有充分的认识,也没有多少经验,在执行当中难免会有差错,违反听证程序的现象也属不可避免。因此,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督、制约机制,也是理所当然的。可以通过建立全面的监督机制来进行相应的救济,如以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监督听证行为,以社会组织、社会舆论监督听证行为等。 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从无到有,我们期待着通过听证的行政行为更加理性化,也期待着在未来的行政程序法的制定中,能有相当完善的听证制度的规定一这正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