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分类模拟题继承权(三)及答案解析(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简答题(总题数:6,分数:30.00)1.简述遗产的特征。 (分数:5.00)_2.简述遗嘱的有效条件。 (分数:5.00)_3.简述认定遗产应注意的问题。 (分数:5.00)_4.简述继承权的取得。 (分数:5.00)_5.简答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分数:5.00)_6.简述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分数:5.00)_二、论述题(总题数:3,分数:15.00)7.论述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分数:5.00)_8.论述遗嘱的形式。 (分数:5.00)_9.论述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原则。 (分数
2、:5.00)_三、案例分析题(总题数:8,分数:55.00)10.刘某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刘某一直随着二儿子生活,但也经常到大儿子和小女儿家小住。2006 年 7月刘某亲笔立下遗嘱,说在其去世后,老家的祖传房屋由小女儿继承,并经公证机关公证。2007 年年初,刘某重病,住在大儿子家进行治疗。因大儿子伺候周到,刘某便亲笔立下遗嘱,由大儿子继承其祖传的房屋,并有签名,注明的时间为 2007 年 4 月 10 日。2008 年刘某的病情加重,由二儿子护送至老家,路上二儿子对刘某照顾得很好。在刘某的祖屋里,其口述遗嘱:祖传的房屋由二儿子继承,由乡秘书做记录,并在遗嘱上签名,注明年、月、日。刘某去世后,
3、兄妹三人处理完后事后,各拿出遗嘱要求继承祖传的房屋。问:刘某的祖传房屋由谁继承?为什么? (分数:5.00)_11.罗某有一子甲和一女乙,并有房屋六间,1992 年罗某的妻子去世,1995 年罗某另娶一妻丙,丙有一20 岁的儿子丁。罗某之女乙于 1996 年结婚,1997 年乙生一子,1998 年乙因病去世。2001 年 2 月罗某去世,过了一个月罗某之妻丙因思念过度亦去世。2001 年 4 月甲和丁因争夺罗某的房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甲认为自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丁无继承权。问:本案如何处理?法律根据是什么? (分数:5.00)_12.李某有一女李乙、两子李甲、李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李某长
4、期与李乙共同生活,后李乙因病去世。李乙无子,李某与女婿共同生活。李甲有一子。李丙婚后尚无子女。2008 年李某去世,遗产三万元。李某去世后,李丙因伤心过度继而病故。问:遗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 (分数:5.00)_13.甲和乙是夫妻,他们有一个女儿和两个儿子。夫妻俩有一套房产。兄妹三人都已成家,各有一个孩子。三人都有自己的住宅,独立生活,共同供养老人。2003 年甲因病去世,因母亲健在,全家谁也没提出“遗产分割”问题。2008 年,长女因车祸去世,此后女婿王某没有再婚,自己抚养孩子,而且经常带着孩子看望乙,并支付抚养费用。大女儿的所有遗产由女婿王某继承,没人提出异议。2011 年,乙因病
5、去世。甲和乙的两个儿子认为姐姐已经去世,遗产应有兄弟二人继承。女婿王某认为自己对乙尽了赡养义务,也应参与遗产分配。而且甲去世时,长女尚在,至少应分得甲三分之一的财产。 问:遗产该如何分配? (分数:5.00)_14.李萍自幼父母双亡,与唯一的姐姐相依为命。1998 年与失去母亲的孙刚结婚,次年孙刚继承了父亲的4 间楼房。2000 年冬,孙刚生病去世。当时李萍正怀孕,由于过度劳累和悲伤,引起早产,生一男孩。第二天,男孩死亡,李萍也因破伤风于一个月后死亡。孙刚的哥哥认为其弟弟的 4 间楼房应归他继承,而李萍的姐姐认为 4 间楼房也应有她的一份。请问:本案 4 间房屋应如何继承?为什么? (分数:5
6、.00)_孔飞与王灿育有二子,长子孔鹏、次子孔萌。孔鹏娶妻王萍,并于 2002 年生下一子孔腾。孔鹏于 2003年 4 月病故。孔飞因悲痛过度,于同年 5 月去世。孔飞去世时,留有房屋 6 间。此后,王灿一直同儿媳王萍一起生活,由王萍照顾其生活起居。房屋 6 间一直由次子孔萌使用。2005 年,孔萌准备结婚,遂欲将该 6 间房屋出让给邻居黄某,经王灿和王萍同意后,卖得价款 9 万元。 问:(分数:10.00)(1).孔飞去世时留下的 6 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分数:5.00)_(2).房屋出让后,王灿去世,9 万元房款应当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分数:5.00)_15
7、.某甲的父母和妻子早亡,有子乙、丙;乙有子女 A、B;丙有子 C。乙早年去世,由其妻抚养 A、B。乙妻与甲住在一起,对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某日丙外出发生车祸,重伤住院,生命垂危。甲得知后,一急之下,不幸猝死。甲死后 3 分钟,丙因抢救无效死亡。遗下配偶和子 C。甲、丙均遗有遗产。经查,甲、丙均未立遗嘱。问:甲、丙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分数:5.00)_甲于 2009 年 9 月 20 日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其内容为:个人所有的房屋一套(价值 20 万元)由其妹妹乙继承;个人存款 20 万元中的 10 万元由其弟弟丙继承,另外 10 万元给其女友丁。2010 年 12 月 10 日,甲又立自书遗嘱
8、一份,改变了原公证遗嘱的内容,指定将其房屋给丁。2011 年 10 月 8 日,甲因车祸死亡。除已成年并独立生活的妹妹乙和弟弟丙外,甲没有其他继承人。甲的遗产包括个人所有的房屋一套,存款20 万元,债券 6 万元。另外,甲尚欠朋友王五借款 14 万元。 问:(分数:15.00)(1).甲所立的两份遗嘱中,哪一份是有效的?为什么?(分数:5.00)_(2).对甲的遗产应当如何分割?理由是什么?(分数:5.00)_(3).如果甲的遗产已被分割,对其所欠王五的债务应当如何清偿?根据是什么?(分数:5.00)_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分类模拟题继承权(三)答案解析(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 分钟)
9、一、简答题(总题数:6,分数:30.00)1.简述遗产的特征。 (分数:5.00)_正确答案:()解析: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继承法第 3 条的规定,遗产具有以下特征: (1)遗产是死亡自然人的个人财产,具有范围限定性,他人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 (2)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尚存的财产,具有时间的特定性。 (3)遗产是死亡自然人遗留的合法财产,具有合法性。 (4)遗产必须是死亡自然人遗留下来能够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财产,具有可移转性。不能转移给他人承受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2.简述遗嘱的有效条件。 (分数:5.00)_正确答案:()解析:继承法上的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处分自
10、己的财产及安排与财产相关的事务,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一份有效的遗嘱需具备以下条件: (1)遗嘱人有遗嘱能力。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2)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 (3)遗嘱的内容合法。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应以被继承人死亡时为准。 (4)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遗嘱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应以遗嘱设立时法律的规定为准。3.简述认定遗产应注意的问题。 (分数:5.00)_正确答案:()解析:在认定遗产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被继承人的遗产与共有财产的
11、区别。遗产只能是死亡自然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在认定遗产时必须将其个人财产与共有财产加以区分。财产共有多以一定身份关系或契约关系存在为前提,如夫妻共有、合伙共有等。当被继承人为财产共有人之一时,继承开始后应将其份额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作为遗产加以继承。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在认定遗产时容易被错误认定,因此我们既不能将全部共有财产作为遗产来继承,也不能将共有财产中的遗产部分忽视。继承法就明确规定,在分割遗产时,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财产,除有约定外,应当先将夫妻共同所有财产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归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2)被继承人的遗产与保险金、抚恤金的区别。对保险金能否作为遗
12、产的问题,应分两种情况加以讨论:如果保险合同指定了受益人的,则由受益人取得保险金;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的,则保险金可以作为遗产加以继承。 对于抚恤金,如果是职工、军人因公死亡、生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后,由有关单位按规定给予死者家属而产生的,因具有对死者家属的经济补偿性,而不能列为遗产。有关部门发给因公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军人的生活补助,归个人所有,这类抚恤金可以作为遗产继承。4.简述继承权的取得。 (分数:5.00)_正确答案:()解析: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 (1)法定继承权的取得。自然人可以基于以下三种原因取得法定继承权:因婚姻关系而取得,配偶之间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
13、利,并且是第一继承人;因血缘关系而取得,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间相互享有继承权正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因抚养、赡养关系而取得,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女子间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之间有继承权;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遗嘱继承权的取得。自然人取得遗嘱继承权的依据是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遗嘱。被继承人只能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选定遗嘱继承人或者对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作出规定,而不能任意选定遗嘱继承人。5.简答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分数:5.00)_正确答案:()解析:遗嘱继承和遗赠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有:
14、 (1)受让主体不同。遗赠受领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受遗赠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国家。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之内的人,只能是自然人,并且必须是法定继承人。 (2)所指向的客体范围不同。遗赠的客体只包括财产权利不包括消极的财产义务。而遗嘱继承人不但享有接受遗产的权利,同时还须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 (3)权利的接受、行使的方式不同。遗赠受领人应当在知道遗赠的内容后的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受领的意思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处理以前,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 (4)获得遗产的方式不同。遗赠受领人不直接参与遗产分割,
15、只能从遗嘱执行人或法定继承人处获得遗产;而遗嘱继承人要直接参与遗产分配。 (5)最后,遗嘱继承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候补继承人,而在遗赠中则不能指定候补的遗赠人。6.简述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分数:5.00)_正确答案:()解析: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就是指在什么情况下适用法定继承。继承法第 5 条确立了“遗赠扶养协议在先”的原则。被继承人死亡后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先要执行协议;无遗赠扶养协议或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的,适用遗嘱继承,然后才适用法定继承。继承法第 27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也要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未处分的或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 (2)受遗赠人或遗嘱继承人先
16、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所涉及的那部分遗产; (3)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丧失继承权后所涉及的遗产; (4)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后涉及的遗产。二、论述题(总题数:3,分数:15.00)7.论述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分数:5.00)_正确答案:()解析: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继承法第 13 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
17、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不尽扶养义务;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
18、分。8.论述遗嘱的形式。 (分数:5.00)_正确答案:()解析:遗嘱的形式,是指遗嘱人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方式。根据继承法第 17 条的相关规定,遗嘱的法定形式有以下五种: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与其他遗嘱方式相比,最为严格,更能保障遗嘱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因而效力最高。继承法第 20 条第 3 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制作的遗嘱。这种遗嘱设立形式简便易行,具有较强的保密性,是最常用的遗嘱形式。继承法第 17 条第 2
19、 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继承法意见第 40 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又称为代笔遗嘱或口授遗嘱。继承法第 17 条第 3 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继承法第 17 条第 4 款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
20、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也应当将自己的见证证言录制在录音遗嘱的磁带上。 (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9.论述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原则。 (分数:5.00)_正确答案:()解析: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以接受继承为前提的原则。继承人只有在接受继承时,才依法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也就是说,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就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如果继承人放弃了遗产继承,则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没有清偿责任。 (2)限定继承的原则。继承法第 33 条第 1 款规定
21、:“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这表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 (3)保留特定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原则。继承法第 19 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贯彻我国养老育幼原则的具体体现。在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即使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需要特殊照顾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4)连带责任原则。虽然我国继承法
22、没有规定各继承人对遗产债务承担何种责任,但由于遗产在分割之前属于各继承人共同所有,因此每个继承人都应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有序清偿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在多种取得遗产的方式并存的情况下,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受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的遗产清偿;在多种被继承人债务并存的情况下,应按一定的顺序清偿。首先清偿具有优先权的债权,如工人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用遗产进行了担保的债权等,然后才能清偿普通债权。 (6)清偿债务优于执行遗赠的原则。继承法第 34 条规定:“执行遗赠不
23、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按照这一规定,在遗赠和清偿债务的顺序上,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只有在清偿债务后,还有剩余遗产时,遗赠才能得到执行。如果遗产已不足以清偿债务,则遗赠就不能执行。三、案例分析题(总题数:8,分数:55.00)10.刘某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刘某一直随着二儿子生活,但也经常到大儿子和小女儿家小住。2006 年 7月刘某亲笔立下遗嘱,说在其去世后,老家的祖传房屋由小女儿继承,并经公证机关公证。2007 年年初,刘某重病,住在大儿子家进行治疗。因大儿子伺候周到,刘某便亲笔立下遗嘱,由大儿子继承其祖传的房屋,并有签名,注明的时间为 2007 年 4 月 10 日
24、。2008 年刘某的病情加重,由二儿子护送至老家,路上二儿子对刘某照顾得很好。在刘某的祖屋里,其口述遗嘱:祖传的房屋由二儿子继承,由乡秘书做记录,并在遗嘱上签名,注明年、月、日。刘某去世后,兄妹三人处理完后事后,各拿出遗嘱要求继承祖传的房屋。问:刘某的祖传房屋由谁继承?为什么? (分数:5.00)_正确答案:()解析:刘某的祖传房屋应由小女儿继承。继承法第 20 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本题中,刘某立有遗嘱,故适用遗嘱继承。因为小女儿继承祖传房屋的遗嘱属于公证遗嘱,故不能被
25、其他形式的遗嘱撤销或者变更。由大儿子继承祖传房屋的遗嘱,虽然也为有效的书面遗嘱,但是由于其效力低于公证遗嘱,故不能作为继承的依据。由二儿子继承祖传房屋的遗嘱,属于代书遗嘱,但由于立遗嘱时没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遗嘱上签名,故不发生法律效力。11.罗某有一子甲和一女乙,并有房屋六间,1992 年罗某的妻子去世,1995 年罗某另娶一妻丙,丙有一20 岁的儿子丁。罗某之女乙于 1996 年结婚,1997 年乙生一子,1998 年乙因病去世。2001 年 2 月罗某去世,过了一个月罗某之妻丙因思念过度亦去世。2001 年 4 月甲和丁因争夺罗某的房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甲认为自己是唯一
26、合法继承人,丁无继承权。问:本案如何处理?法律根据是什么? (分数:5.00)_正确答案:()解析:罗某的六间房屋应由甲、乙之子、丁三人平均分配,各得两间。理由如下: 罗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1)甲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 10 条的规定,我国继承人的法定顺序是: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由此,甲是罗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2)乙之子基于代位继承而享有继承权。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时,本应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由已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罗某的女儿乙由于先于罗某死亡,因而罗某的
27、遗产中应由乙继承的部分,由乙之子代位继承。 (3)丁基于转继承而享有继承权。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丙于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此时丙继承的罗某的遗产转而由丁继承。12.李某有一女李乙、两子李甲、李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李某长期与李乙共同生活,后李乙因病去世。李乙无子,李某与女婿共同生活。李甲有一子。李丙婚后尚无子女。2008 年李某去世,遗产三万元。李某去世后,李丙因伤心过度继而病故。问:遗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 (分数:5.00)_正确答案:()解析:李某的三万元遗产,由李甲,女婿,李丙的妻子三人继承,各分得
28、一万元。理由如下:李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1)李甲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继承法第 10 条规定,配偶、父母、子女是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2)李丙的妻子基于转继承享有继承权。李丙在李某去世病故,后于李某死亡,李丙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继承法意见第 52 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3)李乙先于李某死亡,但女婿对李某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第 12 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9、4)李甲、女婿及李丙妻各得一万元财产。我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13.甲和乙是夫妻,他们有一个女儿和两个儿子。夫妻俩有一套房产。兄妹三人都已成家,各有一个孩子。三人都有自己的住宅,独立生活,共同供养老人。2003 年甲因病去世,因母亲健在,全家谁也没提出“遗产分割”问题。2008 年,长女因车祸去世,此后女婿王某没有再婚,自己抚养孩子,而且经常带着孩子看望乙,并支付抚养费用。大女儿的所有遗产由女婿王某继承,没人提出异议。2011 年,乙因病去世。甲和乙的两个儿子认为姐姐已经去世,遗产应有兄弟二人继承。女婿王某认为自己对乙尽
30、了赡养义务,也应参与遗产分配。而且甲去世时,长女尚在,至少应分得甲三分之一的财产。 问:遗产该如何分配? (分数:5.00)_正确答案:()解析:题中存在三个继承关系,应按时间先后来分析。 甲遗产的继承:乙、长女、长子、次子。遗产未进行分割,应恢复到原来状态进行分割。现长女已死,她的份额由其子女继承,属于转继承。 长女遗产的继承:乙、王某、长女的子女。大女儿的所有遗产由女婿王某继承,没人提出异议。2005 至2008 年已经过三年,可以不重新分配。 乙的遗产继承:长子、次子、长女的子女。因长女已死,其子女可代位继承。女婿王某要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参加分配。14.李萍自幼父母双亡,与唯一的姐
31、姐相依为命。1998 年与失去母亲的孙刚结婚,次年孙刚继承了父亲的4 间楼房。2000 年冬,孙刚生病去世。当时李萍正怀孕,由于过度劳累和悲伤,引起早产,生一男孩。第二天,男孩死亡,李萍也因破伤风于一个月后死亡。孙刚的哥哥认为其弟弟的 4 间楼房应归他继承,而李萍的姐姐认为 4 间楼房也应有她的一份。请问:本案 4 间房屋应如何继承?为什么? (分数:5.00)_正确答案:()解析:4 间房屋都应由李萍的姐姐继承。根据继承法第 10 条的规定,我国继承人的法定顺序是: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没有权利继承。题中的 4 间房
32、屋属于李萍和孙刚的共同财产,孙刚死后,属于他的 2 间房屋,应由他的妻子李萍和未出生的孩子各继承 1 间。孩子出生后又死去,孩子的 1 间房子由他的母亲李萍继承。这样李萍便共有 4 间房屋。李萍死后 4 间房屋由她的姐姐继承,而不是由孙刚的哥哥继承。孔飞与王灿育有二子,长子孔鹏、次子孔萌。孔鹏娶妻王萍,并于 2002 年生下一子孔腾。孔鹏于 2003年 4 月病故。孔飞因悲痛过度,于同年 5 月去世。孔飞去世时,留有房屋 6 间。此后,王灿一直同儿媳王萍一起生活,由王萍照顾其生活起居。房屋 6 间一直由次子孔萌使用。2005 年,孔萌准备结婚,遂欲将该 6 间房屋出让给邻居黄某,经王灿和王萍同
33、意后,卖得价款 9 万元。 问:(分数:10.00)(1).孔飞去世时留下的 6 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分数:5.00)_正确答案:()解析: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夫妻共有财产中,只有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部分,才属于遗产。我国继承法第 26 条第 1 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依据以上规定,孔飞去世时所遗留的 6 间房屋,有 3 间是王灿的个人财产,另外 3 间作为孔飞的遗产由其继承人进行继承。王灿作为孔飞的配偶,依法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4、。长子孔鹏先于孔飞死亡,孔鹏之子孔腾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孔萌作为孔飞的儿子,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3 间房屋,王灿、孔腾、孔萌各得 1 间。综上,6 间房屋应由王灿得 4 间,孔腾、孔萌各得 1 间。(2).房屋出让后,王灿去世,9 万元房款应当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分数:5.00)_正确答案:()解析:依据上述分析,9 万元房款作为房屋的货币形态,应当由王灿得 6 万元,孔腾、孔萌各得 1.5 万元。因此,王灿的遗产为 6 万元。孔萌作为王灿的儿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第 12 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王萍
35、在孔飞去世之后,一直与王灿一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继承法意见第 29 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本案中长子孔鹏先于王灿死亡,孔鹏之子孔腾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因此,王灿的遗产应当由孔萌、王萍、孔腾三人平均分配,三人各得 2 万元。综上,9 万元房款应当由孔腾得 3.5 万元,孔萌得 3.5 万元,王萍得 2 万元。15.某甲的父母和妻子早亡,有子乙、丙;乙有子女 A、B;丙有子 C。乙早年去世,由其妻抚养 A、B。乙妻与甲住在一起,对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某日丙
36、外出发生车祸,重伤住院,生命垂危。甲得知后,一急之下,不幸猝死。甲死后 3 分钟,丙因抢救无效死亡。遗下配偶和子 C。甲、丙均遗有遗产。经查,甲、丙均未立遗嘱。问:甲、丙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分数:5.00)_正确答案:()解析:本案中,甲、丙均未立遗嘱,故其遗产均按法定继承处理。首先,甲死亡后,其遗产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乙、丙、乙妻继承。(1)因乙先于甲死亡,故发生代位继承,应由乙的子女 A、B 以代位继承人的身份继承乙的应继份额;(2)甲死后 3 分钟,遗产分割前。丙也死亡,故发生转继承,丙应继承的甲的遗产份额全部转归他的法定继承人丙妻、丙子 C 继承;(3)乙妻在其配偶乙死后对其公公甲尽
37、了主要赡养义务,故应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甲的遗产。其次,对于丙自己的遗产,则由其法定继承人丙妻、丙子 C加以继承。甲于 2009 年 9 月 20 日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其内容为:个人所有的房屋一套(价值 20 万元)由其妹妹乙继承;个人存款 20 万元中的 10 万元由其弟弟丙继承,另外 10 万元给其女友丁。2010 年 12 月 10 日,甲又立自书遗嘱一份,改变了原公证遗嘱的内容,指定将其房屋给丁。2011 年 10 月 8 日,甲因车祸死亡。除已成年并独立生活的妹妹乙和弟弟丙外,甲没有其他继承人。甲的遗产包括个人所有的房屋一套,存款20 万元,债券 6 万元。另外,甲尚欠朋友王五借款
38、 14 万元。 问:(分数:15.00)(1).甲所立的两份遗嘱中,哪一份是有效的?为什么?(分数:5.00)_正确答案:()解析:甲所立的公证遗嘱有效。因为遗嘱作为单方法律行为,立遗嘱人可以任意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立有的数份遗嘱内容发生抵触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但是,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2).对甲的遗产应当如何分割?理由是什么?(分数:5.00)_正确答案:()解析:甲的遗产应当按照限定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等方式清偿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和分割遗产。首先,应当用尚未处分的遗产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遗嘱处分的财产支付。其次,如果没有债务,甲未处分的 6 万元债券按照法定继承由乙和丙均分。再次,乙和丙还可以按照公证遗嘱分别分得一套房屋和 10 万元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