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川申论-46 及答案解析(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注意事项(总题数:0,分数:0.00)二、给定资料(总题数:0,分数:0.00)三、1婴儿安全岛是一座收容被遗弃婴儿的保护(总题数:0,分数:0.00)四、作答要求(总题数:3,分数:100.00)1.根据给定资料 3、4,概括当前校车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 要求:全面,准确,有条理。不超过 200 字。 (分数:30.00)_2.结合给定资料 1 和社会实际,分析说明“弃婴安全岛”是否应予以推广。 要求:观点明确,分析合理,语言表达顺畅。400 字左右。 (分数:30.00)_3.给定资料 10 提到,“要增进儿童的福祉
2、,真正实现儿童利益处于社会核心地位,在解决每一个具体问题上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可以说,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请结合对这句话的理解,参考给定资料,写一篇文章。 要求:联系当前社会实际和自身体会;观点明确,内容充实,层次清楚,语言流畅;不少于 1000 字。 (分数:40.00)_四川申论-46 答案解析(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注意事项(总题数:0,分数:0.00)二、给定资料(总题数:0,分数:0.00)三、1婴儿安全岛是一座收容被遗弃婴儿的保护(总题数:0,分数:0.00)四、作答要求(总题数:3,分数:100.00)1.根据给定资料 3、4,概括当前校车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
3、。 要求:全面,准确,有条理。不超过 200 字。 (分数:30.00)_正确答案:()解析:(1)撤点并校后,大量农村学生需要乘坐校车,校车数量不足,加上教育部门对校车购置和运营的投入不足,导致超载严重。 (2)非法运营的校车为了谋利,多拉快跑,无视学生安全。 (3)校车管理缺乏明确的责任主体。 (4)校车运行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5)缺乏注重校车安全的观念。 (6)校车缺乏相应的安全措施。2.结合给定资料 1 和社会实际,分析说明“弃婴安全岛”是否应予以推广。 要求:观点明确,分析合理,语言表达顺畅。400 字左右。 (分数:30.00)_正确答案:()解析:“婴儿安全岛”作为弃婴接收设施
4、和临时庇护场所,是为了防止弃婴在野外受到不良环境侵害、延长婴儿存活期而建立的。 石家庄在全国率先实施的弃婴安全岛这一做法是在树立一种人性关怀的标尺,也体现了社会进步宽容度,是值得全国效仿的一项新的举措。但是也是最大限度地给生命以尊严并且树立一个人性良知的标杆,而对于遗弃婴儿的这种行为是在考验一个社会的宽容程度。 “婴儿安全岛”是一项创举,是雷锋精神在当今社会的弘扬,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举措。“婴儿安全岛”展示了社会良心,给弃婴提供更加人性化的保护措施,符合文明社会要求。设立“婴儿安全岛”,是尊重生命的人道主义关爱,值得称道。在国外,设立收容弃婴的设施或场所,较为流行,是政府所鼓励、扶持的。
5、显然,在相当长时间内弃婴行为仍将存在。“婴儿安全岛”急需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让更多被遗弃的孩子得到有效救助。同时,“婴儿安全岛”还需要制度支持,通过对弃婴救助管理的制度建设,尽最大可能地保障弃婴的合法权益。3.给定资料 10 提到,“要增进儿童的福祉,真正实现儿童利益处于社会核心地位,在解决每一个具体问题上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可以说,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请结合对这句话的理解,参考给定资料,写一篇文章。 要求:联系当前社会实际和自身体会;观点明确,内容充实,层次清楚,语言流畅;不少于 1000 字。 (分数:40.00)_正确答案:()解析:从袁厉害事件看我国孤儿收养现状日前,兰考县一收养孤儿和弃婴
6、的私人场所发生火灾,造成 7 名孩童死亡。火灾致死案发生后即引起了社会的大讨论,有人质疑法律不健全,有人要求对政府进行问责。我认为,如此规模的民间收养行为本来就是一件不正常的事情,可以说在孤儿、流浪儿社会救助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有滋生这种惨剧发生的土壤。首先,从收养制度上看,我国收养法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条件、资格、能力以及数量有明确的规定,还规定了收养义务登记制度,公安部门也有义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袁厉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不受收养数量限制,但其须具备收养能力,且应当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相关户籍部门也应
7、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遗憾的是,对于袁厉害这种无助的爱心行为,有关部门长期不作为,任其处于法律保护的缺位状态,最起码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一定行政行为,尽量为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提供法律保障。诚然,收养制度有待完善,但更让人心痛的是现有的法律规定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 其次,孤儿、流浪儿的社会救助存在制度“软肋”。对于孤残儿童的救助显然不能仅仅靠家庭收养来解决问题,需要政府乃至社会共同建立一套有效的救助制度。就目前而言,我国并没有统一的儿童福利法,可以说,爱心救助、民间救助是孤残儿童救助的主要形式,尤其是在不发达地区。对于政府而言,救助孤儿、流浪儿是其不容推卸的责任,每个人在社
8、会上都应得到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但这需要法律和制度的保障。因此,需要出台统一的、专门的制度规定通过设定国家临时监护义务来强化地方政府对儿童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其实,不仅在制度、体制上存在着疏漏、不足或者缺陷,甚至在概念上还存在着一系列问题需要厘清。正如北京师范大学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所说:“兰考孤儿收养家庭火灾致死案后,不能仅反思个案的问题,应尽快确立儿童福利的概念。”我国对于儿童福利的规划和制度设置几乎是一片空白,而英国、瑞典、挪威等国家以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早在上世纪就出台了儿童福利专门法案,并成立了儿童福利局等专门机构。 因此,面对国内对孤儿的认定门槛较高、地方儿童福利机构及专业人才欠缺、儿童福利保障体系欠缺等诸多问题,相关职能部门首先应该确立儿童福利的概念,在现有法律规定和职权范围内采取相应的行政行为为孤残儿童提供现有的法律保障和救助。只有厘清了基本的概念,相关职能部门才能从法治的角度将儿童福利纳入社会救助的大范畴进行规范,才能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得到有效的执行,而不是仅停留在制度的顶层设计中。